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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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邮电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350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企业管理
分类号: F632.4
页数: 40
页码: 150-189
摘要: 本章记述了景德镇市邮电局的企业管理,分别记述了业务技术管理、计划财务管理、物资供应、审计、劳动工资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卫的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邮电局 企业管理

内容

第一节业务技术管理
  一、业务管理
  1950年至1958年,邮电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9年,市局业务生产管理由二级(局、组)改为三级(局、科、组)管理体制。同年,为加强业务生产管理,明确了各班组职责范围,健全了各项原始登记、统计工作和定期开展经济质量分析活动等制度。1961年,企业贯彻《国营工业企业条例》和《邮电工作条例》期间,进一步健全班组组织,建立了(政治宣传员、质量检查员、经济管理员、安全检查员、卫生管理员)“五大员”,基本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在邮政通信生产管理中,严格执行邮件交接验收、平衡合拢制度、查验单处理和汇兑检查制度;电信通信生产管理中,严格执行长途电话、电报传递顺序和时限,以班组为单位,进行业务测试;对农村分支机构,设立乡村邮电指导员1人,开展“四款”检查和乡邮排单检查。1964年,组织职工学习并且认真执行邮电部颁发全国统一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建立了正常的业务指挥调度秩序。“文化大革命”期间,邮电业务规章制度遭到破坏。
  “文革”结束后,市局着手恢复执行统一的业务规章制度,在工业学大庆、企业整顿中,不断加强基础工作,建立了各种生产岗位责任制和政治、业务、技术学习、劳动考勤、安全保密、质量检查、交接班、业务档案管理、邮袋管理制度等。1973年底,市局设立邮政科、电信科、农村邮电科3个专业科室,对本专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1984年,随着电信业务的迅速发展,为适应电信业务管理需要,4月份,将电信科分设为长途电信科、市内电话科。在邮政方面,集邮业务发展较快,为适应管理,于5月成立景德镇市邮票公司(科级建制)。1985年,根据省局要求,在邮政科增配一名邮政业务视察员,进一步加强了邮政业务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考核制度。1986年,市局开展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活动,从“三查”(查质量、查服务、查纪律)着手,全面进行检查,查改结合。活动中,采取向用户发征询意见函,上门走访用户,召开用户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用户意见,接受用户监督。为了使端正局风活动持久地坚持下去,自1988年开始,市局向社会聘请了30位社会监督员,分布在全市用邮、用电大户,接受社会对邮电服务工作的监督,每年召开一次监督员会议,广泛收集对服务工作中的反映,对在监督工作中成绩优异人员给予奖励。1988年12月,随着邮政业务种类增加和邮政业务量的发展,为加强邮政业务管理,将邮政科分设为邮政科、发行投递科。1990年1月,景德镇市程控万门电话割接开通后,电信业务飞速发展,为便于管理,在电信机构中增设了电信营业科。1993年底,为适应通信发展需要,加强业务管理,市局调整了各专业科室,设立邮政营业储蓄科、邮政发行投递科、邮政视察室、邮票公司、电报长话业务科、电信设备运行维护科、网管中心、市内电话线路科、电信经营科、农村邮电科、长途线务站。
  二、技术设备管理
  1951年4月,邮电合一,成立浮梁邮电局之后,全局技术设备管理由局长全面负责。1952年,实行局、班组二级管理体制,在局长领导下,由各组组长负责本组技术设备维护和管理、严格执行邮电部颁发有关机线维护规则和技术维护规程,制订和完善技术设备管理制度。1957年,为推广先经验,载波室推广了“长途机械逐盘检修经验”和长线推广“史宝聚线障测试法”。1962年,为贯彻《国营工业七十条》,市局加强了技术管理,机线维护人员实行包区、包机、包线制度和预检预修制度。1964年,根据邮电部颁发《邮电企业技术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明确由主管电信局长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并设置一名技术员具体管理技术工作。在“文化大革命”中,对建立起来的包机、包线制度,被视为“包产到户”性质的制度而受到批判。对于电信技术设备维护操作规程、电路管理办法和材料消耗定额制度等虽然未明确破除,但基本上处于有章不循的状况,致使市话机线设备障碍多、历时长;长途中继电缆衰耗大,长途半自动拨号不能正常使用;载波电路和电传合格率低;农村通信普遍存在电气特征不合标准、音质音量小等现象。
  1979年,恢复设备维护工作,各专业按部颁《维护规程》实行预检预修制度,市话、农话电缆、明线维护实行包区、包段责任制,电力、载波、电报中央室实行包机责任制,农话交换机实行分片负责制,电信设备更新改造每年拟编计划上报省局平衡下达执行。1981年1月,根据省局长途线路管理体制改革,经省局批准,成立景德镇市长途线务站,科级建制,从上饶长途线务站划拨部分长途线路维护包区到景德镇市长途线务站维护和管理。1984年,由于通信技术和设备的迅速发展,原设置的生产机构已不适应。为加强技术设备管理,4月6日对生产机构进行调整,撤销电信科,成立长途电信科、市内电话科。1988年,配置了微机用于长话收费、检测线路障碍等,推进了技术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的发展。根据上级计量器具管理要求,自1987年10起市局配备一名工程师兼职管理全局计量工作,贯彻“谁使用、谁维修、谁保管”的原则,建立专用仪表校验卡和台账,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检测。1988年12月21日,计量工作获“三级计量合格证”。1991年1月12日,经省通信计量站、市计量局考核验收合格,市局计量工作获“二级计量合格证”。1990年2月,市局成立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全局技术设备管理,对通信设备的引进、技术、工程设计等全面负责管理。同时,计量管理工作划归总工办统一负责。遵照省局部署,自1990年2月开始,开展电信设备整治工作,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主管电信副局长、副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电信各专业科长、站长、财供、人教科长为成员的电信设备整治领导小组,下设整治办公室挂靠总工办,具体负责日常整治工作。各专业科室成立整治小组,负责设备整治任务的实施。围绕部颁标准,抓重点、攻难关、整改结合,着重解决长途和市话网中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从维护管理、有线传输、交换专业、非话专业等四个方面认真进行整治。1991年下半年通过邮电部、省局检查评比,有线载波、非话、交换三个专业全部合格,载波专业列全省第一。
  1995年3月,为加强邮政设备维护和管理,市局邮政机具维护中心成立,制定《邮政机具维修制度》,对全局邮政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登记并建立邮政机具设备档案。7月,对邮政设备进行全面预检预修。
  第二节 计划财务管理
  一、计划统计
  解放初期,浮梁邮政、电信两局计划统计工作由会计兼任,未设专职统计员。
  1956年,市局配备专职经济员1人,各班组、邮电支局(所)配有兼职统计员。为加强计划统计工作,制定计划统计制度,使计划统计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1962年9月,经省局批准,成立计划财务科。1963年6月,市局为了加强原始登记统计工作,健全登记统计制度,针对过去各项登记统计不健全、资料不齐、不准、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的状况,并根据生产实际对制度进行修订补充,组织统计人员重新学习各项登记统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项登记、统计工作,定期上报,克服了一不准、二不全、三不及时的现象。
  1970年,市邮电局分设邮局、电信局后、计划管理体制改变为由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邮局、电信局的生产财务收入、劳动工资、物资供应、基本建设及大修理等计划分别纳入地方革命委员会计划。自1973年1月起邮电各项计划统一由省局管理。邮电通信纳入中央国民经济计划,农村电话纳入地方国民经济计划。市局编制的邮电通信生产(业务量)、财务收支、劳动工资、物资供应、基本建设及大修理等计划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进行综合平衡下达到科室,科室再分解下达到班组、邮电支局(所)。1985年11月,根据省局文件通知,按照邮电部统一部署,市局成立邮电企业普查领导小组和普查办公室,在全局开展企业普查。1989年,市局对部分原始记录指标进行了增删、分解或合并、使指标的设置尽可能与生产实际相一致,与业务手续制度相吻合,减少了基层班组的加工层次。1990年1月,为使各项计划纳入规范化,制定了“通信设备、改造大修计划管理程序”,并从1990年1月1日起实行。到1995年底止,市局有助理统计师1人,(综合统计员),兼职统计员12人。
  附:历年邮电业务量不变单价。
  二、财务管理
  制度变革
  解放初期,浮梁邮、电两局在财务管理上采用金库制,沿用原中华邮政、电政办法,采用凭单据按开支标准报账制度,由省局统一管理核算。
