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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劳动工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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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邮电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350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劳动工资管理
分类号:
F632.4
页数:
20
页码:
166-18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景德镇市企业管理的劳动工资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编制定员、工资、生产奖励、劳保福利、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邮电局
工资管理
内容
一、编制定员
50年代初期,根据单位等级和以劳动定额查定方法确定编制定员人数。1951年4月,浮梁邮、电两局邮电合一,成立浮梁邮电局,省局核定为二类乙级局。局内设局长、副局长(兼秘书),局下设三股一室,即:市内电话(长途电信)股、邮政股、财务股、秘书室。市内电话(长途电信)股下设营业组、长途台、市话组、报务组;邮政股下设发行组、营业组、邮件组。1952年8月,省局核定浮梁局为四等局,机构设置:邮政股、电信股、发行股、财务股、秘书室。1953年9月,经省局批准浮梁邮电局改称为景德镇邮电局。1954年,省局核定景德镇局机构设置:邮政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发行组(设组长1人)、长途电信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市话组(设组长1人)。1955年,省局核定景德镇局为五等局,行政管理人员定5人(局长1人、副局长1人、经济员1人、会计员1人、总务员1人)。1957年,省局核定景德镇市局人员编制155人,其中:管理人员9人,生产辅助人员2人,生产人员142人,服务人员2人。1960年至1962年,市局邮电部门贯彻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制定了调整方案。职工人数由1960年底255人,调整为245人,精简10人,减少4.08%。1960年12月,省局核定精简后编制为244人,其中:管理人员15人、服务人员5人。1965年,在继续精简基础上,省局核定局人员编制为225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定员工作停止,邮电通信处于生产无定额,劳动无定员,出勤无考勤的混乱状况。
1980年4月,根据省局要求,景德镇市局结合单位实际,从4月下旬开始全面开展编制定员工作。在工作中,采取“四查”即:查各工种任务、查工时利用、查人员、查效率。按照1979年邮电部颁发的《邮电通信企业编制定员示范标准》进行全局测算,除发行采用1980年1季度业务量外,其他工种一律以1979年4季度业务量和年末机线设备量核算,于6月20日全面结束,报送省局审核。
1982年1月,市局成立人事教育科。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颁布《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市局对招收的新工人实行合同制。从1991年起,对技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实行合同制,从1994年起,对分配的退伍军人实行合同制。1991年5月,为加强邮电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局机构编制委员会要求,市局成立“景德镇市邮电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科室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教育科,具体负责机构编制的日常工作。同年5月,市局为贯彻省局编制定员工作要求,从5月25日开始,在全市邮电范围内开展“双定”工作,成立“双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挂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科,制订了“双定”工作安排。1992年8月,省局核定市局编制人数644人,其中:管理人员76人,服务人员13人,生产人员555人。1993年8月,省局经核定增加市局人员编制,增加后的人员编制人数713人,其中:管理人员88人,服务人员19人,生产人员606人。1995年8月——10月,根据部、省局对职工人数实行副增长的要求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按邮电部(1990)部颁定员标准及省局1991年、1993年修改后定员标准,开展全局编制定员测算工作,通过各工种业务量(设备量)测算结果:全局现有在编人数810人(不含第三产业41人),其中:生产人员655人,非生产人员155人(管理人员105人、服务人员50人)。全局定员核定人数798人,其中:生产人员688人,非生产人员110人(管理人员90人、服务人员20人)。共超编12人(生产人员缺编33人、非生产人员超编45人)。年末,市局根据各类人员测算结果,结合全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组织超编及富余人员分流到多种经营,按编制定员人数切实组织实施。
二、工资
解放初期,为保障邮电员工的基本生活,按解放前原职原薪三个月的实际所得平均工薪数目,每元折米八斤计算工薪。1949年12月起,省政府将《工薪标准试行办法改米为分的规定》,明确了每分均按各地煤、棉布、大米、食油、食盐五种实物市价计算。决定改米为分即改为按照平均每月实得工薪数目折分计算每元合二分半计发。
1951年6月,江西邮电管理局根据中南邮电管理局指示,实行中南大行政区规定的统一工薪制,自6月下半月起实行新工资分。将旧分值与公布区工资分值进行折合,每月分10日、25日两天发薪两次。1952年10月,邮电部门实行以工分制为主要形式的工资等级标准。1956年4月,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邮电部统一制定了邮电企业四等七级工资等级标准。工资标准分为:邮电企业领导人员、职员及勤杂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四个等级。
1959年10月,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规定了工人升级面不超过30%,职员、技术人员升级面不超过10%。全局有36人调资升级,占1957年前职工129人的27.9%,月增资197.50元,人均增资5.49元。
1963年8月,国家调整了部分职工工资。这次工资调整,全局有144人升级和定级,月增资945.88元,人均增资6.57元。
1971年7月,进行了低工资调整,景德镇邮、电两局对1957年前工作相似二、三级和1960年前工作相似二级、1966年前工作相似二级人员调整了工资,其中有25人升一级,5人升半级,按级差填平补齐67人,月增资374.00元,人均增资3.74元。
