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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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13
颗粒名称: 公安志
分类号: D631.56
页数: 26
页码: 431-454
摘要: 公安志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建立后,设市公安局。通过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权,镇压反革命、打击刑事犯罪,预防制止其他犯罪;同时,依法管理户口、消防、城市交通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等各项工作。公安工作经历了创办、发展的过程。“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工作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机构日趋完善,队伍更加壮大,工作有新发展。
关键词: 景德镇市 公安志

内容

公安志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建立后,设市公安局。通过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权,镇压反革命、打击刑事犯罪,预防制止其他犯罪;同时,依法管理户口、消防、城市交通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等各项工作。公安工作经历了创办、发展的过程。“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工作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机构日趋完善,队伍更加壮大,工作有新发展。
  第—章机构队伍
   第一节人民公安机构
  1949年5月5日成立景德镇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部,张金波任部长。旋即组建景德镇市公安局,主惠珍任局长,内设秘书科、侦察科、治安科、审讯科、保卫队、消防队、看守所。局下设中市、南市、北市公安分局(8月初撤销)和河西派出所。8月4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设秘书室、侦讯股、治安股、审讯股、总务股、消防队、看守所。1950年1月,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报请浮梁专署批准,撤销10个街政府,改设8个公安派出所。以后,又陆续增设交通队、水上派出所、郊区派出所,保卫队改为公安队。
  1953年6月,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1954年,8个派出所撤并为5个派出所。浮梁县划归景德镇市领导后,1959年3月,市、县公安局合署办公。1960年,浮梁县公安局撤销。至1962年,先后成立郊区、蛟潭、经公桥、鹅湖和涌山矿区公安分局,10个农村派出所。1962年11月,农村公安分局撤销,市局成立农保科,后改称监督改造科,机构设置渐趋完善。
  “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机关受到冲击,公安干警下放劳动,有的被迫改行。1968年2月,由驻市部队成立景德镇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69年7月,成立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下设办事组一组、二组、三组。1969年12月,城市派出所改为保卫组,农村各社(场)相继成立保卫组。城市派出所的行政领导关系划给城市公社管辖。1970年3月后,陆续成立景南区、景北区保卫部,景东区、景西区保卫组。以后,保卫部、组撤销,改为4个公安分局。
  1973年2月,市委决定恢复“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市公安局和局所设的职能机构,1980年7月和1984年1月,又两次进行机构调整。1984年2月,乐平县公安局划归市公安局领导,波阳县的鱼山派出所、荷塘垦殖场的保卫组划归昌江公安分局领导。1985年,市公安局共辖乐平县公安局、珠山区、昌江区、鹅湖区、蛟潭区、涌山矿区5个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内部设有16个职能科室和25个派出所以及看守所、拘留所。1951年10月成立劳改队。1957年,成立市劳动教养工作委员会。1983年11月,根据上级规定,将劳改农场和劳教管理部门移交给市司法局管理。
   第二节公安干警
  1949年5月至8月底,景德镇市的公安干警,绝大多数是南下干部工作队成员,少数是接管留用的旧警察。同年9月初,南下干部工作队调往云南、贵州,由另一批南下干部接替,并从各级军政干训班选调一批干部到公安机关。1950年初至1952年,从街道、居委会干部中选调一批治安工作人员加入公安队伍,并以推荐、面试的方式,吸收了一批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参加公安工作。
  1952年11月下旬,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在“三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彻底整顿民警的指示》,整顿民警队伍,由各机关、厂矿、企业党政组织,群众团体及个人推荐,经过严格的政治审查和文化测试,于1953—1954年陆续选调一批工会干部,治安、生产积极分子和高中、中专学生补充为公安干警。
  1968年,公安机关实行军管后,大批公安干警被下放农村劳动或改行。从部队调来一批干部任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的领导,安排一批退伍战士和从机关、厂矿中抽调一部分人员到公安机关当民警。1970—1973年,大部分下放农村的公安干警被陆续调回,同时又选调一批下乡知识青年。1973-1985年,由市委组织部、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市劳动人事局相继安排和分配给公安机关一批转业、退伍军人和警察学校毕业生。为提高干警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市公安机关从50年代初就坚持了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以举办短期培训班为主。学员为在职公安干警和保卫干部,每期三五十人不等。学习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教师由公安局副科长以上干部和业务骨干兼任。有时还请市委书记、市长、宣传部长作政治时事报告。1958—1962年7月,开办红专学校,校址在福建会馆,共有学员100余人,学习初中、高中文化课程和公安业务。
  1982年开始,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更加重视人才培养,鼓励、支持在职干警走自学成才和人大学深造之路。至1985年底,有51名干警考入大学。其中景德镇电大25人(党政专业7人、法律专业18人),市委党校党政专业7人,江西大学、江西师范学院文科专业5人,西安公路学院城市交通专业1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科学校内卫系指挥专业5人,中央警官大学函授学员8人。
  1950年8月,制定办公、请假、会议、生活等规章制度。1954年12月,在民警改革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安干警准则和侦察员守则》。1957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人民警察条例》后,全体干警认真学习、贯彻执行。1958年8月起,执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1962年11月至12月,公安部先后公布《公安派出所工作细则》、《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细则》、《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公安派出所政治指导员暂行工作细则》、《保卫处科工作细则》、《劳动改造管理队工作细则》、《看守工作制度》、《预审工作细则》等。据此,市公安局进一步制定《公安保卫干部和人民警察四十条守则》。1973年,市公安局逐步恢复了因“文化大革命”所废弃的一些合理的规章制度,并重新制定了一些制度。1983年7月,根据公安部“从严治警”的指示精神,制定“三条纪律、五不准”以及《值班制度》、《工作岗位责任制》等。
  公安干警队伍自建立以来,以服从党和政府的绝对领导,巩固人民政权,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为己任,在对敌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1949-1985年,有烈士1人,全国英模、功臣4人,省市级英模、先进工作者9人,立二等功者9人,三等功者41人,获先进集体16个,立集体二等功单位1个,立三等功单位8个。
   第三节武装警察
  景德镇市人民公安武装警察机构,历经了军改警、警改军的多次体制变化。1949年4月下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五兵团政治部率领的南下干部工作队,在行军路上组建景德镇市公安局保卫队(连级建制,下同),设正、副队长,兵力约两个班。4月29日随军到市之后,兵力有所扩充。9月上旬,其中的绝大多数随军向贵州进发。第四野战军南下工作干部团于1949年9月下旬接替任务。1950年1月,组建景德镇市公安队,设正副队长、指导员。下设班、排。
  1950年7月,根据江西省公安厅和江西省公安总队《关于成立公安大队的指示),公安队扩编为景德镇市公安大队,下辖两个连。
  1952年5月,市公安大队缩编为公安队,隶属上饶专署公安大队。1955年,景德镇市公安队与浮梁县公安队合并,称浮梁县公安队。
  1960年4月,成立景德镇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大队,管辖浮梁县公安队,代管市经济民警中队(为地方企业公安民警编制)。
  随着省总队名称改变。景德镇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大队,于1962年11月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江西省总队第三团第二营,下辖3个连队。1967年7月,驻江西珠湖农场的三团一营来景德镇市与三团二营换防。1969年9月,一营撤离景德镇市,随江西省公安部队总队(后改称独立师)调往福建,留一个排担任看守所的警戒任务。
  1969年11月,由井岗山军分区独立营调来一个排接替任务,称警卫排,隶属景德镇市人民武装部。
  1970年11月5日,警卫排改建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景德镇市人民武装部中队(连级建制),队下设班。该中队于1976年1月移交给景德镇市公安局管理,改称景德镇市公安局武装民警中队。
  为解决景德镇市公安局武装民警中队兵力不足问题,1981年下半年又从外地调来两个中队。同年11月,市公安局成立武装民警科,统一管理3个中队。
  198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1982)30号文件关于内卫、边防、消防“三警合一”的指示,市公安局武装民警中队与消防大队合并,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景德镇市支队,受江西省武警总队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支队属团级建制,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消防科,直接管辖3个武装民警中队和3个消防中队。同年12月,接管乐平县武装民警中队和乐平县消防中队。
   第二章政治侦察
   第一节剿匪反霸