  1951年4月,浮梁邮电合一,配备了专职会计员,建立一套“借”、“贷”式账簿的记帐方法,使用单式的“收、付”簿籍。实行统收统支的收支两条线,业务收入逐日送存银行,月终集中上划省局、支出预先计划,经省局批准下拨。邮电部门在当地银行设立经费户、解款户、代理户、汇兑户和报刊户,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1955年,实行预算拨款制。邮电企业在当地人民银行办事处的帐户改为营收户和营支户,费用开支按月根据上级核准的预算计划,将当月费用从营收户转入营支户,营收户余额按月上划。
  1958年至1968年,邮电财务收支随着邮电管理体制变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邮电财务制度改为以收抵支、差额拨补的收支差额制。原在银行的营收、营支户合并为结算户,用预收预订报刊款作为流动资金来源之一。1969年12月至1973年11月,在邮电分设期间、邮、电两局仍实行以收抵支、差额上缴。邮局上缴省交通邮政局,电信局缴纳地方财政。
  1984年,为认真搞好经济核算制工作,市局成立经济核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7月起按月计算局“自有收入”,并试编“企业利润”表,从四季度起,以邮政科为试点单位,进行二、三级经济核算试点。从1985年起,全面推行经济核算制。建立以通信总量为中心的经济核算指标体系,计算“通信总量”、“自有收入”、“企业利润”指标,独立计算盈亏,进行利润分配,全面落实企业的经济责任。推行经济核算制以后,改变收支差额管理为利润管理,财务分配实行“邮电通信企业利润分配办法”。
  业务收入解放后,市局对各项邮电业务收入实行集中管理,由会计按业务项目分设科目,建立业务收入日记帐。邮电业务收入分为邮政、电信两大部分,邮政部分有:邮资票证、函件、包件、机要、汇兑、报刊发行、邮政储蓄等,电信部分有:电报、长话、市话、出租代维等。
  1978年,邮电业务量增大,业务收入增加,市局成立财务供应科,并在邮政和电信两片,各配备了专职收款员,按缴纳营收款的制度规定,由收款员将营收款、业务款分别集中送存银行,建立营收和专款日记帐,缴款凭证由收款员集中交财供科业务会计入帐。1984年5月,邮票公司成立后,从1986年1月起,市局对公司作为二级独立核算单位,配备会计、出纳人员,单独在银行设立户头,1988年11月,市局对农村邮电科作为二级独立核算单位,配备会计、出纳人员,单独在银行设立户头,1989年3月,市局对发行投递科作为二级独立核算单位,配备会计、出纳人员,在银行设立户头。
  业务支出
  解放以来,市局各项业务费用支出管理一直由局长主管,会计、人保、总务员共同把关,严格按照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计划开支,确保计划年终不突破。1978年财供科成立后,各项业务支出集中由财务部门控制和管理。省局逐年下达的业务收入、业务支出计划,由财务部门提出方案,经局长审定后,年初将业务支出计划分解下达各科室,其实施结果,年终进行考核。计划外的支出费用,科室须事先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1973年以后,全局劳保用品费用由劳资部门进行管理,并完善了建卡、建档。1983年至1985年期间,对全局业务支出费用,采取发放“代金券”的形式进行管理,财供科根据各科全年计划,按月发放“代金券”,科室凭“代金券”报销费用。从1994年开始,业务宣传费用划归政治处掌握安排使用和管理。
  专项资金
  六十年代以前,邮电属公益服务行业,通信建设发展缓慢,经济效益甚微,各项专用资金由省局下拨,对计划基建资金和设备大修基金,设备更新改造等由省局统一购置配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邮电通信建设的发展步伐加快,新设备、新技术不断引进,用于邮电通信建设的专项资金逐年在加大增长。为保证各项专用资金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局加强了各项专用资金管理,专用资金统一归口管理。财务部门每年对省局批准的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先后建立基建、程控电话、农村电话等专项资金会计帐目,按基建、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专用范围,严格按照计划完成进度和规定,合理安排使用。1993年7月,随着财务制度改革,市局不再建立专用资金分项会计帐目。
  现金票证
  解放前,中华邮政时期,由省邮政管理局对市局核发一定数额的基金,以利业务周转。
  解放后,市局对各营业网点及农村邮电支局(所),也视业务量大小核发一定数额流动基金,一般视营业额定为50元~200元不等,营业员根据销售情况及时汇款(带现金)向出纳员请领同等价值的票证,以此循环周转。对电信业务电报、长(市)话、和邮政业务收寄函件,包果、汇兑及报刊预订收取的现金或支票,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和邮电业务规定,营业员做到天天报帐,出纳、汇检员天天稽核、会计员天天记帐。同时,财务、业务部门经常进行不定期盘点核查。全局每天使用业务支出备用金,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的数额提取,对支票和印鉴实行分管,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以利备查。职工报销费用时,向出纳员领取现金超过30元(后改为100元)以上,应使用现金或转帐支票。各部门使用支票需各先经局长批准,填写日期、收(付)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用途、金额等,财供科开具支票时应登记支票号码及用途,支票使用后,由使用人立即送回联单到财供科销号或报帐。
  固定资产
  1953年,邮电固定资产分房屋、车辆(包括自行车)、长途电话、电报、无线、市话、机械、长途线路及农话机械等项。规定重置完成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为1年以上,才属于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费,原值提完,修旧利废。报废时,需呈报省局批准,方可报废。自1957年起,改自行车、电话机为低值易耗品,视同固定资产建卡使用和管理。1954年2月1日,市局在珠山中路19号新建一幢三层楼局房,建筑面积1549.44平方米。1966年,改固定资产个别折旧率为综合折旧率。其综合折旧率:中央国营基本折旧率年2.84%,大修理折旧率年2.43%;地方国营农村电话基本折旧率年5.61%,大修理折旧率年4.3%。1974年,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市局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全局通信设备、自建房屋等进行摸底登记,对固定资产逐项建立卡片,做到帐物相符,进一步加强了固定资产管理。1978年,随着城乡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经济各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对通信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现有通信设备日趋不足。为改变景德镇市通信设备的简陋陈旧状况,邮电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大力引进新设备,全市邮电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观。同年,市局在珠山西路1号兴建邮电综合大楼,建筑面积达6096.25平方米。
  1990年2月,市局成立总工程师办公室,对全局通信设备、线路固定资产负有部分管理职能,掌握其技术状况和需用量。各生产科室负责所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使用、保管、维护,做到卡物相符,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行政科负责全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管理。财供科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做好固定资产分类登记、计价、折旧核算、报损处理,保管固定资产卡片,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清册,会同专业部门每年组织对全局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各专业科室配有兼职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负责日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局、科二级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管好、用好固定资产。1994年,为正确反映企业资产及收益,加强企业财产、收入管理,省局印发了若干财务管理办法,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在建工程和代办工程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收入和多种经营财务管理办法》等,要求各局遵照执行。
  第三节 物资供应
  解放前,浮梁邮、电两局的主要通信设备,通信生产所需的工具和各种邮、电业务单册等分别由省邮政管理局、电信管理局配发和供给。浮梁邮局、电信局未设物资管理机构和专职供应人员。
  解放后,根据物资管理体制和邮电通信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邮电物资的供应渠道以华东邮电物资供应公司、省邮电物资供应公司为主,统一由省计划调节、计划供应。市局建立物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材料供应人员,在物资供应上实行计划管理和仓库管理。市局设立财务供应科以后,具体组织负责编制年度邮电物资申请计划,负责本单位的物资供应和管理,报送各种物资统计报表,同时负责本单位邮电专用物资的购、运、储、供(销)以通信为中心,保质、保量、及时、成套地为邮电通信生产服务。
