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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戏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3446
颗粒名称:
附录
分类号:
K295.63
页数:
31
页码:
444-473
摘要:
附录
关键词:
附录
内容
[附录2]
景德镇市赣剧团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团定名为“景德镇市赣剧团”。第二条:性质:本团为民间职业剧团。第三条:领导:本团受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第四条:任务:(一)我团团员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政府一切法令。
(二)继承与发扬为广大劳动群众所悦爱的饶河古典戏曲,建立正规的赣剧团,加强团员教育,提高团员政治认识及业务文化水平,加强团结,有计划有步骤地着重地进行整理原有剧目,适当的排演新戏,向着毛主席所指示的“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戏改方针前进,全心全意以艺术创作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服务。
第二章团员
第五条:(一)凡具有一定赣剧艺术基础及一定文化水平,其历史清楚,年龄相当,身体无任何疾病,愿遵守团章,服从团的决议,切合本团需要,志愿参加本团者,方得为本团团员。
(二)身体康壮,思想进步,年龄合格,条件适宜,虽无一定赣剧艺术基础,但悦爱戏曲事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切合本团需要而志愿参加本团学习者,得为本团侯补团员。(包括练习生。)
第六条:入团手续
(一)须有正式团员二人介绍,或有区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单位及正规剧团介绍
者,填表写入团志愿及自传(练习生可以不写自传)各二份。
(二)经本团艺术委员会考试讨论,团委会审查批准,试用一个月后(试用期
不能为正式团员,仅供给其食宿),视其工作情况好坏,由团委会决定
录用与否,并得呈报领导机关备案。
(三)侯备(补)团员,须经艺术委员会考试,团委会讨论批准,方可加入,
经一年后,视其思想、学习、工作情况,由团委会决定其转正与否。
第七条:凡团员退团时,必须声明理由,缮写申请,经团委会及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后,方准退出。(退出本团团员,凡属本团公衣及福利经费,一律不得分出。)
第三章组织
第八条:本团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本团设团长一人,由政府调派干部当任,其职权如下:
(一)加强团员思想领导。
(二)领导团员学习各部门工作。
(三)掌握贯彻戏改政策方针。
(四)计划检查总结工作及掌握团内一切行政事务。
第十条:本团最高领导机关为团务委员会,由大会在团员中选举九到十一人为本会委员,集体领导本团一切工作,主任委员为团长当任,互选副主委一人,委员选期每年一次,连选得连任,团委会成立后,必须呈报上级机关批准备案。(必要时得呈报上级机关批准改选。)
第十一条:成立艺术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九到十一人为委员,在委员中互选正副主任委员各一,主掌该会研究与讨论剧团有关艺术问题,确定剧目上演计划,整理原有剧目,研究业务与计划,掌握技术训练,主持学徒的考试,讨论新发展团员之标准,委员须呈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成立财经保管委员会,管理本团经费,检查与公布每月帐目,由团员大会选出委员五人,在委员中互选主任委员一人,必须报本团团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团部设导演一至二人,由上级文化机关调配或在团员中培养之,负责本团排演工作,导演应参加艺术委员会,以研究排演及有关一切业务问题。
第十四条:设演出股,掌握各行组的演出工作,除排演新戏由导演派定角色外,每次上演原有剧目,慨由演出股派定角色,并负责监督检查,总结演出工作,应以艺术委员、导演密切联系,由团长在团员中提出正、副股长各一人名单,交团委会讨论通过确定之。
第十五条:在演出股直接领导下,根据工作性质,分设生行、旦行、花行、音乐、舞台工作(包括布景、灯光、服装、化妆)等五个组,每组民选组长一人,须报团委会批准,与各工会小组长合作,掌握本组工作、学习、生活、讨论与解决本组一切问题。
第十六条:另设一总务组(会计、出纳、事务员、炊事员)民选组长一人,掌握本组学习、工作、生活。该组直接受团长领导。
第四章纪律
第十七条:团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团章,服从团的决议,服从领导,听从组织调动。
(二)有意见应向组织提出,不得背地说怪话,搬弄是非,破坏团的团结。
(三)严禁不良嗜好及不法行为的发生。
(四)不得借团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要过团内的组织生活,不得自由散漫,对人要有礼貌,态度要和靄诚恳。
(六)积极参加团内所组织的各种学习会议等组织,不得藉故退出,有特殊事故,必须请假。
(七)工作学习要认真严肃负责,对于应参加的义务工作要积极参加。