  剿匪解放初期,城乡土匪骚扰较为猖獗。少数国民党的军官、兵痞、流氓勾结起来,袭击区、乡人民政府,进行抢劫、绑架、杀人等破坏活动。他们时散时聚,趁机捣乱,企图动摇新生政权和扰乱治安秩序。
  市、县人民公安机关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和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49年7月、9月相继作出的《关于肃清反革命武装残余势力的决议》,紧密配合浮梁军分区加强布防,积极侦察,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深入匪患地区进行清剿。至11月底,共消灭盘踞在浮梁境内的土匪7股,毙伤土匪122人,登记自新200人,活捉土匪头子多人,缴获各种枪支400余支。
  反霸在剿匪的同时,全市城乡广泛开展反霸斗争。首先是斗争大恶霸姚以南。姚是浮梁县峙滩乡姚家村的大地主,曾任国民党浮梁县五、六区区长、四十军特别党部中校干事、“戡乱”委员会主任等职。他依仗权势,在浮梁农村占良田万余亩、房屋92幢,豢养武装打手20人,横行乡里,鱼肉人民,奸淫妇女,罪恶累累,当地人民群众对他恨之入骨。根据群众的检举揭发,中共浮梁县委于1949年10月29日在峙滩召开公审姚以南大会。到会2000多名贫苦农民群情激愤,80多名群众代表争先上台控诉姚的罪行。人民政府根据群众要求,依法将姚以南当场执行枪决。此后,浮梁的臧湾、三龙、南安等地相继行动起来,分别召开公审会、斗争会、控诉会共百余次,直接到会群众2万余人,面对面进行控诉的有1535人,共除掉恶霸22人。其中全县性恶霸1人、全区性恶霸5人、全乡性恶霸16人。
  城市的反霸斗争于1950年开始,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查实证据,把那些为全市人民深恶痛绝的恶霸分子施维明、赖淮清和熊铁秀、熊尿根、胡桂义、张书本等人,进行公审并依法处决。
   第二节镇压反革命
  1950年,少数敌特分子活动十分猖獗。他们或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书写张贴、散发反革命标语,发泄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刻骨仇恨;或放火、骚乱、斗殴和绑架暗杀党政干部及群众积极分子,制造恐怖;或组织地下武装集团,预谋上山为匪,顽抗到底。
  1950年12月至1953年底,币县人民公安机关根据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共江西省委的有关指示,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以下简称镇反)。
  1950年12月至1951年3月,集中力量搜捕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12月11日,统一行动,逮捕110名国民党职业特务及区分部书记、区长以上的反革命分子,根据其罪恶和民愤大小,分别处以杀、关、管。1951年4月至1952年底,广泛宣传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发动广大群众检举控诉反革命分子的罪行。召开已决反革命分子的家属会、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会,向他们宣传党的政策和政府法令。1953年元月至年底,贯彻上级“保卫生产,配合普选、结束镇反、开展新三反’的工作方针,点上开展水上镇反,面上主要解决镇反遗留问题,如追捕逃亡反革命分子,清理积案,整顿管制反革命分子的工作等。
  镇反运动实行全党动员、全民动员,采取专门机关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召开各种会议共900多次,进行学习动员、座谈、控诉,共收到口头或书面检举、控诉材料2800件。许多群众还自动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追捕、巡逻查访。与此同时,对敌对分子贯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除少数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坚决依法处决外,其余采取判刑、管制、教育释放等办法处理,基本上摧毁了国民党的残余反动势力。
   第三节取缔反动会道门
  根据调查模底,全市有各种会、社、道、教组织共71种。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有的被国民党特务机关所控制和利用,从事反共反人民的活动。国民党政权崩溃之后,又以讲经传道为名,散布改朝换代的变天言论,造谣惑众;以聚众做“佛事”为名,散布封建迷信邪说,蒙蔽、恫吓、拉拢、煽动少数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以发展道徒为名,筹建反革命的地下组织,妄图颠覆人民政权;或者以赶鬼治病为术,诈骗钱财,奸污妇女,坑害群众。
  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5月,市内先后大张旗鼓地开展取缔“同善社”、“一贯道”、“大JI会”等反动会道门的斗争。
   “同善社” 在1949年曾一度中止活动。1950年2月,潜伏在市内的国民党军统特务分子吴桐、江仲林前往“同善社”江西省号号道熊守中(受美蒋特务机关控制)处接受任务。返市后,从事恢复“同善社”活动。他们秘密联络扩展组织,将“同善社”改组成“大中华保民救国军”(又称“柴门道”地下武装),封官委职,设立武门、柴门,开示及军事科长、交通科长、财政科长等职。并与南昌、婺源、鄱阳、德兴、乐平、都昌、浮梁及安庆等地教徒联系,活动频繁。他们造谣惑众,叫嚣第三次世界大战就要爆发,公开提出反革命口号。1950年7月15日,“大中华保民救国军”匪首朱真一、吴桐、江仲林等人秘密集会,策划暴乱,预谋先打浮梁县,再打景德镇,然后上山为匪。
  公安机关经过侦察、调查,摸清敌人内幕,掌握了主要成员的反革命活动事实,于1951年5月15日,逮捕了吴桐、朱真一、余少樵、吴三龙等反革命分子29人,缴获了“咒单”、“愿单”、“奏呈”、“恭维”等反革命证据。翌日,市公安局发出布告,宣布:“同善社”为美蒋特务所操纵,预谋进行反革命暴乱,属反动会道门组织,予以取缔。并通令全市所有“同善社”道徒,迅速到所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坦白,悔过启新,至6月11日,共登记“同善社”成员468人。人民法院对“同善社”道首及骨干分子依法判死刑6人,管制18人,彻底摧毁了这个反动组织。
   “一贯道” 景德镇解放时,其头子汪曙璋逃匿九江,密令在景德镇市的“一贯道”总负责人褚昌载等继续发展组织,负隅顽抗。褚昌载、余子召等人则散布谣言,扰乱人心,破坏政府法令和政策的实施,威胁道徒不得坦白登记。1952年元月14日,逮捕“一贯道”头目15人,缴获一批反动证件、书籍、信件、符印、砂盘等物证。同年2月2日,市公安局布告:“一贯道”属美、日、蒋操纵的反动组织,予以取缔,责令所有道徒自2月3日起,到所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坦白,申请退道,悔过自新。至2月19日,共登记“一贯道”成员3459人。2月23日,又逮捕了破坏、拒绝登记和罪恶重大的“一贯道”骨干分子12人。后经人民法院判决,有4人被处死刑,17人被处徒刑,43人被处管制。至此,反动的“一贯道”被摧毁。嗣后,1957年、1982年,“一贯道”死灰复燃,多次活动,骨干分子胡集珠、占裕民等人秘密串连原来道徒,暗中设坛、传道、忏悔,妄图东山再起。均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并予以严厉制裁。
   “大刀会” 是一个组织比较庞大的会道门,入会者以男青年居多。景德镇解放后,大部分会员不宣而散。少数持顽固态度者,与当地的“同善社”组织合成“大中华保民救国军”反动组织。预谋于1951年5月进行反革命暴乱。被市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逮捕了数十名骨干分子。事后,政府派出一批工作组,分别到江村、峙滩、兴田、经公桥等地,发动群众揭露和控诉“大Jf会”等反动会道门的罪行,责令所有大刀会成员及其他反动会道门成员坦白登记,悔过自新。登记悔过者达数千人。至此,浮梁农村的“大刀会”等反动会道门组织被彻底摧毁。
   第四节侦破现行敌特案件
  经过各项政治运动,对国民党的特务、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依法处决了一批,关(逮捕判刑劳改)了一批,管(交群众管制)了一批。摧毁了国民党在景德镇的残余势力。
  但是反动派并不甘心于自己的失败,继续派遣特务来大陆搜集情报、进行行动破坏,还利用电台向大陆进行反动宣传和“勾联”“心战”策反等破坏活动。少数隐藏得很深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对党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分子,与台湾当局遥相呼应,有的书写、张贴反革命标语,有的散发大量的反革命传单,有的与海外敌特机关写信挂钩联系,申请加入特务、反革命组织,索取活动经费和枪支弹药。有的死硬分子秘密地进行反革命的组织活动。他们制订了反革命纲领和行动计划,召开秘密会议,策划反革命破坏活动,妄图寻机举行反革命暴乱,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
  人民公安机关遵照“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积极开展调查、加强侦察,侦破了一批特务、反革命案件,其中有台湾当局情报局派遣的特务案,有连续书写数十封与海外敌特机关挂钩搭线案,有号称“中国国民救中会”的反革命案,有多次书写反革命标语案等。从而有力地力打击了特务、反革命分子的各种现行破坏活动,巩固和保卫了人民政权。
   第三章刑事侦查
   第一节禁毒禁赌
   禁毒鸦片烟毒,危害甚大。民国20—38年,景德镇烟毒流行,全市共有烟馆270家,吸毒成瘾者达上千人。许多吸毒者堕落潦倒,甚至倾家荡产。1949年人民政权建立后,从事贩毒的军、警、特、宪头子因反革命罪行被镇压、判刑,一般烟毒贩子则由公开转为秘密地从事烟土的贩运、买卖、窝赃等活动。部分鸦片瘾民仍然恶癖不改,继续吸毒。
  1952年7月,中共市委根据《全省禁烟禁毒工作会议》要求,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办公。由公安局抽调:厂警160人,组成侦察、调查、审讯、材料、检查五个组,全面系统地开展查禁烟毒工作。7月6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开展严禁制造、贩卖、吸食烟毒运动的通告》和《严禁烟毒暂行办法》8月18日,中共浮梁地委和景德镇市委联合召开地市直属机关、团体、企业的党团员及“三反”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动员全市积极分子和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投入禁烟禁毒运动。8且20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临时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在全市开展禁烟禁毒运动的报告》。会后,组织108个宣传组,深入基层,广泛进行宣传,阐明查禁鸦片、根绝烟毒的重要意义,揭露1日社会帝国主义利用鸦片毒害中国人民,掠夺中国财物的罪行,号召全市人民检举揭发烟毒犯,并反复讲解政策,敦促贩、卖、吸毒者走坦白从宽,悔过自新的道路。
  经过宣传发动,群众检举贩、卖、吸毒者线索578条,共1360人罪例,出现了一些妻劝夫,父劝子及烟毒犯当场坦白的事例。市公安局根据中央关于“彻底肃清”和“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的方针及“主犯从严,从犯从宽”、“抗拒从严、担白从宽”、“少杀、少关、多管”的政策,逮捕烟毒犯24人,管制22人,其余偶犯或已主动登记具结悔过者免予追究;对缴获的烟土及烟具(烟枪、烟缸、烟瓶、烟铲等)当众烧毁。从而禁绝了烟毒。
  禁赌人民政权建立前,景德镇的赌博之风很盛,赌博形式多样,有搓麻将、推牌九、打纸牌、玩扑克、压宝、摸彩、掷骰子、翻三块牌、压螺蚌鱼蟹等。一些赌头、赌棍(多为封建帮会头目、流氓、地痞)以赌博为业,在八卦图沿河一带公开设置赌场聚赌,不少国民党军政警宪特人员直接参赌或聚众抽头,不少市民被诱人赌途而潦倒堕落,甚至卖儿卖女卖妻。