  1952年8月,浮梁邮、电两局合并后,配备材料管理员1人,建立收、发材料使用领料登记簿,作为考核全局材料消耗依据。对邮电业务单册、电信器材、邮电专用车辆,由局编制计划上报省局统一供筹。电信线路木电杆、职工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在当地自行采购供应。1957年,市局实行供应管理制度,加强材料管理,按成本进行核算,将原按专业分管材料的办法改为集中管理。收料、领料经过规定的手续,使材料管理与材料核算规范管理。1961年,市局根据省局要求,发动群众进行“清仓”,实行专库存放,建立了专用材料帐、材料管理责任制、材料收发、领缴制度,实行计划领料,定额用料。领料时,坚持先开单,后发料。材料管理员经常深入生产班组了解生产需要,根据材料消耗定额,按需筹料,保证生产需要。1973年12月,市局调整机构,设立财务供应料,配备供应员兼采购、仓库保管各1人,具体负责物资供应工作。1975年12月,随着邮电业务不断增长,邮电通信设备增加,物资种类增多。同时,增加了机动车辆燃、材料的供应,财供科共配备供应员2人,采购员1人,仓库保管员3人。1977年,邮电部改变以A、B、C、D、等18个字母为器材代号的方法,将器材编为25大类进行管理。1983年,市局开展了邮电物资标准库建设,做到“四号定位”(即:在仓库、备查薄和材料帐上确定统一的库、架、列、位号),“五五摆放”(即:根据具体情况,将材料进行五五成堆、五五成包、五五成架、五五成行,按五的倍数进行摆放)。从制作地垛、货架刷漆、材料上架、清洁卫生,对库容合理布局,对各种物资摆码整齐,标签粘贴醒目,材料帐目日清月结。通过对“三清三符”(库存物资规格清、数量清、质量清;会计帐与材料帐相符,材料帐与卡片相符,料卡与实物相符),达到了部颁标准。经省局全面检查验收,被评为“标准化仓库”。1984年3月,为贯彻落实企业整顿工作,按照省局企业整顿部署,成立“三清”小组,开展了“三清”工作(清仓库、清物资、清经济),对“三清”进行检查、督促、协调。1987年,市局按照省局要求,在全局各班组开展材料管理标准化建设。1988年,全局17个班组已建成材料管理标准化班组,标准化合格率达100%,经省局检查验收,17个班组全部被评为“材料管理标准化班组”称号。1993年2月,市局成立邮电科技开发总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工作从财务供应科划出,划入邮电科技开发总公司下设器材经销部统一管理。1995年6月,为进一步加强物资的采购、管理,理顺物资供应关系,根据部、省局有关文件要求,市局制订《景德镇市邮电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截止1995年底,市局共有库存材料折款162.79万元,仓库面积(二个仓库)401.6平方米,货架48个,料柜7个,地垛29个。
  第四节 审计
  1985年6月,邮电部印发了《关于审计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市局审计工作,7月,市局成立审计监察科,在局长和省局审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市局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决算和经济效益的审计。
  同年10月,根据国务院、邮电部和省局关于展开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市局成立大检查办公室,由审计监察科具体负责,并制定了财务、税收、物价自查工作安排和要求,重点对1984年至1985年财供科会计帐、原始凭证和财务报表等经济资料进行自查。通过自查发现了市话代办工程和出售品应补的税金2400元,多收包果逾期保管费和工商包果运输费2983元及白条子领取现金不符合财务制度等现象。1986年3月,按照市审计局关于“清理动用公款请客送礼”的通知要求,对财供科、基建科、线务站三个部门的会计帐目和凭证进行了检查。查出1985年至1986年3月止,累计请客送礼98次,金额达7026元。4月,对市局劳动服务公司财务进行了审计,发现公司会计帐目混乱,没有建立一套完整财会帐册。8月,根据省局要求,在开展“端正局风、整顿队伍”活动中,对农村分支机构瑶里,鹅湖、庄湾、兰田、西安等支局(所)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四个分支机构“四款”管理、规章制度、财务制度等管理较好,手续清楚,未发现挪用和贪污公款现象。11月,根据部、省局要求,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工作,查阅财务凭证,未发现滥发奖金、贪污等违纪现象,用公款请客送礼得到控制,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43%。1987年1月,对市局职工食堂进行了盘点检查、发现食堂收取的搭膳费654元未进帐,全部分给总务科长及食堂全体工作人员。同年,在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查出市话科成批购入多功能电话机1.6万元,一次性列建设费报销,未进入财供科材料帐。
  1990年9月,在廉政建设检查中,市话科外包工程工费没有按规定上交财务部门,为严肃财经纪律,决定将外包工程工费3600元上交财务,作营业外收入。同年11月,省局印发了《江西省邮电审计人员岗位职责》和《江西省邮电审计人员准则》。12月,省局印发了《江西省邮电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991年10月,为配合市局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工作,对长途线务站、邮票公司、基建科、发行投递科等4个部门进行了财务检查。通过检查,上述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较扎实,财务手续较为清楚。同时,开展邮电专用基金审计检查,对1989年至1991年3年专用基金的状况进行检查、汇总、核实。认为在专用基金上建立了专用基金管理制度,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准确计提三项拆旧基金。
  1992年4月,市局撤消审计监察科,改设审计科。1994年8月,对电信经营科BP机收费进行了审计,核查了1990年至1993年BP机收费情况,查出累计多收用户月租费30447.38元。
  开展了对离任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1994年1月,对市局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离任审计,对公司1984年至1993年财务收支、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进行了审计。同年9月,对邮票公司经理离任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对邮票公司自1986年以来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逐项审计。1995年6月,因邮票公司会计人员变动,对公司1—5月财务收支进行审计。7月,参与乐平市邮电综合大楼预审工作。送审金额4047.853元,审减968.297元,审减率23.92%。9月,对市局“香山”公园工程进行审计,送审金额93950.67元,审减1785.96元,审减率1.9%。10月,对中山路宿舍水电安装工程进行审计,送审金额226306.43元,审减9341.70元,审减率4.13%。11至12月,对庄湾邮电所及附属设施工程进行审计,送审金额277677.82元,审减10379.44元,审减率3.74%。12月,开始对樟树坑邮电所工程正在进行审计工作。
  第五节 劳动工资管理
  一、编制定员
  50年代初期,根据单位等级和以劳动定额查定方法确定编制定员人数。1951年4月,浮梁邮、电两局邮电合一,成立浮梁邮电局,省局核定为二类乙级局。局内设局长、副局长(兼秘书),局下设三股一室,即:市内电话(长途电信)股、邮政股、财务股、秘书室。市内电话(长途电信)股下设营业组、长途台、市话组、报务组;邮政股下设发行组、营业组、邮件组。1952年8月,省局核定浮梁局为四等局,机构设置:邮政股、电信股、发行股、财务股、秘书室。1953年9月,经省局批准浮梁邮电局改称为景德镇邮电局。1954年,省局核定景德镇局机构设置:邮政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发行组(设组长1人)、长途电信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市话组(设组长1人)。1955年,省局核定景德镇局为五等局,行政管理人员定5人(局长1人、副局长1人、经济员1人、会计员1人、总务员1人)。1957年,省局核定景德镇市局人员编制155人,其中:管理人员9人,生产辅助人员2人,生产人员142人,服务人员2人。1960年至1962年,市局邮电部门贯彻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制定了调整方案。职工人数由1960年底255人,调整为245人,精简10人,减少4.08%。1960年12月,省局核定精简后编制为244人,其中:管理人员15人、服务人员5人。1965年,在继续精简基础上,省局核定局人员编制为225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定员工作停止,邮电通信处于生产无定额,劳动无定员,出勤无考勤的混乱状况。
  1980年4月,根据省局要求,景德镇市局结合单位实际,从4月下旬开始全面开展编制定员工作。在工作中,采取“四查”即:查各工种任务、查工时利用、查人员、查效率。按照1979年邮电部颁发的《邮电通信企业编制定员示范标准》进行全局测算,除发行采用1980年1季度业务量外,其他工种一律以1979年4季度业务量和年末机线设备量核算,于6月20日全面结束,报送省局审核。
