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妇女儿童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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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0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妇女儿童保护
分类号: D442.856
页数: 1
页码: 420
摘要: 本节讲述了景德镇市妇女团体妇女儿童保护工作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妇女团体 妇女 儿童 保护

内容

保护合法权益新中国成立以前,妇女的合法权益除有一段时期在革命老根据地中能得到保障外,从整个社会来说,还是在不断的努力争取之中。从民国15年(1926年)起,地方妇女组织就不断地为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反对虐待、参与学习等方面组织妇女去争取合法权益。但在旧中国“三座大山”和旧的习惯势力压迫下,收效甚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几千年来被压在社会最底层的妇女得到翻身和解放。国家颁布了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做好《婚姻法》的宣传,1953年成立了市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组织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宣传,揭发批判旧社会封建婚姻的祸害。11月召开了公审大会,公开审理了5件虐待童养媳的案件,帮助180名童养媳返回娘家,为269名妇女解除了封建婚姻的痛苦。1980年,国家新的《婚姻法》颁布,市妇联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了新婚姻法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婚姻自主、移风易俗、婚事新办、简化婚礼、计划生育、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形成风气。1981年12月,市妇联会同有关部门,为124对男女青年举行集体婚礼,为婚事新办树立了榜样。
  1954年和1982年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公布,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根本大法保障了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的平等权利,并加以特殊的保护。此后,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条例,凡涉及人民权利的,都体现了保障男女平等,保护母亲儿童的精神。1983年,市妇联开始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妇联牵头,会同17个部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同年,这项工作得到来景德镇市视察的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张国英、省妇联主任万绍芬等领导人的好评。随后,市妇联代表在全国妇联召开的“维权”现场经验交流会上作了典型发言。1984年7月,成立市妇联法律顾问室,共举办5期专(兼)职妇女干部普法学习班,学员达300人次。1983-1985年,共受理群众来信173件,接待来访2230人次,专门受理妇女被欺凌的案件280件,其中80%的纠纷和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结案率达96%。
  女工保护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护女工的方针与政策,市属各厂(矿)逐步开展了女工保护工作。1949年9月18日,召开全市第二次劳资协商会议,决定对女工实行同工同酬制度。1952年,规定瓷业女工生育假期为45天,假期工资由过去打八扣、六扣、四扣或只发伙食费改为全部照发。1960年7月12日,市人民委员会颁发r《景德镇市妇女劳动保护暂行办法》。1979年,市劳动局、总工会、妇联、卫生局联合对市内33个企业,17748名女工的保护工作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经期按月发给卫生品的有32个单位;孕期规定六个月后不做夜班或调换轻便工种的有11个单位;产期在计划生育之内的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的有32个单位;哺乳期规定每次送奶时间20分钟至30分钟,每天一次或两次的有14个单位,每年或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的有5个单位;设有哺乳室或幼儿园、托儿所的有31个单位;设有妇女洗澡室的有11个单位。
  健康保护对妇女幼儿的一个重要保护内容就是健康保护。市妇联协同卫生部门采取各项措施,对妇女进行“四期”保护,对妇女职工生病及时防治。1978-1985年对全市8.78万名妇女进行的妇科病普查,使2.39万名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另外对儿童保健等方面极为关注,市妇幼保健院内设有儿童保健科,对于人幼儿园、所的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和定期检查。县区有保健站,街道办事处有保健组,各幼儿园、所有保健室,均配备专职和兼职老师。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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