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发部份文件选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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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陶瓷工业年鉴(一九八六年)》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830
颗粒名称: 公司制发部份文件选编
分类号: TQ174.8
页数: 29
页码: 283-311
摘要: 本篇文章收录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关于编制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通知、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关于新产品开发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暂行规定、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新产品开发合同书等文件。
关键词: 规划 陶瓷企业 江西省

内容

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985年是我系统自1971年以来因工伤亡事故最多的一年,不但在经济上造成了损失,而且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究其原因,有主观上的,也有客观上的,但根本原因是主观上的。从发生的几起死亡事故分析看,可以说都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责任事故。公司认为,这与某些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的态度,对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知识教育工作不扎实、不深入、不持久、不严格以及部分职工对安全知识缺乏、安全观念不强,在生产过程中思想麻痹、有章不循、违章作业有密切关系。
  进入1986年以来,各单位由于认真贯彻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到目前为止安全生产状况与去年同期比有所好转,但未从根本上好转,工伤事故仍时有发生,个别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的态度近来得到纠正。
  公司认为,只要我们真正从思想上树立对党、对人民、对企业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从组织上加强安全力量,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我系统提出的在“七五”期间杜绝因工死亡事故,1986年重伤率控制在0.15%以下的安全目标是很有可能的,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发(1986)第20号批转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死亡事故恶化的意见》文件精神,对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经公司行政会议研究,成立陶瓷工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名单另发文。
  二.坚持生产、安全同时抓。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保护生产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企业一定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在各种经济技术承包责任制中,一定要有安全指标、安全措施的承包内容。否则,承包方案不能实施。
  公司从现在开始、将生产调度会改为安全生产调度会,在总结、布置生产的同时;总结、布置安全工作。
  三.加强、充实安技工作力量。国务委员、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劲夫同志1985年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近二年来,部分企业的领导忽视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减少了专职安技干部,有的企业只有一名兼职安全干部。为此,各企业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配备安技干部,支持安技干部工作。做到在改革中不削弱安全工作力量,而应加强,充实。
  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要对所属集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指导。
  四.建立并实行奖罚制度。省经委赣经安(1985)460号文件《关于1986年安全工作安排意见》中规定:“从1986年起,对因工发生死亡、重伤的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进行罚款二千至一万元;企业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和违章人员,由企业安全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此规定,公司将从七月一日开始对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的单位实行罚款、仍用安全活动及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安技干部和有关人员。
  此条今后如与上级的新规定有抵触、则按上级规定办。
  五.认真抓好安全知识、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各企业要利用多种形式,结合典型事故例子,向广大职工经常性的进行宣传,教育,诸如广播、宣传栏、黑板报、讲座、安全知识竞赛等。凡调换工作岗位(不管是工人或管理人员)和新工人,在上岗之前,一定要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操作的教育,并进行考试、建立教育、考试档案,合格者才准上岗。
  对特殊工种,如司炉工、电工、驾驶员,爆破工、信号工、挂勾工等要建立定期的考核制度并建立考核档案。
  各企业使用的外包工、民工,在用工之前,要结合用工性质,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操工的教育,签订有安全要求、安全措施的承包合同。
  六.坚持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整改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要求各企业不但要坚持检查制度,还要做到检查全面、仔细,整改及时,讲究实效。并建立检查、整改档案和责任制。为交流情况,促进工作,公司决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和月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报表及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