(八)任何人不得经营不正当的副业,并不得借公行私,应先公而后私。
(九)严格遵守团内一切制度,不得违犯与破坏。
(十)在旅行公演期间,不能带无职业的家属,一切听从团内意见,不得随意脱离本团,更不得侵犯群众利益而破坏团的纪律。
(十一)凡违犯以上纪律者,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
第五章权利与待遇
第十八条:团员应享受如下待遇:
(一)根据团员技术水平及工作态度,思想情况,评定基金包帐制的工资待遇。
(二)提高政治与社会地位,参加本团所组织的学习活动。
(三)凡团员都有发言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有享受奖励之权。
(五)有享受本团所举办之一切福利事业之权。
(六)保证其职业安全、逐步提高其生活待遇。
第六章奖惩
第十九条:为了发挥演职员工作积极性及创造性,以便提高政治与艺术水平,使更好的搞好工作,发展剧团,特制订此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奖励
(一)服从团章,遵守制度,一贯努力工作与学习,爱惜与节约公物,政治思想与艺术水平有显著进步,并在艺术表演上有一定创造者,均得享受与权利。
(二)奖品共分为物质(钱及东西)与精神(墙报、奖章及奖状)两种,其等级共分为甲、乙、丙三等,每半年颁发一次。
(三)受奖人应由每组讨论提出,大会评选,团委会讨论通过,奖品经费由本团负担。
(四)凡评选出的模范工作者,得将其具体事迹写明,再交由评定委员会(临时民选代表组成之)审核之。
第二十一条:惩罚
(一)工作不力,品质恶劣,违犯规章纪律与制度,并有破坏行为者,均得按其情节之轻重,予以应得的处分。
(二)惩处共分以下几种:1、批评;2、警告;3、记过、4、开除。
(三)凡受惩处之人员,必须将其具体材料写明,交团员大会讨论,具报团
委会转报市府文教科及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后,再向全体大会公布之。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一)本团经费自供自给,若有不足时,呈报省文化局适当补助。
(二)团员按七成分帐,金额除出百分之五的公积金及剧团应有开支外,余款照基金包帐制,每半月发给工资一次,并应保存一定之基金。
(三)所有剧团公积金及所存基金均由财管会保管,使用时必须编造计划,报团长批准。
(四)公积金主要做团员福利事业及生活必须照顾之用。
(五)所存基金,均应使用在发展剧团业务之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草案)经过全体团员民主讨论通过,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交团委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草案)规定每两年修改一次,如有必要修改时,需有三分之二的团员要求,民主讨论,团委会通过,上级批准后,方可修正之。
1954年7月
[附录3]
景德镇市采茶剧团章程
195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定名为江西省景德镇市采茶剧团
第二条:本团系民间职业剧团。
第三条:本团受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委员会文化科直接领导。
第四条:本团应积极贯彻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戏改方针,在继承与发掘民族戏曲遗产的基础上,积极上演反映当前祖国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新人新事的剧目;以社会主义及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进行艺术改革,努力艺术实践,大力培养新生力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全团的政治修养与艺术修养,开展辩证唯物主义学习,批判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为完成国家社会主义建议与社会主义改造事业而奋斗。
第二章本团成员
第五条:凡思想进步,努力工作,愿遵守剧团章程,服从决议,并志愿参加本团者,方得成为本团成员。
第六条:参加本团手续
(1)须经过一定考试程序,并须有正式成员二人介绍,或有区以上人民委员会机关介绍者,填表写自传。
(2)凡志愿参加本团者,须有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满表现良好者,经团委会研究送上级审查批准后,方得为本团成员(条件细则另定之)。
第七条:退团时必须声明理由,交团委会研究报上级批准后方可退团。
第三章组织
第八条:本团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本团设团长一人。
第十条:本团最高领导机构为团委会,团委会由全体民主选举产生之,团委会每年改选一次,必要时可以延长或缩短。
第十一条:本团下设:
(1)秘书股--掌管全团人事、经济、生活及前台行政事务工作,下设总务、保管、会计、出纳、场务、票务、宣传等人员。
(2)演出股--掌管后台演出事务及演员管理,下设演员组、音乐组、舞台工作组。
(3)编导股--负责研究剧本的创作改编、音乐的创作、剧目的排练及提高演职员业务理论水平等工作。
第十二条:本团各股股长由团委会指定,送文化科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本团团长由景德镇市人民委员会文化科委派。
