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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六、文物法规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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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文物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3349
颗粒名称:
六、文物法规
分类号:
G269.2
页数:
33
页码:
257-2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文物法规的情况。其中包括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六日景德镇市公安局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景德镇市文化局文件、景德镇市文化局(通知)等。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文物法规
内容
【文件一】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
景常发[1983]9号
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部门: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物事业。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是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件大事。宣传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是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光荣职责。
景德镇是国务院批准确定为我国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切实保护、充分利用大批文物,有着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最近召开了文物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景德镇市文物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景德镇市文物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了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建设好历史文化名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七日至十八日在市科委会议室召开文物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我市陶瓷专家、美术家、学者、考古和建筑工作者,以及市人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共65人,座谈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毅同志主持。市委常委、副市长方综同志在会议开始时就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及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讲了话。与会同志回顾了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围绕有关加强我市现有文物的保护,加紧重点文物的修复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烈同志在会议结束时就今后如何抓好文物保护工作作了小结。
会议开得生动活泼,与会者畅所欲言,通过会议,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搞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光荣感。表示愿为保护历史文物、建设文化名城贡献力量。
会议一致认为,景德镇制瓷历史悠久,优质景瓷驰名中外,一千多年的陶瓷业生产古城,到处有历史文化遗存,具有很高文物价值,必须认真加以保护和利用。
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在市委领导下,我市文物事业有很大发展,一批历史文化遗存和古建筑的重要发现,曾得到中外许多著名专家、学者的关注,并给以很高评价。国家文物总局、省文化局对我市文物工作极为重视和支持。政府在最近三年提取了数以百万元用于文物事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湖田古窑址,作了围墙围护,新发现的一大批明代民俗建筑,有重点地进行了修缮保护,建于宋代开国年间的旧城红塔,配备了监护人员,世界瓷土矿石名词命名故乡——高岭古瓷矿的修护工程,正在收尾,同时,办起了一座中型古窑瓷厂,一组明、清古建筑群体,三闾庙明、清街的保护日益受到党和政府重视,此外,还发现了大量石器、碑刻。以及一些崖洞、古树、奇花等风景名胜古迹,目前正在进一步查考。所有这些,对于装点景德镇历史文化名城,发展旅游事业,无疑是一批很可观的史料资源。但由于专业力量薄弱,资金有限,工作进展缓慢。加之十年浩劫,我市文物破坏情况严重,当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实属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与会者针对我市文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景德镇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还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建设性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会议认为,景德镇之所以成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正是因为她是我国具有千余年悠久的陶瓷生产灿烂历史,著名的陶瓷古城,她不仅给我们留下了珍贵的陶瓷历史文化遗存,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古代窑业、陶瓷生产技艺提供了十分丰富的历史见证,而且还给我们留下了大批古朴典雅,做工严谨的明代世俗建筑。对中国工业城市史、建筑史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研究,都具有重要价值。同时,还有一些革命历史遗址,所有这些文物,对于帮助人民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和革命精神,复兴陶瓷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会议强调,保护文物,是为了发挥文物的作用。景德镇文物工作,应突出以陶瓷业生产精湛技艺和窑业遗存为主。文物保护须遵循中央关于“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和城市为生产服务、为生活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要求,来制订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并坚持就地保护为主的原则,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从我市财力物力等实际出发,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分级分期分批进行保护。
二、搞好现有文物保护
会议认为,最近几年,我市文物管理部门和专业人员,在市委的领导下,得到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做了不少工作。但是,也应该看到,我们的工作与党和国家的要求还差距很远,景德镇是国务院批准确定我市为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管理总局“关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精神,有大量工作要做,从保护一个具体文物单位,到保护一座历史文化名城,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所有专业人员,乃至广大人民群众,都应有这方面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首先必须把已发现的一百余处文物保护管理好,为此:
1、搞好调查研究,对所有文物都必须收集、整理科学资料,切实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建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2、除已列为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湖田、塘下、杨梅亭古窑址,宋塔以外,确定一批市级保护单位,并从中选择一批有重要价值的,申报为国家、省级重点保护单位。如:南市街窑址、黄泥头窑址、高岭古瓷矿。御窑址龙珠阁等处,(详见附表)。列为国家、省级保护的单位,要求在一九八五年以前由国家进行修缮利用,列为市级保护单位的,在一九八五年以前,由国家监护,视情况适当维修,以保持不受损坏,八五年以后待国家经济状况好转,再考虑进行修复和利用。
3、其余文物,包括大批明代世俗建筑住宅,祠堂、店铺、牌楼、闾门、街道路面铺装,也应划定范围,标志说明,委托当地区和社(场)组织,指定人员,负责监护,一般维持现状,需要维修的,国家适当给予经费补贴。
4、已经遭受严重破坏,在当地无法保护的古墓、寺庙等遗存应慎重处置,认真规划安排,由城建部门拆迁到风景点,按其性质加以修饰和保存利用。
三、加紧修复重点文物
会议认为,景德镇历史文化遗存,种类繁多,分布面广,破坏又比较严重。在全面加强保护管理的同时,必须加紧重点文物的修复特别是兴建湖田古窑址陈列室,修复祥集弄三号十一号民宅,重建御窑址的龙珠阁,修缮加固旧城宋塔,完善陶瓷博物馆第一期工程和高岭古瓷矿坑建设等项目,更是燃眉之急。必须集中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采取切实措施,加紧修复。为此,与会者一致要求,把上述项目列入一九八三年计划,立即着手修复并建议从文管、建筑设计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班子,于四月份集中办公,抓紧调查、设计、施工工作。
三闾庙是明、清建筑比较集中的明闾与清街,有一定文物的保护价值,目前必须划定保护范围,制订保护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不受破坏。
四、切实加强统一领导
