第四章 治安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2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治安管理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6
页码: 438-443
摘要: 本章讲述了景德镇市公安治安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公安工作 治安管理

内容

第一节户政管理
  常住人口管理市人民政府成立后,彻底废除旧的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新的户口管理制度。1950年1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格户口管理的通告》,规定市民户口申报手续、审查办法,市区由8个派出所分片办理居民户口申报登记。7月,颁发《城市居民申报户口暂行规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还对市民结婚、离婚、分居、并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以及商店开业、歇业、职工雇用、解雇等申报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对于不依照申报户口规则申报登记者;故意不报户口,隐瞒事实,冒名顶替落户,出借户口证件,不服调查或拒绝调查户口者;伪造盗卖盗取或行贿购买各种户口证件,假借调查户口进行欺诈,窝藏包庇坏人,破坏户口调查或阻止他人申报户口者,依照《城市居民违犯申报户口规则暂行罚则》,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金、拘留和追究法律责任。
  1951年8月,按照中南区颁布的《中南区居民申报户口暂行规则》,将原临时户口登记表缴销,发放中南局统一的户口备查簿。1955年5月,在各机关、团体、工厂和企业建立公共户口。1957年8月,开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户口簿。
  1958年1月,全国公布实施《户口登记条例》后,有了完整、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法律依据。如规定: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1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迁入从到达迁入地后,城市在3日内,农村在10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时,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对于不按规定、违犯户口管理的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较严重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62年5月,市公安局与市粮食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供应粮食,必须以户口为依据。1963年4月,市公安局规定:婴儿出生后,凭出生证申报登记户口。1965年8月,发出《关于处理迁移落户问题的通知》,从9月9日起,迁移落户均由各派出所受理。1975年10月1日起,各派出所启用公安部统一户口专用章。1976年1月,开始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准予迁入户口证明》。1977年11月,执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对凡要求从农村迁入城市者,按规定报由市公安局审批。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原则是,对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对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1980年7月,使用全国统一的户口准迁证。
  1985年7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市公安局颁发《关于下放户口迁移批准权限的通知》,对迁入的商品粮户口、“农转非”户口、凡外省外县农民来市农村落户、市区农村之间的互迁、劳改、劳教人员户口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暂住人口管理1950年7月,市公安局颁布《城市居民申报户口暂行规则》,规定住户来客凡寄宿l夜以上者,由户主在当日内申报登记,离开时注销。1951—1985年,对各类暂住人口分别作了新的规定。凡暂住3日以上的,由留宿住人的户主或者本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离开时注销,暂住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本人申领《暂住证》,劳改、劳教人员,因病因事假回本市暂住,须凭有关证明于当日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离开时注销。从事建筑、运输、包工等集体暂住时间较长的人,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登记造册,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港、澳、台同胞及其他人境人员来本市暂住的,由本人或留宿人于当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离开时注销。1985年5月,市政府通知,因市城区人口稠密,不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在市城区落户定居。
