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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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15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征募
分类号: DF213
页数: 2
页码: 260—261
摘要: 民国以前,全国盛行募兵制,形式多种多样。民国25年(1936年)开始实行征兵制度。
关键词: 江西省 征兵

内容

民国以前,全国盛行募兵制,形式多种多样。民国25年(1936年)开始实行征兵制度。景德镇市域历史上募兵情况无资料可考,征兵则始于26年(1937年)。
  民国25年(1936年)10月1日成立浮梁团管区,隶浔(九江)饶(上饶)师管K司令部系兵役机关。事务处主任(少校以上官佐)由师管区派任,副主任由县长兼任,其他人员从团管区属部调用。新兵征集、训练、交接等工作为其主要任务。35年(1946年)4月15日撤销。
  民国26年(1937年),浮梁县政府民政科增设兵役股,主办征兵事务。次年县政府设兵役科,其后兵役科改为第五科。29年(1940年)11月间,改称军事科,仍为县征兵事务主办机构。31年(1942年)2月底军事科扩充,下设三股:第一股办理保安防空;第二股办理国民兵组训;第三股办理征募业务,并增设新兵征集所。33年(1944年)7月,军事科裁并人国民兵团,由国民兵团负责征募业务。34年(1945年)9月,撤销国民兵团,同时,县政府恢复第五科,仍主征兵。县以下办理征兵业务,原由乡镇警卫干事兼任,乡镇队副负责。32年(1943年)8月间,乡镇设置专任队副,负责征募业务。
  浮梁县征集配赋额,由军、师、团管区根据各县适龄壮丁应征人数分配名额,并限期征交。民国26年(1937年)至34年(1945年),浮梁县配赋额为17793人,实际征交13198人。27年(1938年)江西竹规定,按照一甲征交一兵的原则实行征集,继而改用“抽签法”,即将适龄青年集中抽签,抽签后出榜公布。巾签者依照签号等候庇征,其后由乡镇将中签人员花名册送交县主管科承办员,巾县主管科人员累造伞县送兵花名册,在新兵交接前由各乡镇征集负责人将壮丁送交县新兵征集所。新兵交接由参议会、县党部、县IJ生院、团管区医务主任、接兵负责人各1人到场,县政府主管科长主持,接兵负责人根据县政府交兵名册,按照顺序点名应验,由团管区医务主任、县卫生院医师进行体格检查,不符合者f以剔退,合格者将由接兵负责人签收,随即接兵入营。
  当时征兵人员贪污腐化,徇私舞弊,将新兵配赋额层层加码,甚至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有的县乡镇征募人员串通一气,将40岁以r二或身体明显有毛病的人员送检,予以剔退后,可以从中得一笔“毕脚费”。有的壮丁为厂逃避当兵,在体检时将一种毒药敷在身体的某一部位,立即又红又肿,当医务人员J:以剔退时,应征者必须向医务人员付出一笔“心‘血费”。凡被送检的壮丁在验兵前必须给有关人员“草鞋费”。否则乡保兵役人员和县督征人员不准壮丁乱走,其至用绳索捆绑押解壮丁,或者到了征集所后,不及时给壮丁买饭菜,故意刁难等。还有些乡、保征募人员横行乡里,不按中签号码征集,强征他人,百姓怨声载道。
  地方有势力的亲属子弟即使中签,乡、保征募人员也不敢送征。一般贫苦百姓子弟闻讯出逃,只有个别身体明显不合格者应征,验收时又予剔退。因此大部分乡保都采取买儿顶替的办法。一些社会流氓和“兵贩子”四处收罗部队兵痞或社会游民议价顶替,以米议价,一般一名壮丁是30担米的买价,这些米由保内应征壮丁或适龄壮丁分摊,卖者本人还要给“兵贩子”几担,给保甲人员几担,七折八扣,所剩无几。卖兵者多属军队老兵痞,以卖兵顶替为生。一年多则卖三四次,少则一二次。如37年(1948年)10月,由浮梁县第十六保用25担米买了1名叫“应牙仔”的人,验收后不到一星期,即从送兵途中逃叫又卖,顶峙滩乡中签壮丁,前后约3个月就卖了3次。当时适龄青壮年不愿当兵、四处躲避,乡镇征募人员即到处抓人,一经发现,绳索捆绑,押解送征;或趁夜深人静、私闯民宅,强拉硬抓。虽然兵役法规定“征兵中不能强征独生子”,但城镇、乡村贫民独子被强征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保队副和镇公所警卫干事连通一气,经常趁早上或黑夜到河西的十八渡口、中渡口、:之间庙路口等交通要道拦抓逃兵,一经抓获,即逼其顶替当兵。
   表5-2民国26—38年浮梁县新兵征集情况表
   注:1949年4月29日浮梁县、景德镇获得解放,配赋额新兵未征交。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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