   人民政府成立后,对赌博活动进行了多次查禁和打击,公开设赌场的陋习一度销声匿迹,五花八门的赌博形式大为收敛。
  1957年,市公安局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宣传,开展一次广泛的禁赌宣传教育,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同时,对一些秘密赌博活动,隐蔽的职业赌场和暗藏的赌博团伙给予坚决的打击和取缔;对赌头、赌棍分别处以徒刑、教养、戴帽管制或治安拘留、罚款等。随后坚持经常性的查禁赌博工作。1980年,全市开展群众性的、大张旗鼓的查赌禁赌活动。市公安局印发《严禁赌博的通告》,限令所有参赌人员及为之提供条件者,限期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保卫处、科登记坦白,弃旧图新,逾期不登记者依法惩处。同时号召全市人民检举揭发,同赌博活动作不懈的斗争。市公安局集中力量,进行调查,摸清全市所有赌头、赌棍,赌点、赌窝,共查获赌博案300起,举办参赌人员学习班85期,审查赌博分子593人,依法处理508人。其中:捕判3人,劳教12人,拘留215人,罚款90人,警告188人;缴获赌具98付,赌款7458元,赌物折价1248元。并从中破获刑事案件81起,内有大案、要案3起。次年,市公安局再次颁发《关于重申严禁赌博的通告》,要求各单位做好帮教、防范工作。但由于封建残余势力与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一时难以根治。1983年“严打”之前,赌博活动在城乡一度抬头,“严打”后虽有震慑,但个别地区和单位仍时有发生。除旧有方式外,还利用打桌球、猜拳等方式聚赌,赌博金额也越来越人。由此诱发抢劫、盗窃、斗殴、杀人的案件明显增多,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1985年春节前,公安机关主动出击,查获90起赌博案件,并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节取缔妓院改造娼妓
  旧社会的景德镇,妓女、妓院不绝于市。开始是一些私娟。民国3年(1914年)浮梁县政府取缔私娟,却批准一些人开设妓院,抽收花捐。抗日战争前后,丝线街,何家窳、千佛楼、彭家下弄、程家下巷、祥集下弄、毕家下弄等地均有娼妓活动。据统计,民国38年4月前,全市共有妓院10余处,妓女73人。嫖客多为官僚、兵痞及富家豪绅及其子弟,同时也导致不少居民、旅客误人歧途,危害社会及个人。
  人民政权建立后,人民政府对妓院娼妓采取坚决取缔的措施。1950年,市公安局发布通告,明令取缔妓院、禁止卖淫活动。自此,部分妓女洗手不干,但还有少数人由公开转为暗娟,继续危害社会治安。1954年3月28日,市公安局逮捕40余名继续活动的妓院老鸨及职业妓女,并由市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宣判,对少数开设妓院的老鸨及屡教不改、长期从事卖淫的妓女予以判刑,对确因生活或恶势力所迫而沦落为妓者予以教育,交群众监督管制、改造。此后,有的妓女参加了生产劳动,有的嫁人组建家庭,走上新的生活道路。
   第三节打击刑事犯罪
   打击刑事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但从各个时期的实际情况出发,有时要采取集中的、统一的行动。
  1953年,刑事案件的发案比上年上升71.5%。1954年,遵照江西省第九次公安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市内具体情况,市公安局制定和实施了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计划。从3月18日起,组织大批干警,通过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于3月28日,全市统一行动,共捕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42名。4月7日又捕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24名,国民党统治时期形成的盗窃团伙“五大图”也被一网打尽。两次搜捕的对象主要有惯盗、妓女、拐骗、流氓、台基(容留卖淫和嫖宿)、窝主、赌棍等。5月11日,成立侦破积案工作委员会,下设8个侦破小组,共组织40余名干警投入战斗。从6月3日开始,利用黑板报、宣传车、有线广播、张贴标语和举办赃物展览会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群众同刑事犯罪分子斗争。
  1983年,中共市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实行全党动员,全民发动。从8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8月19日,中共市委召开市属各单位党员负责干部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分别召开人大委员、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士座谈会。自1983年8月至1984年8月为第一战役,打了3仗,自1984年9月至1985年8月为第二战役,打了4仗。全市各级公安、司法、宣传机关,紧密配合,利用宣传橱窗、宣传栏、黑板报、幻灯、有线广播和举办宣传周及法纪展览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给流窜、逃跑在外的犯罪分子指明出路。市、县、区各级党政领导,组织了1700余人参加统一行动。市、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与街道、乡村联合召开在逃犯家属亲友座谈会,动员他(她)们规劝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出现了一些送亲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例。共搜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2184人,摧毁犯罪团伙138个,缴获枪支5支,各种凶器226件,子弹56发,雷管2069只;炸药332公斤;赃款赃物折款14.4万元。经过这次打击和依法从重从快处决一批罪犯后,犯罪分子受到震慑,其活动有所收敛,街头巷尾流氓滋事、打群架、捅J1子、拦劫、侮辱、强奸妇女等案件明显减少,非正常状况逐步得到扭转,人民群众增加了安全感。
   第四节刑事侦查技术
  法医1957年9月5日,市公安局配备1名法医,开展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1962年增加1名法医,进行物证检验。1980年,物证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到1985年,共有1名法医师和1名法医。法医工作内容包括勘验现场,检验活体和尸体、物证和毒物,以及审查其他有关医学方面的材料。法医所作的鉴定书成为一种法律依据,是查明全部案件必不可少的客观根据。毒物化验1964年1月,有专职化验人员,从事刑事毒物化验。化验员遵循严谨的科学方法,反复实验,根据实验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到1985年,共受理各种中毒案件315起,其中有检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投毒或投毒嫌疑案件。对案件中人或动物的活体、尸体内脏、呕吐物、排泄物、饮食物及其他有关物质是否含有毒物,是何种毒物,食量多少,进行测验,从而取得科学根据。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中毒事故的有关物质进行检验,分析中毒原因,澄清事故性质。经过化验,认定150起,否定165起,准确率达100%。此外,还受理邻县送验的案件76起。
  痕迹检查1953年,市公安局配备专职技术员,负责对全市发案现场的痕迹进行检查。同年,市公安局刑侦部门配备技术人员,专门负责刑事照像工作。嗣后,各分局刑侦队先后配备刑事照像技术人员。1979年,市公安局改设刑侦大队后,增加痕检技术员。至1985年各县、区公安(分)局也配备了技术人员。市公安局的痕检照相人员,负责全市特大刑事案件现场的痕迹检查和现场照相;县、区公安(分)局的痕检照相人员,负责本辖区刑事案件现场的痕迹检查和现场照相。
  指纹管理1953年,开始捺印犯罪分子指纹。至1954年,已储存一批单指纹和十指纹。1982年,遵照上级公安部门关于指纹管理的规定和通知,从7月1日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重新建立犯罪分子的单指纹档案,并配备专职指纹管理人员,指纹管理工作步入正轨。
  警犬在某些刑事案件侦查中,用以追踪、寻找赃物、鉴别物证、擒捕、看守罪犯、搜索毒品和爆炸物。1960年,市公安局配备训犬员和警犬。“文化大革命”中停顿,1982年重新配备。1985年有所加强,并在刑事侦查中发挥一定作用。
   第四章治安管理
   第一节户政管理
  常住人口管理市人民政府成立后,彻底废除旧的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新的户口管理制度。1950年1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格户口管理的通告》,规定市民户口申报手续、审查办法,市区由8个派出所分片办理居民户口申报登记。7月,颁发《城市居民申报户口暂行规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还对市民结婚、离婚、分居、并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以及商店开业、歇业、职工雇用、解雇等申报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对于不依照申报户口规则申报登记者;故意不报户口,隐瞒事实,冒名顶替落户,出借户口证件,不服调查或拒绝调查户口者;伪造盗卖盗取或行贿购买各种户口证件,假借调查户口进行欺诈,窝藏包庇坏人,破坏户口调查或阻止他人申报户口者,依照《城市居民违犯申报户口规则暂行罚则》,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金、拘留和追究法律责任。
  1951年8月,按照中南区颁布的《中南区居民申报户口暂行规则》,将原临时户口登记表缴销,发放中南局统一的户口备查簿。1955年5月,在各机关、团体、工厂和企业建立公共户口。1957年8月,开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户口簿。
  1958年1月,全国公布实施《户口登记条例》后,有了完整、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法律依据。如规定: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1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迁入从到达迁入地后,城市在3日内,农村在10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时,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对于不按规定、违犯户口管理的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较严重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62年5月,市公安局与市粮食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供应粮食,必须以户口为依据。1963年4月,市公安局规定:婴儿出生后,凭出生证申报登记户口。1965年8月,发出《关于处理迁移落户问题的通知》,从9月9日起,迁移落户均由各派出所受理。1975年10月1日起,各派出所启用公安部统一户口专用章。1976年1月,开始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准予迁入户口证明》。1977年11月,执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对凡要求从农村迁入城市者,按规定报由市公安局审批。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原则是,对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对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1980年7月,使用全国统一的户口准迁证。