  1982年1月,市局成立人事教育科。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颁布《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市局对招收的新工人实行合同制。从1991年起,对技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实行合同制,从1994年起,对分配的退伍军人实行合同制。1991年5月,为加强邮电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局机构编制委员会要求,市局成立“景德镇市邮电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科室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教育科,具体负责机构编制的日常工作。同年5月,市局为贯彻省局编制定员工作要求,从5月25日开始,在全市邮电范围内开展“双定”工作,成立“双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挂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科,制订了“双定”工作安排。1992年8月,省局核定市局编制人数644人,其中:管理人员76人,服务人员13人,生产人员555人。1993年8月,省局经核定增加市局人员编制,增加后的人员编制人数713人,其中:管理人员88人,服务人员19人,生产人员606人。1995年8月——10月,根据部、省局对职工人数实行副增长的要求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按邮电部(1990)部颁定员标准及省局1991年、1993年修改后定员标准,开展全局编制定员测算工作,通过各工种业务量(设备量)测算结果:全局现有在编人数810人(不含第三产业41人),其中:生产人员655人,非生产人员155人(管理人员105人、服务人员50人)。全局定员核定人数798人,其中:生产人员688人,非生产人员110人(管理人员90人、服务人员20人)。共超编12人(生产人员缺编33人、非生产人员超编45人)。年末,市局根据各类人员测算结果,结合全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组织超编及富余人员分流到多种经营,按编制定员人数切实组织实施。
  二、工资
  解放初期,为保障邮电员工的基本生活,按解放前原职原薪三个月的实际所得平均工薪数目,每元折米八斤计算工薪。1949年12月起,省政府将《工薪标准试行办法改米为分的规定》,明确了每分均按各地煤、棉布、大米、食油、食盐五种实物市价计算。决定改米为分即改为按照平均每月实得工薪数目折分计算每元合二分半计发。
  1951年6月,江西邮电管理局根据中南邮电管理局指示,实行中南大行政区规定的统一工薪制,自6月下半月起实行新工资分。将旧分值与公布区工资分值进行折合,每月分10日、25日两天发薪两次。1952年10月,邮电部门实行以工分制为主要形式的工资等级标准。1956年4月,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邮电部统一制定了邮电企业四等七级工资等级标准。工资标准分为:邮电企业领导人员、职员及勤杂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四个等级。
  1959年10月,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规定了工人升级面不超过30%,职员、技术人员升级面不超过10%。全局有36人调资升级,占1957年前职工129人的27.9%,月增资197.50元,人均增资5.49元。
  1963年8月,国家调整了部分职工工资。这次工资调整,全局有144人升级和定级,月增资945.88元,人均增资6.57元。
  1971年7月,进行了低工资调整,景德镇邮、电两局对1957年前工作相似二、三级和1960年前工作相似二级、1966年前工作相似二级人员调整了工资,其中有25人升一级,5人升半级,按级差填平补齐67人,月增资374.00元,人均增资3.74元。
  1977年10月,调整了部分职工工资。这次调资是粉碎“四人帮”以后,国家第一次给部分职工增加工资。调资对象是: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除此以外,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40%的比例调整工资。符合升级人员,升一级不足5元的可按5元增资,超过7元的按7元增资。全局有255人调整工资,占职工总数的67.64%,月增资1197.50元,人均增资4.69元。
  1978年12月,对企业中工作成绩优异、贡献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调整了工资,调资面按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全局有8人升级,月增资57.50元,人均增资7.18元。
  为推动全省邮电企业调资工作,省局于1979年12月21日至1980年元月30日组织全省各地、市局及部分县局工资干部在抚州地区临川县邮电局进行了调资试点。市局于1980年3月展开了调次工作,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择优升级。升级人员均按现任工种工资标准升一级级差,级差小于5元,可按5元增加。升级后,有附加工资的,应冲销附加工资,要通过增加工资逐步冲销完附加工资。全局有181人升级,占职工总数的46.65%,月增资1090.20元,冲销附加工资94.40元,冲销保留工资24.00元,实际月净增资971.80元,人均增资5.37元,从1979年10月1日起实行。
  1983年10月,改革邮电企业的工资制度和调整职工工资。废除邮电企业四等七级的工资制度,实行“一条龙”的工资等级制,即生产人员工资标准和干部工资标准,实行八级工资制。全局有373人升级,靠、升级合计月增资3802.31元(其中:靠级340人,增资585.71元;升级368人,增资321.66元),人均增资10.19元。增资中,有123人冲销附加工资,冲销金额262.46元,有3人冲销保留工资,冲销金额28.70元,实际月净增资3511.15元,人均净增9.41元。
  1985年7月,邮电企业套升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和调整工资地区类别。市局由四类地区调为五类地区。全局参加套改职工468人,月增资1077.42元;升级职工451人,月增资4600.00元,合计月增资5677.42元,冲销附加工资和粮贴共3.40元,实际月净增资5674.02元,人均增资12.13元。
  1986年7月,国家调整了部分工资地区类别,市局由五类工资地区调为六类工资地区。全局职工有547人增加了地区类别工资,月增资848.50元,人均增资1.55元。1986年10月,对1983年底前工作的固定职工及1971年11月底前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人均1.80元的增资指标,给部分职工增加半级工资。全局有374人升半级,月增资2919.00元,人均增资7.80元。其中:有10人中层以上干部进入职务等级线,人均月增资7.60。
  1987年7月,调整工资区类别,市局地区部分农村邮电支局(所)由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五类工资区提高到六类工资区执行。同年7月,实行浮动半级效益工资。全局职工有502人升级,月增资2961.00元,人均增资5.90元。自1988年1月起,省局对地市局实行《江西省邮电企业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挂钩浮动办法》,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比例为1∶0.65,挂钩指标为工资总额同全省业务总量的二分之一和本单位业务总量的十分之三及通信总额的十分之二挂钩。挂钩基础以1987年统计年报中业务总量、通信总量的实际完成数核定。
  1989年10,根据部文件精神及全省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后工资总额增长情况,对在册职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行业工资或档案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标准工资。全局职工有576人经考核合格升级,月增资额7480.00元,人均增资12.98元。同年10月,实行一级邮电行业工资,全局职工有512人经考核合格升级,月增资额6590.00元,人均增资12.88元。
  1990年1月,根据江西省邮电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情况及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局实行企业效益浮动工资。同时,适当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和离退休人员待遇。
  1990年10月,根据部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邮电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工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内容:一是适当调整邮电企业各类人同临时最高工资等级标准;二是给职工纳入的一级或半级邮电行业工资改按档案工资管理;三是适当解决邮电企业新老职工工资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3%奖励晋级。按省局文件规定,经市局考核有26名职工晋升档案工资,月增资额219.00元;434人晋升邮电行业工资,月增资额4982.00元;36人晋升3%奖励晋级工资,月增资额252.00元,合计月增资5453.00元,人均增资10.99元。同年10月,给部分职工进行改定级、高定半级工资,全局职工经考核合格有64人改定级,月增资额489.00元;7人高定半级,月增资额35.00元,合计月增资524.00元,人均增资7.38元。
  1991年1月,实行一级企业效益奖励工资。对在册职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经考核合格全局有595人升级,月增资额8622.00元,人均增资14.49元。
  1991年10月,邮电部将“邮电行业工资”改名为“邮电行业效益工资”,取消本企业工资。今后邮电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按档案工资、邮电行业效益工资两个类别进行管理,其他工资性支出为各种津贴和生产奖金。按文件规定:将1989年10月1日实行的一级企业浮动工资从1991年10月1日起纳入邮电行业效益工资。对1991年9月底在册发工资但原未享受企业工资的人员,属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后:分配到邮电企业的转业干部、复退军人满半年后,也可纳入一级邮电行业效益工资。此外,对1991年9月底在册发工资的职工中符合考核升级范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从1991年10月1日起增加半级邮电行业效益工资。全局有564人升半级,月增资额4057.00元,人均增资7.19元。
