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警务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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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15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警务司法
分类号: D916.13
页数: 6
页码: 265—270
摘要: 警务司法主要描写了景德镇警务、司法、社会积弊等政治就是内容。
关键词: 警务 司法

内容

第一节警务
  民国以前,维持全县治安的是县知事公署的一支保安队,人、枪各约100余,驻扎在公署前面,直接受县知事的指挥。民国元年(1912年)5月下旬,驻扎在景德镇的第十标一营军队整编成独立队;另从省里调来宪兵第二支队,与独立队共同维护地方治安。同年7月初,景德镇发生兵变。为维持伞镇治安,由镇商会和自治会出面组织,于7月4日成立“保商卫民团”,荐举邬炳馄统领。7月9[I,省都督平定兵变的军队到镇,次日凌晨“保商卫民团”被其剿灭,毙,9人,余皆擒拿。14日上午,邬炳妮被作为兵变的“主使”者枪决。2年(1913年)9月以后,始先后设警察分驻所、景德镇警察局、景德镇市公安局、浮梁县警察局,直至38年(1949年)4月。15年(1926年)12月中旬以前,由北洋篝三阀(孙传芳)政府管辖,同月至38年4月底,为国民政府地方警务机构。
  警察分驻所2年(1913年)9月,浮梁县公署根据江西省公署举办警政的指令,在景德镇建尔厂左、右两个警察分驻所。以珠山路为界,北属左分驻所,南属右分驻所。左分驻所所址在御窑厂官邸(龙珠阁址);右分驻所先在落马桥,后迁何家窪之苏湖会馆。两分驻所均设警佐、巡官各1人,警长3人、警士40人左右。
  景德镇警察局13年(1924年),建立景德镇警察局,局址设在御窑厂官邸,管辖左、右警察分驻所。警察局设立后,左警察分驻所迁往宁波会馆(已拆除)。
  景德镇市公安局16年(1927年)景德镇警察局更名为景德镇市公安局,隶属于江西省国民政府民政厅和市政府管辖。18年3月又改称浮梁县公安局(但其局长的任职名称仍是景德镇市公安局长或浮梁景德镇公安局局长)。同年,江西省政府实行裁军益警方案,增设警察机构,改军为警,并将浮梁县定为甲级一等县,专为浮梁县制定了警察机构的人员编制、武器装备及经费标准。当时的机构、编制、经费情况是:局机关设局长1人,科长2人,科员、事务员、书记、特务警共20人。警察分驻所两个,每所设所长1人,巡官2人,事务员、书记各1人,巡官、巡警若干人,每所91人,两所合计182人。县警察队一个(由靖卫队改编),设队长1人、巡官3人、书记1人、巡长和巡警等共114人。消防组一个,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巡长、消防警等共28人。侦缉队一个,设队长1人、书记1人和侦缉等共25人。全县警察总编制389人,月支经费总额4783元(法币),各式枪支300余枝、子弹数万发。编制、经费均为全省之冠。
  浮梁县警察局26年(1937年)7月,浮梁县公安局改称为浮梁县警察局,直至30年(1941年)。全局设有二个科、三个组,全县设二个分驻所、四个派出所、一个消防队、一个拘留所。一科(司法科)负责审理案件,管理侦缉组,负责查禁烟、赌、娼和缉盗;户籍组负责户口登记,统计等;卫生组负责公共卫生;二科(总务科)主管武器装备,后勤杂务等事项。第一分驻所设在广肇会馆(五间头),第二分驻所设在宁国会馆(今第五小学);第一派出所设在蛤蟆桥,隶属第一分驻所管理;第二派出所设在韦陀桥,隶属第二分驻所管理;第三派出所设在河西老街;第四派出所设里村,三、四派出所均直属警察局管理。分驻所、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本辖区的治安。拘留所设在观音阁,拘押违犯《违警罚则》者不得超过24小时,逾期由办案单位送浮梁地方法院处理。消防队设三个班,主要职责是灭火。
