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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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0407
颗粒名称: 地名管理条例
分类号: D623
页数: 1
页码: 670
摘要: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关键词: 地名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内容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名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t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知识出处

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名志

《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名志》

出版者:安徽新华印刷厂

《景德镇市地名志》它是景德镇市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名专著,也是景德镇市人民的一件大事,我们祝贺它的诞生。 这部专著是根据国务院、中国地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江西省市、县《地名志》编辑大纲”的要求编纂而成的。《景德镇市地名志》是一部具有法定性的地名典籍。这部志书,同时又是一部从地名角度介绍景德镇市的资料书,全书共收入了各类地4403条计100多万字,分为综述、政区与居民地、行政企事业单位、重要人工、建筑、自然地理实体、纪念地与名胜古迹、附录等七大部份。并配有各类地名图48幅,彩色和单色照片120余帧,内容丰富,翔实。对古今重要地名的由来含义、历史现状及其演变,作了较详尽的介绍。为了反映景德镇市的特点,对陶瓷考古、经济研究、游览观光等三个方面,作了较多的叙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景德镇市的政治、经济、历史、地理,文化教育、风俗、民情概况。它的出版,有助于社会各方面人士准确地了解景德镇市的地理特征,历史状况,自然风貌,为我国军事、公安、民政、邮电、城建、交通、新闻出版、科研教育、旅游外事等部门和人民群众日常交往提供准确的地名资料,从而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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