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编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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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略》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0177
颗粒名称: 第十一编 政法
分类号: D912.11
页数: 7
页码: 167-173
摘要: 民国初期,江西省会南昌建立警察厅,各商埠建警察局,各县设警察所。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浮梁县成立了警察左、右两个分驻所,今珠山路以北为警察左分驻所,南为警察右分驻所。
关键词: 行政程序 政法组织

内容

民国初期,江西省会南昌建立警察厅,各商埠建警察局,各县设警察所。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浮梁县成立了警察左、右两个分驻所,今珠山路以北为警察左分驻所,南为警察右分驻所。
  民国十三年(1924年),成立景德镇警察局,设在龙珠阁。民国十六年(1927年),警察局改为景德镇市公安局。1929年3月,撤销市建制,景德镇市公安局改为浮梁县公安局。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起,又改为浮梁县警察局,直至1949年解放时止。
  1949年4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景德镇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部,接管了浮梁县警察局。6月6日,分别成立浮梁县公安局和景德镇市公安局。景德镇市成立南市区、北市区、中市区三个公安分局。
  1959年3月,浮梁县公安局与景德镇市公安局合署办公。次年县制撤销,仅有市公安局,并在鹅湖设立了公安分局,至1964年撤销。“文化大革命”期间,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景德镇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先后分别由市人民武装部、驻市中国人民解放军6300部队、6041部队对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4月,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后,改名为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保卫部。
  1972年1月,分别成立景东、景西、景南、景北四个区保卫部。次年1月,改名为公安分局。同年1月27日,涌山派出所晋为涌山公安分局。1980年5月,四个区公安分局分别改名为鹅湖、昌江、蛟潭、珠山公安分局。
  景德镇解放前的政治情况比较复杂。国民党在镇设立的政治、军事机关有江西省第五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保安司令部公署、浮梁县政府、县党部、三青团区队部、戒严司令部、浮梁县保安团、团管区、自卫队、浮梁县警察局等;驻镇的军统、中统特务组织有政工队、侦缉队、冬防办事处等。社会治安状况也很混乱,据有关资料记载,景德镇有鸦片烟馆270余家,鸦片瘾民千余人;妓院30余家,公开进行娼妓活动;赌博盛行,沿河路一带公开设有掷骰子、压宝、摸彩、翻块牌等形式的赌博场所多处;巫婆神汉则利用迷信骗取钱财,甚至误伤人命。工商界则分为都帮、’徽帮、杂帮三大帮派。这些帮派的头子互相倾轧,搞得工商界不得安宁。外国人在镇上设有“圣公会”、“内地会”、“卫理公会”、“天主堂”、“圣母堂”、“耶稣堂”、“福音堂”等教会,有的外国神职人员借机愚弄欺压人民,榨取钱财。此外,还有青帮、红帮、流氓地痞等,他们横行乡里,鱼肉人民。各种会道门也趁机活动,其中主要的反动会道门有“同善社”、“一贯道”、“大刀会”等。他们各自与当地土豪劣绅勾结,进行反革命活动。尤为严重的是武装土匪,四出骚扰。浮北山区有以张洪太为首的土匪,浮东有以朱宗海为首的土匪,他们经常出没交通要道拦路抢劫,夜入民宅绑票索钱,搞得民无宁日,人心惶惶。青帮头子刘惠甫,以在市区开设“庆丰”油盐店为掩护,实是坐地分赃的大匪首,他豢养蔡金标等人,经常头戴礼帽,身着长袍,腰藏短枪,专门在金竹山的曹村译一带,打劫过往的商人和百姓。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安机关担负着改造旧社会,建立新的治安秩序,保卫新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任。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的公安工作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初步建立与健全了治安管理、户政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以及水上管理。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建立了基层治保组织,在市区分别建立了石狮埠、苏家弄、麻石弄、太白园等派出所,具体实施所辖地区内的户籍和治安管理。
  在剿匪反霸运动中,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先后歼灭了在浮梁境内活动的土匪7股。毙、伤122人,活捉了匪首朱宗海、王老七、殷老二、龚老三、张老小(即张宝元)等多人,缴获各种枪支400余枝。1949年10月29日,在峙滩召开了有2,500多名群众参加的斗争大会,斗争和处决了浮梁县最大的恶霸地主姚以南。1950年5月,破获了“同善会”阴谋暴乱组织的“大中华保民救国军”反革命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依法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份子、地主、恶霸。在城乡开展了禁烟、禁赌、取缔娼妓活动。颁布了相应的布告,建立起新的社会秩序。