  31年(1942年),浮梁县警察局设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室、侦缉组(队)、户籍组,卫生组、消防队、拘留所,下属单位有四个警察分驻所、三个派出所。四个警察分驻所,即:第一警察分驻所,设在财神上弄;第二警察分驻所,设在宁国会馆;第三警察分驻所,设在马鞍山,南溪警察分驻所,设在黄坛乡南溪村。三个派出所,即:蛤蟆桥派出所、韦陀桥派出所、河西派出所。34年前又增设总务科。36年12月,又将韦陀桥派出所改为韦陀桥分局。增设总务科后,各科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总务科主管人事、印信、文件、会议记录、出纳。公共财物保管,枪械的经办、员警之福利和不属其他科室的事项;行政科主管编制训练、警区设置及变更、调查户口、保安正俗、外事警卫、交通卫生、消防救灾、市容整理、营业建筑及农林渔业事项,协助地方行政和其他行政警察事项;司法科主管违禁案件处分、刑事侦察,拘留所事务和其他司法事项;督察室主管警察调遣及配备、督察内外勤务,纠察长警风纪、警卫戒备的指挥、监督稽查弹压情报、长警查阅、临时命令派遣事项;警察局还设一会计,负责会计账目,是属局长直接管理的人员。
  民国31年至解放,浮梁县警察局因机构设置的变更,人员编制数量不等。据江西省政府34年12月底的统计,浮梁县警察局(包括下属单位)共有警官17人,长警171人。16年至26年称公安局,其中17年2月刘先根任公安局长,以后历任局长:17年7月至18年3月为唐缉熙,18年3月至18年6月为衷和;18年6月为胡飞鹏;18年10月为江汉兴,张鸿勋,20年3月为刘道经;21年10月为并协撰、李康;26年改称警察局;局长为陈善英;29年12月为刘时;32年3月为张世恩;34年3月由周爱棠代理;34年10月为李刚、赵春福;35年7月由杨贤伟代;35年8月为陈识;36年5月由袁华代;37年元月为魏震初;37年8月为姚钟秀;38年为杨抱经。
  国民党统治时期,当警察是个肥差,不少人为此到处钻营,因而不时出现买卖警察的丑闻。民国30年(1941年),浮梁县政府某秘书,通过县警察局司法科长找到行政科长和警察局长,几经周折,为一朋友谋得警察做,事后用了一个警察三个月的薪饷买礼品送给秘书,用了六个月的薪饷请了一桌丰盛的酒席,据说还是花费最少的。当时一个警察名额要值20担米(3000斤)的价款,类似事例不胜枚举。
   第二节司法
  司法专职机关始于清末。民国元年(1912年),江西省设高等审判厅及检察厅,下设地方厅、初级厅,管辖初审案件。2年,地初两厅合并,除在赣州设立高等审判分厅,在南昌,九江设立地方审检厅外,各县则由县长兼理司法,置承审员,办理民刑诉讼,这种制度沿至国民革命军北伐时止。16年(1927年)5月,江西省成立司法厅,高等审判厅改为控拆法院,赣州高等审判分厅改为控诉分院,南昌、九江地方审检厅都改为县法院。各县成立司法委员公署,县长不兼司法。同年10月,司法部会将司法厅裁撤,成立高等法院,赣州控拆分院改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南昌、九江两县法院改为地方法院。各县司法仍由县长兼理,设承审员一人,办理民刑诉讼事件。18年,浮梁县法院与临川、南康,鄱阳,萍乡等县法院同时成立。24年,浮梁县法院与鄱阳县法院同时改组为地方法院,浮梁地方法院又分为浮梁地方法院检察处和浮梁地方法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
   浮梁地方法院检察处内设第一侦查庭、第二侦查庭和总办公庭。人员配备有:首席检察官1人,总管全处工作并兼办少最案件;检察官2—3人,分工承办案件,主任书记官1人,管理人事,分发案件,统计归档和行政庶务;检察官2人,专理案件记录、文牍事务和保管卷宗;录事3人,负责缮写各种司法文书、公文信件;检验员1人,负责验尸、验伤;法警5—8人,职责为拘捉人犯、送递公文传票等;公役2人,属勤杂人员。