会议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法保护好文物,对于我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传统教育,开展科学研究,创造社会主义的民族的新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扩大国际文化交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物保护管理又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社会性都很强的工作,内容非常广泛,往往涉及各项工农业建设、城市建设、宗教、园林、旅游、外贸等各方面的关系。为此,必须加强统一的领导。
1、广泛宣传,提高认识。会议建议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从文管会、五讲四美办公室、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办公室、文化局、城建局、地方志办公室、文联、博物馆、报社、电台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文物保护宣传小组,负责搜集编写资料,配合开展文明礼貌活动,通过报纸、广播、宣传窗、报告会等各种形式,在今年二季度进行一次大张旗鼓的宣传,让国家文物保护政策、法令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确,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从而树立自觉依法保护文物的责任感和光荣感。
2、充实文管会力量。目前我市文管会,是由一位副市长兼任主任,没有专职副主任,根据中央关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要求和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状况需要,领导力量显然是不足的,从长远看,建议成立“景德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近期,应充实“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力量,配备专职副主任,并抽调若干有专业知识,事业心强的人员到文管会办公室工作,把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抓起来。
3、保证文物事业的轻费。同其它建设事业一样,文物保护固然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为,但必要的经费必须保证,而当前急待修复的重点文物工程较大,就现有国拨资金明显不足,建议自今年起,每年从市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文物保护以解决重点文物修复工程的需要。
4、抓紧制定我市文物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为了改变我市文物工作的现状,使文物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会议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参考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景德镇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5、会议建议市政府在今年六、七月左右,召开一次文物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工作,大力表彰在文物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讨论研究解决我市文物工作一些重大问题,通过会议,发动群众,进一步推进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会议认为,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在新的形势下,只要注意及时发现并解决文物工作的一些问题,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必将出现新局面。
【文件二】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
景常发[1983]11号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决议
(1983年5月14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方综副市长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认为汇报的情况是符合实际的,措施是可行的,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龙珠阁等26处,为我市第一批文物重点保护单位。
景德镇是国务院批准为我国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好文物,对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传统教育,开展科学研究、创造社会主义的民族的新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扩大国际文化交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会议认为:
必须加强对已经核定为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整理有关资料,建立记录档案,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要深入进行宣传教育,让国家文物保护政策、法令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确,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从而树立自觉依法保护文物的责任感和光荣感。
要广泛发动群众,进一步搞好文物普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凡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景德镇市境内发现文物,均应及时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为了发挥文物的作用,提倡和鼓励私人收藏的文物献给或卖给国家,在这方面有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文化行政部门应予奖励。
【文件三】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六日
景德镇市公安局
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景德镇市文化局
景公发[1986]15号
景工商行字[1986]32号
景文化[1986]第020号
关于严厉打击盗挖古墓、文物走私活动加强文物保护的通告
乐平县、各区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局、各乡人民政府:
景德镇是全国二十四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地上地下文物极为丰富;保护好历史文物、革命文物,保护和建设好历史文化名城,是瓷都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去年七月,省、市人民政府针对部分农村盗挖古墓、文物走私严重的情况,曾发出通知,坚决制止和打击盗挖古墓、文物走私的非法活动。我市各级政府和公安、工商、文化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基本刹住了盗挖古墓的歪风。最近,少数农村盗挖古墓歪风又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与外界文物走私份子,内外勾结,无视国法,不择手段盗挖古墓和文物走私活动,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和社会治安,干扰了当前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了坚决刹住盗挖古墓、文物走私的歪风,切实保护好地下文物,特发如下通告: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文化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大力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必须强调,古墓葬受国家保护,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非经国家文物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挖掘古墓葬。私自挖掘古墓的,以盗窃论处。
二、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贩卖活动,各级公安、工商管理、文化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流窜各地文物走私贩的非法活动,没收其私贩文物及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惩处,对于为文物私贩窝藏文物或代为偷运文物的,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三、确属祖传或私人所有的社会流散文物,要求变卖的,必须到市文物商店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买卖。公安、工商、铁路、交通航运和邮电部门,对查出非法盗卖偷运的文物,应予没收,并交文化部门处理。
四、今后,任何地方发现挖掘古墓事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或公安、文化部门报告,保护现场,听侯处理。
五、不论单位或个人,凡土建施工均应尽量避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如在施工中发现古墓葬、古窑址等文物,应及时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蓄意破坏古墓葬、古窑址和文物的行为,必须追究肇事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告
景德镇市公安局
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景德镇市文化局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
【文件四】
景德镇市文化局(通知)
景文化[88]第013号
关于试行《景德镇市业余文物保护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馆、乡(镇)文化站:
