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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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11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地方法规
分类号: C923
页数: 3
页码: 221—223
摘要: 景德镇市地方计划生育政策及具体规定,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鼓励晚婚晚育1974年起,规定晚婚年龄为: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城市男满26周岁,女满24周岁。1984年起,晚婚年龄为: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者。晚育年龄为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对初婚夫妇实行晚婚者,干部职工各增婚假十五天,并优先安排结婚用房;实行晚育者,延长产假三十四天,假期工资照发。
关键词: 地方法规 计划生育

内容

景德镇市地方计划生育政策及具体规定,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鼓励晚婚晚育1974年起,规定晚婚年龄为: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城市男满26周岁,女满24周岁。1984年起,晚婚年龄为: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者。晚育年龄为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对初婚夫妇实行晚婚者,干部职工各增婚假十五天,并优先安排结婚用房;实行晚育者,延长产假三十四天,假期工资照发。
  限制多胎生育1979年起,允许间隔三年后生育第二胎,但限制第三胎生育。对经过耐心教育,仍生育第3个或3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采取下列措施:1.生育、住院、医药等一切费用自理。2.超生子女在14周岁以内,不发粮油布和副产品供应票证。3.3年内夫妇双方不能参加评模、评奖、调资,不能提干、晋级、入团、入党,情节严重影响坏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团纪、党纪处分。4.对干部、职工分别征收夫妇工资的10%为多子女费,农村分别征收夫妇双方10%的劳动工分。从超生子女出生之日起至14周岁止。5.超生子女在14周岁内的口粮,非农业人口者,按议价粮供应,农业人口者,按国家粮食超购加价计算,超生子女不能参加各种实物分配,不给自留地。6.因子女过多造成的生活困难、住房等,不能给福利补助。7.征收多子女费,按每超过1个孩子征收双方各10%工资或工分,计算第4个孩子征收20%…-依此类推。
  1981年起,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2胎,坚决杜绝3胎。凡生育第3胎者,除执行1979年有关规定,如一切生育费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记产假工分等外,还规定取消一次调资晋级资格。
  1984年起,规定强生3胎和3胎以上者、夫妇双方各降低两级工资,3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提职、晋升。农村中强生2胎者,除不划给责任田、自留地外,并征收1000元以上的超生费。
  严格控制第二胎生育1981年起,对生育第二胎作了规定和限制。生育计划外2胎的,采取下列限制措施:①取消有关的福利待遇,产假不发工资,不记工分,不享受困难补助。②两年内不评奖、不参加评模和调资。③对夫妇双方分别征收每月工资10%(农村分别征收10N15%的工分)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时间自怀孕之日起到小孩满3周岁止。
  同时对生育2胎也作了若干规定:如生育间隔在3年以上,而且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多年未生育,1979年10月前抱养一个孩子,以后怀孕生育的;农村男到女家落户的。
  1984年起,对生育二胎又重新作了规定:凡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间隔4年可生育2胎,即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婚后五年未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壮族除外)的。
  农村中除按城市规定,间隔4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生育2胎:即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姐妹数人的只照顾一个);一家兄弟两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的;两代单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只有一个女孩的。
  对超生2胎的限制:凡干部、职工强生2胎的,孕产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及补贴,夫妇双方各降低…级工资,一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提职、晋升。农村中强生2胎者,除不划给责任田、自留地外,并一次性征收500元以上的超生费。
  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79年10月起:对终生只生一个孩子,采取了有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给予奖励;①发给《独生子女证》,凭证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4元;农村社员每月由生产队记保健工分40分。保健自领证之日起,发至小孩14周岁止;②医疗保健单位应将独生子女列为重点保健对象,每年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患病时优先就诊,优先住院;③城镇安排住房时,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可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面积,并优先照顾;④子女符合入托、人学、招工、招生条件下应优先照顾;⑤夫妇年老退休时,男女双方按退休条例加发百分之五退休工资(按100%发退休金的不另增加)。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力者除按当地有关规定外,每月补助生活费3—5元。还有的单位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发给一次性奖金几十元。1984年起,取消了第五条和一次性奖金。
  限制早婚和非婚生育1979年规定对坚持早婚者,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在三年内夫妇双方不能评模、评奖、调资、不能提干、晋级、入团、入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团纪、党纪处分;学生结婚开除学籍,学徒结婚延长学徒期两年或开除工籍。对早婚生育或未婚生育者,按当时关于强生3胎的有关规定处理。1981年起,对未办理结婚手续和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怀孕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坚持生育者,参照当时强生第二胎的有关规定处理。
  1984年起,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者,处以男女双方基本工资20%的罚金,直到女方满21周岁;农民罚款500元以上。对非婚生育者,干部职工产假停发工资,一切生育费用自理,并从小孩出生之日起,在一年内处以男女双方基本工资10%的罚金;农民非婚生育罚款100元。
   落实节育措施1975年起,规定施行节育手术的医药费用免费。农村社员女扎手术假休1个月,补助10—15元;上环休假4天,人流休假15天,补助3—5元。男扎休假7天,补助3元,休假期工分照记。另外,对落实节育措施者还发给猪肉、红糖等营养品。
  1979年起,规定男扎休息10天,女扎休息30天(农村女扎休息40天),给予营养补助20—30元。结扎后,因孩子严重残疾或死亡,夫妇要求再生育者,凭单位证明给予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1983年5月起,规定对已生育一胎的育龄妇女一律上环。对已生2胎的育龄妇女男女双方必须有一方结扎,重点对象是40周岁以下已生第二胎的育龄妇女,不论采取哪一种节育措施(包括上环),一律都要结扎。对40周岁以上的育龄妇女,自1984年1月1日以来曾经做过人流、引产、小产或生过第2胎及2胎以上的,也一律进行结扎。不论何种情况,凡属于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一律采取补救措施。
  1984年8月起,规定①已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应上环,如上环不适应,也可改用其他节育措施,同时应与单位签订不再生育的合同(已领《独生子女证》者除外)。②已有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要求落实永久性节育措施。对年龄偏大、孩子较大,采取其它避孕措施多年有效,或双方都有手术禁忌症等情况的夫妇经群众讨论、单位同意可不做结扎,但必须签订合同,保证不再生育。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已婚育龄夫妇,双方应有一方做结扎手术。即1981年4月以后生过2胎的(第一胎明显残废者除外);1979年1月1日以后生过3胎或3胎以上的;1984年1月1日以来做过引产的;现在怀3胎或3胎以上的;今后生育2胎或2胎以上的(第1胎明显残废者除外)。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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