第四章纪律
第十四条:本团成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1)遵守团的章程,服从决议,服从上级领导,听从组织调动,遵守劳动纪律。
(2)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切实掌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有意见向上级提出,不得背后说怪话,搬弄是非,破坏团结。
(3)严禁不良嗜好及不法行为。
(4)工作学习应严肃认真负责,不得自由散漫,不得借故离开,有特殊事故必须请假。
(5)爱护公共财产。
(6)在旅行演出时,不得携带无职务家属,一切行动听指挥,不得无故脱离本团。
(7)严格遵守团内一切制度,不得违反与破坏。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凡成员有如下权利:
(1)参加本团所组织的学习活动。
(2)有参加本团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有评定工薪之权。
(4)有享受本团举办一切福利事业之权。
(5)有向本团的组织领导提出工作建议之权。
第十六条:凡本团成员有如下义务:
(1)必须遵守团纪,服从决议,遵守劳动纪律。
(2)必须钻研业务,成为精通业务的人,并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使自己成为一个称职的文艺工作者。
(3)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爱护公共卫生。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为了发挥演职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为了加强演职员工作责任心,特制订此奖惩办法。
(一)奖励:
(1)模范地遵守本团章程及制度,工作学习一贯积极者;在工作中有创造者;爱惜与节约公物,思想进步者;在工作与学习中能发挥互助友爱精神者。
(2)评奖每半年一次,其等级共分为甲、乙、丙三等,评奖分物质与精神两种。
(3)受奖人员得由本团全体成员民主评定之。
(4)凡选出的模范工作者,得将其具体事迹写明,由全体成员选出组成之评定委员会审核,交团委会批准。
(二)处分:
(1)凡工作不力,不遵守劳动纪律及制度,违犯团内规章,不爱护公共财产,屡教不改,品质恶劣及有破坏行为者,均得按其轻重予以处分。1、警告;2、记过;3、留团察看;4、开除。
(2)凡受处分人员必须将其具体材料呈报团委会审核,再向大家宣布,情节严重者,由团委会转文化科审核之。
第七章经费
第十八条:本团经费自供自给。
第十九条:每半年调整工薪一次。
第二十条:按业务收入除税外提取百分之五为剧团公积金,按业务收入除税外提取百分之三为公益金,服装幕布的损坏,按业务收入除税外取百分之二为折旧费。
第二十一条:如增添一切设备,必须编造计划经团长批准。
第八章会议条例请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团会议条例、请假制度如下:
(1)每周召开一次业务研究会,各股负责召集之。
(2)每周召开一次团委会。
(3)月终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总结本月工作与学习,布置下月工作与学习。
(4)其它会议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之。
(5)每季向上级书面汇报一次。
(6)遇有公事或私事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请假制度细则另订之)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团委会制订,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团章程若有修正时,经民主决议后呈报上级批准始能更动。
[附录4]
景德镇市文化教育局对剧团上山下乡演出的几点规定
(62)文化字第0077号
对剧团的上山下乡演出工作,我局提出如下几点规定:
1、上山下乡演出的时间长短,根据中央和省的指示,市属各剧团全年不得少于4个月。演出路线要统筹兼顾,不仅要到交通便利的地区,也要到交通不便的偏僻、边远地区。
2、剧团下乡演出的领导问题,为市文化主管部门与演出地区的区委和公社党委双重领导。剧团领导同志除经常与文化主管部门联系汇报工作外,还要主动地向当地区委、公社党委请示与汇报工作,以便演职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学习能正常进行,并及时解决演出和生活安排等问题。
3、剧团下乡演出的收费标准:夜场一般不得超过200元。
4、剧团下乡演出的场次,每天不能演出二场以上,一般演出一场。除节日和特殊情况,不可加演日场。每场一般不超过三小时,以免影响生产和使演员过度疲劳。某些条件不适合的老艺人可以不必参加巡回和上山下乡演出。
5、剧团下乡演出,必须轻装简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对物资、副食品供应,剧团不应苛求,不可特殊化。吃饭必须按定量付粮票和按规定给钱。
6、剧团人员下乡时,除参加演出活动外,应该深入群众,体验生活,向群众学习,并尽可能对群众做些宣传教育工作,群众业余活动的辅导工作,必要时适当参加力所能及的工农业生产劳动。
以上规定,希认真执行。
1962年6月19日
[附录5]