为深入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按照国务院5.26《通告》的要求,拟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健全三级文物保护网,聘请业余文物保护员,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特制定《景德镇市业余文物保护员工作暂行办法》。经1988年2月1日局务会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并将实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景德镇业余文物保护员工作暂行办法》
景德镇市文化局
1988年3月11日
景德镇市业余文物保护员工作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局务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广泛的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切实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搞好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和健全全市三级文物保护网,即县(区)有专职文物干部,乡(镇)和文物较多的村及市(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业余文物保护员。待条件成熟,各乡(镇)可建立文物保护组。
第三条:文物保护员业务上接受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指导,行政上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对所在地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行使监督权,保护管理权。
第二章:业余文物保护员
第四条: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能够熟悉和掌握文物工作的政策、法令,具备文物保护管理的基本知识。
2、热爱文物事业,工作责任感强,具有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精神。
3、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善于做宣传教育工作。
4、本职工作与文物工作有一定的联系。
第五条:业余文物保护员由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推荐,经市文化主管部门审定,都可以聘任为业余文物保护员。并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发给《文物保护员证》,即可行使文物保护管理的权力和职责。
第六条:受聘的业余文物保护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并逐步掌握一定的文物知识。
第七条:为保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各地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物保护法》宣传活动,使人民群众懂得文物是祖国宝贵的遗产,保护文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所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积极认真地做好本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对所在地市(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发现有损文物的情况,及时向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熟悉并了解本地文物的分布情况及历史和科学价值,落实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做好本地区流散(传世)文物的登记工作,制止流窜文物商贩套购文物,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非法活动并及时上报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积极配合文物普查,做好文物的征集工作。在基本建设中一旦发现文物,应妥善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工作方法和制度
第十三条:业余文物保护员应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不计报酬地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报告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业余文物保护员应定期向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县(区)文物专职干部应经常及时地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文物档案和资料工作,认真做好《出土文物情况》、《流散(传世)文物收藏情况》、《文物保护管理情况》等资料记录和收集工作。
第十六条: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培训工作,购发有关业务资料,并有计划地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市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业余文物保护员工作总结会议,学习文物知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布置和制定工作计划。
第五章:奖励
第十八条:有下列事迹的业余文物保护员,由县(区)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成绩突出者,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2、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作坚决斗争的;
3、发现文物及时采取措施,使文物免遭破坏、流失、得到妥善保护的;
4、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有功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五】
江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赣府字[1995]136号
批转文化厅关于景德镇市湖田窑遗址保护问题报告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化厅《关于景德镇市湖田窑遗址保护问题的报告》,现批转给你市,请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做好湖田窑遗址的保护工作。有关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实施办法,由你市和省文化厅商定。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景德镇市湖田窑遗址保护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湖田窑遗址,1982年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赣府发[1992]67号)中明确湖田窑遗址保护范围总面积为40万平方米。为了保护湖田窑遗址,根据国家文物局意见,1993年我们组织专家对湖田窑遗址进行了调查和勘探,提出了保护方案,并经国家文物局批复。为了落实批复意见,我们再次组织专家和专业人员到实地调查研究。现对湖田窑遗址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护范围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景德镇市湖田窑遗址保护范围批复意见》([1994]文物文字第1164号),将原划定的湖田窑遗址保护范围调整为:北起南河南岸,东至张家地东侧断崖,东南至豪猪岭南侧山脚,西南至竹坞里南侧山脚,西至北望石坞西侧山脚,面积约26万平方米。其中以刘家墩、木泥岭、乌鱼岭、葫芦窑、湖田窑遗址陈列馆、琵琶山、北望石坞、南望石坞、狮子山、龙头山、豪猪岭、张家地(当地俗称)12处为重点保护区,此外为一般保护区。
(一)重点保护区保护范围为:
1、刘家墩为明代中晚期堆积,保护范围以围墙为界,面积约1,000平方米;
2、木泥岭为宋至明代堆积,在湖田村内,保护范围以3,400平方米的窑包堆积为界;
3、乌鱼岭(马蹄窑)为明代窑址,保护范围以围墙为界,面积约1,875平方米;
4、葫芦窑为明代遗址,保护范围以围墙为界,面积约900平方米;
5、湖田窑遗址陈列馆(窑岭上)为宋至元代堆积,保护范围以围墙为界,面积约8,500平方米;
6、琵琶山为宋至明代堆积,保护范围以围墙为界,面积约7,000平方米;
7、北望石坞为宋至明代堆积,保护范围东、南两面以围墙为界,西、北两面以山脚为界,面积约2,700平方米;
8、南望石坞为宋至明代堆积,保护范围以围墙为界,面积约1,800平方米;
9、狮子山为宋至元代堆积,保护范围南以等高线62.6米为界,西与龙头山相接,北面以602所24、25、27栋南侧挡土墙,26栋北墙,81、82、83栋南侧挡土墙为界,东沿山势与豪猪岭相接,面积约20,000平方米;
10、龙头山为南宋至元代堆积,保护范围南、西两面以围墙为界,北面以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简称602所)21、23栋南侧挡土墙为界,东与狮子山相接,面积约14,000平方米;
11、豪猪岭为北宋堆积,保护范围东以沿山公路为界,南至南侧山脚,西与狮子山相接,北以602所86、87栋南侧挡土墙为界,面积约4,800平方米;
12、张家地为宋至明代堆积,保护范围东、北两面以山脚崖壁为界,西、南两面以天门沟东侧为界,面积约3,500平方米。
(二)湖田窑遗址保护范围图由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测绘,江西省文物局验证,江西省文化厅审定,其他单位描绘的湖田窑遗址保护范围图均属无效。
二、保护措施
(一)坚持贯彻文物法规和国家文物局[1994]文物文字第1164号文件。重点保护区范围之内不得进行任何建设工程,现有建筑让其自然淘汰,一切生产活动应予停止。一般保护区范围之内不得搞任何新建工程,如因特殊需要进行的改建工程,应按组织程序,事先提出报告,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工程之后,确无重要发现,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对重点保护区采取修建保护墙和立界桩的保护措施。对现有的保护墙进行加固加高,其高度根据不同地段分别达到1.5米至2米。修建北望石坞西、南两侧的保护墙和龙头山北面(602所高中部至3栋)的保护墙。
龙头山、狮子山和豪猪岭重点保护区连成一片,为保护其整体性,采取成片保护,在其北侧按各自的保护范围,修建一条长约500米保护墙。