  外国人户口管理根据国务院1964年4月13日公布的《外国人人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居留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遵守户口管理制度,依照规定申报户口。留宿外国人的机关、学校,企业、团体、旅店和居民,依照户口管理制度的规定申报户口。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公安机关缴验证件。如果变更居留地点,应当申请办理迁移证件。
  人口卡片管理1956年7月,开始建立人口卡片。凡常住市内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建立一人一卡。如户口变动,卡片亦变动,人口卡异动以户口变动为依据。“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口卡片管理受到破坏。1973年,结合户口、门牌整顿,重新建立人口卡片。至1985年底,建卡数占城市人口数的86%。人口查询的查中率达90%以上。建卡30多年来,对政法机关侦查破案、查找线索和追捕逃犯,配合对敌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帮助人民群众寻找失散多年的亲友的下落、协助邮电、医药、银行等部门查找无法投递的疑难信件、居民住址和错付款人的地址都发挥了很好作用。
   换发门牌随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城市街道、里弄的门牌进行了3次较大的整顿。
  1949年12月,开始对城区3条主要街道中山路、中华路、河西路,编排门牌。1950年11月,按照中南行政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对门牌实行“由东往西、由南往北、由左往右、单双号对编”的原则,对街道里弄的门牌重新进行编制,门牌用瓷板制作。
  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整顿门牌、路标和换发户口簿册的工作方案》,5月,成立市整顿换发户口门牌办公室。6月至9月中旬,对市区街道、里弄和近郊区(含黄泥头、陶金岭、三阊庙、十八渡等地)的门牌进行整顿;对原无正式地名的新建居民区(点)、机关、工厂、学校,因兴建扩建或修建马路等占用而残缺不齐的里弄,过去更改的不够切合实际和个别带反动封建色彩的地名,分别作了命名、撤并、更改和调整。全市核发新门牌17373块,设置里弄牌558块,编排单位宿舍号229幢。还编印《景德镇市街道门牌汇编》,为政法、邮电等部门提供了方便。
  1984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更换部分弄牌、门牌号码和户口簿册的工作方案》,从8月中旬至9月底,新命名、更改、延伸街道共46处,新编门牌5320块,新编幢牌129块,新编单元门牌400块。同时,对市新村东路和新村西路的住宅区,进行划区编幢,每栋均编排了单元门牌号。接着,对换发的门牌,户口进行一次核对,纠正了差错,有利于户口管理。
   第二节身种行业管理
  特种行业,根据其业务性质由公安机关进行特殊治安管理。列管范围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而时有增减。被列管的行业有:旅店业(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旅客的饭店、浴室,停车场,转运站等),印铸业(印刷、雕刻、铸印图章及誊写、晒图的厂社),旧货业(旧货店,委托社,古玩店、文物店、废品收购站等),修理业(自行车、钟表、照像机、收音机、电视机修理),有关商行(粮行、瓷行、猪行、杂货行等),照像业,无线电器材等。
  1950年10月,由各业主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发给特种营业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共有103户,其中:旅店9户、印刷9户、铸造2户、照像6户,无线电器材1户、饭店21户、商行55户。1956年,由于大多数私营的特种行业进入合作社,及一般的商行未再列入特种行业范围,全市仅存特种行业单位37户,其中:旅店32户、旧货l户、印铸2户、无线电器材2户。1966年以后,特种行业管理曾一度中断。1972年,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市保卫部《关于整顿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由保卫部、工商局、商业局、文教局、手管局等部门联合成立特种行业整顿办公室。经整顿,全市共有特种行业单位31户,其中:旅店服务业14户、旧货8户、印铸2户、修理6户、无线电1户。1981年,取消对无线电器材“真空管”销售的特种行业管理。1984年,全市特种行业发展到361户,加上新划入的乐平县220户,共有581户,其中:旅店139户、旧货40户、修理382户、印铸20户。1985年,为适应搞活经济和改革的形势,放宽了审批手续,缩小了特种行业范围,仅限制于“三业”(旅店、印铸,旧货)列管。全市共有特种行业342户。其中旅店276户、旧货45户、印铸21户。
  市公安部门对所有申请开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特种行业单位或个体户进行审查备案,未经备案者不许其开业。开业后,指导他们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对从业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及查处各种案件的工作。公安机关对所有特种行业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经常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则促其及时整改,发现不合规定开业者则视情令其停业整顿或予以取缔,发现违法犯罪则及时查处。