  1985年7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市公安局颁发《关于下放户口迁移批准权限的通知》,对迁入的商品粮户口、“农转非”户口、凡外省外县农民来市农村落户、市区农村之间的互迁、劳改、劳教人员户口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暂住人口管理1950年7月,市公安局颁布《城市居民申报户口暂行规则》,规定住户来客凡寄宿l夜以上者,由户主在当日内申报登记,离开时注销。1951—1985年,对各类暂住人口分别作了新的规定。凡暂住3日以上的,由留宿住人的户主或者本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离开时注销,暂住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本人申领《暂住证》,劳改、劳教人员,因病因事假回本市暂住,须凭有关证明于当日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离开时注销。从事建筑、运输、包工等集体暂住时间较长的人,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登记造册,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港、澳、台同胞及其他人境人员来本市暂住的,由本人或留宿人于当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离开时注销。1985年5月,市政府通知,因市城区人口稠密,不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在市城区落户定居。
  外国人户口管理根据国务院1964年4月13日公布的《外国人人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居留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遵守户口管理制度,依照规定申报户口。留宿外国人的机关、学校,企业、团体、旅店和居民,依照户口管理制度的规定申报户口。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公安机关缴验证件。如果变更居留地点,应当申请办理迁移证件。
  人口卡片管理1956年7月,开始建立人口卡片。凡常住市内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建立一人一卡。如户口变动,卡片亦变动,人口卡异动以户口变动为依据。“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口卡片管理受到破坏。1973年,结合户口、门牌整顿,重新建立人口卡片。至1985年底,建卡数占城市人口数的86%。人口查询的查中率达90%以上。建卡30多年来,对政法机关侦查破案、查找线索和追捕逃犯,配合对敌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帮助人民群众寻找失散多年的亲友的下落、协助邮电、医药、银行等部门查找无法投递的疑难信件、居民住址和错付款人的地址都发挥了很好作用。
   换发门牌随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城市街道、里弄的门牌进行了3次较大的整顿。
  1949年12月,开始对城区3条主要街道中山路、中华路、河西路,编排门牌。1950年11月,按照中南行政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对门牌实行“由东往西、由南往北、由左往右、单双号对编”的原则,对街道里弄的门牌重新进行编制,门牌用瓷板制作。
  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整顿门牌、路标和换发户口簿册的工作方案》,5月,成立市整顿换发户口门牌办公室。6月至9月中旬,对市区街道、里弄和近郊区(含黄泥头、陶金岭、三阊庙、十八渡等地)的门牌进行整顿;对原无正式地名的新建居民区(点)、机关、工厂、学校,因兴建扩建或修建马路等占用而残缺不齐的里弄,过去更改的不够切合实际和个别带反动封建色彩的地名,分别作了命名、撤并、更改和调整。全市核发新门牌17373块,设置里弄牌558块,编排单位宿舍号229幢。还编印《景德镇市街道门牌汇编》,为政法、邮电等部门提供了方便。
  1984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更换部分弄牌、门牌号码和户口簿册的工作方案》,从8月中旬至9月底,新命名、更改、延伸街道共46处,新编门牌5320块,新编幢牌129块,新编单元门牌400块。同时,对市新村东路和新村西路的住宅区,进行划区编幢,每栋均编排了单元门牌号。接着,对换发的门牌,户口进行一次核对,纠正了差错,有利于户口管理。
   第二节身种行业管理
  特种行业,根据其业务性质由公安机关进行特殊治安管理。列管范围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而时有增减。被列管的行业有:旅店业(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旅客的饭店、浴室,停车场,转运站等),印铸业(印刷、雕刻、铸印图章及誊写、晒图的厂社),旧货业(旧货店,委托社,古玩店、文物店、废品收购站等),修理业(自行车、钟表、照像机、收音机、电视机修理),有关商行(粮行、瓷行、猪行、杂货行等),照像业,无线电器材等。
  1950年10月,由各业主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发给特种营业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共有103户,其中:旅店9户、印刷9户、铸造2户、照像6户,无线电器材1户、饭店21户、商行55户。1956年,由于大多数私营的特种行业进入合作社,及一般的商行未再列入特种行业范围,全市仅存特种行业单位37户,其中:旅店32户、旧货l户、印铸2户、无线电器材2户。1966年以后,特种行业管理曾一度中断。1972年,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市保卫部《关于整顿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由保卫部、工商局、商业局、文教局、手管局等部门联合成立特种行业整顿办公室。经整顿,全市共有特种行业单位31户,其中:旅店服务业14户、旧货8户、印铸2户、修理6户、无线电1户。1981年,取消对无线电器材“真空管”销售的特种行业管理。1984年,全市特种行业发展到361户,加上新划入的乐平县220户,共有581户,其中:旅店139户、旧货40户、修理382户、印铸20户。1985年,为适应搞活经济和改革的形势,放宽了审批手续,缩小了特种行业范围,仅限制于“三业”(旅店、印铸,旧货)列管。全市共有特种行业342户。其中旅店276户、旧货45户、印铸21户。
  市公安部门对所有申请开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特种行业单位或个体户进行审查备案,未经备案者不许其开业。开业后,指导他们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对从业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及查处各种案件的工作。公安机关对所有特种行业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经常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则促其及时整改,发现不合规定开业者则视情令其停业整顿或予以取缔,发现违法犯罪则及时查处。
  对各个行业的具体要求是:旅店业,建立循环薄登记、出入、会客、值班和财产保管等制度,制定并张贴“旅客须知”,对住店者要查看证件,详细登记;旧货业,应遵守规定的经营范围,收受贵重物品和重要物资,要查验证明,及时登记,印铸业,建立承制、保管和监销等制度。刻制公章、印刷证件和重要票证,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在指定的厂(店)刻印;修理业,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发现可疑人或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由于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了一批利用特种行业进行盗窃、诈骗,销赃、流氓、流窜等违法犯罪分子。1984年,由特种行应提供线索50条,协查各类案件130起,缴赃4619元,抓获违法犯罪分子64人。1985年,又提供线索47条,协查各类案件47起,缴赃8500元,并查获非法收购的废钢铁27吨,有色金属1.5吨。第三节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0年,对土改、镇反等运动中划出的一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实行监督改造。1957年,将坏分子单独划出列类监改。呈批手续是:由各乡场(公社)、街道或单位保卫部门申报,市公安局审查批准,1962年改由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将被呈报人定为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通称戴帽。至1979年,全市先后被“戴帽”者共5411人。其中地主分子2286人,富农分子975人,反革命分子1540人,坏分子610人;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贯彻“依靠群众,实行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监督劳动与政治教育相结合,行政管制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分散改造与集中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实行“政治上区别对待(如剥夺政治权利与否),经济上同工同酬(不搞无偿劳役)”的政策。
  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采取10个好人夹1个坏人的做法,由城乡单位治保会设监改小组,实行三包(包生产、包教育、包改造)、四定(定劳动额、定学习日、定时汇报、定期评审),一保证(责令四类分子立保证书)及汇报、考察、评审制度,强迫四类分子参加集体劳动,规定每周至少向监改小组作一次汇报。对每个四类分子分别建立改造手册,每月对他们的思想、劳动、守法等方面作一次考察。在此基础上,生产队(居民小组、生产小组)每季一次,生产大队、居民委员会、车间每半年一次,公社、街道、工厂每年一次,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评审方法,由四类分子本人作自我鉴定,群众按其各自表现分一类、二类、三类(好、中、差)予以评审,作为日后奖惩依据。此外,监改小组不定期地通过个别谈话或集中训话等形式,对四类分子进行法律、政策、时事教育,责令他们向政府交心、剖析自己,检举他人,订立并遵守“守法公约”、“自我改造计划”等,加速自我改造。
  经过较长时间的监督改造,大多数四类分子向好的方面转化。1956年起,对改造较好的地、富、反、坏分子予以摘帽。当年全市有反革命分子7人、地主分子11人、富农分子12人被摘帽,恢复政治权利,在农村的被接收为农业社正式社员。至1978年,全市共摘掉四类分子帽子664人,其中:地主分子343人、富农分子141人、反革命分子105人、坏分子75人。1979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的文件下达后,城乡开展对四类分子大规模评审摘帽工作,经批准摘帽者有2189人,其中:地主分子1015人、富农分子367人、反革命分子578人、坏分子229人。同时纠正错划、错管者335人,其中:地主分子130人、富农分子36人、反革命分子88人、坏分子81人。剩余的四类分子,除历年死亡的以外,1983年按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予以全部摘帽,改变成份。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至此结束。