  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首先捍卫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顺利进行,开展了打击不法粮商以及惯盗、诈骗、流氓等刑事犯罪的斗争。1954年4月根据全国第六次和全省第十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深挖国民党潜伏特务组织,先后破获了汤俊扬、邓善保等中统潜伏特务和以李幕平为首的“国民党中改会”潜伏特务组织。1955年7月,开展内部肃反,依法逮捕了一批隐藏在国家机关内部的敌、特份子,从而进一步纯洁了队伍。在同现行反革命份子斗争中,先后破获了“中国民主党”、”皖赣边区指挥部第二游击支队”、“中国为公党”、“中国国民救中会”等反革命组织。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行反革命路线,“公、检、法”机关被“砸烂”,所谓的“群众组织”代替了人民民主专政。他们搞什么“群众专政”,私设公堂,刑讯逼供。广大公安干警则被下放农村劳动,一时社会秩序混乱。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尤其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安工作出现了崭新面貌,被停止多年的公安基层工作得到了加强。随着党的工作重点转移,通过落实党的各项政策,拨乱反正,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治安责任承包,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等工作,社会治安有了好转。
  近几年来,广大公安干警依靠群众,破获了一些重大案件,如国营740厂汪康盗窃自动步枪4支、手榴弹26枚、子弹300多发案;三名歹徒将陶瓷学院一女生捆绑进行轮奸案;陶瓷加工部富商弄仓库保管员余金全被杀案等要案。1979年4月,完成了四类份子摘帽工作。1983年8月,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部署,到1985年8月,连续进行了三个战役共十仗。摧毁了一大批犯罪团伙,惩处了一批害群之马,使社会治安有了明显好转。
  历年来,公安干警中,先后涌现出一些先进典型,如舍身救火,并保护自己佩带的枪枝不遭火焚而牺牲的市公安局二科侦察员郑水发烈士;为了救火而牺牲的消防战士徐根仔烈士,出席1959年全国公安战线英模代表大会的“抓扒手”能人陈传俊、胡昌枝。到1985年止,全市共有全国公安劳模2名,省市劳模9名;分别荣立一、二、三等功的集体16个、个人50人。
   二、险察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始称人民检察署,成立于1952年8月。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于同年11月依法改称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砸烂”,直到1978年5月,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恢复市人民检察院。次年7月,相继组建了昌江、珠山、鹅湖、蛟潭区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作,行使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部设立了四个业务科室。1986年又增设了控告申诉科。其中刑事检察科负责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经济检察科负责查处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等五种刑事案件;法纪检察科负责处理侵犯人身权利及渎职等16种案件;监所检察科负责对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法律监督。
  市人民检察机关自成立以后,针对不同时期的发案特点和规律,行使检察权。到1985年止,据不完全统计,共办理各类案件计人犯11,174名,其中:审查批准逮捕5,016名,审查起诉案件4,968名;自行侦查案件823名,打击劳改、劳动教养人员再犯罪367名。在自行办理的案件中,仅近年结案的116件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1.67万元,粮食4.9万公斤,木材440立方米。同时还受理群众来信、控告、申诉6,381件,接待群众来访3,996人(次),三类人员申诉665件。
  在人民检察署期间,建立了检察通讯员制度,参加司法改革,开展正规法制试点,并自行侦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5件。改称人民检察院后,从1955年3月1日开始接受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起诉案件任务,开展了侦查,一般监督和监所监督业务。到1965年止,共办理审查批捕、起诉和自行侦察和打击“两劳”人员犯罪案件,计人犯3,371名。
  市人民检察院重建以后,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检察权。首先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复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类刑事案件54件,72人。其中反革命案48件、66人;普通刑事案件6件、6人;已结案49件、63人,占应复查案件的97%。复查结果是:全错全纠13件、16人;部份错部份纠5件、5人;免予刑事处分1件、1人;摘帽1件、1人;维持原判29件、40人。通过复查和平反冤假错案,清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干扰破坏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体现了党的政策,增强了人民的团结,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1982年和1983年,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两个决定精神,积极开展了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在刑事检察方面,贯彻了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批准逮捕人犯3,661名,起诉3,713名。经济检察方面,立案侦查135件,202名。法纪检察立案38件、50名,监所检察共打击再犯罪案犯142名;受理三类人员的申诉502件;对监管、劳改场所进行全面、重点检察5次;经常、一般检察2,094次,为改进管教工作,向监所部门提出书面和口头建议100余次。近几年来,共受理群众控告、来信3,293件,接待群众来访1,984人次。
