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案件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23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案件处理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357—358
摘要: 本节案件处理中主要对景德镇市的案件查处内容、处分种类、1952-1959年案件处理情况统计的相关介绍。
关键词: 案件处理 景德镇市

内容

查处内容1957年《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为:①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②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③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④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⑤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⑥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⑦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⑧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产的;⑨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关系的,⑩泄露国家机密的;⑥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⑩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1988年《江西行政监察行政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①违反或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决定、命令、指示、造成不良影响的;②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③贪污盗窃、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贿索贿、受贿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④骗取荣誉和钱财、剽窃他人成果,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⑤滥用职权、压制民主、或者打击报复、诽谤、诬陷他人的;⑥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侵占国家和集体财物的;⑦徇私枉法,纵容、包庇违法行为的;⑧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的;⑨违反外事纪律、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国家尊严的;⑩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⑨其他违反政纪应予查处的行为。 处分种类1952年《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各类问题对西南监委批复》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为警告、记过(执行时记过可有记过、记大过之分)、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8种,上述处分一直延续至今。
   表9-81952-1959年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表单位:件、人
   注:1959年7月至1988年4月,市监察机关撤销期间,行政监察案件处理和干部惩戒工作,由人事局管理。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阅读

相关地名

景德镇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