   第四节帮教“失足”青少年
   由于十年动乱带来的恶劣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显著增加。据1975-1985年统计,每年查处的各类案件作案成员中,青少年占70-80%,他们犯有盗窃、抢劫、杀人、强奸、流氓斗殴、赌博、传看淫秽书刊、录像等行为。对这些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工作,早于1974年就由公安机关与各有关单位、学校、街道联合举办“遵纪守法”,“反腐蚀”、“劳动教育”等学习班,进行法纪、道德教育。
  1980年,正式建立帮教小组,全面铺开帮教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全面掌握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情况及帮教进展情况。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宣传、教育、街道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违法犯罪青少年普遍进行经常性的法纪、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对一些屡教不改者,则按照厂矿包职工,学校包学生,街道包待业青年、个体户青年,村民委员会包农村青年的包教责任制,建立由民警或治保干部、老师、家长相结合的帮教小组。固定帮教小组成员,全面了解、掌握被帮教对象的家庭、历史和现实的工作、学习、业余活动及违法犯罪情况,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进行帮教。通过访问、谈心,经常地、耐心地做思想教育工作,启迪他们的良知良德,提高他们对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识别能力和知法、守法、护法的公民感及上进心。发现不轨苗头及时予以引导,防止继续违法而重蹈复辙。同时,积极建议上级或有关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升学、就业等实际问题。
  经过帮教,违法犯罪青少年中,大部分人得以改邪归正,遵纪守法。相当一部分人开始认真学习,积极工作、劳动,在实践中改造自新,取得明显的进步。有的被评上“三好学生”“优秀青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有的加入了共青团,还有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担任了基层领导职务,或考入了大学、中专,由“害群之马”变成了有用之人。
   表13-11980—1985年景德镇市帮教组织及帮教对象情况统计单位:个、人
   第五节水上治安管理
  水上管辖的范围为昌江河及其4条支流:东河(瑶里至新平)、南河(东流至黄泥头)、西河(黄坛至西郊)、北河(西湖至峙滩)的水面及其沿岸。1949年4月底解放时,国民党水警队溃散。新设立的水上区及船民协会内,设有港籍委员会,负责管理船民的水上户籍工作。1951年5月,成立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1953年,在水上船民中建立治保会组织。至1985年,有水上治保会5个,治保委员38人。水上治安行政管理有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管理水上户口。对全市长期从事水上作业,户口在市内或郊区、或外县外省的船民进行审查登记,分别发给水上船舶户口簿、水上临时户口簿、水上临时居住证。至1985年底,共发水上船舶户口簿215户602人,水上临时户口簿184户208人,水上临时居住证1245人。
  二是制定水上治安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当地水上实际,订立有关水上治安方面的户口管理、交通运输、渡船渡口安全等规章制度。规定船民在进港24小时内,须到水上派出所申报户口,并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泊;严禁在水上进行流氓、抢劫、盗窃、窝赃、销赃、睹博和投机捣把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渡船超载和强行抢登及狂风、洪水时强行摆渡;严禁哄抢船上及沿岸的物资或掷船、爬船、上船跳水、钓鱼等。
  三是坚持经常性的水上治安清查、巡逻等。水上民警有重点地清查船上户口,了解与掌握水上流动人员情况。节日、汛期或狂风暴雨之际,派出民警前往浮桥及渡口设岗值勤,监督和控制过桥过渡的人流量,防止发生事故。夏季,派出快艇沿江巡逻,防范和查缉斗殴、哄抢、爬船、跳水等违反水上治安管理的行为,保护船民及下河洗衣、洗澡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发生大要案时,进行水上堵卡拦截和清查,防止犯罪分子从水上流窜或窝藏销赃。1985年,水上公安派出所共查破及协助查破水上刑事案件6起,治安案件18起,岸上刑事案件40起,治安案件30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04人,缴获赃物如划子船、发电机、木材、钢材、自行车、手表、衣物等一批,价值13680元。
  四是及时调解处理水上民事纠纷。船民来自四面八方,人员混杂,不少人往往因争抢码头,分账赖账,侵占财物等发生纠纷。在水上未设调解组织的情况下,水上派出所对大量水上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帮助船民分清是非,进行疏导,将一些可能诱发的治安、刑事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1985年,调解水上民事纠纷63起,受到广大船民的赞扬。
   第六节治保组织
  1951年11月,着手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12月在全市8个派出所辖地和3个郊区乡正式成立治保会11个,下辖574个治安小组。依照“历史清楚,作风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治安保卫工作”的条件,选出委员150人,选配治安小组长及组员5746人。共计5896人。1952年8月,公安部公布施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2月,在中共市委和市政府机关、工商局、景德镇中学等17个单位建立治保会。1957年5月,经过调整,将原1个派出所1个治保会改为以户籍外勤民警管辖段为单位,1个段设1个治保会,郊区仍按1乡1会,全市共设治保会72个,其中:城市街道40个,单位20个,郊区乡12个。“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治保会一度瘫痪。1971年始陆续恢复。1980年元月,公安部重新公布《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治保会的建设得到加强。至1985年底,全市共有治保会1448个,其中:城市街道342个,企业单位180个,农村926个。治安委员6735人,治安小组3578个,成员8604人。治保会建立后,在教育群众提高革命警惕,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好防特、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揭发、检举反革命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管制和监督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及被依法判处缓刑、管制或实行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分子,承担公安部门委托的或依照职责履行的其他义务,如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保护犯罪现场、对违法青少年、顽劣儿童实行帮教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而保证了党在各个时期治安方针的贯彻,公安机关的各种防范措施的落实。大批政治、刑事、治安案件的破获,大量不安全因素的清除,使四类分子、管制对象、“失足”青少年得以弃恶从善,治安秩序得以日趋稳定、好转。1952年11月,全市第一次治安锄奸模范大会,表彰了134名模范治保人员。此后,在各个时期都召开全市性的或专项的表彰大会,治保人员受到表彰与奖励。
   第五章内部安全保卫
   第一节安全保卫组织
  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经济保卫任务日趋繁重。从1952年10月起,市公安局先后成立经济保卫科、文保科、安全保卫科,逐步把全市机关、团体、文教、卫生、厂矿、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统管起来。各县区也逐步设立对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1953年,邮电局、人民银行、匣钵厂、茶厂4个单位配备了专(兼)职保卫干部。1954—1956年,建国瓷厂、手工业联社等单位建立保卫组织共38个,占内保单位总数的42.2%;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44人。全国第十次公安会议以后,市属工矿企业、基建、财贸、交通等系统建立了保卫科(股),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1957年,厂矿企业保卫组织曾一度整编压缩。大部分保卫机构被撤销,专职保卫干部被调动工作或返回生产岗位。1960年,市委发出《关于整顿厂矿企业保卫组织及保卫干部配备问题的指示》,各单位相继加强保卫组织建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即告停顿。1972年下半年,全省公安工作会议后,全市83个经保单位恢复与建立保卫处(科)58个,占单位总数近70%;配备保卫干部185人。
  1979年以来,全市厂矿企业单位保卫组织逐步加强。至1985年,全市524个工业、事业单位,其中中央、省属企业20个,市属工业、机关、事业单位504个,建立了保卫处4个、保卫科155个、保卫股7个(其中陶瓷业30个);配备保卫干部688人。与此同时,还设立了经济警察、护厂队。到1985年,全市共有护厂队98个,护厂队员844人。
   第二节陶瓷生产保卫
  陶瓷生产的安全保卫,是城市安全保卫的一项重要任务。陶瓷生产,作业线较长,工艺流程复杂。其中有一些操作技术,如原颜料的配方、颜色釉、玲珑的制作以及一些特种工艺等都属保密项目,而烧炼的窑位、火候、红炉,以及成品检验,金水制作和保管等,亦属陶瓷生产过程中的要害环节,这些都列为重点保卫目标。针对阶级敌人妄图窃取内部机密情报或制造事故,破坏经济建设的情况,保卫陶瓷生产的主要措施是:第一、调查摸底,建立要害部位及人员档案,掌握基本情况。第二、经常进行敌情和提高革命警惕性的教育,严密防范破坏活动和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第三、建立与健全人事管理、门卫、来客登记、保密、安全生产及安全检查等制度,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第四、根据“积极预防、抓紧追查”的方针,查处破坏事故和责任事故。
   第三节健全保卫制度
  1953年,开始建立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制度。1957年底,厂矿企业内部普遍建立门卫、值班、巡逻、护厂等制度。1959年,全市实行现金和财物保管制度,限定财会人员每晚存放现金金额,财物保管员做到进货有来源,货出有去向,手续完备。1983年,全市内保单位推行三级承包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责任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和个人,同经济承包挂钩,纳入经常管理范围。1983-1985年,全市有160个单位实行了安全保卫责任制,其中实行“三级承包责任制”的有68个单位,占单位总数的42.8%,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有92个单位,占单位总数的57.5%。
