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机关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15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行政机关
分类号: D035.5
页数: 5
页码: 254—258
摘要: 行政机关主要描写了景德镇县署官制、职官、江西省第五行政区专员公署等政府机关。
关键词: 政治机构 行政机关

内容

第一节县署官制
  景德镇市域委任官吏管理地方行政事宜,旧志载:“邑由唐置,设官”。县名递更称新平、新昌、浮梁,自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至1949年4月29日解放,历时1329年。其间唐、宋、元、明、清、中华民国时期的县衙署、官制亦多次变换。
  浮梁县,唐初名新平,开元四年(716年)名新昌,天宝元年(724年)始易名浮梁县。县治原在新定、化鹏二乡之间,一迁至新昌江口,再迁至旧城西北高埠,三迁至景德镇。景德镇原为浮梁县属镇,但因盛产名瓷,历代都为皇朝所重视,具有特殊经济地位,其主管官吏的配备,各个朝代有所不同,但职位一般高于县令。
  唐、宋朝地方行政分道、州、县。县设令,为一县之最高行政长官。唐武德四年(621年)浮梁为上县,置县令1人,县丞1人,主薄1人,县尉2人。
  宋代,浮梁县为望县,置知县1人,县丞1人,主薄1人,县尉1人。以后增设教渝1人,训导2人;咸淳年间又设主学1人。元初,地方行政为省、州、县三级。浮梁县为上县,设达鲁花赤1人,县尹1人,县丞1人,县尉1人;据元史,还有典史2人,巡检司巡检1人,但旧志未载。元贞元年(1295年)浮梁县升州,设达鲁花赤1人,州尹1人,州同知1人,判官1人。有吏目、提控案牍、教授各1人。
  明初,浮梁为州,置知州1人,同知、判官、吏目各1人。明洪武二年(1369年),浮梁复为县制,置知县1人,县丞、主薄、典史各1人,儒学教谕1人,训导2人,另设桃墅镇巡检司巡检1人;还有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各1人。明代县署称衙门,置知县,意为由朝廷委派官员出掌县政,称为知(主持)某县事,知县为最高行政、司法长官,总揽全县一切行政司法及税收之权。
  清代地方官制大体沿袭明制。浮梁县置知县1人,县丞1人,典史1人,儒学教谕1人,训导1人,桃墅镇巡检司巡检1人,不久改大惟为勒工市,后移驻景德镇,改为景德镇巡检;又有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各1人;僧会司、道会司各1人。康熙二年(1663年)设浮梁营守备1人,把总1人(均为武职)。雍正七年(1729年)设外委把总1人;九年改守备为都司。乾隆八年(1743年)增设额外外委1人。
  民国初立,废除前清旧的行政制度。初以都督兼省民政长,为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省以下地方官署仅设一级,称为府或县,或沿用州厅的名称。县以知事为长。
   至民国16年(1927年),始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知事称县长。
   第二节职官
  封建时代的官秩,据清道光十二年(1832年)版《浮梁县志·官师》所载,自唐开元二年(714年)至道光十年(1830年)间,浮梁县可稽历代县衙官吏人数为;
   唐,有县令6人,县尉1人。
   南唐,仅载主薄1人。职官数因旧志失载无考。
   宋,有知县78人,县丞322人,主薄23人,县尉41人。
   元,有达鲁花赤12人,州尹10人,县尹6人,同知12人,判官7人,县丞6人,教授6人,训导2人,主薄4人,县尉6人。
   明,有知州3人,同知1人,判官1人,知县71人,县丞65人,教谕58人,训导75人,主薄40人,典史50人,巡检38人。
  清,有知县88人,县丞30人,教谕26人,训导29人,典史36人;景德镇同知有107人(从乾隆八年起至道光十二年),巡检31人,都司工6人,守备10人,把总24人,外委把总13人,额外外委10人。
   另据其他资料,清代漏载道光时县令12人,咸丰三年(1853年)以后有14人,同治二年至十年(1863-1871年)有10人,光绪七年至三十四年(1881-1908)有4人,宣统元年1人。
