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景德镇市教育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420020230000960 |
颗粒名称: | 二、学制 |
分类号: | G522.2 |
页数: | 2 |
页码: | 28—29 |
摘要: | 清末小学堂,初小学制五年,高小四年。辛亥革命后,初小改四年,高小三年。小学初创时期,学生入学时年龄均较大,多数已在私塾读过几年。竟成小学创办时,不分高等初等,先入“补习班”,一年后根据学业成绩按“四三制”分至相应年级。民国4年(1915)后,城市部分小学附设“职业补习班”,招初小毕业生,学制为二年。民国13年(1924)起,高小学制从五级起改为二年制,即小学实行“四二制”。民国23年(1934)推行保学,定六至十足岁为初小适龄儿童,初小仍为四年。规定十岁以上至十五岁的超龄儿童读初小,学制变通为一至二年。民国时期,定六周岁为小学入学年龄,秋季始业。实际入学年龄不限。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规定在校学生缓征入伍,为躲壮丁,小学生中常有成人。鉴于春季入学向为社会习俗,多数学校办有春季班,学生成班人数都较少。 |
关键词: | 教育志 基础教育 小学学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