  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关于编制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通知
  国家经委经轻(1984)877号文批复同意的景德镇陶瓷工业(1985—1987年)技术改造总体方案正在实施。其中红光瓷厂等六个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由省经委、省轻工业厅、轻工业部分别审批、项目正分年度安排资金实施。
  由于今年一月全国计划会议09号文件已将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列入全国“七五”技术改造样板企业计划、建立出口瓷基地,总投瓷1.09亿元,故经研究,将经委批复的总体方案中其他12个企业的投资稍作了调整。为了使这些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尽快实施,望接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编制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具体企业名称,投资控制数,产品方向及规模如下:
  1.人民瓷厂,考虑到85年5月轻工业部在南京丁山宾馆召开的技改项目技术论证上所提的:①易地新建、②引进技术易造成传统青花瓷技术泄密:③引进的技术能否适应传统青花瓷生产的三个问题。拟将全套引进生产线改为国内就地改造和引进关键设备相结合的方向,达到上水平,提高质量,增加创汇目的。
  投瓷控制数:1500万元,用汇200万美元。
  主要改造大件,注浆车间、选包车间、青花花纸车间、改造煤烧隧道窑,增建素烧窑,引进先进的间歇式煤气窑、青花花纸印刷机以及检测控制设备。
  改造规模:达年产1400万件青花瓷,出口瓷占50%、
  质量、一级品率达65%合格率80%
  2.新华瓷厂。
  投资控制数:480万元,主要改造原料精制车间、彩绘车间
  改造规模:年产1800万件
  产品以民族用瓷为主。
  3.东风瓷厂。
  投资控制数:460万元,主要改造原料精制车间、注浆车间、彩包车间。
  改造规模:年产3600万件
  4.耐火器材厂
  投资控制数:300万元。主要用于高铝砖生产车间改造。
  改造规模:年产20000吨耐火砖
  其中:粘土砖15000吨,高铝砖5000吨
  5.景兴瓷厂、
  投资控制数:200万元、主要用于原料精制、成型设备的改造,
  改造规模:年产2200万件
  9.景光面砖厂,
  投资控制数:150万元、用于釉面砖改、扩建工程(由15万m²扩大为60万m³)
  改造规模:年产60万㎡釉面砖、
  7.陶机厂。
  投资控制数:120万元、用于危房改造。设备更新。
  改造规模:年产2500吨
  产品发展方向:原料精制设备向大型方向发展,成型设备向多功能、高精度方向发展。
  8.工业瓷厂
  投资控制数:106万元、用于发展工业瓷生产。
  在编制以上各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土建规模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土建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20%,土建面积不超过原有面积的30%,但已取得上级证明的危房翻建,可不计其内,对各厂具体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力求准确,与以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相差10%。望有关厂积极配合设计院,以便设计院能尽快编制出计划任务书。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关于新产品开发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景府发(84)65号文件及陶政发(86)0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新产品开发工作,对司属各厂矿上交的新产品开发资金作如下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
  1.为了集中财力,搞好新产品开发工作,司属各企业必须按陶政发(86)017号文件规定,即按销售总额的0.4%分月上交给公司统一使用,公司财务部按月结算。个别亏损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缓交,年终仍属亏损户,经批准后可以免交。凡有基金提取能力而不交新产品开发资金的企业,公司可在其他有关资金中扣留或不予安排新产品开发项目资金。
  2.新产品开发资金必须是用于开发新产品,和围绕产品开发所需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产品推广,试验等方面。确保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做到专款专用,不挪用截留。
  3.新产品开发资金分配原则是,保证重点项目,扶助合作项目,照顾“短、平、快”项目,奖励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若项目基本条件相似,可按当年完成项目优先,急需的企业优先,企业积极性高的项目优先进行分配。
  4.新产品开发资金原则上由主管技术副经理管理,为了保证资金有计划地合理使用,每年由技术开发部编报预算报表,公司行政会议审定,由技术开发部和财务部监督执行,在执行中需调整用款计划,由技术开发部提出调整意见报主管副经理审查,由公司主要领导和行政会议批准。
  5.为了保证新产品开发资金尽快形成效益,按质量完成任务,凡承担产品开发项目单位,必须与公司鉴定项目合同,实行项目包干。司属各企业内部,项目负责人要与主管副厂长签定合同,对任务完成好,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实行嘉奖,对没有正常理由拖延不完成项目者要追回拨款,对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查责任。
  6.按市政府(84)65号文件精神,每年提取一定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新产品开发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主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以及成绩显著的项目直接参加者。
  7.此暂行规定在执行中如同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江西省陶瓷公司新产品开发合同书。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新产品开发合同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新产品开发试制、新技术推广责任制,加强新产品试制投产进程,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景府发(1864)65号文件第三章第九条的要求,特签定如下合同:
  一、项目内容与要求:
  1.承担项目: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先进程度、工艺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意义);完成项目时间;项目负责人,项目参加人员,项目经费(包括调拔经费、自筹经费)。(附项目表)
  2.司属企业对公司承担项目实行三定三包(定目标、定人员、定经费;包进度、包成本、包效益)。
  二、奖惩办法:
  1.项目要求按时全部完成任务通过鉴定,奖励主管厂长。
  2.项目完成一半不奖不罚,超过一半酌情奖励,不满一半要扣除主管厂长全年奖金总和50%。
  三、几点说明: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通过一定的试验证据充分,项目无继续下去的价值,经公司同意可以中止项目,不列为没有完成任务之内。但必须收回拔款余额。
  2.凡立项签定合同的项目,无正常理由不经批准,不得单独一方中止合同。如单方中止合同视为没有完成项目任务。
  3.本合同本款解释权在公司技术开发部。
  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
  关于全面深入开展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意见
  从去年十月二十五日市委、市政府在群英堂召开全市普及法律常识动员大会以后,我系统各单位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和市政府景府发(1985)66号文件《景德镇市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要求,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宣传、保卫、工青妇等部门通力合作,使普法准备阶段的工作基本就绪。到目前止,有21个单位对普法工作认真进行了研究,制定了具体规划,建立了普法组织结构,培训了一批法制宣传员,拔出经费为干部、职工购买了法律知识读本。绝大部分单位开辟了各种宣传阵地,充分利用了广播、墙报、刊物等进行法制宣传;建国瓷厂还经常利用工人班前班后业余时间组织干部下去和大家一道学习法律知识;有九个单位专门聘请了市公检司干部到单位讲课;有十五个单位在干部和工人中进行了法律知识测验和抢答竞赛活动。这些工作的初步开展,使不少干部、职工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收到了好的效果。但是,前一阶段的普法工作,从系统内部各单位比较,进展还不够平衡。少数单位的领导对普法工作认识还不够深刻,有的单位对这项工作只作了一般研究,有的还没有规划安排,个别单位连干部、工人的法律知识读本都未购买。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政府(85)66号文件以市普法领导小组(86)9号文件提出的任务和要求,为推动全系统各单位普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公司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司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组长:刘金水,组员:余炳林、范楷、吕复魁、芦周生;具体办事部门:以宣传部、保卫科为主。企业整顿办公室、劳动服务公司等部门予以配合做好工作,要求各单位党组织都必须真正重视普法工作,把普法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在八五年普法准备阶段尚未完成各顶任务的单位要抓紧工作,积极补上,各单位都要相应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
  二、完善规划,做好安排,按照市普法领导小组关于从今年起至明年四月底以前,市直各单位及县、区党政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农村各乡的全体干部、党团员及大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均普及完毕的要求,我系统各单位的普法工作必须全面铺开,全系统五万多干部、职工(包括大、小集体和劳动服务站等单位),以及在校学生都是普法对象,在这一年左右时间内学完九法一条例,时间紧,任务重,因此要求各单位对原普法规划要进一步完善和规定,根据不同的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运用不同的方法,做出具体的学习安排,没有制定规划的单位,更要组织人员把这项补上去,以按规定时间完成普及任务。
  三、配好宣讲员,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全面工作。建立宣讲队伍是完成普法任务的前提。按照省市委要求,要按普及对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法制宣讲员。各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宣传、保卫、工青妇部门的干部可以成为本单位法律宣讲员,同时,还可以从分厂、车间的干部、工人中挑选一批。对宣传员的培训,要集中时间举办短期训练班,请市公检司部门的干部给大家辅导。已进行普法试点的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指导全面普及工作的展开。
  四、抓紧重点普及,掌握普及方法。中央和省市都规定,这次法律常识普及重点的对象,第一是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第二是青年。因此,各单位必须首先抓好干部的法律学习,干部要早一点学,多学一点,学深一点,领导干部要增学法学基础理论和有关经济法规。干部的普及要坚持以自学为主,也要统一辅导,分组座谈,统一考试。公司已作出安排,各单位副厂长以上领导干部将每月集中一、二次,和公司机关干部一道进行学习,一道进行考试。职工普法的主要形式以集中上课与自学相结合,可办夜校集中学,也可以象建国瓷厂那样利用工前工后干部、工人一道边学边议,对青年工人更要采取各种好的方法加强普及。职工大学、瓷校以及厂办中小学的在校生的普法教育要列入教学计划,以上课为主,由学校组织实施。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
  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关于成立窑炉同步改造工程办公室的通和
  为了保证焦化煤气窑炉同步改造任务的完成,经研究成立窑炉改造工程办公室,在陶瓷工业公司领导下,具体领导和统一指挥窑炉同步改造工作的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办公室的职责任务
  1、安排设计任务、组织方案审查、督促设计部门按质按量、按时完成设计任务。
  2、按制定的改窑计划,及时与各厂搞好生产安排,力争做到改窑、生产两不误。
  3、组织改窑物资材料的供应。
  4、负责组织施工队伍,检查和监督施工质量及进展。
  5、负责办理改窑过程中有关文件的处理,协助各厂与安委、建委、设审处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6、负责组织改窑初期的试烧和人员培训工作。
  7、负责实施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机构及人员组成。
  主任:孙本礼
  副主任:冯定进 熊义兴
  1、行政组:负责行政及综合工作。
  冯定进 况开银