1977年10月,调整了部分职工工资。这次调资是粉碎“四人帮”以后,国家第一次给部分职工增加工资。调资对象是: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除此以外,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40%的比例调整工资。符合升级人员,升一级不足5元的可按5元增资,超过7元的按7元增资。全局有255人调整工资,占职工总数的67.64%,月增资1197.50元,人均增资4.69元。
1978年12月,对企业中工作成绩优异、贡献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调整了工资,调资面按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全局有8人升级,月增资57.50元,人均增资7.18元。
为推动全省邮电企业调资工作,省局于1979年12月21日至1980年元月30日组织全省各地、市局及部分县局工资干部在抚州地区临川县邮电局进行了调资试点。市局于1980年3月展开了调次工作,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择优升级。升级人员均按现任工种工资标准升一级级差,级差小于5元,可按5元增加。升级后,有附加工资的,应冲销附加工资,要通过增加工资逐步冲销完附加工资。全局有181人升级,占职工总数的46.65%,月增资1090.20元,冲销附加工资94.40元,冲销保留工资24.00元,实际月净增资971.80元,人均增资5.37元,从1979年10月1日起实行。
1983年10月,改革邮电企业的工资制度和调整职工工资。废除邮电企业四等七级的工资制度,实行“一条龙”的工资等级制,即生产人员工资标准和干部工资标准,实行八级工资制。全局有373人升级,靠、升级合计月增资3802.31元(其中:靠级340人,增资585.71元;升级368人,增资321.66元),人均增资10.19元。增资中,有123人冲销附加工资,冲销金额262.46元,有3人冲销保留工资,冲销金额28.70元,实际月净增资3511.15元,人均净增9.41元。
1985年7月,邮电企业套升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和调整工资地区类别。市局由四类地区调为五类地区。全局参加套改职工468人,月增资1077.42元;升级职工451人,月增资4600.00元,合计月增资5677.42元,冲销附加工资和粮贴共3.40元,实际月净增资5674.02元,人均增资12.13元。
1986年7月,国家调整了部分工资地区类别,市局由五类工资地区调为六类工资地区。全局职工有547人增加了地区类别工资,月增资848.50元,人均增资1.55元。1986年10月,对1983年底前工作的固定职工及1971年11月底前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人均1.80元的增资指标,给部分职工增加半级工资。全局有374人升半级,月增资2919.00元,人均增资7.80元。其中:有10人中层以上干部进入职务等级线,人均月增资7.60。
1987年7月,调整工资区类别,市局地区部分农村邮电支局(所)由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五类工资区提高到六类工资区执行。同年7月,实行浮动半级效益工资。全局职工有502人升级,月增资2961.00元,人均增资5.90元。自1988年1月起,省局对地市局实行《江西省邮电企业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挂钩浮动办法》,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比例为1∶0.65,挂钩指标为工资总额同全省业务总量的二分之一和本单位业务总量的十分之三及通信总额的十分之二挂钩。挂钩基础以1987年统计年报中业务总量、通信总量的实际完成数核定。
1989年10,根据部文件精神及全省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后工资总额增长情况,对在册职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行业工资或档案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标准工资。全局职工有576人经考核合格升级,月增资额7480.00元,人均增资12.98元。同年10月,实行一级邮电行业工资,全局职工有512人经考核合格升级,月增资额6590.00元,人均增资12.88元。
1990年1月,根据江西省邮电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情况及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局实行企业效益浮动工资。同时,适当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和离退休人员待遇。
1990年10月,根据部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邮电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工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内容:一是适当调整邮电企业各类人同临时最高工资等级标准;二是给职工纳入的一级或半级邮电行业工资改按档案工资管理;三是适当解决邮电企业新老职工工资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3%奖励晋级。按省局文件规定,经市局考核有26名职工晋升档案工资,月增资额219.00元;434人晋升邮电行业工资,月增资额4982.00元;36人晋升3%奖励晋级工资,月增资额252.00元,合计月增资5453.00元,人均增资10.99元。同年10月,给部分职工进行改定级、高定半级工资,全局职工经考核合格有64人改定级,月增资额489.00元;7人高定半级,月增资额35.00元,合计月增资524.00元,人均增资7.38元。
1991年1月,实行一级企业效益奖励工资。对在册职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经考核合格全局有595人升级,月增资额8622.00元,人均增资14.49元。
1991年10月,邮电部将“邮电行业工资”改名为“邮电行业效益工资”,取消本企业工资。今后邮电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按档案工资、邮电行业效益工资两个类别进行管理,其他工资性支出为各种津贴和生产奖金。按文件规定:将1989年10月1日实行的一级企业浮动工资从1991年10月1日起纳入邮电行业效益工资。对1991年9月底在册发工资但原未享受企业工资的人员,属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后:分配到邮电企业的转业干部、复退军人满半年后,也可纳入一级邮电行业效益工资。此外,对1991年9月底在册发工资的职工中符合考核升级范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从1991年10月1日起增加半级邮电行业效益工资。全局有564人升半级,月增资额4057.00元,人均增资7.19元。
1992年10月,对1992年9月30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文件规定经考核合格,胜任本职工作,表现好的职工升一级档案工资。全局职工有588人升级,月增资额8788.00元,人均增资14.94元。