  1992年10月,对1992年9月30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文件规定经考核合格,胜任本职工作,表现好的职工升一级档案工资。全局职工有588人升级,月增资额8788.00元,人均增资14.94元。
  1993年7月,邮电企业改革基本工资制,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全局职工符合实施范围经考核合格有582人进行了工改,月增资岗位工资28803.00元;技能工资22201.00元,岗位、技能工资两项合计月增资额51004.00元,人均增资87.64元。
  1994年7月,调整了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实行新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全局有627人进行了套标,月增资额102773.00元,人均增资163.91元。
  1995年12月,根据邮电部邮部(1995)776号文件规定,调整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对生产岗位工资标准每岗增加20元,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每岗增加30元;生产技能和管理、专业技能工资标准向上延升一级半。同时,调整了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中专毕业生1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9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210元;双学士学位毕业生230元;硕士学位毕业生250元;博士学位毕业生300元。学徒期第一年140元;第二年150元;第三年160元;熟练期14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165元。
  全局有661名职工符合条件参加了调标和调整工资待遇、月增资额39579元,人均月增资59.87元。
  三、生产奖励
  解放以后,邮电部门为鼓励广大邮电干部、职工,调动工作、生产积极性、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上级下达各项计划和经济技术指标,促进邮电通信生产的发展,景德镇市局根据企业各个时期的生产特点和要求,制定完成通信质量和数量为主的奖励条件。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凡完成规定的任务,符合奖励条件,经考核评议,可以获得生产奖。对各生产班组和分支机构完成生产任务成绩显著,可获得集体奖。1956年,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制度,试行了生产奖励,对完成生产任务好的职工,按月评奖,以鼓励职工保持生产热情。1959年,实行政治条件和生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奖励制度。规定了以产量、质量、节约、安全等为主要评比条件,月评月奖,评奖面为70%,奖金额按三个等级发奖,其中:一等奖为7元,二等奖为5元,三等奖为3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对职工的生产奖励作为“奖金挂帅”,“物质刺激”进行批判。自1966年起,废除了综合奖励,改为“附加工资”每人每月2.70元。1978年11月,经省局批准,市局列为全省第二批试行奖励制度的单位。从1979年2月起,市局试行邮电企业生产奖励实施办法,将生产任务指标落实到科、班组、支局和个人进行三级考核,按月发奖。1984年,市局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指标为:业务收入、业务总量、业务支出、通信质量、安全生产等五项、采用百分座底,按月考核。1988年,生产奖改为月预支、月考核办法,每人每月按12元预支,采取百分计奖方式,按月考核。考核指标为:服务质量、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劳动纪律、通信质量等五项。其中:服务质量占20分,文明生产占20分,安全生产占25分,劳动纪律占20分,通信质量占15分。1989年,为深化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实行质量否决权,从元月起试行《PQC系数连乘全额工资浮动考核办法》。月全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生产奖金),主要考核指标为:交换量、业务收入,通信质量、全面质量管理、支出计划、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等6项。采用百分座底,按月考核,全额浮动,连乘PQC系数方法进行。工资总额以全局人均104元乘计奖人数之积为基数。同年7月,按照省局规定,实行了邮电企业在岗服务效益奖。1992年,市局修改月生产奖考核办法,考核指标为:业务总量、业务收入、通信质量、业务支出、全面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劳动出勤率等7项,月奖基数为人均25元。自1993年8月起,月生产奖基数调整为50元。1987年,市局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年初由局长与各生产科室分别对业务收入、业务总量二项指标进行承包,对通信质量、业务支出、安全生产三项为附加考核指标。年终,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随着通信生产的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1994年全局共发给职工奖金107.9万元,人均1700元,相当于5.4个月的标准工资。
  四、劳保福利
  从1951开始,景德镇市邮电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邮电系统规定的生活福利待遇,对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市邮电职工主要享受如下劳保福利待遇:
  1、职工医疗待遇:职工疾病、工伤实行公费医疗。因工负伤住院时,膳食费和就医路费由企业负担。职工供养亲属的医药费由企业报销二分之一。市局自1985年起试行了医药费管理改革,坚持“大病保医、小病包干”的原则,制定出包干办法。职工因病位院,医药费用由企业报销,小病(不需住院)按下列标准包干使用:职工年龄在30周岁以内的,每人每月1元包干;31周岁至40周岁的,每人每月2元包干;41周岁至50周岁的,每人每月3元包干;5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4元包干(独生子女已办证的,每人每月2元包干,供养亲属每人每月1元包干)。1990年1月,职工包干医药费改按工龄计算包干使用:职工工龄按壹年3.10元核发,工龄每增1年,增加0.12元。工龄在35年以上,每月按9.50元核发包干(独生子女已办证每人每年36元包干,供养亲属每人每年18元包干)。1994年1月,市局修订了医药费管理办法,对小病包干医药费重新进行了调整。即:每5年工龄确定一个基数,工龄1—5年的基数为5元;6—10年的基数为7元;11—15年的基数为9元;16—20年的基数为11元;21—25年的基数为13元;26—30年的基数为15元;31—35年的基数为17元。各档均在基数的基础上按每增加工龄1年,增加月标准0.5元。计划外用工包干医药费月标准为4.5元。(独生子女已领证包干医药费月标准为7元,供养亲属每人月标准为4元)。1995年度,全局医药费开支28.1555万元。
  2、职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企业发给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照供养直系亲属多少,按月发给死者生前标准工资的百分比。即:供养直系亲属1人,发给25%;供养2人,发给40%;供养3人及3人以上者,发给50%。
  职工非因工死亡,企业发给平均工资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照供养直系亲属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者,按死者生前标准工资一次发给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工资。
  自1984年起,国家对企业死亡职工待遇重新规定:除发当月工资外,发给丧葬补助费,因工死亡的发300元,非因工死亡的发200元。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因工死亡的发400元,非因工死亡的发300元,并根据家庭生活困难情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6至20元。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50元左右的丧葬补助费。1985年12月1日起,江西省政府对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重新规定:因工死亡丧葬费,发给300元,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补助费500元,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因工死亡后,按上述规定外,还需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每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标准如下:吃商品粮的人均不到25元的,可补足到25元;不吃商品粮的,人均不到18元的,可补足到18元(以上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但最多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如死者本人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可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因工死亡,由本单位组织正式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往返路费、住宿费,企业应予报销。1987年1月1日起,江西省政府对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又重新作了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丧葬费。