龙头山、狮子山、豪猪岭南侧界线和张家地、木泥岭的保护范围应立界桩。
(三)各个重点保护区应树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内容包括:名称、时代、保护范围、保护组织、设立标志机关和日期。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文物局、省考古研究所给予指导。
附件:湖田窑遗址保护范围图
省文化厅
【文件六】
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文件
景办发[1998]4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共青团市委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我国是一个具有光辉革命历史和优良革命传统的国家,近现代一个半世纪的革命历程,保存和遗留下了极其丰富的革命文物。这些革命文物是全国各族人民宝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历史时期,大力加强革命文物工作,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教育作用,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民族力量,继承和发扬光荣革命传统,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振兴有着重大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市革命文物利用和保护工作,现将《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共青团市委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
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共青团市委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市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具体意见。
一、景德镇具有光荣的革命斗争传统
景德镇是革命老根据地,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陈毅、方志敏、粟裕曾在景德镇进行革命活动。从1926年建立中共景德镇地方组织开始,景德镇的瓷业工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曾先后开展了数十次罢工斗争,给国民党反动派和反动资本家以有力打击。1930年,景德镇人民与方志敏、邵式平、周建屏同志率领的独立团(后在乐平界首村成立了红十军)三次武装夺取了景德镇,建立了浮梁县苏维埃政府。
1934年4月,中央赣北特委在景德镇成功地举行了一次声势浩大的小源农民武装暴动。
1933年7月中国工农红军在红十军的基础上,成立了红七军团。1934年7月红七军团首任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向闽浙赣皖诸省国民党后方挺进,当时任参谋长的粟裕率领部队转战浮梁,在浮梁进行了“流口战斗”、“新桥追击战”、“储田桥战斗”、“鸦桥战斗”等四次著名战役。
1938年初,在中共中央东南分局、皖赣特委及陈毅同志的率领下,在瑶里将皖赣边区三支红军游击队改编为新四军一支队二团三营,奔赴民族解放战场。
景德镇的人民在历次的革命和斗争中浴血奋战,为中国革命做出了重大贡献和牺牲,全市现登记在册的革命烈士共有1,673人。革命历史遗址较多,据现已公布的资料表明,我市共有革命旧址10处。
二、革命文物工作的形势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革命文物工作。革命文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了重要的社会教育作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赋予了革命文物工作以新的时代主题,为革命文物工作的新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同时也应看到,我市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新形势下做好革命文物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革命文物保护工作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不断发生变化的形势,革命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不足,一些革命旧址年久失修,亟等抢救维修,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这些都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革命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革命文物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革命文物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思想性、教育性、群众性、时代性,革命文物工作者要以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以对党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和热爱,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努力做好革命文物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革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关系;妥善处理革命文物工作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在开展革命文物工作中,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四、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
景德镇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陈毅、方志敏、粟裕等曾在景德镇进行过革命活动,我市城乡共有革命旧址10处,这么多的革命文物是景德镇革命斗争史的见证,它无疑是对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的极好教材。
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旧址、革命烈士陵园等单位,要逐步创造条件,运用新颖的陈列表现手法,充分揭示革命文物的深刻内涵,以主题鲜明,富有思想性和现实针对性的陈列展览感染和教育观众。要在坚持办好基本陈列和原状陈列的同时,进一步办好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专题展览和流动展览。
加强群众工作,优化服务质量,努力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抓好面向观众特别是面向广大青少年的讲解宣传和接待服务。要努力与当地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长期的工作联系,有计划地组织大中小学生瞻仰和参观学习。
要广泛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影、电视等现代传播媒介,大力宣传革命文物,不断扩大社会教育面。要注意抓住有利于进行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革命历史纪念日的重大活动,适时形成宣传的高潮。
五、重视革命文物的基础性建设
运用革命文物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促进基地建设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网络化方面发展。
加强对革命旧址的保护,在保护革命旧址的同时,要在尊重历史、维护原貌的前提下,根据条件与可能,搞一些建设。周总理曾经指出,革命历史遗址要“有物可看,有事可说,有据可查”。要积极支持革命遗址的保护维修及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加强革命旧址、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单位的自身建设。改善藏品保管、陈列展览等基础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设施。逐步更新陈列展览设备,提高宣传教育效果。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优化美化环境,营造有利于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良好氛围,烘托神圣、庄严、肃穆的气氛。对与革命旧址、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环境气氛不相协调的经营活动和娱乐设施,要坚决进行清理整顿。
六、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工作
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重视和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对我市现存的革命旧址维修保护要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护其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给人以身临其境,庄严肃穆的感受,切忌“修旧如新”,富丽堂皇。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革命文物的抢救维修和保护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求效益。做好馆藏革命文物的清理、鉴定和建档工作,努力改善馆藏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资料的保护条件。
七、努力提高革命文物工作队伍的素质
要高度重视革命文物队伍的思想建设,教育和要求广大革命文物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模范执行《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立足本职,奉献社会。
努力提高革命文物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要重视群众教育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讲解员队伍的建设,对现有的讲解员要加强在职培训,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支持和鼓励他们开展业务研究,积极探索群众教育工作的新形式。