  检察处负有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审、逮捕、提起公诉等职权。案件来源包括两大途径:一为公民控告检举;一为其他机关转送。受案范围大致是,诈欺:抢夺、伤害、伪造、强奸、妨害家庭、妨害兵役、公共危险、侵占、渎职、盗匪、贪污、烟害等;属于政治案件如汉奸罪等则归军法范围。
  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为荐任,要求具有大学本科法律系或专门学校法律专科毕业的学历,经司法行政部审查任命,无任期限制。书记官为委任。检察官月俸很高,书记官较低,员、警、公役收入甚少。
  浮梁地方法院检察处历任检察官是:卣‘席检察官张立楠;检察官汪俊、徐逵、陈云超、谢步瞻、周雍然、黄觉;编外检察官施景全;主任书记官程西芳。
  浮梁地方法院在北伐前,司法由县长兼理。北伐后,成立司法委员公署。民国18年(1929年)浮梁县成立法院,浮梁县法院以江西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为上诉法院(时设在铅山河口)。24年(1935年)浮梁县法院改为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规模、人员、经费仪次于县政府,县法院由院长总负责。下设机构有看守所、监狱。职能包括审判、侦查、公诉、拘押等。法院设院长1人,推事若干人、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若干人、录事若干人、检验贯1人、执达员若干人、司法警长1人、司法警察若干人,还有庭丁、公丁若干人。看守所设所长1人、主任看守1-2人、看守若干人。据资料反映,37年(1948年)浮梁地方法院实有25人,看守所、监狱实有11人。法官的任用资格限制较严,推事必须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或法律专业毕业,书记官必须高中以上学校毕业,由司法行政部审核,任命备案。职务有保障,非其本人犯罪不能撤免。
  浮梁县法院设有民事和刑事法庭,刑事法庭庭长和民事庭庭长由院长和推事分别兼任。主要受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非诉案件,但限于“刑法”、“民法”范围之内,属于军法范围的由县政府受理。以37年(1948年)为例,共审理刑事案件518件。具体情况如下表:表5-4民国37年(1948)浮梁县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统计
   同年受理民事案件137件,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5-5民国37年(1948l浮梁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统计
   第三节社会积弊
   会道门组织
  民国时期,景德镇的社会组织复杂。除行业帮会外,社会上还有各种帮会组织。据38年(1949年)资料,有正式名称的各种帮会、道门组织共71个。这些组织的舀.脑和骨干,多数是国民党各派政治势力中的地方代表人物。其有的属于封建迷信组织;有的属于反动政治团体。人民政权建立后,有些组织又为圈民党反动势力和潜伏特务所掌握,有的则成为武装匪徒,从事各种破坏活动,企图颠覆革命政权,成为敌视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组织和势力。已查清各种反动的、封建的、迷信的组织共70多个。如:
  一贯道、同善社、大刀会、姚门教(大乘教)、先天道、兄弟会、狮子会、福义社松林社、九皇会、渡孤社、龙兰会、登高社、协义社、新茂社、合议社、姐妹社、义和社、包获会、扬泅会、复兴社、忠难会、合兴社、问义社、纠正社、云集社、天员社竹叶会、二十五会、真君会、云霄会、亲义社、集义社、忠义会、集贤社、清华社、新北社、忠心社、永义社、德丰社、吉庆社、号兵、新新社、梁山好汉、云义社、景义社、徒弟会、五秀官社、公平社、文曲会、岳飞会、亲爱社、:二之义社、青义社、义同社福德社、观音会、陶义社、庆义社、同新社、业林社、巾元会、忠孝社、红灯会、友谊社、十三太保、一百零八将、金兰义祭社、松柏长青社、红枪会、青兰长春社、龙官新福社。