   第四节内部肃反
  1955年7月,中共市委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和省委关于开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以下简称内部肃反)的部署,成立“五人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各单位相应地成立有党团工会以及人事保卫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全市共调集专职干部276名。在全市机关、团体、厂矿、企业、文教、卫生等单位,分三批开展内部肃反运动。公安机关除抽调12名干警参加市委肃反专职机构工作外,还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摸清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土匪、恶霸和其他反革命嫌疑分子以及其他坏分子的底细,为各单位肃反提供线索和材料。②发动各级公安保卫人员认真查证检举揭发材料取得确凿证据。③选择典型案犯,召开公捕大会,大造声势。④掌握重点对象和重要线索。重大案件实行专案专办。⑤对肃反积累的材料分门别类建立档案和卡片。全市分三批共64个单位开展肃反运动,7623人参加,共收到检举有关反革命问题的材料894件。检举其他坏分子的材料406件,并出现许多大义灭亲的事例。
  通过肃反,挖出特务28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2人、恶霸1人、土匪1人、汉奸4人、历史反革命分子11人、现行反革命分子4人、叛变分子4人,流氓分子4人。对每个肃反对象,都经过专案审查、甄别复查,最后根据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作出结论。查出的69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中,除一名畏罪自杀外,被判处徒刑、送劳动教养、送回原籍处理的各占4.3%;免予刑事处分、给行政处分留机关使用的占18%;免予处分的占69%。充分体现了“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纯洁了内部。
   第五节重要警卫
   重要警卫是保证来市国家领导人和内外宾安全的首要任务。从1955—1985年,共实施大小警卫任务53批、487人(次)。其中,中央部以上领导41人(次),少数民族参观团体303人(次)。来市外宾的国别有:民主德国、罗马尼亚、阿富汗、阿尔巴尼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苏联、越南、美国、印度尼西亚、古巴、意大利、桑给巴尔、老挝、锡兰、西班牙、新西兰、泰国、英国、日本等21个国家和地区。规模较大的警卫任务有西藏地区参观团5批、303人,阿尔巴尼亚一批18名留学生来市实习。警卫党和国家领导人有: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董必武,中顾委主任、中央军委主席邓小乎及其夫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中央书记处书记胡启立,候补书记乔石、郝建秀,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家经济委主任薄一波,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郭沫若,全国妇联副主席康克清等。
   此外,还保卫了重大节日、大型集会安全和大批港商及港澳同胞旅居的安全。
   第六章预审看守
   第一节预审
  预审,是人民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业务和办案的最后一道程序。解放后,预审业务由审讯股(后改为执行股)办理。1953年8月,分别由政保科、治安科承办。1957年11月27日,成立预审科,担负政治、刑事案件的预审任务。预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从拘留、逮捕人犯开始,经过审讯,进一步收集证据,核实事实做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直到对案(件)犯进行处理或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为止。“文化大革命”中的军管和保卫部期间,预审部门被撤销,政治、刑事案件由业务组负责预审结案。1973年2月,恢复预审科,行使预审职权。
  1980年1月,全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预审部门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尤其在“严打”斗争中,预审部门严把法律关、政策关、事实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杀人、放火、抢劫、流氓团伙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给予沉重的打击。第二节看守
  1949年,成立景德镇市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以关押依法逮捕、拘留和正处于起诉、审判阶段的犯罪分子。1950年由公馆岭迁往福建会馆(今周路口派出所所址)。1959年,迁至马鞍山与县看守所合并(今陶瓷窑具厂厂部所在地)。1978年9月,迁至西郊道士坞新建的看守所。
  看守所收押人犯凭逮捕证、拘留证以及追捕逃犯和押解人犯的证明文件。收押人犯时,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清除一切可供人犯逃跑、自杀、行凶的危险物品。人犯人监时,宣布监规,责令遵守。为有利于对人犯管理教育,配合办案,对初犯、惯犯、同案犯实行分押分管制度。监管规则(简称监规),是人犯必须知道和遵守的为准则,由公安机关制订。1982年3月,公安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看守所监规。规定看守所对被依法拘留和逮捕的人犯,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革命人道主义原则,实行文明管理。严禁打骂、虐待、体罚和侮辱人格,保障人犯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加强对人犯的教育改造,鼓励弃恶从善,重新做人。在押人犯如违犯监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责令反省、加戴戒具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者,并案依法从严惩处。有立功表现者,酌情依法从宽处理或奖励。允许在押人犯揭发、控告监管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为有利于人犯的改造,看守所订有《人民日报》等报纸,给每个监号的人犯,并允许人犯自带有益书籍和报刊杂志到监内阅读。组织人犯收听广播,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通过法律、政策、时事、前途教育和典型案例的开导,敦促人犯醒悟,认清前途,接受管教,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揭发同伙,争取立功,以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对人犯的生活也给予妥善安排。伙食标准按照相当于社会人口的平均水平供给。1980年以前,每人每月24斤大米;1980年1月,改为27斤大米;1984年5月后,增加到30斤大米。伙食费,在1980年以前,每人每月9元;1984年5月后,每人每月15元。食油和肉、豆制品、食糖等副食品,按照城市居民标准供应。人犯饮食清洁卫生,开水充足。监房内设有自来水,可以自行清洗。冬季,在没有锅炉烧水的情况下,多提供热水轮流洗燥。每天放风1次,每次半小时。每月理发1次,允许晒被褥。对待患病者,小病由监所医生进行治疗,重病者及时送往医院就诊。
   第七章交通管理
   第一节队伍设施
   队伍1951年2月1日,成立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队,加强交通管理。共有25人,设3个班。
  1953年以后,经济建设发展,区域扩大,各种车辆逐渐增多,交通管理机构相应调整。1954年4月7日,成立市消防交通管理委员会。1958年7月,合交通队、消防队为交通消防队。12月2日,增设2个女子交通班,每班有11人。12月9日,成立市交通安全委员会。1961年6月,女子交通班撤销。1962年12月,交通、消防分开,恢复交通队。
  “文化大革命”期间,交通队实行军管,隶属市人民武装部。1972年12月26日,恢复市交通安全委员会。1979年6月21日,交通队改为交通大队,下设政宣股、行政股、车辆管理股和一个执勤中队。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决定,车辆管理工作由交通部门划归公安机关管理,设车辆管理所。1984年8月22日,交通大队所属机构进行调整,设秘书股,机动车管理股、非机动车管理股、车辆管理所和执勤一、二中队。
   设施1951年2月,在南门头、中渡口、里市渡、风景路、人民路、戴家弄、十八桥7处设立交通岗亭。1952-1963年,除南门头岗亭外,其他岗亭均相继撤除。1958-1966年,在珠山中路分别增设苏家弄、沿河、广场岗亭。1970年,在昌江大桥、里村、市委门口增设岗亭,旋于1972年撤除。1981年,在珠山东路增设新村岗亭。到1985年底,全市有5座交通岗亭,具体地点是广场东北面交叉路口、景德镇饭店门口莲社路与珠山路交叉点、省陶瓷公司门口中华路与珠山路交叉点、瓷城饭店门口中山路与珠山路交叉点、沿河东路与珠山路交叉点。
   交通岗亭上的设施不断更新。1961年,各交通岗亭安装使用电子管扩音器。1971年改用晶体管扩音器。1974年,交通岗亭装上电话。
  交通指挥1956年3月以前,交通民警以手势、口哨指挥交通。1956年3月1日,采用木制指挥棒。1961年,为夜间指挥车辆显目,用干电池玻璃指挥棒。1972年,采用塑料指挥棒。1958年12月,交通岗亭开始使用手动控制的红绿信号灯,1961年使用电铃,1979年8月15日,苏家弄岗亭安装试用自动定时转向开关控制的红绿信号灯。1981年5月,普遍安装使用。
  交通标志始于1955年,初为木质结构。至1962年,城市街道共设各种交通标志牌60余块。1972年,改用水泥立杆式。1981年,在昌江大桥东岸街心花园处设置一幅大型的市区交通示意图,全市交通标牌进行了更新和增设。到1985年底,市区共设交通标志牌174块。其中:有直行,左右转弯,直行左、右转弯,环行岛,人行横道,注意行人,自行车停放处等指示标志;有危险、限速、慢等汉字警告标志;有禁止大型汽车驶入,禁止鸣高、怪音喇叭,停车、超车等禁令标志。
  车辆隔离带1958年,在珠山路、中山路、中华路规划出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线及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线。1979年5月,在珠山路用瓷砖铺设车道线、人行横道线和停车线。1984年,改用白漆和白水泥标出分道线。1982年,在东一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间植树为隔离带,长2.6公里。1985年1月,在珠山中路设立用水泥柱和铁管连接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隔离带,后分别延伸到珠山东路和东一路。1985年底,全市车道隔离带总长3.9公里。其中,珠山路2.7公里,东一路1.2公里。
  人行道线1956年3月]日,在珠山路规划出入行道线。1965年开始在苏家弄、南门头交通岗亭两侧设立水泥柱和铁管连接的人行道护栏。1981年3月,珠山路又重新布设铸铁柱和铁管连接的人行道护栏,至1985年底,全市设置人行道护栏共有2公里。
   第二节管理