  对各个行业的具体要求是:旅店业,建立循环薄登记、出入、会客、值班和财产保管等制度,制定并张贴“旅客须知”,对住店者要查看证件,详细登记;旧货业,应遵守规定的经营范围,收受贵重物品和重要物资,要查验证明,及时登记,印铸业,建立承制、保管和监销等制度。刻制公章、印刷证件和重要票证,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在指定的厂(店)刻印;修理业,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发现可疑人或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由于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了一批利用特种行业进行盗窃、诈骗,销赃、流氓、流窜等违法犯罪分子。1984年,由特种行应提供线索50条,协查各类案件130起,缴赃4619元,抓获违法犯罪分子64人。1985年,又提供线索47条,协查各类案件47起,缴赃8500元,并查获非法收购的废钢铁27吨,有色金属1.5吨。第三节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0年,对土改、镇反等运动中划出的一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实行监督改造。1957年,将坏分子单独划出列类监改。呈批手续是:由各乡场(公社)、街道或单位保卫部门申报,市公安局审查批准,1962年改由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将被呈报人定为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通称戴帽。至1979年,全市先后被“戴帽”者共5411人。其中地主分子2286人,富农分子975人,反革命分子1540人,坏分子610人;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贯彻“依靠群众,实行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监督劳动与政治教育相结合,行政管制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分散改造与集中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实行“政治上区别对待(如剥夺政治权利与否),经济上同工同酬(不搞无偿劳役)”的政策。
  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采取10个好人夹1个坏人的做法,由城乡单位治保会设监改小组,实行三包(包生产、包教育、包改造)、四定(定劳动额、定学习日、定时汇报、定期评审),一保证(责令四类分子立保证书)及汇报、考察、评审制度,强迫四类分子参加集体劳动,规定每周至少向监改小组作一次汇报。对每个四类分子分别建立改造手册,每月对他们的思想、劳动、守法等方面作一次考察。在此基础上,生产队(居民小组、生产小组)每季一次,生产大队、居民委员会、车间每半年一次,公社、街道、工厂每年一次,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评审方法,由四类分子本人作自我鉴定,群众按其各自表现分一类、二类、三类(好、中、差)予以评审,作为日后奖惩依据。此外,监改小组不定期地通过个别谈话或集中训话等形式,对四类分子进行法律、政策、时事教育,责令他们向政府交心、剖析自己,检举他人,订立并遵守“守法公约”、“自我改造计划”等,加速自我改造。
  经过较长时间的监督改造,大多数四类分子向好的方面转化。1956年起,对改造较好的地、富、反、坏分子予以摘帽。当年全市有反革命分子7人、地主分子11人、富农分子12人被摘帽,恢复政治权利,在农村的被接收为农业社正式社员。至1978年,全市共摘掉四类分子帽子664人,其中:地主分子343人、富农分子141人、反革命分子105人、坏分子75人。1979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的文件下达后,城乡开展对四类分子大规模评审摘帽工作,经批准摘帽者有2189人,其中:地主分子1015人、富农分子367人、反革命分子578人、坏分子229人。同时纠正错划、错管者335人,其中:地主分子130人、富农分子36人、反革命分子88人、坏分子81人。剩余的四类分子,除历年死亡的以外,1983年按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予以全部摘帽,改变成份。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至此结束。
   第四节帮教“失足”青少年
   由于十年动乱带来的恶劣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显著增加。据1975-1985年统计,每年查处的各类案件作案成员中,青少年占70-80%,他们犯有盗窃、抢劫、杀人、强奸、流氓斗殴、赌博、传看淫秽书刊、录像等行为。对这些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工作,早于1974年就由公安机关与各有关单位、学校、街道联合举办“遵纪守法”,“反腐蚀”、“劳动教育”等学习班,进行法纪、道德教育。
  1980年,正式建立帮教小组,全面铺开帮教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全面掌握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情况及帮教进展情况。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宣传、教育、街道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违法犯罪青少年普遍进行经常性的法纪、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对一些屡教不改者,则按照厂矿包职工,学校包学生,街道包待业青年、个体户青年,村民委员会包农村青年的包教责任制,建立由民警或治保干部、老师、家长相结合的帮教小组。固定帮教小组成员,全面了解、掌握被帮教对象的家庭、历史和现实的工作、学习、业余活动及违法犯罪情况,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进行帮教。通过访问、谈心,经常地、耐心地做思想教育工作,启迪他们的良知良德,提高他们对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识别能力和知法、守法、护法的公民感及上进心。发现不轨苗头及时予以引导,防止继续违法而重蹈复辙。同时,积极建议上级或有关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升学、就业等实际问题。
