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件景府发[2004]6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湖田窑遗址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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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文物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3358
颗粒名称: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件景府发[2004]6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湖田窑遗址的通告
分类号: G269.2
页数: 2
页码: 279-2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件景府发[2004]6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湖田窑遗址的通告。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文物法规 文件

内容

湖田窑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市陶瓷历史文化的重要遗存。各级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该遗址的保护。国家文物局、江西省人民政府分别就湖田窑遗址的保护曾颁发下达有关文件,强调加强对湖田窑遗址的保护。近年来,极个别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报批,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开荒种地、挖掘草药,甚至盗掘地下文物,使湖田窑遗址地下文物及其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干扰或破坏。为确保湖田窑遗址历史风貌和文物安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文物保护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国家文物的责任和认真履行文物保护的法定义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主义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
  二、凡是我市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项目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田窑遗址保护区(即“北起南河南岸,东至张家地东侧断崖,东南至豪猪岭南侧山脚,西南至竹坞里南侧北脚,西至北望石坞西侧北脚”)擅自进行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违者将依法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遗址严重破坏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遗址保护区内盗掘地下文物的将依据《刑法》第328条处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的,文物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并处5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买卖湖田窑出土文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湖田窑遗址保护区开荒种地、违规搭建等活动一律予以取缔。
  六、市公安机关和市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对涉及文物违法犯罪行为须坚决依法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七、对检举揭发在湖田窑遗址保护区范围内所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举报电话:8487577、848107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文物志

《景德镇市文物志》

本志共分九章,内容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街区·古村落、碑刻·石雕·匾额、近现代重要史迹、古树、馆藏文物、文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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