   上述组织,解放后均重新进行登记,有的已经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对反动组织中的酋-要分子实行镇压,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巩固革命政权。其中活动范围较广,毒害群众、危害革命的“一贯道”、“同善社”、“大刀会”等,则均已被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予以彻底摧毁。
   “一贯道” 于民国6年由路中一为首创办于山东泰安。21年由张广壁接办,至25年,扩展到鲁、皖、苏三省。国民党为利用“一贯道”,在南京与张达成协议,以“中国道德年尊会”名义,在行政院备案。从此,“一贯道”公开设坛,迅速发展蔓延至全国,很快由一般封建迷信组织演变为公然依附于国民党,从事反共反人民活动的会道门组织。景德镇的“一贯道”{扫安庆“一贯道”头子汪曙璋(又名汪德盛)及所谓“三才”(天才李织辉、地才何济海、人才纪XX)在31年传人,曾改名为“孔盂圣道”、“诚善圣道”、“天道”、“真谛教”等,先后在小黄家弄、老弄口、猪婆山岭等地设“总佛坛”,即“中枢坛”,并设中兴坛,中义坛、中光坛、光润坛、明哲坛、天恕坛等分坛。“一贯道”披着迷信外衣,欺骗、胁迫群众人道,采取设坛扶乩的方法,假借“仙佛”说话恫吓群众,还以“三纲五常”、五伦八德”、“三从四德”等束缚人道道徒,以收道费名义勒索群众钱财。“一贯道”传人景德镇后,还先后派人到浮梁、乐平、饶州、万年、余干、婺源等地传道设坛,至38年4月,已在上述地区发展道徒数千人。
   “同善社” 民国8年(1919年)创办于四川省大足县,后在北京设有总社,各省设立号子。17年由席春阳将该社传人景德镇,19年席病死后,由来真一为社长,公开在何家窟苏湖会馆挂牌,广泛招募社员,当时人社者约4000人,占全审人口总数5.4%。解放前夕,“同善社”一度改名为“中医送诊局”、“柴道门”等。1949年12月,“同善社”由宋中、罗会途组织“大中华保民救国军”,委任吴桐为师长,下设军事、交通、财政、总务四个科,预谋1950年8月在景德镇市举行反革命暴动。其活动范围涉及德兴、婺源、余干、乐平、鄱阳、祁门、安庆等县市。
   “大JI会” 民国35年(1946年)由安徽、祁门、休宁等县传至景德镇,主要分布在浮梁北乡的中州、严台、浩峰(均系江村乡所辖)和兴田、经公桥一带。于中州设有总坛,各地设分坛。坛内设有坛主、开示等职。各坛坛主、开示均为当地权贵、地痞、恶霸充任或把持。他们宣扬“Jf枪不入”、“铁石难攻”,以所谓“防匪”为名,来欺骗、胁迫群众人会。实际上是国民党当局欺压贫苦农民,抗击共产党的反动组织。
   “青帮” 又名安清帮。民国19年(1930年)赵桂芝来景德镇发起,组织青帮中的嘉海卫、兴武四、兴武六等帮,属“潘门”一支。帮内头目如刘惠甫等,多系国民党特务、地主、恶霸、流氓、兵痞等,帮众较多。以“嘉海卫”一帮为例,其门徒念三以上的有35人,一般徒众4400余人。青帮主要利用封建势力,采取流氓、盗窃、敲诈勒索等手段欺压百姓,只认强权,不讲公理。35年青帮组织与国民党军统特务相勾结。38年前后,头目之一张洪泰、贾玉田在浮梁北乡招收散枪登山为匪,与人民为敌,进行反人民反革命武装破坏活动。
  洪帮(俗称红帮)红帮在景德镇的组织为一龙山、五龙山、九龙山及昆仓山。每龙又分内八堂(仿朝廷左右丞和六部大臣)、外八堂(如朝廷外臣),以五龙山、九龙山帮众最多,其中,外八堂以上有78人,收徒3.5万人。红帮头目冯少山是国民党反动派的爪牙,平日活动与青帮同。1949年11月,其头目之一李和贵欺骗煽动部分人员闹事,打击共产党的干部。后又勾结国民党特务上山为匪,拉拢落后分子造谣破坏。
   社会陋弊