  2、技术组:负责检查、督促设计施工质量、方案审查等。
  熊义兴 江国良 余昭玉
  8、施工组:(1)负责进厂管道及调压站施工。
  武文石骆家治江淮
  (2)负责仪表设备,窑体工程施工。
  冯雨明 吴保根 张启发
  (4)材料组:仇兆丰 杨保林
  三、办公地点:红星瓷厂
  一九八六年二月三日
  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印发《关于加强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试行条例》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近几年以来,部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人才流通”和各种“咨询服务”为由外出从事第二职业,牟取非法所得,致使国家大量密级技术外泄,重要生产工具、原料和材料被盗卖,造成一些工厂停产、职工队伍思想混乱,严重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市内、外一些单位利用高薪,不经我主管单位同意,明招暗聘我司各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甚至利用他们盗取密级技术和重要生产资料,侵害了我司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些外出从业人员唯利是图,采取粗制滥造、伪造或仿造的办法,大量复制,倾销我司企业各种紧俏产品,使得青花、薄胎,粉彩、颜色釉和雕塑瓷等许多珍贵、传统名瓷市场遭到破坏,“景瓷”声誉受到严重威胁。这种使人痛心疾首的破坏行为,早已引起广大工人、干部、知识分子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强烈不满,一致要求采取坚决的措施加以制止。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关于加强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人员管理工作的试行条例》,现予颁发执行。
  《条例》规定,“在职职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要求“在职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精神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忠于职守,严明纪律,努力增产,励行节约,力争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条例》规定、离、退休国家干部“一律不得另谋职业”。“退休工人退休期间要求另谋职业,本人必须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如实呈报所从事的职业性质和内容,经原单位批准后,方可另谋职业。另谋职业期间,原单位停止发给退休金和不享受其它任何劳保生活福利待遇”。另谋职业者“不得从事生产、设计原单位和公司企业内各单位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包括另配件),不得出卖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机密”。
  《条例》规定,“工程技术人员,美术设计人员或国家有规定的其他专业人员从事业余设计、教学、咨询等项有偿服务性工作,必须依有关规定,在不侵害本单位和公司合法权益的条件下,报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但不得要求停薪留职,外出从业”。“当达到离、退休年龄后,仍由原单位继续留用”。“本人不愿继续留用者,可向原单位提出,但不得另谋职业”。
  《条例》规定,“本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聘用在职或离、退休人员,须经该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聘用”。“非本公司所属单位聘用本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须报公司批准”。
  《条例》第十一条中关于“特种工艺人员”的划定,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公司技术开发部。在公司未作统一规定前,各单位可先按自己拟定的范围试行。关于“留用补贴费”的标准,每月暂按其原基本工资的10%补给。
  《条例》中涉及在职职工的有关事宜,按原规定报公司有关部、室办理;涉及离、退休人员有关事宜,统一报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下设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办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后二个月开始执行,即统一于十月一日开始执行。在此期间,各单位必须作好调查模底,宣传教育工作,对按时返回的外出从业人员应给予表扬,对坚持原则的干部和职工要给予支持,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
  《条例》所涉及的内容政策性很强,公司要求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属在职工人和干部的管理列入劳工和组织人事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由离、退休人员“管委会”负责。对上述各职能部门负责这项工作要有制度、有检查、有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徇私舞弊的要给予政纪处分。各级党、团组织和工会,要对全体党、团员以及全体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部分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进行教育,不听劝阻的要给予党纪处分。近期内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委派得力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在试行过程中,要注意坚持原则,克服困难,总结经验,使《条例》的各项规定更加完善和合理,成为本公司企业内部行之有效的管理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知。
  附:关于加强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试行条例。
  (本通知及《条例》传达到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一九八六年八月六日