  1949年5月以前,交通运输主要靠水运,仅有三辆货车。45部白行车和少量人力黄包车,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车辆逐年增多。据1985年统计,全市有各类机动车4333辆,其中:汽车2718辆、拖拉机1268辆、摩托车347辆、驾驶员6928人。非机动车140310辆,其中:白行车123510辆、板车16800辆。市区主要街道路口的交通流量为:机动车每小时6900辆。为加强交通管理,1951年2月,实行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西省城市暂行交通规则》和《江西省城市违犯交通规则暂行罚则》。1955年,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市公安局发布《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1960年7月31日又公布了《城市交通规则补充规定》。1975年10月,市革委发布《关于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安全的通令》。进行线路调整,分散车辆流量。1978年3月,将马鞍山、夜叉坞机动车的行驶路线改为单行线。1979年1月1日,对珠山路、中山路、胜利路、莲社路、风景路5条街的行车作出规定;每天7时至20时禁止未经特准的非机动板车通行,使非机动板车流量由原来的每小时340辆(次),下降为178辆1(次)。
  珠山路是城市交通管理的重点线路。1980年9月1日规定:禁止各种机动板车通行,限制粪便板车和持有珠山路通行证的大型货车的通行时间。1981年1月1日规定:机动车除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外,一律不准在珠山路停放。为了维护珠山路的正常交通秩序,保持路面清洁卫生,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自1982年3月起,禁止机动板车在中山路、中华路、风景路、胜利路、环塘路(莲花塘至宾馆)、莲社路、人民路行驶。1983年5月规定:在中山路、中华路、人民路、风景路、胜利路、解放路、马鞍山路、昌江大桥、珠山路新桥等线段,大型机动车实行单向行驶;中山路、中华路、沿江东路,一切机动车辆(除按指定地点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外),一律不得随意停放。10月1日,对珠山大桥路面的交通安全管理作出规定:每天自6时至2l时,禁止各类拖拉机、机动板车、人力板车通行;凡通过大桥东首坡地段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减速行驶。1984年12月1日起,限制大型货车、板车在珠山路通行。1985年4月1日,规定机动车在珠山路禁鸣喇叭。8月1日,在大桥东首建立机动车临时停车点。
  对驾驶员的管理逐步加强。1983年9月以前,交通大队主要采取安全监督性的管理。1959年,对全市驾驶人员进行编组,规定周四安全学习日。1978年,建立机动车驾驶员登记卡。1980年,派出交通民警到各单位与驾驶员一起学习、讨论,寻查行车事故隐患,制订安全行车措施。1982年8月1日,实施《机动车驾驶员违章扣分暂行处理办法》,增强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感。1983年9月10日,接管交通监理部门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业务,包括对驾驶员进行考核、教育、培训、核发驾驶证、审验等。一改过去社会上零散自学车辆驾驶的现象。
   第三节事故处理
  1951年以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协同交通监理部田处理城区、公路的交通事故。1957年开始承担查处城区一切交通事故,并协助交通监理部门处理郊区农村公路重大交通事故。1983年9月起,负责查处城乡道路的一切交通事故。
  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解放初期,依照公安部、交通部和江西省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则的规定,首先是勘察事故现场,现场访问,进行技术鉴定,然后,根据占有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分清责任,作出处理。处理事故的原则是,对违章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人,以教育为主,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区分初犯或屡犯,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迫使、纵容他人违章以及发生事故后畏罪潜逃或伪造现场者从严处理,对蓄意破坏交通秩序、制造交通事故者坚决予以打击。
   历年来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最多的一年达351次,死亡人数最多的一年达59人,经济损失最多的一年达13.4万元。其中典型的事故有:
   因车出故障未停车检查导致翻车的。1968年4月4日下午3时30分,省汽车运输局驻景德镇办事处701车队司机喻X X,驾驶载有43名旅客的12-01811号解放牌货车,从南昌返回景德镇。当车行至鲇鱼山一带,因汽车横拉杆右端丝口脱落,车出现偏行现象,司机未停车检查,导致方向盘失去操纵,汽车翻入公路右侧的七里桥小溪中,引起汽车着火燃烧,造成死亡10人,重伤8人,轻伤17人的恶果。
  因与小火车争道引起碰车的。1971年6月4日上午9时,市工业局司机王XX驾驶解放牌汽车,经柳家湾公路与小铁路的交叉路口时,同小火车抢道,致使汽车和小火车相撞,结果重伤6人,轻伤1人,汽车报废,火车机件损坏,铁轨被破坏近30米,经济损失达5万余元。
   因让车不减速造成三车碰撞的。1974年11月21日上午9时40分,铁四局运输处车队司机海XX驾驶18-81130号解放牌货车在景祁公路行驶,市公安局司机驾驶12-70072号桐木岭牌小车,鸣号超车,尾随数公里。海的驾驶作风恶劣,一直不让超车,当二车行至景祁线269公里+29公尺的蛟潭公社芹坑口弯道处,公安局小车超车后,又恰遇铁四局运输处车队姚XX驾驶12-72069号解放牌货车迎面驶来。此时,公安局司机按规定鸣了号,减了速,可是,海却不减速,不鸣号,将车头碰撞在公安局小车右角处,致小车横撞在姚的汽车油箱上,引起着火,造成烧死1人,重伤4人,烧毁汽车2辆,经济损失达31600余元。
   因无照偷开汽车碰死人的。1977年11月,21日上午10时20分,市南区电瓷厂司机傅XX驾驶的12-71711号货车,停在燃料总店第六门市部门口装煤球。傅因提货进门市部找人,汽车开关锁匙没有带走,门市部营业员周XX乘机扒进驾驶室,私自开动汽车。由于周不懂驾驶技术,致使汽车向左作弧形冲行,将对面路边行人江XX碰伤后死亡。周惊慌失措,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致汽车冲上人行道将行人方鉴泉挤压在煤球厂围墙上身亡。
   因冒险抢过水面桥造成翻车的。1982年6月20日上午7时13分,市公共汽车公司司机胡XX驾驶12-72019号公共汽车,从仙槎煤矿运载48名学生及带队老师到市740厂参加考试。车行至景涌公路0+150米左右的黄泥头桥南首,正遇洪水猛涨,桥面已浸水约一尺,冒险过桥。当汽车行至桥面(桥长71米)23.87米处,方向盘失灵,向左翻人河中。造成死亡34人,受伤3人,车辆损坏。
   因会车不减速导致翻车的。1985年12月22日下午6时20分,市建筑服务公司司机徐XX,驾驶自购的72-72918号井岗山牌货车,从昌江大桥下装石子,运往焦化煤汽厂,车厢内载有4名随车装卸工,当行至南山公路渡峰坑地段,与迎面一汽车互闭大光灯交会时,由于徐会车未减速,向右偏让过大,使汽车向路面右边沿翻入深为36米的河边,造成死亡1人,重伤3人,车辆报废。
   表13-21949—1985年景德镇市车辆和交通事故统计表单位:辆、人、千元表13-2-11949—1985年景德镇市车辆和交通事故统计表
   注:(1)省汽运分局于1959年正式成立。1958年客运均由上饶地区承担。
   (2)特种汽车,包括油灌车、消防车、救护车、洒水车、起重车及小型汽车等。第八章消防
   第一节组织
  消防组织1949年6月,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消防队成立,有队长1人,消防警18人。1958年7月,交通、消防队合并。成立市公安局交通消防队,共有38人。1960年9月26日,从东郊地区的大型厂矿筹集资金,建立东郊消防站。1962年12月,将交通消防队划开,恢复消防队。1965年5月1日,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消防队改为消防大队,下设市区、东郊两个中队,编制85人。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内称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科。1968—1974年8月,消防大队由市人民武装部管理,改称为景德镇市消防大队,消防业务受公安机关军管会或市革委保卫部领导。1974年8月9日,市消防大队复改为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行政、业务均归公安局领导。同年增设太白园中队。1983年1月,按照中共中央[1982]30号文件,将消防划为武警序列,对外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景德镇市支队消防大队,对内称市公安局消防科,其业务仍受市公安局领导。12月接管乐平县消防中队。至1985年,消防大队总数为226人,下设政工股、后勤股、战训股、防火股、1个汽车修理所和5个中队(乐平县中队、市区中队、太白园中队、东郊中队和西郊中队),县、区公安机关均设有防火科。
  义务消防队1950年2月1日,市公安局设立义务消防队大队部,各区、乡、街道设中队。1952年11月11日,针对义务消防队力量不足、设备不全、人员不纯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整顿,重新组建8个中队、16个分队,有消防人员1554人。1958年,全市以派出所为单位,组成6个中队、52个分队。1959年,根据公安部指示,将义务消防队与民兵组织合一,全市成立消防民兵独立连19个,有消防人员2951人。1961年颁发的《景德镇市防火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工矿、企业、学校、城乡人民公社、垦殖场和基建工地,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凡年龄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工作负责,热心于消防工作的公民,均可参加义务消防队。队员由所在单位挑选,审查公布,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厂矿企业的义务消防队受本单位直接领导,街道和农村的义务消防队受当地行政和公安派出所双重领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统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建立了必要的会议、汇报、防火检查、学习、业务训练等制度。消防队员每周1次活动日,中队每月活动1次,每季召开1次队员大会;大队每季活动1次,每年有20天为业务训练时间,防火检查一般按队员的分布部位,布置其检查任务。中队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义务消防认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1966年,义务消防队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解体。1973年开始逐步恢复。至1985年,全市共有义务消防队163个,消防人员2715人。
  企业专职消防队1973年,初建时只有6个队,66名消防人员。一般是距离城市消防队较远、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或者虽然距离消防队不远,但规模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业企业和大型仓库,都单独建立专职消防队。其组织、人员,由市公安局统一规划和审查批准,并报省公安厅备案。企业专职消防队受本单位保卫组织的直接领导,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业务指导。至1985年,全市共组建15个企业专职消防队,有消防队员120人。此外,凡成立保卫科的单位,均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在陶瓷系统各用火部位,配备专职消防员。