   吸鸦片烟清木民初,吸食鸦片烟在景德镇极为盛行。特别是民国20-28年(1931-1939年),吸毒成风。当时,镇上二共有烟馆270多家,吸毒成瘾者达1000多人,上至达官贵人,下至平民百姓。29年(1940年)以后,烟禁严厉。可是国民党当局表面禁毒,暗地却怂恿、庇护。当时景德镇的豪绅如赖清、金佩艾等在家公然陈列烟灯烟枪,吸食鸦片取乐,警察局只能装聋作哑。驻在罗家桥的国民党21军军长陈万仞以及那些川军军官公开吸食鸦片,更是无人敢问。一周姓副军长、青帮头子刘惠甫、侦辑队长刘龙初等公然合伙开设专营鸦片的“同义土膏店”,每年销烟土折款上万元。警察局有时也抓抓鸦片烟犯,以掩人耳目。捉那些被密告检举、上司点名、榨取油水不遂的“瘾君子”开刀。鸦片烟案件警察局无权处理,由县政府审判。按条文规定,吸食鸦片烟犯要判刑1-3年,实际上地方判决从轻,仅为一年。不过,因为鸦片烟价昂贵,吸食鸦片烟的人名声不好,谋事做也不容易,甚至娶亲成家都困难,镇里吸烟人数逐渐减少。后来统计,仅占全镇居民总数的干分之一,有50余人。
  赌博民国期间,景德镇的赌博之风甚盛。赌的种类很多,如推牌九、打沙海、压宝、打麻将、打货牌等。推牌九、压宝聚赌人数较多,输赢的数目较大;打沙海聚赌人数较少,输赢的数目较小。其中最为普遍的要数打麻将,几乎遍及各里弄、涉及各阶层。当时镇上平均每3户就有一副麻将牌,三教九流,无沦贵贱,包括妇女在内,分成一伙一伙的进行赌博。分伙不以贫富、职业,而以赌注大小为标准。每场赌注按食米计算,最多的一场输赢10担左右,最小的一场也有1斗左右,而以一场输赢食米l—2担的最多。镇上每个里弄每天至少有5桌麻将开赌。一些赌头赌棍以赌为业,在八卦图沿河一带公开设场聚赌。不少军政警宪特人员亦直接参与或从中抽头。因此,警察局侦缉队对赌博采取放任态度,目的是为了接受馈贿、分得外快。侦缉队每月仅抓1-2起赌博案,敷衍门面。当时的戒严司令部也抓赌,处罚比较重,但由于不熟悉地方情况,收效甚微。其实专署和县政府也负有禁赌责任,可是县府历任官长如屠孝鸿、王伯恭等人,都直接参与赌博,到冯琦主政时,下属大小官员一个个嗜赌如命,更不会认真去查禁赌博而自找麻烦。赌风盛行,原因很多,一是赌徒嗜赌;二是庄家获利;抽头多的每场可获净利折合食米一担以上;三是为了交际应酬;四是出于某种目的和需要;如迎合上级,解决私家问题,拉帮结派等。这是民国时期官场腐败现象之一。
  娼妓民国之初,为征收花捐,县政府取缔私娼而纵容一些老鸨利用妓女开设妓院,使卖淫公开化合法化。北伐军到镇,民国政府成立后,取缔公娼,但私娼屡禁不绝。至抗日战争前后,一些官僚、兵痞、窑户老板及纨绔子弟以妓院为“娱乐场”、“销金窟”,妓院老鸨又开设妓院蓄妓卖淫,从中获取暴利。据不完全统计,解放前夕,全镇共有妓院10余处,妓女73人,这是公开的娼妓。她们身价悬殊,一些下等妓女,倘无人光顾,即被老鸨痛加鞭挞,惨不可言。至于私娼,则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没有固定聚居地区,散布于里弄或马路间的私娼,留宿、陪游、谈笑需价折合食米半石至一斗。二是“半开门”的私娼,身分较之前者为高,其接客对象主要是关系户和熟客,或者是熟客介绍来的客人,接客虽少,收入颇丰。三是俗称“扎姘头”的妇女,她们公开或秘密地和某男人同居,如若夫妻,但同居的时间不固定,短的数月,长的数年,也有终身与同一男人同居的,但不结婚。其日常生活开销,全由与其姘居的男子承担。因此,这类私娼外表堂皇,俨然上流社会妇女,一般没人敢侵犯她们,警察局侦缉队也不闻不问。这些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娼妓,成为供人玩乐泄欲的工具,沉沦苦海,备受凌辱,直到人民政权建立之后,才重见天日,走上人生光明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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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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