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景德镇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420020230001111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地方法规 |
分类号: | C923 |
页数: | 3 |
页码: | 221—223 |
摘要: | 景德镇市地方计划生育政策及具体规定,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鼓励晚婚晚育1974年起,规定晚婚年龄为: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城市男满26周岁,女满24周岁。1984年起,晚婚年龄为: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者。晚育年龄为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对初婚夫妇实行晚婚者,干部职工各增婚假十五天,并优先安排结婚用房;实行晚育者,延长产假三十四天,假期工资照发。 |
关键词: | 地方法规 计划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