  经过帮教,违法犯罪青少年中,大部分人得以改邪归正,遵纪守法。相当一部分人开始认真学习,积极工作、劳动,在实践中改造自新,取得明显的进步。有的被评上“三好学生”“优秀青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有的加入了共青团,还有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担任了基层领导职务,或考入了大学、中专,由“害群之马”变成了有用之人。
   表13-11980—1985年景德镇市帮教组织及帮教对象情况统计单位:个、人
   第五节水上治安管理
  水上管辖的范围为昌江河及其4条支流:东河(瑶里至新平)、南河(东流至黄泥头)、西河(黄坛至西郊)、北河(西湖至峙滩)的水面及其沿岸。1949年4月底解放时,国民党水警队溃散。新设立的水上区及船民协会内,设有港籍委员会,负责管理船民的水上户籍工作。1951年5月,成立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1953年,在水上船民中建立治保会组织。至1985年,有水上治保会5个,治保委员38人。水上治安行政管理有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管理水上户口。对全市长期从事水上作业,户口在市内或郊区、或外县外省的船民进行审查登记,分别发给水上船舶户口簿、水上临时户口簿、水上临时居住证。至1985年底,共发水上船舶户口簿215户602人,水上临时户口簿184户208人,水上临时居住证1245人。
  二是制定水上治安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当地水上实际,订立有关水上治安方面的户口管理、交通运输、渡船渡口安全等规章制度。规定船民在进港24小时内,须到水上派出所申报户口,并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泊;严禁在水上进行流氓、抢劫、盗窃、窝赃、销赃、睹博和投机捣把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渡船超载和强行抢登及狂风、洪水时强行摆渡;严禁哄抢船上及沿岸的物资或掷船、爬船、上船跳水、钓鱼等。
  三是坚持经常性的水上治安清查、巡逻等。水上民警有重点地清查船上户口,了解与掌握水上流动人员情况。节日、汛期或狂风暴雨之际,派出民警前往浮桥及渡口设岗值勤,监督和控制过桥过渡的人流量,防止发生事故。夏季,派出快艇沿江巡逻,防范和查缉斗殴、哄抢、爬船、跳水等违反水上治安管理的行为,保护船民及下河洗衣、洗澡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发生大要案时,进行水上堵卡拦截和清查,防止犯罪分子从水上流窜或窝藏销赃。1985年,水上公安派出所共查破及协助查破水上刑事案件6起,治安案件18起,岸上刑事案件40起,治安案件30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04人,缴获赃物如划子船、发电机、木材、钢材、自行车、手表、衣物等一批,价值13680元。
  四是及时调解处理水上民事纠纷。船民来自四面八方,人员混杂,不少人往往因争抢码头,分账赖账,侵占财物等发生纠纷。在水上未设调解组织的情况下,水上派出所对大量水上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帮助船民分清是非,进行疏导,将一些可能诱发的治安、刑事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1985年,调解水上民事纠纷63起,受到广大船民的赞扬。
   第六节治保组织
  1951年11月,着手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12月在全市8个派出所辖地和3个郊区乡正式成立治保会11个,下辖574个治安小组。依照“历史清楚,作风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治安保卫工作”的条件,选出委员150人,选配治安小组长及组员5746人。共计5896人。1952年8月,公安部公布施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2月,在中共市委和市政府机关、工商局、景德镇中学等17个单位建立治保会。1957年5月,经过调整,将原1个派出所1个治保会改为以户籍外勤民警管辖段为单位,1个段设1个治保会,郊区仍按1乡1会,全市共设治保会72个,其中:城市街道40个,单位20个,郊区乡12个。“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治保会一度瘫痪。1971年始陆续恢复。1980年元月,公安部重新公布《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治保会的建设得到加强。至1985年底,全市共有治保会1448个,其中:城市街道342个,企业单位180个,农村926个。治安委员6735人,治安小组3578个,成员8604人。治保会建立后,在教育群众提高革命警惕,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好防特、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揭发、检举反革命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管制和监督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及被依法判处缓刑、管制或实行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分子,承担公安部门委托的或依照职责履行的其他义务,如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保护犯罪现场、对违法青少年、顽劣儿童实行帮教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而保证了党在各个时期治安方针的贯彻,公安机关的各种防范措施的落实。大批政治、刑事、治安案件的破获,大量不安全因素的清除,使四类分子、管制对象、“失足”青少年得以弃恶从善,治安秩序得以日趋稳定、好转。1952年11月,全市第一次治安锄奸模范大会,表彰了134名模范治保人员。此后,在各个时期都召开全市性的或专项的表彰大会,治保人员受到表彰与奖励。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