1993年7月,邮电企业改革基本工资制,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全局职工符合实施范围经考核合格有582人进行了工改,月增资岗位工资28803.00元;技能工资22201.00元,岗位、技能工资两项合计月增资额51004.00元,人均增资87.64元。
1994年7月,调整了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实行新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全局有627人进行了套标,月增资额102773.00元,人均增资163.91元。
1995年12月,根据邮电部邮部(1995)776号文件规定,调整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对生产岗位工资标准每岗增加20元,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每岗增加30元;生产技能和管理、专业技能工资标准向上延升一级半。同时,调整了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中专毕业生1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9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210元;双学士学位毕业生230元;硕士学位毕业生250元;博士学位毕业生300元。学徒期第一年140元;第二年150元;第三年160元;熟练期14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165元。
全局有661名职工符合条件参加了调标和调整工资待遇、月增资额39579元,人均月增资59.87元。
三、生产奖励
解放以后,邮电部门为鼓励广大邮电干部、职工,调动工作、生产积极性、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上级下达各项计划和经济技术指标,促进邮电通信生产的发展,景德镇市局根据企业各个时期的生产特点和要求,制定完成通信质量和数量为主的奖励条件。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凡完成规定的任务,符合奖励条件,经考核评议,可以获得生产奖。对各生产班组和分支机构完成生产任务成绩显著,可获得集体奖。1956年,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制度,试行了生产奖励,对完成生产任务好的职工,按月评奖,以鼓励职工保持生产热情。1959年,实行政治条件和生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奖励制度。规定了以产量、质量、节约、安全等为主要评比条件,月评月奖,评奖面为70%,奖金额按三个等级发奖,其中:一等奖为7元,二等奖为5元,三等奖为3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对职工的生产奖励作为“奖金挂帅”,“物质刺激”进行批判。自1966年起,废除了综合奖励,改为“附加工资”每人每月2.70元。1978年11月,经省局批准,市局列为全省第二批试行奖励制度的单位。从1979年2月起,市局试行邮电企业生产奖励实施办法,将生产任务指标落实到科、班组、支局和个人进行三级考核,按月发奖。1984年,市局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指标为:业务收入、业务总量、业务支出、通信质量、安全生产等五项、采用百分座底,按月考核。1988年,生产奖改为月预支、月考核办法,每人每月按12元预支,采取百分计奖方式,按月考核。考核指标为:服务质量、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劳动纪律、通信质量等五项。其中:服务质量占20分,文明生产占20分,安全生产占25分,劳动纪律占20分,通信质量占15分。1989年,为深化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实行质量否决权,从元月起试行《PQC系数连乘全额工资浮动考核办法》。月全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生产奖金),主要考核指标为:交换量、业务收入,通信质量、全面质量管理、支出计划、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等6项。采用百分座底,按月考核,全额浮动,连乘PQC系数方法进行。工资总额以全局人均104元乘计奖人数之积为基数。同年7月,按照省局规定,实行了邮电企业在岗服务效益奖。1992年,市局修改月生产奖考核办法,考核指标为:业务总量、业务收入、通信质量、业务支出、全面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劳动出勤率等7项,月奖基数为人均25元。自1993年8月起,月生产奖基数调整为50元。1987年,市局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年初由局长与各生产科室分别对业务收入、业务总量二项指标进行承包,对通信质量、业务支出、安全生产三项为附加考核指标。年终,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随着通信生产的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1994年全局共发给职工奖金107.9万元,人均1700元,相当于5.4个月的标准工资。
四、劳保福利
从1951开始,景德镇市邮电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邮电系统规定的生活福利待遇,对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市邮电职工主要享受如下劳保福利待遇:
1、职工医疗待遇:职工疾病、工伤实行公费医疗。因工负伤住院时,膳食费和就医路费由企业负担。职工供养亲属的医药费由企业报销二分之一。市局自1985年起试行了医药费管理改革,坚持“大病保医、小病包干”的原则,制定出包干办法。职工因病位院,医药费用由企业报销,小病(不需住院)按下列标准包干使用:职工年龄在30周岁以内的,每人每月1元包干;31周岁至40周岁的,每人每月2元包干;41周岁至50周岁的,每人每月3元包干;5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4元包干(独生子女已办证的,每人每月2元包干,供养亲属每人每月1元包干)。1990年1月,职工包干医药费改按工龄计算包干使用:职工工龄按壹年3.10元核发,工龄每增1年,增加0.12元。工龄在35年以上,每月按9.50元核发包干(独生子女已办证每人每年36元包干,供养亲属每人每年18元包干)。1994年1月,市局修订了医药费管理办法,对小病包干医药费重新进行了调整。即:每5年工龄确定一个基数,工龄1—5年的基数为5元;6—10年的基数为7元;11—15年的基数为9元;16—20年的基数为11元;21—25年的基数为13元;26—30年的基数为15元;31—35年的基数为17元。各档均在基数的基础上按每增加工龄1年,增加月标准0.5元。计划外用工包干医药费月标准为4.5元。(独生子女已领证包干医药费月标准为7元,供养亲属每人月标准为4元)。1995年度,全局医药费开支28.1555万元。