  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关于加强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健全人才合理流通的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为防止各种特种工艺、技术、产品、图纸以及重要生产资料非法外流,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开展合理经济技术交流和竞争,保障本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第三条:在职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精神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忠于职守,严明纪律,努力增产,厉行节约,力争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各单位必须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制,严格考勤考核考绩制度,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罚分明。
  第四条:在职职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凡直接或间接从事侵害社会、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侵害本单位权益等非法职业,牟取非法所得,情节一般者给予批评教育;产生危害但危害不大者给予政纪处分,责令停业并没收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危害很大,屡教不改者,将交送司法部门给予法纪制裁。
  第五条:在职职工不得假借亲、友的名誉,在工作或业余期间从事经商、小贩、炒卖等职业。违者,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第六条: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受聘担任学校、社会学术团体等组织“辅导员”、“委员”等非牟利性职务,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
  任何个人不得在外单位兼任“顾问”、“业余采购员”等牟利性职务。
  第七条:工程技术人员、美术设计人员或国家有规定的其他专业人员从事业余设计、教学、咨询等项有偿服务性工作,必须依有关规定,在不侵害本单位和公司合法权益的条件下,报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
  第八条:在职职工如要求停薪留职外出从业,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如实呈报所从事的职业性质和内容,按有关政策并参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单位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合同。但工程技术人员、美术设计人员以及其他特种工艺人员,不得停薪留职外出从业。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对适令或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必须关心和照顾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必须加强对“退休工人管理委员会”、“老干部活动室”等组织的领导,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工厂管理,发挥他们在对青年职工技术业务、政治思想、工作作风上传、帮、带的作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开展。
  第十条:离、退休人员的创造发明或各种优化建议,根据其贡献大小按在职职工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给离、退休人员提供创作、科研、设计的各种条件,积极支持他们各项有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人员、美术设计创作人员以及其他特种工艺人员,当达到离、退休年龄后,仍由原单位继续留用。且仍在原岗位顶岗工作者,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并适当增加留用补贴费。本人不愿继续留用,可向原单位提出,但不得另谋职业。
  继续留用离、退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它离、退休待遇。退休特艺人员可带其已工作的子女传艺。
  第十二条:离、退休国家干部继续留用须报公司批准,本单位不需继续留用者,一律不得另谋职业。违者经劝告帮助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并可建议除名。
  第十三条:退休工人未经原单位批准,不得在外另谋职业。违者经劝告无效,原单位可停发其退休金,并不得享受任何劳保生活福利待遇,三个月后仍不悔改者,原单位可将其除名。
  除名决定须报会司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退休工人退休期间要求另谋职业,本人必须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如实呈报所从事的职业性质和内容,经原单位批准后,方可另谋职业,另谋职业期间,原单位停止发给退休金和不享受其它任何劳保生活福利待遇。
  停止从事另谋的职业,须提前一月如实向原单位书面报告经原单位查实,从停止从业之日起,继续发给退休金和恢复享受其它劳保生活福利待遇。
  但不得从事生产、设计原单位和公司企业内各单位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包括另配件),不得出卖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机密。
  第十五条:本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聘用在职或离、退休人员,须经该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聘用。聘用期间受聘人员的工资、奖金或退休金及其他任何劳保生活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非本公司所属单位聘用本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须报公司批准。
  第十六条:在职或离、退休人员需在本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之间调动,须经双方单位同意;调离或调入本公司系统则须报公司批准。
  第十七条:检举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私自另谋职业者,经证明属实,应给予检举者适当奖励。检举者可不负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不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将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后二个月开始执行。在此期间,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已在外从业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返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规定不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规定为准。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二日
