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景德镇市教育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420020230000970 |
颗粒名称: | 五、管理体制 |
分类号: | G471 |
页数: | 3 |
页码: | 49—51 |
摘要: | 民国时期,公私立中学创办,均需向省教育厅具拟计划呈报,经核准由省报中央教育部备案。私立学校设校董会,对外为代表学校法人,对内经营校产,筹集资金,审核预决算,确定校长人选等。县(市)立中学的教员,由学校具应聘人员履历,呈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具聘。遇特殊情况,校长可以解聘。私立学校教员的聘任由校董会核准;校长具聘。学校行政组织设置,景德镇立中学校长一人,下设教导、训育、事务主任各一人;有会计、书记员、事务员等四人。四十年代的中学另设宿舍主任。各类主任皆由专任教员兼任。教师定员,一般按每班二人核定,私立学校略多于公立。民国28年(1939)创立的浮梁县立中学,始在班级中实行级任导师制。 |
关键词: | 教育志 基础教育 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