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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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2680
颗粒名称: 景德镇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分类号: D652
页数: 3
页码: 677-6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地名管理实施西则条例统计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地名管理 实施细则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地名的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地名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内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地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地名机构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部门。地名管理是政府在行政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地名的命名或更名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更名时,应当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含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居民地名称含自然村、片村、城镇的街巷、居民区、片区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纪念地,名胜古迹、公共设施等名称。
  第四条全市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都必须认真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要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注意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就;要尊重群众的愿望,并与有关各方充分协商。
  第六条地名含义健康。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用序数命名。地名用字要简明确切,应以《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首字为准,并避免使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第七条全市范围内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县(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应与当地地名统一,以当地地名派生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应与主地名统一。
  第八条增设的行政区划地,新建并具有相对独立的居民地和公共设施,新辟的台、站、港、场,以及尚未正式命名的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命名。
  第九条新命名城镇街巷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要名符其实,较宽的主干街道用“路”或“街”,狭窄的街巷用“巷”或“弄”,很长的“路”或“街”,可以分段在同一专名后加方位词称名。
  第三章地名的更名
  第十条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第十一条凡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原则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意见后,应予更名。
  第十二条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四章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权限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省、市民政部门和地名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市境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县、区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区地名委员会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省地名委员会备案,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市辖城区范围内的主干街道(含厂矿生活区需要命名的道路)、公共设施的命名、更名,由市城建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区)境内的自然村、街、巷、公共设施等名称,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区城建部门和地名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纪念地、名胜古迹等名称,在征得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会签之后,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市、县(区)地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市、县规划中的道路、居民地(含新村、居民区、片区)。公共设施的名称,由城建部门提出意见,分别报市、县(区)地名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八条在建制镇以上的城镇(含厂矿生活区命名的道路)设置路(街)牌、巷(弄)牌,栋牌、门牌,自然村(集镇)设置村牌(碑);铁路、公路沿线的车站、交通要道路口、港口码头,以及纪念地、名胜古迹、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都应设置标准地名的标志。
  第十九条城镇的路(街)巷地名标志,由城建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城镇居民地的栋牌、门牌号码,由公安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集镇、村庄、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管理;车站、交通要道路口、码头等地名标志,由铁路、公安、交通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纪念地、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标志,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汉字书写和汉语拼音拼写,必须经市、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一条全市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应自觉维护地名标志,对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当地的地名统一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地名档案室,管理本地区的地名资料档案,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报刊书籍、广播影视、地图照片、公章文件、广告牌匾、宣传物品等使用地名,以及需用地名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专名,都必须以市、县地名办公室汇编的标准地名集和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为准。各类地图和有关地名出版物中的地名须经市、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印刷发行。
  第二十四条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颁发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以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旧地名时、只能在标准名称后面用括号加注。对于自定地名、拒不使用标准地名,不经咨询滥用地名而造成地名混乱者,市、县(区)地名办公室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罚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四月十日起施行。在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地名委员会研究答复。

知识出处

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名志

《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名志》

全书共收入了各类地4403条计100多万字,分为综述、政区与居民地、行政企事业单位、重要人工建筑、自然地理实体、纪念地与名胜古迹、附录等七大部份。并配有各类地名图48幅,彩色和单色照片120余帧,内容丰富、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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