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名管理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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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2678
颗粒名称: 江西省地名管理规定
分类号: D652
页数: 3
页码: 673-675
摘要: 本文记述江西省地名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附则等。
关键词: 江苏省 地名管理 规定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名的管理,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有关地名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各级政府按规定权限讨论决定或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三条各级地名机构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宣传、检查、监督本地区标准地名的使用。
  (三)按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等任务。
  (四)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名标志建设。
  (六)编辑出版地名书刊、图集,负责地图和有关地名出版物中地名的审查。
  (七)组织开展地名学的研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是: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岛、洲、滩及地域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县(市辖区)、乡、镇及地区、县辖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片村,城镇的街道、居民区、片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纪念地、名胜古迹、公共设施等名称。
  第五条地名管理应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的地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决定。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充分协商。
  (二)含义健康,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和建国以来的成就。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市(地区)范围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县(市)内的村民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全省逐步实现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不重名。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的地名统一。
  (六)地名用字必须符合规范、简明确切、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字,不用序数命名。
  第七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凡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和庸俗性质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四、五、六款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三章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必须履行手续,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权限办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名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省地名委员会备案。
  (二)省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辖市(地区)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辖市(地区)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县(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县级以上部门管理的纪念地、名胜古迹、公共设施等名称,在征得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省和有关省辖市(地区)、县(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五)除上述一、二、三、四款规定之外的名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地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城镇街巷、集镇、村庄、车站、码头、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及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一)城镇街巷的地名标志,由城建(市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二)铁路、公路、车站、码头等地名标志由铁路、公安、交通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三)集镇、村庄、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管理。
  (四)居民点、住宅区及街巷中的门牌编订或更换,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汉字书写和汉语拼音拼写,必须经当地市、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各机关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应自觉维护地名标志,对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报刊书籍、广播影视、地图照片、公章文件、广告牌匾等使用的地名,以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为准。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以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译写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颁发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以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地名档案馆为全省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中心,地、市、县(区)地名档案室负责本地区的地名档案资料管理。在档案管理业务上,各级地名机构受同级档案管理机关和上级地名机构的指导、检查。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知识出处

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名志

《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名志》

全书共收入了各类地4403条计100多万字,分为综述、政区与居民地、行政企事业单位、重要人工建筑、自然地理实体、纪念地与名胜古迹、附录等七大部份。并配有各类地名图48幅,彩色和单色照片120余帧,内容丰富、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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