八、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领导
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领导是一项社会性的工程,要统筹安排,协调和组织好各方面的力量。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革命文物工作的领导,成立景德镇市革命文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桂生,副组长:查炳炎、李水根;成员:刘伟林(市委宣传部)、吴才有(教委)、林以铎(民政局)、顾正明(文化局)、董永琪(旅游局)、钱铜山(总工会)、蒋云国(团市委)、鲍保娣(妇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林以铎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
革命文物工作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要注意总结加强革命文物工作,运用革命文物进行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加以推广。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新的历史时期,保护和利用革命文物,是革命文物工作者的历史责任。我们都要增强抓好革命文物工作的紧迫感,切实担负起历史重任,努力开创我市革命文物工作的新局面。
【文件七】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府办字[2000]59号
关于打击市政府大院及周边地区盗掘文物犯罪活动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盗掘文物犯罪活动虽经多次打击,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市政府大院(御窑遗址)周边盗掘古瓷文物犯罪活动猖獗,如不给予毁灭性打击,将愧对瓷都父老乡亲,愧对党和国家赋予的重任。为此,现将打击市政府大院及周边地区盗掘文物犯罪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大院内及周边任何单位、住户、租赁户和个人,凡为盗掘犯罪提供了场地和方便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盗掘犯罪再次发生地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一律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接到报案后,处理不及时、不认真、不得力的文物、文化、公安干部,一律调离,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有包庇、受贿、纵容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家属承包、租赁市政府大院内的房屋和周边门面为盗掘活动提供了场地和方便的,将根据实际情节追究该工作人员责任。
五、当前,市政府大院院内安全隐患不少,院内很多部门、单位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全面落实。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文件八】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府办字[2000]131号
转发市文化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紧急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文化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紧急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全国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名城保护的任务十分繁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认识,严格控制文物区内的开发建设审批工作,,做到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两不误”,使我市尽早加入世界文化遗产行列。
二000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紧急报告
市政府:
随着我市的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步伐日益加快,文物及名城风貌的保护日趋突出。前不久,在十八桥商贸城的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未经市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将市级文物单位汪家坦明代民居擅自拆除(花园里1号明代瓷行也在其工程拆迁范围内,目前已制止拆除)。此外,抚州弄明代民居附近的新建高楼离古建不足5米。这些都使古建与现代高楼极不协调,严重影响文物保护效果,文物和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对此,市政府极为重视,市政府领导专门到实地进行了视察。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为了做到“加快市政建设”和“切实保护文物”两不误,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在市区内重点规划、维修、保护两个历史文化保护区
(一)御窑厂遗址保护区:该区东至中华北路,西至中山北路,南至珠山中路,北至斗富弄。其范围内文物比较集中,其中有国保单位祥集弄民居、市保单位御窑厂遗址和新当铺弄民居,还有清代道光年柴窑房(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市区内仅存的一座古柴窑房),我市的城徽建筑龙珠阁也座落于此。同时,该区的弯曲巷道和诸多建筑物比较能反映瓷城的历史风貌。重点保护好御窑厂遗址,实际上也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和中国陶瓷博物馆的重要内容和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
(二)三闾庙保护区:范围达6公顷,拥有比较完整的明清时期的古街,现存有明代街道、清代街道和刘家弄明代民居三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闾庙保护区的修复工程,已被国家建设部、文化部正式立项,正在进行修复保护基础工程。
上述两个历史文化保护区必须加大保护力度,文物就地保护,保留原有巷道,原有建筑物要修旧如旧,不再增加新的建筑物,与原有风貌不吻合的建筑物要逐步拆除。详细的保护细则待市政府批准后制订。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市区零散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座落在市区两个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以外的还有低头弄11号明代民居、花园里1号明代古瓷行和抚州弄2号明代民居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位置零星分散,而且已经失去原环境依托。为了不影响市政建设的发展,建议采取易地保护的办法,迁移至祥集弄民居的前右侧,以便集中保护,这也将增加新的旅游景点。按照有关法规,文物保护单位如迁移、拆除,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
三、规划老城区及其它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的时候,因建设工程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自治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今后凡在老城区及其它涉及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首先由我局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以避免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件再次发生。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纳入我市城市规划的论证,并请批转有关部门共同执行。
附:景德镇市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景德镇市文化局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文件九】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件
景府发[2003]7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继承保护和发展景德镇陶瓷传统技艺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陶瓷是景德镇的立市之本,称都之源。随着国有陶瓷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非公有制陶瓷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从事陶瓷传统技艺的人员不断增加,技艺水平不断提高,并涌现出了一批身怀绝技的民间陶瓷艺人。景德镇陶瓷传统技艺是我市的宝贵财富,继承、保护和发展景德镇陶瓷传统技艺对实现“重振陶瓷雄风,建设经济实力较强的经济重镇和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融为一体的江南旅游都市”战略构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弘扬陶瓷文化,促进陶瓷产业发展,现就继承、保护和发展景德镇陶瓷传统技艺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唐英杯”陶瓷传统技艺大赛活动,通过大赛交流陶瓷传统技艺,发现陶瓷传统技艺人才,促进陶瓷传统技艺的发展。
二、大赛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省陶瓷工业公司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市人事局负责大赛的有关协调工作。
三、竞赛项目的范围:
(一)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瓷都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陶瓷手工技艺。
(二)具有继承和发展价值的陶瓷传统技艺必要工序或重要环节。
(三)濒临失传,具有保留价值的陶瓷手工技艺。
四、大赛设一、二、三等奖,根据参赛报名情况最后确定项目和录取人数。