景德镇市文化教育局关于戏曲团体挖掘、整理、改编、创作剧目的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中央“文化艺术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传统剧(曲)目的挖掘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继承传统艺术,丰富上演剧目,鼓励不同题材、体裁、形式和风格的剧目生产,从而繁荣我市文化艺术,特制订暂行办法如下:
1、凡在业余时间参加剧目挖掘、整理、改编、创作工作,成绩显著者,均分别给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
2、挖掘的传统剧目(包括口述、记录)完整无误者每整本给奖金10至15元,每单折给奖金5至10元。
3、对原有传统剧目进行整理,或对小说、民间传说进行改编,符合演出水平者,每大型本予奖金60至80元,每中型本予奖金40至60元,每小型本予奖金20至40元。
4、根据现实生活素材,历史故事等进行创作的剧本,符合演出水平者,每大型本予奖金60至100元,每中型本予奖金30至60元,每小型本予奖金20至40元。
5、凡属上例剧本,经剧团上演后,群众一致好评,行家鉴定,认为思想性艺术性高于一般演出剧目者,每大型本增奖10至20元,每中型本增奖10至15元,每小型本增奖6至10元;有突出成就者,再增奖金并发给奖状。
6、凡自愿将私人收藏的传统剧目献予剧团者,视其数量多少,质量高低,分别予以奖金奖状。
7、凡专业编导人员,所挖掘、整理、改编、创作的优秀剧目,每年年终总评一次,按剧目分别给予奖励,其金额可以参照本办法另拟。
8、以上奖金、奖状,需经各剧团艺委会讨论,提出具体意见,经团委会审议,而后颁发。
9、专业编导人员奖金奖状,由市文教局评议颁发,各业余作者的奖金奖状,由各剧团审议颁发,如因必须支出较多而负担困难者,可申请市文教局请拨款予以补助。
10、本暂行办法修改权属于本局,各剧团团务会、艺委会有权建议修订。
1961年11月28日
[附录6]
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文艺创作奖励条例》的通知
景党办(1986)第4号
乐平县委、县政府、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繁荣我市文艺创作,调动全市专业、业余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景德镇市文艺创作奖励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景德镇市文艺创作奖励条例
一、为了繁荣我市文艺创作,奖励优秀作品,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文艺生产力,使文艺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每两年进行一次文艺作品评奖活动。
二、评奖范围:凡本市作者(包括乐平县和中央、省驻市单位)两年中在报刊、出版社、电影制片厂、电视台、电台、剧院、展览会等发表、出版、演出、播映、展出的各类文艺作品,包括文学、电影、电视、戏剧、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民间文学、曲艺、文艺评论等,均可参加评奖。
三、评选标准:凡评选的优秀文艺作品,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文艺方向,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四、评选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没有原件的作品不得评选,不能证明发表级别的也不得参加评选,非公开发行刊物发表的作品一律不得参加评奖,要严格按照标准评选,确保获奖作品的质量,各文艺门类之间不搞照顾、不搞平衡;每位作者原则上每届只评一个奖。
五、奖励等级:奖励分为两个层次,对于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分别授予市级一、二等奖;对于在市内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由市文联各协会自选评选,以协会名义进行奖励(具体实践细则由文联制定)。应届评奖期间,凡在全国文联各协会、作协、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以及省文联各协会、文化厅、广播电视厅主办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均不得参加评选,一律授予荣誉奖。
六、奖励数额:每届市级一、二等奖,总数为三十件左右,协会奖原则上按发表作品总数比例确定。
七、奖励办法: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景德镇市文艺创作奖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二百元,二等奖一百元:协会奖三十元。荣誉奖给予精神鼓励,不另发奖金。在文艺创作上有重大成就者,向上浮动一至二级工资。
八、评选机构:成立景德镇市文艺创作评奖委员会,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化局的负责同志以及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行家组成,(行家所占的比例,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事宜。办公室设在市文联内。各协会成立评选小组,每组五至七人,由协会负责同志和有关行家组成。
