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建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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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14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城建资金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2
页码: 248—249
摘要: 民国时期,修建街道、桥梁、下水道和清扫街巷里弄等公益事业资金,一般由县政府组织向社会派捐,主要由商会认捐,其次是沿街居民住户认捐,名曰“街捐”、“河捐”、“沟捐”等。也有采取无偿劳役的方式,如民国初年组织辟建莲花塘风景区及新邑公园时,其土建工程,用在押犯人服役完成。
关键词: 城市建设 资金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修建街道、桥梁、下水道和清扫街巷里弄等公益事业资金,一般由县政府组织向社会派捐,主要由商会认捐,其次是沿街居民住户认捐,名曰“街捐”、“河捐”、“沟捐”等。也有采取无偿劳役的方式,如民国初年组织辟建莲花塘风景区及新邑公园时,其土建工程,用在押犯人服役完成。
  解放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渠道有工商利润提成、公共事业附加、工商税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此外还有国家投资、省、市专项拨款或贷款。对于重点市政建设工程,除市财政拨款外,还有省财政拨款。
  1950年3月,全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从工商利润中提取5%,作为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建设经费。后来,为安置工人就业,城市建设主要是采取以工代赈形式,这一办法一直沿用到1956年。
  1953年起,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由市财政拨款。1963年,开始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从自来水费、电费和公共汽车票价三项公用事业收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城市建设维护。1982年,景德镇市被列为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工商利润提取增加到5%,扩大了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
  1985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城市建设资金来源有重大调整,设立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废止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工商税附加1%和国拨城市维护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仍继续征收。
  此外,还提倡“人民城市人民建”,在一些大、中型市政工程建设中,发动企事业单位集资和市民义务劳动。如50年代的人民广场建设、60年代的昌江大桥工程、70年代的沿江东路护坡和广场北路工程、80年代的瓷都大道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都有许多企事业单位集资、捐款和市民参与义务建设。
  现行的城市建设资金来源总结构体系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国家投资(偏贷款);国家和地方专项拨款更新改造资金;社会集资、捐款、义务劳动;城建事业单位抵支收入;城市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收支);调整价格;公交行业优惠政策;环卫设施有偿服务。
  民国时期,城市建设资金直接由县长掌管,但无论是“街捐”、“河捐”、还是“沟捐”,多为少数官僚和经办者中饱私囊,实际用于城市建设的则寥寥无几。1953年后,城市建设资金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实行计划经济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计划向城建部门拨付资金和负责审查城建部门财务年终决算。在城市建设计划资金使用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约占62%,正常经费约占30%,城市绿化经费约占3%,城市规划及其他经费约占5%。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除主要用于城建部门外,还用于公安部门的消防设施构置与维护、教育部门的城市中小学校舍修膳补贴、房管部门的城市居民危房改造和环保部门的城市环境保护等经费开支。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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