2、职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企业发给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照供养直系亲属多少,按月发给死者生前标准工资的百分比。即:供养直系亲属1人,发给25%;供养2人,发给40%;供养3人及3人以上者,发给50%。
职工非因工死亡,企业发给平均工资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照供养直系亲属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者,按死者生前标准工资一次发给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工资。
自1984年起,国家对企业死亡职工待遇重新规定:除发当月工资外,发给丧葬补助费,因工死亡的发300元,非因工死亡的发200元。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因工死亡的发400元,非因工死亡的发300元,并根据家庭生活困难情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6至20元。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50元左右的丧葬补助费。1985年12月1日起,江西省政府对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重新规定:因工死亡丧葬费,发给300元,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补助费500元,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因工死亡后,按上述规定外,还需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每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标准如下:吃商品粮的人均不到25元的,可补足到25元;不吃商品粮的,人均不到18元的,可补足到18元(以上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但最多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如死者本人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可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因工死亡,由本单位组织正式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往返路费、住宿费,企业应予报销。1987年1月1日起,江西省政府对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又重新作了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丧葬费。
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400元,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均发给300元,节约部分归遗属,超支部分不报销。企业职工死亡后,对其直系亲属可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因工死亡的发给600元,非因工和因病死亡的,发给400元,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企业职工死亡后,企业可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困难大小,给予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但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因工死亡,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不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补助25元。非因工和因病死亡,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补助25元,不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系孤身一人者,可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元。
自1995年1月1日起,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待遇进行调整。
一、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为4个月的上年度当地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抚恤费为36个月的上年度当地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为6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200元。
因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费,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因工死亡,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非因工和因病死亡,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90元。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以上补助标准调整后,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现已出台的有关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发给物价和生活补贴的规定停止执行。