九、评选步骤:1、每届评选前,对本市作者创作发表的作品进行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由市文联确定各文艺门类的推荐数额;2、由各协会评选小组进行初评,评选结果和作品原件送评委会;3、由评委会对各协会评选小组推荐的作品进行审议,决定得奖作品名单,并报市委宣传部批准。评选工作结束后,召开授奖大会,向获奖作品的作者发奖。
十、经费来源:每届评奖所需经费为六千元左右(包括奖金等项开支),由市财政安排给市文联的年度预算中解决。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录7]
景德镇市文化局
关于我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经营
体制改革意见的请示
景文化(89)第004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调整问题已在去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以景府字[1988]243号文件给予了明确批复,现正在各有关部门支持下,着手实施。
现拟在调整布局的基础上,以经营方式改革为突破口,着重进行管理机制的改革,以期进一步解放艺术生产力,出人、出戏、出效益。
(1)对市歌舞团与市京剧团实行“国家所有、目标管理、定额补贴、自主经营”。即所有制性质不变,确定全年应完成的剧目生产、艺术质量、演出场次、演出收入及指定性任务等指标,并与补贴挂钩,在“两为”方向的指导下,合法地进行自主经营。
(2)市歌舞团和市京剧团应逐步形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义艺术生产的经营实体,为增强生机和活力,推行一团多制,可以实行团长对主管部门负责的目标管理,也可以在团长指导下,实行定期组队承包。
(3)普遍实行聘用制。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聘任团长,副团长,由正副团长聘用演职员。团部领导应在定编限数内,经反复磋商,确定拟聘人选,并报市文化局艺术科备案,尔后与拟聘对象广泛接触对话,发放聘约。聘期一般定为两年,达到内部人员结构优化组合与相对稳定。同时,以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量、工作成果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办法配套出台。
(4)凡未聘演职员可在三个月内自行联系工作或按照组织安排从事艺术教育、辅导或多种经营。在规定期限内,如既未调动又不服从安排,则只能领取80%的工资;一年后如无特殊理由只发给相当于60%工资的基本生活费(撤销剧团的待安置人员,参照上述精神办理)。拒聘人员在三个月以后也只能领取基本生活费。
(5)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应保持积极而正常的人才流通。在不影响本团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通过订立协约,输出人才、进行艺术交流,也可以根据需要从社会聘用少量的临时演职员。
(6)应定期检查达标情况,年终总结,对于圆满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给予表彰奖励。
(7)安置剧团富余人员和已撤销剧团的待分配人员,是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劳动人事局及市文化局等部门有关人员董晓弟、曹均安、周吴、戴洪安、汪本柱、周海珍等同志组成协调小组,根据市府243号批复精神,做好此项工作。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景德镇市文化局
1989年2月10日
[附录8]
景德镇市文艺工人师徒合同(选例)
为了有效地提高青年的演技水平,培养国家艺术人材,根据尊师爱徒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师傅要尽心教给学徒技术、艺术,做到教得好、教得快、教得全,利用说服教育,亲自做出样板,进行教练,并防止和克服自己的自私和保守思想。
2、学徒应努力学习,遵守劳动纪律,听从师傅的指导,防止和克服自己的贪玩好懒,不勤学艺术,骄傲自满的错误思想,要做到不怕麻烦,克苦钻研。
3、学徒年限自1956年10月7日至1959年10月。
4、学习专门技术是:艺术和技术。
5、本合同系工人内部师徒关系之用,一式写五份,师傅一份,徒弟一份,行政一份,基层工会一份,文艺工会一份,由师徒双方签订,基层工会审查批准。
基层工会盖章
师傅:彭德才
学徒:王国文
介绍人:石花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元一九五六年十月七日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戏曲志》
本书主要包括了景德镇市戏曲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对志略、表演、音乐、舞台美术、机构等做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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