五、参赛者条件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敬业、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初中以下文化但技艺拔尖的可破格申报)。
(三)长期从事陶瓷传统技艺工作,在同行中具有较高的技艺水平。
六、建立景德镇陶瓷传统技艺拔尖人才选拔制度(以下简称拔尖人才)。
七、拔尖人才的选定对象范围是:本市事业单位、国有、集体和个体私营等各类企业中的陶瓷手工技艺人才,或在陶瓷传统技艺的研究中(含传统技艺失传工具的恢复)有所建树和造诣的人才。
八、拔尖人才应是“唐英杯”大赛的一等奖获得者,或是传统技艺的研究成果取得市级以上专业部门的认可者。
九、拔尖人才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期内按规定享受政府津贴(每月40元)。
十、拔尖人才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两年选拔确认一次,对经考核不符合条件未被确认者,不再保留拔尖人才的荣誉和相应的待遇。
十一、列为拔尖人才对象的,在管理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间断地传授技艺,有明确的传授对象,并取得一定成效。
(二)参与一定次数的由市政府组织的竞技、表演等义务活动。
(三)对传统技艺不断进行创新,并取得一定成就。
十二、拔尖人才由单位推荐或是个人自荐,经主管部门及市人事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申报对象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加竞赛的获奖证书。
(二)个人研究成果的认定证书。
(三)技艺传授实效的考核情况。
(四)管理期间的鉴定书。
十三、成立陶瓷传统技艺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唐英杯”大赛的评选工作。
(二)负责陶瓷传统技艺项目的认定工作。
(三)负责拔尖人才传艺实效的考核验收工作。
十四、建立陶瓷传统技艺继承项目目标管理制度,拔尖人才应按要求传授陶瓷传统技艺,技艺传授以两年为一周期,实行项目目标责任制,由市人事局负责项目目标的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二)期内的跟踪服务。
(三)目标实施实效的考核验收。
技艺传授对象经考核验收合格者,由市人事局颁发技艺继承人出师证书,对经考核特别优秀者,授予“陶瓷传统技艺传人”称号。
拔尖人才的技艺传授对象包括其亲属,政府鼓励拔尖人才将技艺传授给更多的非亲属对象,对在传授技艺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五、设立陶瓷传统技艺继承、保护和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文件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件
景府发[2004]6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湖田窑遗址的通告
湖田窑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市陶瓷历史文化的重要遗存。各级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该遗址的保护。国家文物局、江西省人民政府分别就湖田窑遗址的保护曾颁发下达有关文件,强调加强对湖田窑遗址的保护。近年来,极个别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报批,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开荒种地、挖掘草药,甚至盗掘地下文物,使湖田窑遗址地下文物及其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干扰或破坏。为确保湖田窑遗址历史风貌和文物安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文物保护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国家文物的责任和认真履行文物保护的法定义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主义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
二、凡是我市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项目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田窑遗址保护区(即“北起南河南岸,东至张家地东侧断崖,东南至豪猪岭南侧山脚,西南至竹坞里南侧北脚,西至北望石坞西侧北脚”)擅自进行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违者将依法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遗址严重破坏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遗址保护区内盗掘地下文物的将依据《刑法》第328条处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的,文物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并处5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买卖湖田窑出土文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湖田窑遗址保护区开荒种地、违规搭建等活动一律予以取缔。
六、市公安机关和市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对涉及文物违法犯罪行为须坚决依法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七、对检举揭发在湖田窑遗址保护区范围内所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举报电话:8487577、848107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文件十一】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字[2004]53号
关于加强景德镇市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好我市珍贵的文物资源,进一步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构建文物工作人才队伍,依法加强文物保护、文物管理工作,努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总揽全局,按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战略部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围绕富民兴市的战略目标,抢抓机遇、发扬特色、开拓创新,不断增强我市文物事业的发展活力,争创全省一流工作,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重镇、江南旅游都市和富有特色的瓷都贡献力量。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五纳入”要求,即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领导,健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文化文物、城建规划的领导为副主任,市宣传、市文化、市旅游、市城市规划、市建设、市房管、市计划、市财政、市公安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其领导协调职能,研究解决本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
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建立和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提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财政要保证文物事业经费投入,在安排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时,应把文物保护、修复、普查等经费列入其中,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
三、加快改革步伐,加强文博队伍建设。通过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机制创新等措施,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大力弘扬团结奋进、和衷共济、共塑瓷都新形象的团队精神,增强文博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规定》(中发[2003]16号)精神,不遗余力地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调的运行机制,增加在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的投入,不断提高文物从业人员的思想情操和职业道德水准,培养和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管理强的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推动文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文博事业的改革。逐步规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环节,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四、以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为契机,加强基础工作,推进管理水平提高。通过文物普查,深入了解并掌握我市现存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以廓清我市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和保存状况,重点是健全馆藏文物登记制度,做到物、帐、卡完整,准确、齐备。
进一步加强文物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古窑址的保护。划定并公布御窑文物核心保护区、三闾庙明清古街区、南市街瓷窑遗址、市区内部分窑砖里弄和鹅湖东埠古街区以及其它历史建筑、瓷窑遗址的保护范围界线。审定和公布新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继续做好文物保护单位“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有必要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的“四有”工作。同时加快文物、博物馆事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并逐步实现文物资源数字化、行业管理网络化,加快对文物的修复、整理工作步伐。
