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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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16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司法
分类号: D916.13
页数: 2
页码: 267—268
摘要: 司法专职机关始于清末。民国元年(1912年),江西省设高等审判厅及检察厅,下设地方厅、初级厅,管辖初审案件。2年,地初两厅合并,除在赣州设立高等审判分厅,在南昌,九江设立地方审检厅外,各县则由县长兼理司法,置承审员,办理民刑诉讼,这种制度沿至国民革命军北伐时止。
关键词: 警务 司法

内容

司法专职机关始于清末。民国元年(1912年),江西省设高等审判厅及检察厅,下设地方厅、初级厅,管辖初审案件。2年,地初两厅合并,除在赣州设立高等审判分厅,在南昌,九江设立地方审检厅外,各县则由县长兼理司法,置承审员,办理民刑诉讼,这种制度沿至国民革命军北伐时止。16年(1927年)5月,江西省成立司法厅,高等审判厅改为控拆法院,赣州高等审判分厅改为控诉分院,南昌、九江地方审检厅都改为县法院。各县成立司法委员公署,县长不兼司法。同年10月,司法部会将司法厅裁撤,成立高等法院,赣州控拆分院改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南昌、九江两县法院改为地方法院。各县司法仍由县长兼理,设承审员一人,办理民刑诉讼事件。18年,浮梁县法院与临川、南康,鄱阳,萍乡等县法院同时成立。24年,浮梁县法院与鄱阳县法院同时改组为地方法院,浮梁地方法院又分为浮梁地方法院检察处和浮梁地方法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
   浮梁地方法院检察处内设第一侦查庭、第二侦查庭和总办公庭。人员配备有:首席检察官1人,总管全处工作并兼办少最案件;检察官2—3人,分工承办案件,主任书记官1人,管理人事,分发案件,统计归档和行政庶务;检察官2人,专理案件记录、文牍事务和保管卷宗;录事3人,负责缮写各种司法文书、公文信件;检验员1人,负责验尸、验伤;法警5—8人,职责为拘捉人犯、送递公文传票等;公役2人,属勤杂人员。
  检察处负有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审、逮捕、提起公诉等职权。案件来源包括两大途径:一为公民控告检举;一为其他机关转送。受案范围大致是,诈欺:抢夺、伤害、伪造、强奸、妨害家庭、妨害兵役、公共危险、侵占、渎职、盗匪、贪污、烟害等;属于政治案件如汉奸罪等则归军法范围。
  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为荐任,要求具有大学本科法律系或专门学校法律专科毕业的学历,经司法行政部审查任命,无任期限制。书记官为委任。检察官月俸很高,书记官较低,员、警、公役收入甚少。
  浮梁地方法院检察处历任检察官是:卣‘席检察官张立楠;检察官汪俊、徐逵、陈云超、谢步瞻、周雍然、黄觉;编外检察官施景全;主任书记官程西芳。
  浮梁地方法院在北伐前,司法由县长兼理。北伐后,成立司法委员公署。民国18年(1929年)浮梁县成立法院,浮梁县法院以江西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为上诉法院(时设在铅山河口)。24年(1935年)浮梁县法院改为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规模、人员、经费仪次于县政府,县法院由院长总负责。下设机构有看守所、监狱。职能包括审判、侦查、公诉、拘押等。法院设院长1人,推事若干人、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若干人、录事若干人、检验贯1人、执达员若干人、司法警长1人、司法警察若干人,还有庭丁、公丁若干人。看守所设所长1人、主任看守1-2人、看守若干人。据资料反映,37年(1948年)浮梁地方法院实有25人,看守所、监狱实有11人。法官的任用资格限制较严,推事必须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或法律专业毕业,书记官必须高中以上学校毕业,由司法行政部审核,任命备案。职务有保障,非其本人犯罪不能撤免。
  浮梁县法院设有民事和刑事法庭,刑事法庭庭长和民事庭庭长由院长和推事分别兼任。主要受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非诉案件,但限于“刑法”、“民法”范围之内,属于军法范围的由县政府受理。以37年(1948年)为例,共审理刑事案件518件。具体情况如下表:表5-4民国37年(1948)浮梁县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统计
   同年受理民事案件137件,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5-5民国37年(1948l浮梁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统计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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