  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400元,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均发给300元,节约部分归遗属,超支部分不报销。企业职工死亡后,对其直系亲属可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因工死亡的发给600元,非因工和因病死亡的,发给400元,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企业职工死亡后,企业可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困难大小,给予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但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因工死亡,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不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补助25元。非因工和因病死亡,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补助25元,不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系孤身一人者,可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元。
  自1995年1月1日起,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待遇进行调整。
  一、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为4个月的上年度当地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抚恤费为36个月的上年度当地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为6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200元。
  因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费,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因工死亡,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非因工和因病死亡,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90元。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以上补助标准调整后,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现已出台的有关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发给物价和生活补贴的规定停止执行。
  3、职工离、退休制度:从1951年起,国家规定:职工享受养老待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可退职养老。退职后,按其在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50——70%,付至死亡时止。1958年,国务院公布退休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高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都可以申请退休,按其工龄长短核发给退休费,领取本人工资的50——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时止。退休后,仍可享受公费医疗。1976年,恢复职工退休时,可以吸收其符合招收条件的子女一人顶替工作的规定(从1987年起,江西省停止实行职工退休后招收子女顶替的办法)。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下达后,退休费提高到60——100%。1981年,邮电部规定乡邮投递员可提前到55周岁退休。1987年,对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到55周岁退休,但必须从事该工种累计工作满10年,可按《暂行办法》第一第(二)项办理。职工中,凡于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均改为离休处理,享受离休待遇:即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工资,离休人员福利待遇不变。同年,江西省劳动局规定,对1971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享受固定职工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4、女职工生育待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56天,双生、难产70天,小产30天,怀孕期间的检查和分娩时的接生费由企业负担。从1988年9月起,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产假(女子24周岁以上生一胎)124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四术”假为:上环2天,女方结扎21天(男扎7天),人流14天,引产30天。上述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自1979年7月起,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4元(男、女双方各2元)。1990年7月,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增加为8元(男、女双方各4元)。1995年末全局已办独生子女证的180户,共发给计划生育费9484元。
  5、休假待遇:1958年,国家实行探亲假规定:工人、职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同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其假期为:一年回家一次的,在家居住12天,另加旅途往返所需时间;二年回家一次的,在家居住24天,另加旅途往返所需时间;原为一年回家一次,因工作需要而两年回家一次的,在家居住26天,另加旅途往返时间。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企业支付。对已开除公职的人员,一律不能享受探亲假,正在受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和劳教中的人员,也不能享受探亲假。临时工、季节工、练习生、见习生、试用人员及在实习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在职人员在学习、实习的期间中,不能享受探亲假。1981年,国家对探亲假重新作了规定: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于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职工探配偶和未婚职工探父母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
  自1991年5月起,邮电部印发《邮电企业单位职工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每年休假14天。同时,全国劳模、省级劳模、不论工作长短,均享受每年两周休假。职工受各种处分,当年不享受;留用察看的,察看期不享受。职工当年享受疗、休养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6、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邮电部制定了《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局为加强保险工作的管理,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办公室”,在银行设立了专户。全局当年参加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有624人,占职工总人数的99.68%(其中两名家在农村的单身职工不参加)。保险金的缴存比例分为八个档次,各档次补充保险金标准为:
  职工工龄 每月(每年)的补充保险金额数
  1—5年 2元(24元)
  6—10年 4元(48元)
  11—15年 6元(72元)
  16—20年 9元(108元)
  21—25年 12元(144元)
  26—30年 15元(180元)
  31—35年 18元(216元)
  36年及以上22元 (264元)截止1995年末,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人数629人,保险金额482367元。
  五、劳动保护