  为加强对防火安全的领导,1963年12月6日,成立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由一位副市长兼主任,公安、商业、粮食、陶瓷、林垦等部门的领导兼副主任。各部门、各单位也相继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级公安、保卫部门为各级防火组织的办事机构。防火安全委员会贯彻本地区、本单位党政领导和上级消防部门的指示,研究本地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确定下属各级防火安全负责人;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经常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1966年,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1973年12月10日,恢复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至1985年全市已形成防火安全体系,共有461个单位成立了防火安全委员会,390个单位成立了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名义,任命了县以上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443名。
  消防设备1949年6月,市公安局消防队接管了浮梁县警察局消防队的美式六缸泵浦1台。1952年和1953年,消防队先后将市政府拨给的两辆旧汽车,改装成消防车。1961年颁发的《景德镇市防火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各机关、团体、工矿、企业、基建工地、学校、城乡人民公社、垦殖场,根据需要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太平水桶、蓄水池、灭火机、沙包等),并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解放30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消防事业的发展,消防设备在不断更新、加强。至1985年,消防大队拥有各种消防车25辆,其中水罐泵浦车10辆、大型水罐车4辆、泡沫车1辆、大型泡沫车1辆、二氧化碳车1辆、干粉车1辆、轻便干粉车l辆、照明车1辆、通讯指挥车1辆、运输车2辆、面包车2辆。企业专职消防队有各种消防车20辆,其中水罐泵浦车15辆、轻便车2辆、泡沫车3辆。
  开辟自来水源以前,灭火用水来源于河水、井水、塘水和瓷厂坯房晒架圹里的蓄水。1959年1月31日,自来水厂建成后,当即在市区的主要街道上安装27只地下消防栓。至1985年,全市安装地上,地下消防栓145只。
  1949年前后,在龙珠阁三层楼上均设置了了望台,有3至4人昼夜值班,在龙珠阁上悬吊1口大铜钟,值班人员发现火警,即呜钟报警。1961年,了望台迁至景德镇饭店七层楼顶层。同年,在马鞍山、瓷城饭店各设1台警报器,用于火警报警。1978年,由于义务兵在了望台上值班,不便管理,遂将了望台迁至新建成的太白园消防中队。后因了望台地势低,附近窑烟弥漫,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经批准于1982年撤掉,等待重建。
  1953年1月24日,设“09”为全市火警专用电话。1969年,消防大队设置4台专用电话机。其中2台通了望台,1台火警“09”和1台副“09”通火场。各消防中队也有火警“09”和通了望台的专用机。1976年5月和11月购置了4台短波电台和6台短波对讲机。安装在消防指挥车上,用于火场通讯指挥。10月21日,安装使用交换机(总机),大队电话员增至4名。1982年10月1日,全市使用自动电话,火警电话改为“119”。同年12月28日,开始使用火警调度机。此机可以反查报警人员的电话号码,是较为先进的通讯设备。
   第二节防火灭火
  景德镇市城区气候高温和干燥时间持续3个月之久。里弄中的旧式房,建筑简易,多为木质结构,且房屋毗连、集中,容易发生火灾。因此防火、灭火工作至关重要。在具体实施时以防火为主,而对于灭火根据经济建设的发展逐步加强。
  防火安全检查解放初期防火安全检查,由“妈妈检查团”、“儿童检查团”、“防火安全监督岗”负责进行,平时实行一日三查制度。派出所与居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夜间巡查。1963年起,按照公安部《关于城市?肖防管工作的规定》(试行草案),每年冬,春季节和重大节日,都要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大检查。对用火、用电和易燃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生产,储存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建筑结构、平面布局、水源、道路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有无火险隐患及整改措施,消防设备是否完备好用,消防组织是否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的防火意识等都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自查、抽查、互查;仅1963年12月6日开展的冬季防火安全大检查中,就组织了357个防火安全委员会、322个防火安全领导小组、36个妈妈防火安全检查团、11个儿童防火安全检查团、2598个防火安全检查组,10个家属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检查了25932个居民户、168个单位和办公楼、622栋集体宿舍、2993个生产队、5280个自然村、530家商店、1112个物资仓库,整改各种不安全因素40396起。1980年4月14日,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从当年开始,市公安消防部门每年都积极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开展“安全月”活动。
  防火条例和具体措施1959年制定八字防火措施。即“搬”(搬移易燃易爆物品)、“改”(改建炉档、烟囱)、“包”(实行四级包干负责制)、“建”(建立组织制度和消防设备)、“普”(普及防火知识)、“控”(控制反坏分子纵火、控制火源)、“订”(订立安全公约)“保”(保证措施贯彻经常化)。市人民委员会为贯彻“全民办消防,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根据1957年11月30日国务院的命令和《消防监督条例》,结合市内具体情况,于1961年1月31日公布实施《景德镇市防火管理条例》。规定:凡生产用火车间建筑锅炉、烘炉、烧炼窑以及烟囱和输送液体或气体燃烧的管道,必须使用耐火材料建成,并须经常进行检查,炉位与墙壁以及房屋顶棚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顶棚必须加用隔热设备,生产用火与仓库及易燃物品防火间距最少不得少于25米,生产用火车间堆放可燃原材料,应保持一定距离,并不得超过日用量;用火车间的生产人员,必须安全操作,不得擅离职守,禁止使用汽油、酒精、煤油易燃液体生炉子;生产用火车间应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用水,建立值班检查制度。对生活用火也作出了若干具体规定,如火不离人、人离火灭,不准带火上床烘烤取暖;不准无成年人看管而关门烘烤和烘烤过夜,不准在油灯上使用纸(布)等易燃物做灯罩,不准在床上吸烟,不准使用油灯在蚊帐内熏捉蚊子、喷射滴滴涕;不准在仓库、草棚、柴草堆附近以及育林、荒山上进行迷信焚香烧纸活动,不准在仓库、草棚、柴草堆附近燃放鞭炮等有关规定共20款。同时对使用明火焊接、切割运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安装使用电气设备、仓库工棚防火、公共娱乐场所防火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爆炸危险物品的管理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实施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下达后,1963年,对全市的爆炸危险物品实行发证管理。1976年,对全市经营、使用爆炸危险物品的单位实行严格管理。其中有《经营使用爆炸危险物品许可证》、《爆炸危险物品购买证》、《爆炸危险物品使用证》、《爆炸危险物品购买运输证》、《爆破安全操作证》、《领用证》、《爆炸危险物品消耗证》,使用单位都必须办理手续。同时,保管员必须严格遵守(仓库安全保卫制度》、《仓库安全防火制度》和《领退制度》,每月进行一次仓库盘点,并填写《爆炸危险物品使用消耗月一报表》,按时报送公安机关。1984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彻底清理收缴个人私藏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的通告》。同年使用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新证件。至1985年,全市共有经营、使用、储存爆炸危险物品单位96个,专职爆破员260名。此外,对建筑消防管理、液化石油气管理以及三级消防管理、防火验收标准等,都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从多方面加强了防火工作。
  由于人民消防队伍逐渐扩大,消防人员素质不断增强,消防设备日臻完善,灭火成功率逐步提高。现在只要拨通火警电话,消防指战员就能以最快的速度、安全准确地赶到失火地点,并立即投入灭火战斗。灭火场上组织严密,分工细致,指挥、作战、后勤、通讯,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火场指挥部设在便于指挥整个火场的地点,白天以红旗、夜间以红灯为标志,火场指挥人员佩带统一袖标,任务是指挥所有消防人员(包括企业专职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迅速投入战斗。作战人员的任务是迅速扑灭火灾,积极抢救人命,保护和疏散物资。火场通讯人员的任务,是负责火场指挥部与各环节之间的联络,传达指挥人员的命令。火场后勤人员的任务是根据火场需要,及时组织供应消防器材装备、灭火剂和消防车的燃料,组织好饮食和衣物的供应,组织火场医疗救护。
  在历年灭火工作中,有经验也有教训。如1958年8月14H3时50分,南门头合作食堂的1次大火,烧毁房屋17幢,折除房屋3幢,直接经济损失19万余元,受灾41户、142人,烧死1人,烧伤100人。这次大火,由于报警人员过于紧张,只摇普通电话,话务人员又未及时挂火警“09”,延误了消防车的出车时间。虽经全体消防人员和驻市8509部队200余名官兵的奋力抢救,终因火势太大,水源缺乏而成大灾。大火历时近3小时,余火于翌日早晨才熄灭。而在1974年2月18日晚7时7分,石油仓库卸油码头失火时,则因消防大队准确地接到火警电话,只1分钟的时间,市区中队就率先出动了2辆消防车。几乎同时,了望台看到火势很大,及时报告了这一情况。消防大队当即出动所有车辆,进入火场。消防指挥人员根据火灾特点,指挥泡沫车在前,两辆车负责运送泡沫液,5辆车在后供运水。消防人员一面救火,一面把几十桶汽油疏散、隔离。同时派员控制向石油仓库漫延的火势。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恶性油火被降服。这起油火是船民在油船附近生活用火,燃烧浮于水面的汽油而导致的。烧毁渔、货船各1艘、石油31桶,烧死2人,烧伤2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表13-31949—1985年景德镇市火灾情况统计表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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