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队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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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1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机构队伍
分类号: D631.13
页数: 3
页码: 434-433
摘要: 本章讲述了景德镇市公安机构队伍的发展建设相关内容。
关键词: 公安组织 机构队伍

内容

1949年5月5日成立景德镇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部,张金波任部长。旋即组建景德镇市公安局,主惠珍任局长,内设秘书科、侦察科、治安科、审讯科、保卫队、消防队、看守所。局下设中市、南市、北市公安分局(8月初撤销)和河西派出所。8月4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设秘书室、侦讯股、治安股、审讯股、总务股、消防队、看守所。1950年1月,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报请浮梁专署批准,撤销10个街政府,改设8个公安派出所。以后,又陆续增设交通队、水上派出所、郊区派出所,保卫队改为公安队。
  1953年6月,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1954年,8个派出所撤并为5个派出所。浮梁县划归景德镇市领导后,1959年3月,市、县公安局合署办公。1960年,浮梁县公安局撤销。至1962年,先后成立郊区、蛟潭、经公桥、鹅湖和涌山矿区公安分局,10个农村派出所。1962年11月,农村公安分局撤销,市局成立农保科,后改称监督改造科,机构设置渐趋完善。
  “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机关受到冲击,公安干警下放劳动,有的被迫改行。1968年2月,由驻市部队成立景德镇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69年7月,成立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下设办事组一组、二组、三组。1969年12月,城市派出所改为保卫组,农村各社(场)相继成立保卫组。城市派出所的行政领导关系划给城市公社管辖。1970年3月后,陆续成立景南区、景北区保卫部,景东区、景西区保卫组。以后,保卫部、组撤销,改为4个公安分局。
  1973年2月,市委决定恢复“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市公安局和局所设的职能机构,1980年7月和1984年1月,又两次进行机构调整。1984年2月,乐平县公安局划归市公安局领导,波阳县的鱼山派出所、荷塘垦殖场的保卫组划归昌江公安分局领导。1985年,市公安局共辖乐平县公安局、珠山区、昌江区、鹅湖区、蛟潭区、涌山矿区5个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内部设有16个职能科室和25个派出所以及看守所、拘留所。1951年10月成立劳改队。1957年,成立市劳动教养工作委员会。1983年11月,根据上级规定,将劳改农场和劳教管理部门移交给市司法局管理。
   第二节公安干警
  1949年5月至8月底,景德镇市的公安干警,绝大多数是南下干部工作队成员,少数是接管留用的旧警察。同年9月初,南下干部工作队调往云南、贵州,由另一批南下干部接替,并从各级军政干训班选调一批干部到公安机关。1950年初至1952年,从街道、居委会干部中选调一批治安工作人员加入公安队伍,并以推荐、面试的方式,吸收了一批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参加公安工作。
  1952年11月下旬,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在“三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彻底整顿民警的指示》,整顿民警队伍,由各机关、厂矿、企业党政组织,群众团体及个人推荐,经过严格的政治审查和文化测试,于1953—1954年陆续选调一批工会干部,治安、生产积极分子和高中、中专学生补充为公安干警。
  1968年,公安机关实行军管后,大批公安干警被下放农村劳动或改行。从部队调来一批干部任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的领导,安排一批退伍战士和从机关、厂矿中抽调一部分人员到公安机关当民警。1970—1973年,大部分下放农村的公安干警被陆续调回,同时又选调一批下乡知识青年。1973-1985年,由市委组织部、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市劳动人事局相继安排和分配给公安机关一批转业、退伍军人和警察学校毕业生。为提高干警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市公安机关从50年代初就坚持了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以举办短期培训班为主。学员为在职公安干警和保卫干部,每期三五十人不等。学习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教师由公安局副科长以上干部和业务骨干兼任。有时还请市委书记、市长、宣传部长作政治时事报告。1958—1962年7月,开办红专学校,校址在福建会馆,共有学员100余人,学习初中、高中文化课程和公安业务。
  1982年开始,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更加重视人才培养,鼓励、支持在职干警走自学成才和人大学深造之路。至1985年底,有51名干警考入大学。其中景德镇电大25人(党政专业7人、法律专业18人),市委党校党政专业7人,江西大学、江西师范学院文科专业5人,西安公路学院城市交通专业1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科学校内卫系指挥专业5人,中央警官大学函授学员8人。
  1950年8月,制定办公、请假、会议、生活等规章制度。1954年12月,在民警改革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安干警准则和侦察员守则》。1957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人民警察条例》后,全体干警认真学习、贯彻执行。1958年8月起,执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1962年11月至12月,公安部先后公布《公安派出所工作细则》、《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细则》、《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公安派出所政治指导员暂行工作细则》、《保卫处科工作细则》、《劳动改造管理队工作细则》、《看守工作制度》、《预审工作细则》等。据此,市公安局进一步制定《公安保卫干部和人民警察四十条守则》。1973年,市公安局逐步恢复了因“文化大革命”所废弃的一些合理的规章制度,并重新制定了一些制度。1983年7月,根据公安部“从严治警”的指示精神,制定“三条纪律、五不准”以及《值班制度》、《工作岗位责任制》等。
  公安干警队伍自建立以来,以服从党和政府的绝对领导,巩固人民政权,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为己任,在对敌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1949-1985年,有烈士1人,全国英模、功臣4人,省市级英模、先进工作者9人,立二等功者9人,三等功者41人,获先进集体16个,立集体二等功单位1个,立三等功单位8个。
   第三节武装警察
  景德镇市人民公安武装警察机构,历经了军改警、警改军的多次体制变化。1949年4月下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五兵团政治部率领的南下干部工作队,在行军路上组建景德镇市公安局保卫队(连级建制,下同),设正、副队长,兵力约两个班。4月29日随军到市之后,兵力有所扩充。9月上旬,其中的绝大多数随军向贵州进发。第四野战军南下工作干部团于1949年9月下旬接替任务。1950年1月,组建景德镇市公安队,设正副队长、指导员。下设班、排。
  1950年7月,根据江西省公安厅和江西省公安总队《关于成立公安大队的指示),公安队扩编为景德镇市公安大队,下辖两个连。
  1952年5月,市公安大队缩编为公安队,隶属上饶专署公安大队。1955年,景德镇市公安队与浮梁县公安队合并,称浮梁县公安队。
  1960年4月,成立景德镇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大队,管辖浮梁县公安队,代管市经济民警中队(为地方企业公安民警编制)。
   随着省总队名称改变。景德镇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大队,于1962年11月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江西省总队第三团第二营,下辖3个连队。1967年7月,驻江西珠湖农场的三团一营来景德镇市与三团二营换防。1969年9月,一营撤离景德镇市,随江西省公安部队总队(后改称独立师)调往福建,留一个排担任看守所的警戒任务。
  1969年11月,由井岗山军分区独立营调来一个排接替任务,称警卫排,隶属景德镇市人民武装部。
  1970年11月5日,警卫排改建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景德镇市人民武装部中队(连级建制),队下设班。该中队于1976年1月移交给景德镇市公安局管理,改称景德镇市公安局武装民警中队。
  为解决景德镇市公安局武装民警中队兵力不足问题,1981年下半年又从外地调来两个中队。同年11月,市公安局成立武装民警科,统一管理3个中队。
  198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1982)30号文件关于内卫、边防、消防“三警合一”的指示,市公安局武装民警中队与消防大队合并,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景德镇市支队,受江西省武警总队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支队属团级建制,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消防科,直接管辖3个武装民警中队和3个消防中队。同年12月,接管乐平县武装民警中队和乐平县消防中队。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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