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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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23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行政监察
分类号: D922.114
页数: 5
页码: 355—359
摘要: 本章行政监察中只要对景德镇市的监察体系、人民举报、案件处理、廉政建设的先关介绍。
关键词: 行政监察 景德镇市

内容

第一节监察体系
  1951年10月16日,成立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由市委副书记郭哲民兼主任,有4名专职监察人员。1955年4月,市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市监察局,定编7人。1959年7月,市人民委员会第九次委员(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市监察局,其监察业务全部移交市人事局,局内设监察科。1960年11月,监察业务随同市人事局合并于民政局,称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局。1961年8月,成立市人民委员会人事监察局。1965年5月,市人委人事监察局改名为市人事局,内设监察科。直到1988年4月7日,市监察局恢复和重建。定编35人,设置人事秘书、信访、调研、案件审理和监察一、二科等5个科室。
  1988年3月至5月,乐平县、珠山区、昌江区、蛟潭区、鹅湖区监察局相继成立。重建后的监察机关受市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其监察对象是本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区政府的负责人,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根据省监察厅召开的全省监察机关组建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筹划政府部门横向设置监察机构和向乡、镇、街纵向延伸工作。市监察局与昌江区监察局在竟成乡试点,于11月建立起全市第一个乡监察室。11月24日,市委、市政府批转中共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关于在市政府部门设置监察室与纪委(纪检组)合署办公的报告》,作出在市、县(区)政府各部门成立监察机构的决定。截止1989年6月底,市政府设置监察室的有25个部门,乐平县10个部门、珠山区2个部门、昌江区1个部门,未设监察机构的政府部门也配备了专、兼职监察干部或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监察工作。全市已有42个乡、镇、街设置了监察机构。已建立独立监察机构的企业单位有制冷设备厂、焦化煤气厂、华风瓷厂、红旗瓷厂、艺术瓷厂和建国瓷厂。卫生系统基层单位也普遍设立了监察机构。
  人民监察通讯员、人民(特邀)监察员是监察部门进行监察和惩戒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一支依靠力量。1953年,市人民监察委员会根据政务院《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通讯员试行通则》,在瓷业公司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选举和任命人民监察通讯员16人。1954年,全市各部门及街道先后建立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人民监察通讯员发展到254人,其中:政法系统32人,财贸系统112人,文教卫生系统26人,人民团体16人,街道68人。这些人员中,共产党员92人,共青团员82人,民主党派4人,群众积极分子76人。按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分成38个小组,建立学习、会议、汇报制度。
  1956年,市监察机关对人民监察通讯员进行过调整和整顿。10月,市监察局根据省监察厅的指示,按照“注重质量,重点设置”的原则,在市政法机关、学校、报社、合作社、人民团体、街道居民和农村中设置的人民监察通讯员一律免去职务,其他一般单位减不重要单位原则上暂不设的精神,对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设置进行变动,免去109人。在重点厂矿、企业补选51人,变动后,人民监察通讯员精简到88人,其中:文教卫生系统5人、财贸系统32人、工交系统51人;共产党员53人、共青团员20人、群众积极分子15人。当年止,人民监察通讯员向监察机关反映案件线索和问题共计639件(次),仅1953年揭发案件就达82起。在向官僚主义、违法失职及其他坏人坏事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市监察机关根据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颁布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奖励暂行办法》,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人员给予及时的鼓励和奖励。其中1953年,评模范1人,记大功1人,记功1人,表扬7人;1954年,分别评为模范和优秀监察通讯员9人;1956年,评模范1人,记大功2人,记功3人,表扬10人,模范小组1个。1957年后,人民监察通讯员改变管理体制,由原市监察机关领导变为各部门(单位)领导。此后,随着形势变化,人民监察通讯工作自然消失。
  1989年6月,经市政府批准,在全市设置人民监察员和特邀监察员,各为15人;基本要求是:人民监察员主要在人民代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职退休干部、工人中选聘;特邀监察员主要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知名人士中选聘。“两员”必备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监察工作,廉洁奉公,身体健康,敢于与腐败现象作斗争,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主要工作任务是: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和廉政情况,开展廉政宣传教育,经常向聘任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两员”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市监察局审定和聘任。被聘人员,由聘任机关发给聘任证书,任期2年。
   第二节人民举报
  人民以信访形式进行举报,在监察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1952年,市人民监察委员会刚成立,便成立了人民检举接待室,并在重要街道设置了6个意见箱。为加强对举报工作的管理,提高举报工作的质量和办事效率,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工作,建立登记、转办、催办、答复来信人及归档等制度。仅1个月的时间内就接待来访群众100余人,受理检举等信件126件。
  1988年,重建的市监察局成立了信访科,处理信访工作,并确定其受理人民来信来访;上级转办、其他部门移送的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策、政纪行为的反映,负责向本局监察一、二科转送应立案审查的案件;受埋监察对象自述或申诉的问题,承办局领导指示由科主办或协办的信访件。其中由上级监察部门交办或上级领导批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按要求认真调查,呈报结果;向全市各级监察机关交办和向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以及交给下级监察机关和其他部门查处的信访件,进行督促、催办;对要求报结果的,审理其处理结果;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反映人民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以及建议、意见和批评;按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任务和职责。
  1988年10月14日,为贯彻中央《关于党和国家必须保持廉洁的通告》精神,把全市以廉政为重点的监察工作推向深入,市政府批准成立景德镇市维护廉政举报中心(作为市监察局下属单位),并设置举报电话,制订《关于处理举报材料的暂行规定》、《处理信函举报工作程序》、《接听电话举报工作要求》、《接待面述举报工作的要求》等项工作制度。历年来,市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和处理的基本情况是:
  1952年10月至12月,接待来访100余人次,受理来信128件,均作了调查和处理。
  1953年,接待来访38人次,受理来信324件(群众直接投送信件196件,意见箱收集信件128件)。共分5种类型,检举类73件,批评类125件,建议类37件,申诉类111件,其他16件。
  1954年,接待来访87人次,受理来信406件,其内容最多的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和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绝大部分问题经查属实。
  1955年,受理来信来访545件(次),除105件次属个人要求外,其他为揭露反革命分子罪恶和机关干部违法失职来信或来访。
  1956年,受理来信来访465件(次),其中,批评类63.8%,检举类1.7%,要求类228%,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类3.4%,群众纠纷类5.3%,建议类1.7%,其他1.3%。
