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景德镇市教育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420020230000963 |
颗粒名称: | 五、管理体制 |
分类号: | G471 |
页数: | 3 |
页码: | 32—33 |
摘要: | 民国初期,公立高等小学(完小),由县设立,呈省教育厅核准;初级小学由乡镇设立,县政府核准。三十年代之后,高(完)小设立由县核准即可。公立小学的校长和教员,初由县政府委任(校长报省教育厅备案),之后,教员改由校长聘任(报县备案)。对各类小学的校长、总务主任、教导主任、教师都有明确的学历、资历要求;实行聘任制后,应聘的教员须经县政府检定合格。1934年之后,浮梁县六个区先后建有县立区中心小学,负责视察辅导本区所辖各级小学,办理民众训练,并协助区署办理教育行政事务。区中心小学有高小一班者,设校长1人,教员兼教导主任1人。高小每增一班加教员1人;初小每班设1教员,校长皆由教员兼任。三十年,代在小学各班设级任导师,指导学生行为品德和管理学生生活。私立小学(含教会办的小学),由校董会管理,校董会的职权是:学校设立或停办,经费筹措,校产保管,校长任免等。校内管理、教师聘任等则由校长负责。私立小学报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案。在管理上与公立相同,员生比例略高于公立。县立、乡镇立、私立小学教育教学皆由县教育行政指挥监督、受县督学指导。 |
关键词: | 教育志 基础教育 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