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赣剧团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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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戏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3447
颗粒名称: 景德镇市赣剧团章程(草案)
分类号: K295.63
页数: 4
页码: 446-4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赣剧团团员入团手续、纪律、权利与待遇。
关键词: 景德镇市 赣剧团 章程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团定名为“景德镇市赣剧团”。第二条:性质:本团为民间职业剧团。第三条:领导:本团受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第四条:任务:(一)我团团员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政府一切法令。
  (二)继承与发扬为广大劳动群众所悦爱的饶河古典戏曲,建立正规的赣剧团,加强团员教育,提高团员政治认识及业务文化水平,加强团结,有计划有步骤地着重地进行整理原有剧目,适当的排演新戏,向着毛主席所指示的“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戏改方针前进,全心全意以艺术创作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总任务服务。
  第二章团员
  第五条:(一)凡具有一定赣剧艺术基础及一定文化水平,其历史清楚,年龄相当,身体无任何疾病,愿遵守团章,服从团的决议,切合本团需要,志愿参加本团者,方得为本团团员。
  (二)身体康壮,思想进步,年龄合格,条件适宜,虽无一定赣剧艺术基础,但悦爱戏曲事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切合本团需要而志愿参加本团学习者,得为本团侯补团员。(包括练习生。)
  第六条:入团手续(一)须有正式团员二人介绍,或有区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单位及正规剧团介绍者,填表写入团志愿及自传(练习生可以不写自传)各二份。
  (二)经本团艺术委员会考试讨论,团委会审查批准,试用一个月后(试用期不能为正式团员,仅供给其食宿),视其工作情况好坏,由团委会决定录用与否,并得呈报领导机关备案。
  (三)侯备(补)团员,须经艺术委员会考试,团委会讨论批准,方可加入,经一年后,视其思想、学习、工作情况,由团委会决定其转正与否 。
  第七条:凡团员退团时,必须声明理由,缮写申请,经团委会及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后,方准退出。(退出本团团员,凡属本团公衣及福利经费,一律不得分出。)
  第三章组织
  第八条:本团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本团设团长一人,由政府调派干部当任,其职权如下:(一)加强团员思想领导。
  (二)领导团员学习各部门工作。
  (三)掌握贯彻戏改政策方针。
  (四)计划检查总结工作及掌握团内一切行政事务。
  第十条:本团最高领导机关为团务委员会,由大会在团员中选举九到十一人为本会委员,集体领导本团一切工作,主任委员为团长当任,互选副主委一人,委员选期每年一次,连选得连任,团委会成立后,必须呈报上级机关批准备案。(必要时得呈报上级机关批准改选。)
  第十一条:成立艺术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九到十一人为委员,在委员中互选正副主任委员各一,主掌该会研究与讨论剧团有关艺术问题,确定剧目上演计划,整理原有剧目,研究业务与计划,掌握技术训练,主持学徒的考试,讨论新发展团员之标准,委员须呈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成立财经保管委员会,管理本团经费,检查与公布每月帐目,由团员大会选出委员五人,在委员中互选主任委员一人,必须报本团团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团部设导演一至二人,由上级文化机关调配或在团员中培养之,负责本团排演工作,导演应参加艺术委员会,以研究排演及有关一切业务问题。
  第十四条:设演出股,掌握各行组的演出工作,除排演新戏由导演派定角色外,每次上演原有剧目,慨由演出股派定角色,并负责监督检查,总结演出工作,应以艺术委员、导演密切联系,由团长在团员中提出正、副股长各一人名单,交团委会讨论通过确定之。
  第十五条:在演出股直接领导下,根据工作性质,分设生行、旦行 、花行、音乐、舞台工作(包括布景、灯光、服装、化妆)等五个组,每组民选组长一人,须报团委会批准,与各工会小组长合作,掌握本组工作、学习、生活、讨论与解决本组一切问题。
  第十六条:另设一总务组(会计、出纳、事务员、炊事员)民选组长一人,掌握本组学习、工作、生活。该组直接受团长领导。
  第四章纪律
  第十七条:团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遵守团章,服从团的决议,服从领导,听从组织调动。
  (二)有意见应向组织提出,不得背地说怪话,搬弄是非,破坏团的团结。
  (三)严禁不良嗜好及不法行为的发生。
  (四)不得借团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要过团内的组织生活,不得自由散漫,对人要有礼貌,态度要和靄诚恳。
  (六)积极参加团内所组织的各种学习会议等组织,不得藉故退出 ,有特殊事故,必须请假。
  (七)工作学习要认真严肃负责,对于应参加的义务工作要积极参加。
  (八)任何人不得经营不正当的副业,并不得借公行私,应先公而后私。
  (九)严格遵守团内一切制度,不得违犯与破坏。
  (十)在旅行公演期间,不能带无职业的家属,一切听从团内意见 ,不得随意脱离本团,更不得侵犯群众利益而破坏团的纪律。
  (十一)凡违犯以上纪律者,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
  第五章权利与待遇
  第十八条:团员应享受如下待遇:(一)根据团员技术水平及工作态度,思想情况,评定基金包帐制的工资待遇。
  (二)提高政治与社会地位,参加本团所组织的学习活动。
  (三)凡团员都有发言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有享受奖励之权。
  (五)有享受本团所举办之一切福利事业之权。
  (六)保证其职业安全、逐步提高其生活待遇。
  第六章奖惩
  第十九条:为了发挥演职员工作积极性及创造性,以便提高政治与艺术水平,使更好的搞好工作,发展剧团,特制订此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奖励
  (一)服从团章,遵守制度,一贯努力工作与学习,爱惜与节约公物,政治思想与艺术水平有显著进步,并在艺术表演上有一定创造者,均得享受与权利。
  (二)奖品共分为物质(钱及东西)与精神(墙报、奖章及奖状)两种,其等级共分为甲、乙、丙三等,每半年颁发一次。
  (三)受奖人应由每组讨论提出,大会评选,团委会讨论通过,奖品经费由本团负担。
  (四)凡评选出的模范工作者,得将其具体事迹写明,再交由评定委员会(临时民选代表组成之)审核之。
  第二十一条:惩罚
  (一)工作不力,品质恶劣,违犯规章纪律与制度,并有破坏行为者,均得按其情节之轻重,予以应得的处分。
  (二)惩处共分以下几种:1、批评;2、警告;3、记过、4、开除 。
  (三)凡受惩处之人员,必须将其具体材料写明,交团员大会讨论 ,具报团委会转报市府文教科及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后,再向全体大会公布之 。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一)本团经费自供自给,若有不足时,呈报省文化局适当补助。
  (二)团员按七成分帐,金额除出百分之五的公积金及剧团应有开支外,余款照基金包帐制,每半月发给工资一次,并应保存一定之基金。
  (三)所有剧团公积金及所存基金均由财管会保管,使用时必须编造计划,报团长批准。
  (四)公积金主要做团员福利事业及生活必须照顾之用。
  (五)所存基金,均应使用在发展剧团业务之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草案)经过全体团员民主讨论通过,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交团委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草案)规定每两年修改一次,如有必要修改时,需有三分之二的团员要求,民主讨论,团委会通过,上级批准后,方可修正之。
  1954年7月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戏曲志

《景德镇市戏曲志》

本书主要包括了景德镇市戏曲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对志略、表演、音乐、舞台美术、机构等做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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