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市规划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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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1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城市规划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2
页码: 247—248
摘要: 民国时期,景德镇仅有少数的房地产归政府部门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景德镇市的城市建设实行统广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各种工程的新建或扩建,均由市城建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关键词: 城市建设 城市规划

内容

民国时期,景德镇仅有少数的房地产归政府部门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景德镇市的城市建设实行统广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各种工程的新建或扩建,均由市城建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均由城建部门统一管理。其中城区土地使用,由城建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确定建筑位置和用地范围,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由城建部门审批划拨建设用地。规划区内的农田土地,在城市建设尚未征用之前,仍由农民耕种使用,在城市建设需要征用时,本着合理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安排。凡占用城区土地或征用农田土地,建设单位将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地形位置图、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申请等有关文件,报送城建部门,经城建部门审核并下达建设用地规划文件后,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对于重大的建设项目和临街公共建筑位置的选定,以及影响环境保护、涉及公共卫生管理等建设工程,还需经有关部门会审后,再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模和建成区面积逐步扩大。1952年城市行政区面积为93.524平方公里,城市人口为10.83万,城市建成区面积约5平方公里。到1985年城市行政区面积为124平方公里,城市人口为28.9万,城市建成区面积为25平方公里。
   表4-21952—1985年景德镇市城市建设用地情况表
  建筑管理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无论是新建、扩建、改建,还是在院内、院外、地上、地下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其设计图都必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城建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筑施工。这一管理规定从1956年开始逐步实行,并在八十年代得到进一步完善。
  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城市建筑管理工作虽有总体规划作为依据,但没有详细规划,因此,当时仅对工业布局和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的红线有所要求,而对建筑的密度、造形等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技术标准。
  从70年代末开始,制定新的城市总体规划和部分区段的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区域功能和自然条件制定详细规划,确定各种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位置、地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层次、面积以及与周围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市中心区域和主要道路的临街建筑,严格控制在道路规划红线以外,建筑楼层一般要求在五层以上,并根据建筑规模、类别,做到造型美观、高低有致、门面新颖、颜色协调,大型公共建筑门前必须宽敞,并设置停车场。城市居民在里弄新建、改建、维修私房,原规定二层以下的,由所在区的城建局管理,现已改由市城建局统一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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