   此外,尚有书院山长,旧志列载元代8人,明代2人,清代33人。
  民国2年(1913年)2月,根据大总统孙中山颁发的划一地方行政官厅组织和县制的命令、省政事部《江西暂行地方官制草案》的指令,浮梁县组成县知事公署。设县知事]人。县知事直接受省署指挥,具体处理本县一切事务,在所辖境内有执行法律、发布命令、召集县议会及解散停止之权。根据地方事务的具体情况,浮梁县知事公署内设各课(科)佐治;有民事课,掌管自治、礼制、营缮、禁烟、民团等事宜;有业务课,掌管教育、行政事宜;有警务课,掌管巡警、户籍、卫生、消防等事宜;有实业课,掌管农工商及交通事宜;有财政课,掌管田赋捐税、会计出纳、清理官业公产公款、预算报告及募集公债等事宜;警务课设警务长1人,其余各课均设课长1人、课员1人,各课佐治人员由县知事委用。
  民国16年(1927年),县政府设县长1人,兼任县保安处长。县长在省政府及专员公署指挥监督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在不违背中央及省之法令范围内,可发布命令,并可制定本县中行规则。内设社会科、合作指导室、会计室、统计室、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以后又陆续增设厂县田赋粮食管理处、经征处(县税务稽征处》、县公款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公安局掌管户籍、警卫、消防、防疫、-卫生、救灾及保护森林、渔猎等事项;财政局掌管征税、募捐、管理公产及其它地方财政事项;建设局掌管土地、农矿、森林、水利、道路、桥梁、工程、劳工、公营业及其它公共事业;教育局掌管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公园及其它文化社会事业;县田赋粮食管理处由县长兼处长,负责全县粮食征收调配,并在各乡(镇)设办事处,办理直接征收及仓储等事宜;县经征处是唯一的税务机关,以后将县经征处扩大为县税务稽征处,仍由县长兼处长;社会科负责救济、限价、劳资纠纷等;合作指导室负责全县的合作事业,统计室则专管统计事务。
   民国20年浮梁县政府行政系统示意图
   县政府
  民国23年(1934)以后,国民政府强化县政府组织,除保留公安局外,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先后裁局改科。内设机构职权扩大,分设第一、二、三科,一科主管[屯政、警政、社会事务;二科主管财政、税务、公款产业;;:三科主管教育、建设、合作,交通。28年(1939)起实施新县制,县政府一、二、三科依次改为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后又增设建设科、军事科、社会科、会计室、合作指导室、统计室、户政室等。
   民国时期浮梁县历任县行政长官,已收集者共35人,其中I勺民国元年至15年(1912-1926年)称县知事,15年11月后称县长。
  县知事,民国元年3月王明德,10月后桂汝丹,3年7月陈安接任,7年11月韩兆鸿,10年2月尹继明,10年5月袁延I蝴,11年10月何心澄,13年刘棠,14年邵贤南,15年1月梅钦光。15年11月,北伐军至镇,由罔民革命军独立第二师师长贺耀祖委派舒兆熊任县长(此为一说)。以后的县长是:16年5月傅绍禹、6月林抚民、8丹周钦贤;17年3月吴希白(暂代),8月黄冠五、18年9月夏时、11月李厥德;19年12月王道隆;20年4月彭葆仁;21年9月王开元;22年2月彭逵、11月黄宗汉;23年7月柯开云;24年1月阎模楷、9月酆景福(专署专员)兼任;26年6月屠孝鸿;32年9月王伯恭(后因案停职);33年8月喻清海(三天后辞职)、8月由刘一燕代职、9月1日邓子超(专署专员)兼任;33年9月计诚;35年4月屠孝鸿;37年冯琦(专署专员)兼任;38年2月章浩若。
  县以下设区、乡、保、甲。民国18年(1929年),浮梁县已设区。24年(公元1935年)3月,全县进一步分区设署,根据县辖境面积、地形、户口、交通、经济状况、居民习俗等,全县划为6个区和22个乡(镇)。
