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水利纠纷调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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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平年鉴1995年版》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3115
颗粒名称: 山林水利纠纷调处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85-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4年乐平市政府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调解镇桥镇埂上余家村与乐港镇高家村山界纠纷、调处“石头菩萨仂”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封山坞亭”山林权属纠纷等。
关键词: 乐平市 政府 山林水利 纠纷

内容

【概况】 乐平市调纠办1994年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下,全年共处理山林土地水利争执纠纷13起。结案调处10起,占受案率80%。(王道义)
  【调解乌石山山林纠纷】 后港乡庙顶下村公所黎家仓村与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争执乌石山面积12亩4分。经过调查取证,多次召集双方代表座谈,于1994年元月14日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山地权属畜牧水产局6亩、农业局3亩,乐平镇镇东村公所3.4亩。乌石山上的林权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林权属黎家仓村所有。(王道义)
  【调解镇桥镇埂上余家村与乐港镇高家村山界纠纷】 经过调查取证,召集双方代表座谈,于1994年11月1日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埂上余家村在鸣山北面山的山林范围:东以现乐港镇办茶籽山煤矿以东第一个合水(即鸣山庙遗址旁的一块大石头以下四棵黄竹直到山下)为界,南以鸣山岭分水为界,西以山背徐家村山为界,北以山下路为界(以50年代军用图上标的路为准)。(王道义)
  【调处“石头菩萨仂”土地权属纠纷】 后港乡辽山坞村与大田村争执“石头菩萨仂”土地权属,互相都认为“石头菩萨仂”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属于本方,互不相让。市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缜密的调查研究,为市政府对该项纠纷的裁决提供了可靠的资讯。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将该项纠纷列为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裁决:“石头菩萨仂”土地约18亩(含水库淹地约6亩)归官将村公所辽山坞村集体所有并经营管理。处理决定于1994年6月3日以乐府处字[1994]第2号文下发给有关单位。处理决定下达后,双方当事人都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决定已具备法律效力。(饶松金、刘庆明)
  【调处“封山坞亭”山林权属纠纷】 封山坞亭又叫九墩亭,是高家乡上阳村与乐河镇九墩村交界处的一块山场,东界至九墩村农田,南至山脚老路,西至胡家山水库坝分水或上阳村山,北至程冲坞水口山山脊,面积约36亩。因该山场含有金矿石,九墩村与上阳村双方争执十分激烈。经过有关部门的协同调查,弄清了事实,掌握了证据。乐平市人民政府根据调查结果,于6月3日以乐府处字[1994]第3号文作出处理决定,将“封山坞亭”山场权属裁为高家乡上阳村集体所有和经营管理。
  市政府裁决下达后,九墩村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仍坚持“封山坞亭”山场应归九墩村所有。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市法院于1994年8月26日以乐行初字第13号判决书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维护市政府的处理决定。
  九墩村仍不服,随即上诉至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景市中院经过审理于11月18日以景终字第07号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饶松金、刘庆明)
  【调处“挡岭水库南面”林地权属纠纷】 挡岭水库南面林地原属墈上公社南岸大队(今墈上乡南岸村),1966年被原“乐平矿区指挥部机电修配厂”征用。该厂同南岸村签订了征地协议,并呈报乐平县抓革命捉生产领导小组和江西省革委会筹备小组批准。1971年原乐平工业区决定将征地和三幢房屋全部移交给江西维尼纶厂(即今江西化纤化工厂)使用。江维厂接交后,即因界线不清发生纠纷,致使该厂一直无法利用这块地皮。1990年11月5日江维厂因扩建需要,特向乐平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解决此项纠纷。土管局有关人员经过调查邀集双方当事人协商座谈,并于1991年1月29日争执双方达成协议,但没有兑现。1992年又经原乐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伟林及有关单位人员出面调解,又达成一个协议。协议肯定江维厂有原征地124亩的使用权,并规定厂方再付给征地范围内青苗补偿费8万元整。还经过多次协商在124亩征地范围边界埋设了16柱混凝土桩为界址。此项协议仍未能全部付诸实施,厂方终未能利用这块地皮进行扩建。1993年厂方先后多次要求乐平政府及有关单位尽快予以调解。市政府根据厂方要求,责令有关单位组成专案调查组进行详细查证,并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1994年5月26日乐平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了“江西化纤化工厂与墈上乡南岸村公所林地权属争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会议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决定由市法制办公室修改定稿,以市政府名义下发。
  1994年6月3日以乐府处字[1994]第4号文对“江西化纤化工厂与墈上乡南岸村公所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明确肯定江西化纤化工厂对该项征地的使用权及范围面积,并规定厂方在裁决生效后一次性付给南岸村公所青苗补偿费8万元。
  处理决定书下达以后,争执双方在法定期限均未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理决定书届时生效。(饶松金 刘庆明)

知识出处

乐平年鉴1995年版

《乐平年鉴1995年版》

《乐平市年鉴》是由乐平市年鉴编委会主持逐年编纂出版的、具有政府公报性质的综合性工具书。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全面系统、翔实准确地按年记述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新情况、新特点、新成就和新问题,旨在为后世保存翔实资料,为当代“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借鉴经验,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了解乐平提供信息、资料。本年鉴记叙内容以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标准时间,部分涉及跨年度事件稍有上溯或下延。附录部分专记1985——1992年的大事和获奖名录,以弥合《乐平县志》(下限1984年)和《乐平市年鉴》1993年卷之间的断档。本年鉴采用中编体类目编辑,不标“政治、经济、文化”大部类编目。类目划分按部门、单位、行业划分,重要单位和企业立简介条目排列于所在分目之后。凡条目均列入目录之中,不另作检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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