  解放前,邮差走班只有一件背搭,前面有“中华邮政”四字,后面有“邮差”二字,标志着旧中国邮政,每天要背60斤邮件,步行几十里邮路,不论天睛下雨都得准时出班,劳动条件十分艰苦,没有劳保用品,连草鞋、草帽、斗笠、雨衣都要自己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重视职工的劳动保护。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邮电职工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不断提高,保护了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1951年8月,江西省邮电管理局下发了本年度《邮电外勤职工制服发放办法》,并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局必须严格执行。1952年,邮电部颁发了《邮电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市局根据部颁标准,给电力、电报机务员、载波机务员、线务员发防护制服,邮件分拣员发围裙、袖套,载波机务员发大褂。此外,对不同工种发手套、毛巾、雨伞、雨衣、胶鞋及安全帽、安全带、水壶等保护用品。给电力机务员还配备了胶鞋、胶皮围裙、胶手套公共备用。1963年9月,劳动部颁布试行《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了各行业可参照本标准制度执行。
  1975年,省局根据邮电部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邮电职工工作制服发放范围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是直接从事生产工作的乡邮员、投递员、邮运员、接车员、邮件搬运员、押运员、送报员、机要投递员、押运员、国际营业员等每人每两年发给长、短工作制服各一套。其颜色除机要投递、押运员为兰纱卡外,其他一律为墨绿色。1978年5月,省局制定了《江西省邮电职工个人防护、护寒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暂行办法》。市局按省局规定,严格执行劳保用品的购置、发放、交旧换新等制度。1979年,市局从生产实际出发,给外勤工作中部分摩托车驾驶人员统一购置、统一加工每人发给皮毛夹克上衣和皮毛靴、毛皮手套。使用年限暂定为5年,工作岗位变动,办理移交。从根本上解决了摩托车驾驶人员冬天外出作业防寒保护。1988年,省局下发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并结合邮电部《劳动保护管理规定》等四个规章要求各局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条例》和《规定》对照检查,认真整改。自1988年起,市局工会每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定期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妇科检查,做到有病及早发现,及时治疗,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自1989年起,市局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对全局从事邮电有毒害工种的部分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工业卫生健康监护检查,健立工业卫生档案。通过健康监护检查,发现有毒害患者,及时下通知书进所就诊。此外,为及时了解对每年新入局职工健康状况,为分配工种时提供依据,对新入局职工每年集中到职防所进行一次健康检查。1991年5月,省局转发邮电部《邮电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对省局1989年印发》江西省邮电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放标准》废止。新的防护用品标准下发后,深受广大邮电职工欢迎。与过去标准相比,有很大提高,更符合邮电实际,体现了邮电部对邮电职工的关怀。1992年8月,市局所属新厂邮电支局电力柴油机房发电时,由于噪声强度大,噪声级在100DB以上,超过国家标准,给支局职工身心健康带来直接影响。同时还影响机房周围居民住户及附近的商店、机关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社会反映强烈。市局对此非常重视,在省局大力支持下,由市劳动保护学会、市职业病防所负责实施噪声改造。自8月初开始至9月底竣工,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完成了新厂支局油机房的噪声治理,经有关部门现场测评,在正常工作下噪声为66.5—68.5DB以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噪声治理后,保障了支局职工及周围居民住户、机关单位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工作。这项治理改造费用共3.8万元(其中:省局劳资处从技措经费中拨专款2万元)。
  六、安全生产
  50年代初期,安全生产由局长直接管理。1951年,浮梁局配备了人事管理干部,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1962年,市局成立了人事保卫科,配备了兼职干部,各生产班组设置了不脱产的安全员。1987年,市局成立安全委员会,有一名局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各生产科室成立领导小组。
  解放后,景德镇市邮电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发出的“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指示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管理通信生产中,加强了安全宣传和教育、安全检查工作。全局45年来,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7起,其中:交通事故5起,死亡4人,轻伤7人。生产事故2起,触电死亡3人。1979年,根据邮电部《邮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市局在人事教育科配备了安全生产干部。
  1980年至1984年,市局于每年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其活动内容一是开展宣传教育,二是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票证管理、现金管理规定,出纳送款银行每天必须二人同行,机线操作规定,机动车辆驾驶规程等),三是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自1991年起,根据部、省要求,每年5月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同年7月,按照省局要求,组织全局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1992年5月,在全国第二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中,市局开展以“重安全、反违章、压事故、保通信”为中心的活动,局、科、班组三级形成安全监督网。4月,组织职工参加全国邮电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并对成绩优异者进行了奖励。此外,还参加了全市安全生产书画、摄影作品展。市局共征集52幅反映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书画、摄影作品,从中选送9幅优秀作品参展。经市安委评审,市局获组织三等奖。1993年5月,在全国第三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中,购置了邮电部劳资司、部邮政运输局和广东省邮电管理局联合录制《传邮万里,安全第一》、《电信施工安全》两部录像片,重点组织了各级领导、机动车辆驾驶员及线务人员分三批观看。1987年,市局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后,自1989年起,为强化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办法”、“车辆管理办法”、“机动车辆驾驶员奖惩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使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做到安全生产与通信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局、科、班组三级月生产奖考核办法都有安全生产指标,逐月检查考核。在经营承包和年终总结评比中,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主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奖惩兑现。
  第六节 质量管理
  解放后,市局根据省局下达通信质量指标计划,分解下达各生产科室,各生产科室再分解下达生产班组、邮电支局、所,再由各基层分解落实到职工个人。对于在邮电生产过程中日常质量检查工作,各基层班组配备了专(兼)职质量检查员,每周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市局对各生产科室、站的质量考核每月公布一次。自1977年起,市局按工种、岗位、设备将省下达各项质量指标分解下达各生产单位,把各项质量指标作为劳动竞赛条件,按时检查、分析,按月考核评比、奖励。1978年,省局制订了“质量月”开展质量大检查、大评比活动的部署和安排,市局按照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和评比。在“质量月”活动中,话务组、机要组在质量上取得优异成绩,被省局评为“质量先进集体”,获得省局质量奖。话务组还被省革委评为“质量先进单位”。1978年,市局完成省局下达25项质量指标中的21项,与上年相比,22项有提高,20项可比指标有15项达到或超过历史水平。