  区设区长1人,另有区员若干人。区长秉承县长之命,办理下列事项:监督指挥所属区员、保甲、壮丁队、“剿共”义勇队人员执行其职能;按照保甲条例、民团整理条例、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及其他民众组织的规定,组织训练区内民众;调查报告区内各种情况;依照农村合作社条例,指导社务业务;指导区内小学及民众教育事业;监督指导农林水利改进;辅助县长执行区内户口调查、土地清丈、工役分配和其他卫生公安交通等一切应办的县政。
  民国27年(1938年)8月,根据江西省政府“改善区乡(镇)组织方案”,浮梁县辖各区均设置了区指导员一职,区指导员承区长之命,指导各乡镇并协助乡(镇)公所组织训练民众。
  民国32年(1943年),改全县六区为臧湾、储田两区,林拂日、周新华和陈修来、王若美先后分别担任两区区长。37年(1948年),又改臧湾、储田两区为浮北区、浮东区,王起、林春和分别任两区区长。
  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始于21年(1932年),以前叫都、图、甲。保甲表面着重于御寇、自卫等事,其主要目的则在于围剿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红军和游击队。24年(1935年)7月,国民党当局为实施对革命根据地的围剿,曾将江西、湖南等省列为“剿匪”区,还颁布了《修正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进一步强化保甲制度。据此,浮梁县政府在分区设署的同时,将辖境内所有的民户编甲组保。保甲的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甲长由本甲内户长公推;保长由本保内各甲长公推。保长的主要职责是受乡(镇)长的指挥监督,负责维持保内秩序安宁等。保甲内各户,至少五户共具联保连坐契约,声明各户相互监视,绝无通“匪”或纵“匪”之事,如有违犯者,应即检举密报加以惩办,各户也须负连坐之责等;至30年(1941年),浮梁全县4镇18乡,计设保228个,甲1857个。除民国16年至18年(1927—1929年),景德镇曾有市的建制外,均为浮梁县辖镇。民国前,由浮梁县丞驻镇治理,其职权是维持治安、缉捕盗窃,在都、图制时,景德镇称镇市都,浮梁县知县对景德镇的治理,主要采取巡视理事的方式,并在景德镇设有一个固定公馆,专为知县来镇理事住宿等用。24年(1935年)3月,景德镇分为4个镇,即第一镇、第二镇、第:镇、第四镇。33年,4镇合而为一,设镇公所为办事机构,镇设镇长1人。
   历任镇长,33年至34年(1944—1945年)4月为周礼,34年(1945年)4月—10月为盛世,10月—35年(1946年)为黄登洲,35年至38年(1946—1949年)2月为胥拔群,38年(1949年)2月9日—2l日为喻俊,38年(1949年)2月—4月为方剑飞。
  景德镇市政府,用“景德镇市”冠称的机构,最早见于民国15年(1926年),系国共合作的“中国国民党景德镇市党部”。16年(1927年)1月,江西省政府委派张田民到景德镇筹组景德镇市行政公署,设景德镇市政委员会,张田民任市长。4月,由王尹西接替。但到7月,发生“都(昌)乐(平)械斗”事件,市行政公署被撤销。17年(1928年)初,成立景德镇市政府,省政府派平宝善为市长。18年(1929年)上半年,平宝善调任九江市市长,省政府未派人来继任,景德镇市的建制因此撤销,复为浮梁县辖镇。
   第三节江西省第五行政区专员公署
  民国20年(公元1931年)地方行政恢复为省、区、县三级制,于21年(1932年)元月,江西全省划为13个行政区,每区均设行政长官,以后改称行政督察专员,第五行政区辖鄱阳、浮梁、乐平、德兴、万年、余干6县,行政区专署驻鄱阳。
  民国24年(1935年)4月,全省13个行政区合并为8个行政区,区设行政督察专员。第五行政区辖浮梁、婺源、德兴、乐平、鄱阳、都昌、彭泽、湖口、九江、星子、德安、瑞昌共12个县。
  民国24年(1935年)9月,第五行政区专署自鄱阳移驻浮梁景德镇。此后,全省行政区增设为11个区,浮梁县仍属第五行政区。31年(1942年)8月,全省又改划为9个行政区,第五行政区专署仍驻浮梁景德镇。
  行政区长官(行政督察专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所辖各县政务,审核批准或转报呈请任免县长所遴选的政府人员,督率各县对红军游击队的“围剿”等。
   表5-1江西第五行政区历任行政督察专员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