   三、法院
  1949年5月6日,军管会接管了浮梁地方法院,建立景德镇市地方法院,不久便改名景德镇市人民法院。同年8月,接管浮梁监所。同时,根据赣东北行署训令,市人民法院划归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浮梁专区司法工作,为各县上诉法院。1951年,为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民主改革,建立了市人民法庭,下设若干审判组。随着土改运动结束,法庭亦同时撤销。1952年4月,“三反”、“五反”运动开始,相继成立了“三反”、“五反”人民法庭。
  1953年6月,市人民法院的各项业务改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内部设置了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9年,浮梁县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分别在经公桥、鹅湖设立人民法院分院。1960年6月,成立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到1963年,两级法院分开办公,各司其职,都分别设有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6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两级法院工作遭到严重干扰。次年,由市军管会接管,审判职能由军管会取代。1972年10月,恢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组建了景南、景北两个区人民法院。1975年,又组建了景东、景西区人民法院。1980年,依次分别改名为昌江、珠山、鹅湖、蛟潭区人民法院。都分别设置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随着经济纠纷案件增多,1980年前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个区人民法院都增设了经济审判庭。
  建国初期,人民法院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配合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运动,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和反动党团骨干等五个方面的敌人进行了严厉镇压。1949年,为稳定人心,安定社会秩序,于7月16日处决了惯匪许福日,窝匪伍松林。到1952年先后镇压了9批反革命罪犯,处理反革命案303件,判处死刑66人。1951年后,配合郊区土地改革,深入发动群众,严厉打击了恶霸、特务、反革命份子和不法地主的破坏行为。在配合民主改革运动中,主要是镇压封建把头、特务、恶霸及地主反革命份子。清除反动的封建残余势力,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在“三反”、“五反”运动中,积极配合机关内部和街道处理了一大批贪污、盗窃案件,维护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对一些屡教不改的旧司法人员和堕落蜕化的坏份子,进行了清理。
  1949年至1952年,共处理刑、民案件3,655件,其中刑事1,813件,民事1,842件。1950年5月婚姻法公布到1952年底,共受理婚姻纠纷案773件,占受理民事案件1,645件的52%。
  1953年开始,国家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及时转到这两个方面。1954年,组织力量深入各厂、社、企业、市场进行调查,开展法纪宣传,建立巡回审判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和私营厂商、行商中的不法资本家反限制反改造的不法行为,给予打击。在配合市属机关开展“健全制度,厉行节约、严惩贪污、反对浪费”斗争中,严厉打击贪污、盗窃行为,保卫了国家的公共财产。同时,还配合公安部门,处理了一大批流氓、盗窃等刑事犯罪份子。
  1955年至1956年,我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新的阶段,残余的反革命份子趁机进行破坏,制造谣言,煽惑人心,组织暴乱。对此,法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之进行了严厉打击,依法审理了一批反革命案件。
  1959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全市获特赦人犯84名。
  1962年,对全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共建立调解委员会68个,委员638人。
  1964年,实行了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各类案件明显下降。全市受理刑事案件320件,民事案件407件,分别比1963年下降37%和30.5%,社会治安逐步趋向稳定。
  1972年10月,法院恢复行使原先的职能01977年,为贯彻落实全国第二次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精神,配合打击流窜犯,整顿社会治安,积极开展审判活动,分别在城乡召开了大中型宣判大会15次,判处罪犯143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实事求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集中主要力量,对有疑问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处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到1980年止,共复查855件(其中反革命案278件,普通刑事案556件,其他21件),纠正和改判了一批冤、假、错案,落实了党的政策。