  1957年,受理来信来访260件(次),按类型划分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拨弄是非,破坏团结;丧失立场,包庇坏人;贪污盗窃,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物;侵犯群众利益;腐化堕落;不服政纪处分申诉,申诉撤销处分等内容,不属监察机关处理范围的,占33.76%。
  1958年,接待来访30人次,受理来信122件,属监察机关处理范围的46件,其中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决议、规章制度的,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有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有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有腐化堕落的,有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有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有不服处分和控告不实的。
  1959年1月至6月,受理信访件89件,属于监察范围的51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规章制度,贪污盗窃,违反民主集中,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不服处理的申诉等内容。
   第三节案件处理 查处内容1957年《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为:①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②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③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④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⑤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⑥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⑦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⑧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产的;⑨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关系的,⑩泄露国家机密的;⑥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⑩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1988年《江西行政监察行政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①违反或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决定、命令、指示、造成不良影响的;②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③贪污盗窃、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贿索贿、受贿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④骗取荣誉和钱财、剽窃他人成果,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⑤滥用职权、压制民主、或者打击报复、诽谤、诬陷他人的;⑥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侵占国家和集体财物的;⑦徇私枉法,纵容、包庇违法行为的;⑧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的;⑨违反外事纪律、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国家尊严的;⑩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⑨其他违反政纪应予查处的行为。 处分种类1952年《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各类问题对西南监委批复》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为警告、记过(执行时记过可有记过、记大过之分)、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8种,上述处分一直延续至今。
   表9-81952-1959年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表单位:件、人
   注:1959年7月至1988年4月,市监察机关撤销期间,行政监察案件处理和干部惩戒工作,由人事局管理。
   第四节廉政建设 市监察局于1988年8月24日,召开以廉政为主要内容的新闻发布会,宣布即日起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并公开举报电话5474。10月14日,成立市维护廉政举报中心,举报电话为5115。乐平县、珠山区、昌江区监察局的举报机构也相继成立,浮梁县监察局虽在筹建阶段,但也指定有专人负责举报工作。 为加强市监察机关与各行政、司法等监察部门的联系,强化市行政监督的整体功能,形成有力的覆盖全市的监督网络,以维护政府廉洁,促进全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10月10日建立市行政监督协调制度,对全市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会诊一些案例。 市监察机关还根据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建立“廉政报告和检查制度”。其基本内容为,政府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查处结果;为保证机关为政清廉在加强教育,积极防范、完善制度方面的工作和执行情况;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办事效率及部门逐步公开办事制度、加强群众监督的情况。实施办法是: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各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和监察局,监察局根据实际需要对各部门或部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市监察局于1989年对政府29个部门的廉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政府机关廉政建设的基本状况和带普遍性的倾向问题,为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推进全市的廉政建设提供客观依据。检查发现带普遍性的问题是:廉政教育的深度不够,制度不完善,财政管理较混乱,一些单位和部门挪用资金建房,购小车和滥发奖金和钱物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甚至相当严重。另外,还发现少数干部利用职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针对这些问题,市监察局提出把廉政建设纳入政府和各部门的目标管理加以考核、加强以推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依靠群众监督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为核心的廉政制度建设。在政府各部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认真查处违纪案件的3点措施。同时,还向少数单位下发限期整改和查处违纪问题的监察通知书。
  7月,市监察局对政府16个部门进行第二次检查,重点是检查廉政制度建设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清退欠款”、“农资分配和供应”,“清理党政干部建私房”及“刹住吃喝风”等工作的执行情况,政府各部门廉政建设普遍得到加强。16个部门都制定了廉政目标管理计划,结合部门特点建立和完善有针对性的廉政措施,如卫生部门对药价和收费标准,土地部门对土地审批,城建部门对建房管理,经委对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农牧渔业局对化肥等农药投放实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并取得较好效果。据检查16个部门情况,未发现违反政策、规定分配农资的现象;清理欠款工作进展较快,收回欠款74.2%,有5个部门无欠款,占受检单位的31%;吃喝风基本遏制。 为具体落实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特别要抓好“惩治腐败”等大事的部署,国家监察部发布《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全市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积极措施贯彻《通告》精神,把反腐败斗争和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引向深入。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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