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县署 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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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15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县署 官制
分类号: D035.5
页数: 2
页码: 254—255
摘要: 景德镇市域委任官吏管理地方行政事宜,旧志载:“邑由唐置,设官”。县名递更称新平、新昌、浮梁,自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至1949年4月29日解放,历时1329年。其间唐、宋、元、明、清、中华民国时期的县衙署、官制亦多次变换。
关键词: 官制 行政机关

内容

景德镇市域委任官吏管理地方行政事宜,旧志载:“邑由唐置,设官”。县名递更称新平、新昌、浮梁,自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至1949年4月29日解放,历时1329年。其间唐、宋、元、明、清、中华民国时期的县衙署、官制亦多次变换。
  浮梁县,唐初名新平,开元四年(716年)名新昌,天宝元年(724年)始易名浮梁县。县治原在新定、化鹏二乡之间,一迁至新昌江口,再迁至旧城西北高埠,三迁至景德镇。景德镇原为浮梁县属镇,但因盛产名瓷,历代都为皇朝所重视,具有特殊经济地位,其主管官吏的配备,各个朝代有所不同,但职位一般高于县令。
  唐、宋朝地方行政分道、州、县。县设令,为一县之最高行政长官。唐武德四年(621年)浮梁为上县,置县令1人,县丞1人,主薄1人,县尉2人。
  宋代,浮梁县为望县,置知县1人,县丞1人,主薄1人,县尉1人。以后增设教渝1人,训导2人;咸淳年间又设主学1人。元初,地方行政为省、州、县三级。浮梁县为上县,设达鲁花赤1人,县尹1人,县丞1人,县尉1人;据元史,还有典史2人,巡检司巡检1人,但旧志未载。元贞元年(1295年)浮梁县升州,设达鲁花赤1人,州尹1人,州同知1人,判官1人。有吏目、提控案牍、教授各1人。
  明初,浮梁为州,置知州1人,同知、判官、吏目各1人。明洪武二年(1369年),浮梁复为县制,置知县1人,县丞、主薄、典史各1人,儒学教谕1人,训导2人,另设桃墅镇巡检司巡检1人;还有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各1人。明代县署称衙门,置知县,意为由朝廷委派官员出掌县政,称为知(主持)某县事,知县为最高行政、司法长官,总揽全县一切行政司法及税收之权。
  清代地方官制大体沿袭明制。浮梁县置知县1人,县丞1人,典史1人,儒学教谕1人,训导1人,桃墅镇巡检司巡检1人,不久改大惟为勒工市,后移驻景德镇,改为景德镇巡检;又有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各1人;僧会司、道会司各1人。康熙二年(1663年)设浮梁营守备1人,把总1人(均为武职)。雍正七年(1729年)设外委把总1人;九年改守备为都司。乾隆八年(1743年)增设额外外委1人。
  民国初立,废除前清旧的行政制度。初以都督兼省民政长,为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省以下地方官署仅设一级,称为府或县,或沿用州厅的名称。县以知事为长。
   至民国16年(1927年),始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知事称县长。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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