  1980年3月,市局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各生产科室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同时,确定在话务组、报务组、邮政营业组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试点,成立QC小组,围绕着班组在服务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开展活动。1980年4月,根据省局部署,组织质量会审,从各科抽调5名人员组成会审小组,采取听(听班组介绍质量管理情况)、看(看原始登记资料是否健全、真实)、查(原始登记与上报数是否相符)的方式,先后对市局各班组、7个农村邮电支局所80年一季度业务交换量和质量进行抽查会审。同年6月,省局转发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市局提出贯彻意见,先在邮政、电信两科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长话服务差错自1981年开始保持为零,1980年被省局评为优秀QC小组,1981年在长话电路竞赛中被评为文明礼貌电路和红旗电路。1984年,省局下达质量指标中,完成20项,其中提高的14项,持平的5项,质量稳定提高率为85%,为改善服务工作,长电科走访用户42户,发征询意见函500份,召开用户座谈会6次;市话科上门征询意见37户,发征询意见函607份。
  1985年3月,由局长带队组织班组长以上干部共50人前往南昌电信局参观学习全面质量管理的经验。1988年3月,成立TQC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从1988年起,市局开始全面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全局建立了局、科、班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1988年4月,局长第2次带领各生产科室中层干部和质量管理骨干共20人到上饶地区局参观学习方针目标展开经验。自1985年开始,市局每年举行一次QC成果发表会,对发表的成果进行认真评审,优秀成果给予奖励,并从中推荐参加全省邮电系统QC成果发表。1988年~1989年,全局共举办全面质量管理知识培训班4期,参加学员448人。1988年分二批组织职工参加全国TQC电视讲座,第一批于5月组织班组长以上干部58人参加电讲学习和统考,及格率达100%,平均成绩为99.42分,被市经委评为全市TQC“电视讲座先进单位”,局长刘文明被评为全市电讲“先进工作者”。第二批于11月组织质量管理骨干和中层干部60人参加省局组织服务工作电视讲座和统考,及格率达100%,平均成绩为84.37分,被省局评为服务工作TQC电讲先进组织者。
  1990年2月,质量管理工作从办公室划出,成立质量管理科。同年5月8日—10日,全省邮电系统1990年度QC成果发表会在市局举行,市局转运站QC小组、电信营业QC小组两项QC成果获优秀奖,同年7月,经省质协评为1990年度“优秀QC小组”称号。1991年1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评审,景德镇市邮电局获省政府“1990年度质量管理奖”称号。同年7月,机务站QC小组被中国科协、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质协命名为“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1993年7月,在全国第十五次质量管理小组代表大会上,长话组QC小组被授于“全国优秀QC小组”称号。1995年7月,程控机房QC小组被中国科协、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质协命名为1994年“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
  第七节 安全保卫
  50年代初期,市局保卫工作由局领导兼管,未配专、兼职保卫干部。
  1953年12月,配备了保卫干部1人,在局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局邮电通信生产安全:对要害部门进行管理和检查,对要害部位岗位人员进行审查结论,确保要害部门通信安全畅通。同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重大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做好“四防”(防火、防爆炸、防破坏、防失泄密)教育以及节假日通信安全检查、安全保卫值班,确保通信安全万无一失。1956年5月,市局制订了“保密制度、保密纪律、安全保卫制度”。
  1959年11月,经省局批准,市局成立“人事保卫科”加强了安全保卫工作。1960年9月,市局成立了保密委员会,下设邮政、电信、农话三个分会,生产班组设立治保小组。同年,开展了安全保密大检查。通过大检查,强化了基层保密工作,各班组建立了保密检查员,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底一次大检查,每季进行一次评比,评比结果列入生产奖考核条件之一。1962年9月15日,市局保密委员会制订了“各类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并公布试行。1966年5月,撤消人事保卫科,改设保卫科。“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工作陷于瘫涣。1969年12月,邮、电两局分设后,邮局未配备保卫干部,电信局在政工科设一名保卫干部。1973年10月,邮电合并,保卫干部设在政工科。1973年11月,根据省军区、省公安局、省邮电管理局联合转发《有线通信安全检查情况报(第四号)通知》精神,市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了对有线通信安全检查。1980年1月,省局制订了《江西省邮电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规定》(试行稿),市局广泛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同时,对以前保密工作进行了检查,从查思想认识,查保密制度、保密守则的执行情况,查机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查发生失泄密事入手,找出存在问题,通过检查总结了经验教训,建立健全了严密的保密制度。1981年12月16日,经市委、市革委批准,市邮电局、公安局联合召开了全市电信线路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会议筹备阶段,市委副书记张烈听取了汇报,对会议召开作了具体的指示。会议期间,市革委副主任朱志良亲临会议作报告。1984年4月,保卫工作从政治处划出,成立保卫科。1987年,市局共举办各类普法学习班11期。在“二五”普法工作中,根据全国人大、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民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定》及市普法办和省局部署安排,1991年10月,在“一五”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二五”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科、班组指定一名人员具体负责普法教育工作,形成一个普法教育工作网络。市局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制订下发了“二五”普法教育规划,分阶段提出普法教育内容、方法和要求。1993年10月,在市综合治理委员会举办的综合治理知识竞赛活动中,全局进行了以综合治理为内容的学习考试,并组队参加全市综合治理委员会举办的知识竞赛,获得了第三名。1994年8月,市局协助市人大举办“全市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四十周年知识‘银电杯’电视竞赛”活动,竞赛内容有:邮电法规知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等。市局代表队获得二等奖。根据《江西省有关系统(部门)一九九五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规定要求和一九九五年全市综合工作的总体部署,市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代表张桂渭(党委书记)代表市局于1995年2月1日与省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张庆亮(省局副局长)签定责任状。同年2月28日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管日顺(市委常委、副市长)签订责任状。尔后市局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全局综合治理工作,制订下发了《景德镇市邮电局九五年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了各单位、部门综合治理任务、职责、责任人及其考核奖惩办法。同年12月,为使市局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市局从综合工作经费中拿出2万余元为保卫科配置壹台传真机,用于防范。此外,为保障企业财产和通信安全,进一步严格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取送现金专车运送,双人押送,过夜现金集中保管。对通信机房、邮件房等要害部位实行封闭式作业。在防范设施上,全年共拨款2万余元增配防盗防抡报警器5套,灭火器43只,增设“三铁”(铁门、铁栅栏、铁皮柜)共10件。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邮电志

《景德镇市邮电志》

本志共分七章,内容包括:机构沿革、邮政通信、电信通信、企业管理、职工队伍、党群组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记述了景德镇市邮电通信的兴起、演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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