五、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文物工作的第一要务,并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建立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因渎职造成文物损坏、丢失、被盗的,应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要增加必要的投入,加强文物防火、防盗设施建设,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六、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和管理活动中,凡是涉及到文物保护问题,要及时、主动地与文物部门联系,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后进行。市城市规划、市建设、市房管部门与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探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新途径,建设有特色的瓷都。着力发挥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基层辖区内文物普查、征集、维修、利用以及防范文物违法犯罪等有关工作。
市宣传、市司法等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纳入“四五”普法教育活动中,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市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市文物、市城市规划、市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湖田窑等文物保护范围内违反文物法的建设活动的行政执法力度;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市海关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建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给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文物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把文物合理利用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富民兴市做出贡献。分期实施御窑遗址核心区2万多平方米的发掘和遗址博物馆建设,用2年时间使全市文博旅游收入翻一番。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突出精品意识,集中力量打造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景德镇御窑遗址博物馆和景德镇陶瓷民俗博览馆等一批精品,为我市发展文化产业,建设江南旅游都市发挥生力军作用,为我市的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文件十二】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府办字[2004]122号
关于切实做好乐平古戏台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古戏台数目之多,分布之广,在全国实属罕见。全市共有传统戏台400余座,形式各异、规模不同、工艺精美、构思奇巧,融建筑、雕塑、工艺、美术和文学于一体,堪称一绝。乐平古戏台是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是乐平的宝贵财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古戏台管理行为,加强对古戏台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古戏台保护的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要把古戏台保护纳入当地建设规划,落实领导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与变化,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要主动肩负起本行政区域内古戏台保护的责任,组织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明确责任和权利。要因地制宜制订适合当地古戏台特点的保护政策,鼓励单位、企业、集体、个人出资保护登记在册的古戏台,并制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古戏台的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文物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凡属1966年以前建造的传统木构架戏台,均应纳入古戏台之列,加以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古戏台,如要挪作它用,或者在同村另地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面临倒塌需拆除、改建或者变卖的,必须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原定公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凡已批准为国家、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古戏台和传统戏台以及现代仿古戏台,要制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作出标志与说明,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利用,对违章建筑要一律予以拆除,以防止人为的破坏。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自然力对古戏台的侵害。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对各个传统戏台特别是有一定价值的古戏台做好调查、登记工作,对急需维修的古戏台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维修方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古戏台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工作,对保存较好、具有较高价值的古戏台,及时做好重点调查,建好档案后提出国家级、省级、市级申报方案。
各级各类旅游部门与团体,在组织参观古戏台中,要严格遵守古戏台保护规定,积极宣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尽快将我市文物旅游的资源优势向行业优势转化。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买卖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运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群众进行文物保护和文物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古戏台、古建筑的自觉性、荣誉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加强对古戏台保护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强化对古戏台保护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营造关心、重视古戏台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2004年10月18日
【文件十三】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府办字[2005]148号
转发赣府厅发[2005]46号文关于做好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护文物,妥善做好我市移交没收、追缴文物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八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南昌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的几点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的几点意见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南昌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与文物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有力打击了文物走私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盗窃、倒卖、走私文物和盗掘古墓等犯罪现象,为文物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少数执法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对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和接收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致使部分没收、追缴文物在结案后长期滞留在执法部门,难以及时保护和修复,造成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
为保护文物,妥善解决执法部门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没收、追缴文物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全省各级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文物后,应及时商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到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在结案后3个月内将文物移交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各指定单位在接收文物后应向移交部门出具文物移交证明。若没收、追缴文物涉及其它省、区、市,则移交工作由省级执法部门与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商决定。
