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文艺创作奖励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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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戏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3451
颗粒名称: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文艺创作奖励条例》的通知
分类号: K295.63
页数: 3
页码: 453-4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文艺创作奖励条例》通知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文艺创作 奖励条例

内容

景党办(1986)第4号乐平县委、县政府、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繁荣我市文艺创作,调动全市专业、业余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景德镇市文艺创作奖励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景德镇市文艺创作奖励条例
  一、为了繁荣我市文艺创作,奖励优秀作品,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文艺生产力,使文艺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每两年进行一次文艺作品评奖活动。
  二、评奖范围:凡本市作者(包括乐平县和中央、省驻市单位)两年中在报刊、出版社、电影制片厂、电视台、电台、剧院、展览会等发表、出版、演出、播映、展出的各类文艺作品,包括文学、电影、电视、戏剧、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民间文学、曲艺、文艺评论等,均可参加评奖。
  三、评选标准:凡评选的优秀文艺作品,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文艺方向,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四、评选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没有原件的作品不得评选,不能证明发表级别的也不得参加评选,非公开发行刊物发表的作品一律不得参加评奖,要严格按照标准评选,确保获奖作品的质量,各文艺门类之间不搞照顾、不搞平衡;每位作者原则上每届只评一个奖。
  五、奖励等级:奖励分为两个层次,对于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分别授予市级一、二等奖;对于在市内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由市文联各协会自选评选,以协会名义进行奖励(具体实践细则由文联制定)。应届评奖期间,凡在全国文联各协会、作协、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以及省文联各协会、文化厅 、广播电视厅主办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均不得参加评选,一律授予荣誉奖。
  六、奖励数额:每届市级一、二等奖,总数为三十件左右,协会奖原则上按发表作品总数比例确定。
  七、奖励办法: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景德镇市文艺创作奖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二百元,二等奖一百元:协会奖三十元 。荣誉奖给予精神鼓励,不另发奖金。在文艺创作上有重大成就者 ,向上浮动一至二级工资。
  八、评选机构:成立景德镇市文艺创作评奖委员会,由市委宣传部 、市文联、市文化局的负责同志以及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行家组成,(行家所占的比例,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事宜。办公室设在市文联内。各协会成立评选小组,每组五至七人,由协会负责同志和有关行家组成。
  九、评选步骤:1、每届评选前,对本市作者创作发表的作品进行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由市文联确定各文艺门类的推荐数额;2、由各协会评选小组进行初评,评选结果和作品原件送评委会;3、由评委会对各协会评选小组推荐的作品进行审议,决定得奖作品名单,并报市委宣传部批准。评选工作结束后,召开授奖大会,向获奖作品的作者发奖。
  十、经费来源:每届评奖所需经费为六千元左右(包括奖金等项开支),由市财政安排给市文联的年度预算中解决。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戏曲志

《景德镇市戏曲志》

本书主要包括了景德镇市戏曲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对志略、表演、音乐、舞台美术、机构等做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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