  1979年至1982年,配合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份子,两级法院加强了刑事审判工作,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流氓集团、惯盗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份子,依法从重、从快进行了审理。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正确及时地处理了各类民事纠纷。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积极开展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到1985年8月,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311件,诉讼标的总额达561.74万元。保护了经经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同年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与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积极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对贪污、行贿受贿、盗窃、诈骗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份子,进行了从重打击。四年来,共审理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34件(其中贪污案53件,行贿受贿案10件,盗窃公共财物案31件,诈骗案18件,投机倒把案8件,其他案14件),为国家、集体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1983年8月,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指示下达后,集中审判力量,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和处决了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大盗窃集团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份子,特别是对危害最大,群众深恶痛绝的流氓集团给予了摧毁性打击。从1983年8月至1984年6月,共审理刑事案件926件,判处罪犯1,918人。为配合法制宣传,还召开宣判大会16次。
  在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份子的同时,加强了法制宣传工作,先后召开宣判大会29次。到1985年底,共审结刑事案件1,046件,判处人犯1,791人;审结民事案件2,222件;审结经济纠纷案件253件,争议标的总额为453万元。
   四、司法
   建国后,市人民政府曾设立过司法科,后改设在市人民法院内,不久便撤销了,司法行政工作,由市人民法院兼管。
  1980年11月,成立景德镇市司法局,下辖珠山、昌江、蛟潭、鹅湖四个区司法局,其主要任务是:加强社会主义法纪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纪观念;抓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以及法律顾问、律师和公证工作。到1985年止,全市共设法制宣传员3千人,作法制报告和讲授法律知识课共21场(次),听众达8千余人;举办全市性的法律咨询站4次,接待咨询群众万人以上;刊出法制宣传栏46期;编印各种法律宣传材料2.1万份:在各影剧院放映法纪宣传幻灯片320场(次)。
  人民调解曾被誉为“政法战线上的第一防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了破坏。1978年以后,得到恢复和加强。全市现有街道办事处10个,农村乡(场)镇32个,全部恢复和建立了人民调解领导小组;村民委员会有635个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478人。到1985年止,共调解各种民间纠纷23,392件;处理轻微刑事案件4,157件。促进了民间团结,避免了一些因矛盾激化可能发生的恶性案件。
  市法律顾问处1956年就已成立,并开展了法律咨询、出庭辩护、充当民事代理人和为群众代书诉讼状等业务。1957年反右时被撤销。1981年3月,恢复市法律顾问处。1986年,分别改为第一律师事务所和第二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5人,实习律师2人,兼职律师2人,特约律师1人。共受理刑事案件210件,充当民事代理人170件,代书各种法律文书147件,承担了6家工矿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建国后,市人民法院设立过公证处,并配有兼职公证员,时断时续地办理过公证业务。1956年以后,中止了这项工作。1981年3月,成立景德镇市公证处,现有公证员3名,助理公证员2名。到1985年止,共办理各种公证业务819件,其中经济合同32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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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志略

《景德镇市志略》

出版者: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本书概略地记述了景德镇市自然和社会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集古今为一卷,览百业于须臾”,反映了景德镇市的发展过程。这对于要全面了解景德镇的基本市情,对于要从过去的兴替中来探索今天的改革、开放,对于增强热爱乡土的瓷都意识等,无疑都是很有裨益的。景德镇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新平冶陶,始于汉世。”唐代进御瓷器已有“假玉器”之称。五代是瓷器普遍兴烧时期。宋代的青白瓷名扬天下。元代制瓷技术出现了新的变革。明清时期景德镇成为全国烧造瓷器的中心。这些从发掘的古窑遗址中足以证明。历史的进化,使景德镇在古代就成为中国四大名镇之一,成为当代的历史文化名城。景德镇古属浮梁,而浮梁农村又盛产茶叶,茶与瓷同为本地土特产品的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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