3、职工离、退休制度:从1951年起,国家规定:职工享受养老待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可退职养老。退职后,按其在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50——70%,付至死亡时止。1958年,国务院公布退休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高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都可以申请退休,按其工龄长短核发给退休费,领取本人工资的50——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时止。退休后,仍可享受公费医疗。1976年,恢复职工退休时,可以吸收其符合招收条件的子女一人顶替工作的规定(从1987年起,江西省停止实行职工退休后招收子女顶替的办法)。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下达后,退休费提高到60——100%。1981年,邮电部规定乡邮投递员可提前到55周岁退休。1987年,对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到55周岁退休,但必须从事该工种累计工作满10年,可按《暂行办法》第一第(二)项办理。职工中,凡于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均改为离休处理,享受离休待遇:即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工资,离休人员福利待遇不变。同年,江西省劳动局规定,对1971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享受固定职工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4、女职工生育待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56天,双生、难产70天,小产30天,怀孕期间的检查和分娩时的接生费由企业负担。从1988年9月起,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产假(女子24周岁以上生一胎)124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四术”假为:上环2天,女方结扎21天(男扎7天),人流14天,引产30天。上述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自1979年7月起,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4元(男、女双方各2元)。1990年7月,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增加为8元(男、女双方各4元)。1995年末全局已办独生子女证的180户,共发给计划生育费9484元。
5、休假待遇:1958年,国家实行探亲假规定:工人、职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同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其假期为:一年回家一次的,在家居住12天,另加旅途往返所需时间;二年回家一次的,在家居住24天,另加旅途往返所需时间;原为一年回家一次,因工作需要而两年回家一次的,在家居住26天,另加旅途往返时间。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企业支付。对已开除公职的人员,一律不能享受探亲假,正在受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和劳教中的人员,也不能享受探亲假。临时工、季节工、练习生、见习生、试用人员及在实习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在职人员在学习、实习的期间中,不能享受探亲假。1981年,国家对探亲假重新作了规定: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于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职工探配偶和未婚职工探父母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
自1991年5月起,邮电部印发《邮电企业单位职工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每年休假14天。同时,全国劳模、省级劳模、不论工作长短,均享受每年两周休假。职工受各种处分,当年不享受;留用察看的,察看期不享受。职工当年享受疗、休养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6、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邮电部制定了《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局为加强保险工作的管理,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办公室”,在银行设立了专户。全局当年参加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有624人,占职工总人数的99.68%(其中两名家在农村的单身职工不参加)。保险金的缴存比例分为八个档次,各档次补充保险金标准为:
职工工龄 每月(每年)的补充保险金额数
1—5年 2元(24元)
6—10年 4元(48元)
11—15年 6元(72元)
16—20年 9元(108元)
21—25年 12元(144元)
26—30年 15元(180元)
31—35年 18元(216元)
36年及以上22元 (264元)截止1995年末,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人数629人,保险金额482367元。
五、劳动保护
解放前,邮差走班只有一件背搭,前面有“中华邮政”四字,后面有“邮差”二字,标志着旧中国邮政,每天要背60斤邮件,步行几十里邮路,不论天睛下雨都得准时出班,劳动条件十分艰苦,没有劳保用品,连草鞋、草帽、斗笠、雨衣都要自己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重视职工的劳动保护。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邮电职工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不断提高,保护了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1951年8月,江西省邮电管理局下发了本年度《邮电外勤职工制服发放办法》,并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局必须严格执行。1952年,邮电部颁发了《邮电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市局根据部颁标准,给电力、电报机务员、载波机务员、线务员发防护制服,邮件分拣员发围裙、袖套,载波机务员发大褂。此外,对不同工种发手套、毛巾、雨伞、雨衣、胶鞋及安全帽、安全带、水壶等保护用品。给电力机务员还配备了胶鞋、胶皮围裙、胶手套公共备用。1963年9月,劳动部颁布试行《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了各行业可参照本标准制度执行。