二、应依法移交的文物是指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除依法返还受害人以外的所有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石刻、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及其它代表性实物等各种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三、全省各级执法部门在结案前若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保管条件,或自立案之日起超过1年仍无法结案的,应商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先将文物移送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负责暂存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对执行部门的有关取证活动提供方便。
四、全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据鉴定后的文物清单,应定期查询当地同级执法部门没收、追缴文物的去向和保管状况。
五、全省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专案补助经费,按照各部门现行的经费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六、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收文物时,可根据文物等级对执法部门、办案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对破获重大文物犯罪案件,保护了特别珍贵文物的执法部门或个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请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严禁执法部门或个人将没收、追缴的文物出售、变卖或赠送其它单位或个人,坚决防止出现执法违法事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十四】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御窑厂遗址”的通告
珠山“御窑厂遗址”是明、清两代专造宫廷用瓷的皇家瓷厂。2006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东至中华北路,西至东司岭,北至彭家弄,南至珠山路。该遗址地下文物遗存极为丰富,对研究我国乃至世界陶瓷发展史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加强“御窑厂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严禁破坏文物行为的发生,严惩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分子,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严禁破坏、毁坏文物的行为。
二、在“御窑厂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求的,必须先经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同意,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掘土作业。确需掘土作业的,须报经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派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凡擅自掘土作业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各级公安、司法、工商和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坚决依法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的违法活动,发现一起,严处一起。
五、凡盗掘文物(古瓷片标本)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分子,向当地公安部门自首,交出非法所得和现存文物的,可视情节予以宽大处理;拒不坦白或继续违法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惩处。
六、对检举揭发盗掘“御窑厂遗址”地下文物和走私文物犯罪分子的人员和单位,将给予表彰或奖励。(8224728 8226171)
特此通告
【文件十五】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景德镇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景德镇市文物局
景新村办发[2006]18号
关于加强我市新农村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广播电视局:
景德镇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数量众多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有许多分布在我市广阔的农村,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现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我市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文物是国家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它们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是构成我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文物保护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村各级领导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抢救和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工作。
二、明确工作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广泛宣传,努力提高农村基层的文物保护意识。各级文物部门、文博单位要适时推出一批文物巡回展、文物保护法规、知识图片展。同时,配合以印发简易手册、张贴标语、乡镇广播站、订立乡规民约等形式,传播文物保护知识,培养文物保护意识,树立保护文物的新风尚。
二是深入调查,摸清家底,编制规划。在前几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可能遗漏的文物线索,拾遗补缺,科学分类;要制定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科学的保护管理制度。
三是严格监管,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的“四有”工作和强化“四防”(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工作,确保文化遗产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传承。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未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工程报批手续之前,不得进行建设工程;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上文物以及地下出土文物时,应立即有效地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政府依法进行处理;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赠送、藏匿和贩卖。同时,要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文物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组织领导,科学研究,切实把文物保护好、利用好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新农村建设对文物保护工作既是挑战,更是契机,各级文物部门、文博单位要紧紧抓住这个历史契机,深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主动介入,积极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对农村历史文化遗存现状的全面评估。文物、旅游、民族宗教、国土资源、林业、交通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真正形成整体合力。
二是加强研究,促进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要科学合理地编制新农村村容村貌建设方案,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各级文物部门、文博单位应强化社会服务意识,以文物为载体,普及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文化传播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积极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保护——开发——利用——发展——保护”的良性循环发展之路,达到文物保护与农村经济互促、共赢的目标。
景德镇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景德镇市文物局
2006年9月8日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文物志》
本志共分九章,内容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街区·古村落、碑刻·石雕·匾额、近现代重要史迹、古树、馆藏文物、文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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