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中华陶瓷经理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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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陶瓷工业年鉴(一九八六年)》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955
颗粒名称: 振兴中华陶瓷经理研究会章程
分类号: TQ174.8
页数: 3
页码: 635-6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6年景德镇市振兴中华陶瓷经理研究会章程,其中包括总则、性质与任务、会员、会长与会议、权利与义务等。
关键词: 景德镇市 陶瓷经理 章程

内容

(暂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
  总则
  第一条为振兴我国陶瓷工业,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共谋技术,经济进步,促使我国陶瓷工业尽快超世界先进水平,重辉“陶瓷之国”声誉,经过全国各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及其主要陶瓷产区工业公司经理协商,成立“振兴中华陶瓷经理研究会”。特制定本章程。
  性质与任务
  第二条本研究会是自愿参加,民主协商的群众性团体,接受轻工业部的指导。
  第三条本研究会的任务是:坚持“改革、搞活、开放”的原则,研究本行业振兴与发展的战略与实施办法;研究本行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国内外情报交流以及人才培训的协调和协作办法;研究本行业工贸协调,价格调整,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等方面具有普遍性、全局性以及共同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业发展中要求解决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研究报告。
  会员、会长与会议
  第四条各省及其主要产区陶瓷工业公司经理(或陶瓷工业负责人,下同)为研究会会员。
  第五条研究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会长、副会长由全体会员会议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一年。
  第六条会长主持全体会员会议。会议在会长所在地区召开。
  承办下届全体会员会议的所在或省主要产区的陶瓷工业公司经理为本届副会长人选之一。换届时,该副会长自然接任会长;
  每届选两个边远省陶瓷工业公司经理为副会长。
  第七条研究会全体会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二次。上届会长负责报告上届研究会的工作。
  第八条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员会议,由该会员指派一人以会员的名义参加会议,代行表决权,承担应尽义务。
  第九条会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作为会员、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理)自行接任,并书面通知研究会各会员。
  第十条为便于工作联系。研究会设常任秘书长一人,并委托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推荐合适人员担任。常任秘书长主要担负全体会员会议召开期间有关秘书工作,闭会期间各会员单位之间以及与轻工业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的联系工作。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研究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异议权以及退出本会的权力。提案或异议可以书面的或口头的形式向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提出。退出本会应提出书面申明。
  第十二条召开研究会全体会员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议案,由会长会同副会长协商,并征求各会员意见后提出建议,交由全体会员会议通过表决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加入本研究会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会全体会员会议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省级公司应同意接纳为会员单位。市、县公司,每省暂限定批准两个以下数量的公司为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参加研究会的各省及其主要产区陶瓷工业公司,应维护和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各会员单位每月生产经营报表、年度总结、发展规划以及其它经济、技术、管理等有关经验材料,按对等原则互相交流,以促进本行业的繁荣。
  第十五条本研究会有责任保护本行业的各项合法权益。
  经费及其它
  第十六条研究会各会员所在单位,每年应交纳适当的会费。会费由会长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管。会费的使用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专款专用。会长有义务向全体会员会议报告会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会员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报轻工业部备案。

知识出处

景德镇陶瓷工业年鉴(一九八六年)

《景德镇陶瓷工业年鉴(一九八六年)》

出版者:景德镇陶瓷杂志编辑部

《景德镇陶瓷工业年鉴》记载了党和国家领寻人考察瓷都的实况,名人题词和咏“景瓷”的诗篇,以及有关论文、译著、报道等均作了入选,现今景德镇继承和创新的各类名瓷及其装饰彩类亦一一作了介绍。还有有关文献作了汇编。遗憾的是,这部年鉴只反映了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状况,未能包括县(区)乡镇制瓷企业和制瓷个体户的全部,愿在今后续篇年鉴中填补这一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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