1975年,省局根据邮电部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邮电职工工作制服发放范围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是直接从事生产工作的乡邮员、投递员、邮运员、接车员、邮件搬运员、押运员、送报员、机要投递员、押运员、国际营业员等每人每两年发给长、短工作制服各一套。其颜色除机要投递、押运员为兰纱卡外,其他一律为墨绿色。1978年5月,省局制定了《江西省邮电职工个人防护、护寒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暂行办法》。市局按省局规定,严格执行劳保用品的购置、发放、交旧换新等制度。1979年,市局从生产实际出发,给外勤工作中部分摩托车驾驶人员统一购置、统一加工每人发给皮毛夹克上衣和皮毛靴、毛皮手套。使用年限暂定为5年,工作岗位变动,办理移交。从根本上解决了摩托车驾驶人员冬天外出作业防寒保护。1988年,省局下发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并结合邮电部《劳动保护管理规定》等四个规章要求各局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条例》和《规定》对照检查,认真整改。自1988年起,市局工会每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定期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妇科检查,做到有病及早发现,及时治疗,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自1989年起,市局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对全局从事邮电有毒害工种的部分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工业卫生健康监护检查,健立工业卫生档案。通过健康监护检查,发现有毒害患者,及时下通知书进所就诊。此外,为及时了解对每年新入局职工健康状况,为分配工种时提供依据,对新入局职工每年集中到职防所进行一次健康检查。1991年5月,省局转发邮电部《邮电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对省局1989年印发》江西省邮电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放标准》废止。新的防护用品标准下发后,深受广大邮电职工欢迎。与过去标准相比,有很大提高,更符合邮电实际,体现了邮电部对邮电职工的关怀。1992年8月,市局所属新厂邮电支局电力柴油机房发电时,由于噪声强度大,噪声级在100DB以上,超过国家标准,给支局职工身心健康带来直接影响。同时还影响机房周围居民住户及附近的商店、机关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社会反映强烈。市局对此非常重视,在省局大力支持下,由市劳动保护学会、市职业病防所负责实施噪声改造。自8月初开始至9月底竣工,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完成了新厂支局油机房的噪声治理,经有关部门现场测评,在正常工作下噪声为66.5—68.5DB以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噪声治理后,保障了支局职工及周围居民住户、机关单位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工作。这项治理改造费用共3.8万元(其中:省局劳资处从技措经费中拨专款2万元)。
六、安全生产
50年代初期,安全生产由局长直接管理。1951年,浮梁局配备了人事管理干部,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1962年,市局成立了人事保卫科,配备了兼职干部,各生产班组设置了不脱产的安全员。1987年,市局成立安全委员会,有一名局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各生产科室成立领导小组。
解放后,景德镇市邮电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发出的“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指示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管理通信生产中,加强了安全宣传和教育、安全检查工作。全局45年来,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7起,其中:交通事故5起,死亡4人,轻伤7人。生产事故2起,触电死亡3人。1979年,根据邮电部《邮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市局在人事教育科配备了安全生产干部。
1980年至1984年,市局于每年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其活动内容一是开展宣传教育,二是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票证管理、现金管理规定,出纳送款银行每天必须二人同行,机线操作规定,机动车辆驾驶规程等),三是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自1991年起,根据部、省要求,每年5月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同年7月,按照省局要求,组织全局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1992年5月,在全国第二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中,市局开展以“重安全、反违章、压事故、保通信”为中心的活动,局、科、班组三级形成安全监督网。4月,组织职工参加全国邮电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并对成绩优异者进行了奖励。此外,还参加了全市安全生产书画、摄影作品展。市局共征集52幅反映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书画、摄影作品,从中选送9幅优秀作品参展。经市安委评审,市局获组织三等奖。1993年5月,在全国第三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中,购置了邮电部劳资司、部邮政运输局和广东省邮电管理局联合录制《传邮万里,安全第一》、《电信施工安全》两部录像片,重点组织了各级领导、机动车辆驾驶员及线务人员分三批观看。1987年,市局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后,自1989年起,为强化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办法”、“车辆管理办法”、“机动车辆驾驶员奖惩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使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做到安全生产与通信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局、科、班组三级月生产奖考核办法都有安全生产指标,逐月检查考核。在经营承包和年终总结评比中,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主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奖惩兑现。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邮电志》
本志共分七章,内容包括:机构沿革、邮政通信、电信通信、企业管理、职工队伍、党群组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记述了景德镇市邮电通信的兴起、演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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