  注:工程技术人员、美术设计创作人员即指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初级以上学历的人员。
  中共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委员会关于检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工作的通知
  根据市委组织部的部署,为了确保今年内基本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工作,决定近期内在全系统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内容。
  范围:主要是解决建国以来,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需要落实政策的知识分子历史遗留问题。至于经常性的知识分子工作,如发展优秀知识分子入党、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等,不作为这次检查重点:
  内容:
  1、平反“文革”前及“文革”中的冤假错案,并认真清理档案;为遭受冤假错案的知识分子及其家属(包括未成年子女)解决“农转非”问题。
  2、补发“文革”期间因冤假错案被扣发、停发的工资。
  3、清退“文革”期间查抄的财物。
  4、退还“文革”期间被没收、挤占的私房。
  5、纠正近几年错误处理的案件。
  二、检查的步骤方法
  检查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凡准备宣布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任务的单位,应经单位党委认真讨论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召开知识分子座谈会、职代会等)如确已完成任务可向公司党委写出报告。届时,公司将派员进行抽查、抽查中如认定不合要求、受检查单位党委要做出检查,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各单位自查在11月20日前结束。
  公司抽查和市委组织部安排在11月下旬。
  公司党委要求各单位党组织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并在检查中坚持严格要求,确保工作质量、防止遗漏现象,下大决心,务必在限期内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任务。
  附件:检查需准备的有关材料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关于开展工人中级技术培训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通知》(赣府发〔86〕36号)和省轻工业厅转发轻工部《关于开展工人中级技术培训的意见》(赣轻人字〔86〕12号)精神,逐步建立一支以具有中级技术水平工人为主体,技术等级结构比较合理有较高政治、文化、技术素质的陶瓷工人队伍、实现一九九〇年中级技术工人达到技术工人总数50%的要求、特提出我系统开展中级技术工人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一、培训目标:
  中级技术工人培训目标。应以技术教育为中心、以提高工人技术素质为目的,系统进行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技工达到轻工部颁发的“日用陶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四至六级的应知应会要求。
  二、培训对象和重点:
  培训主要对象是:获得“双补”(文化、技术补课)合格证书和具有初中文化,并获得初级技术合格证的工人,以及尚未受过系统技术培训而工资等级在四至六级,年龄在四十周岁(一九四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以下的全民和大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青壮年技术工人。培训的重点是班组长和生产技术。中干,以及在精密、大型、稀有设备和关键岗位上操作的工人专、技校毕业生以及职大、电大、职工中专等在校的全骨脱产正式学员可暂不列为培训对象,但毕业后安排当工人,专业又不对口或操作技能达不到中级技术水平的,仍要列为培训对象。
  三、培训形式、教学计划、大纲与教材:
  开展中级技术工人培训工作,必须按照“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的原则进行,劳动人事部门应科学地搞好劳动组合,分期分批输送学员参加培训,教育部门要承担起日常的教育工作和学籍管理。办学形式应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从实际出发,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及自学等形式。有办学能力的企业可以自办,也可以与兄弟单位就近联办。教材和教学计划均按公司统一要求执行。具备自学能力的学员应申请登记,按期完成作业和接受辅导,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企业应为他们创造必要的自学条件。
  中级技术工人培训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在轻工部尚未制定统一标准之前,由省轻工厅委托公司组织专业人员按原料、成型、烧炼、装饰、包装等工艺进行编写并颁发试行。教材费用(含编写费)由各单位预付,待教材出版后,按成本计价出售给单位冲销预付款,多退少补。资金可在教育经费内支付。
  课程设置:主要开设专业课,讲授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企业管理基础知识,同时开设时事政治课和必要的文化课。讲授课时数一般在六百课时左右,实际操作技能培训,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实践训练、考核。通过培训,使工人实现操作技能规范化。
  四、考核和发证:
  考核、发证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公司将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统一的考核、考试内容、办法和标准。凡经过考试合格者,由公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统一发证,其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工人调资、晋级、提升和评先的一项重要依据。对无故拒绝接受中级技术培训和考试的工人,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扣发奖金。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担任中级技术理论课的教师,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中级操作技能课的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六级工以上技术水平。各单位应挑选既有真才实学,又有教学能力的人员担任专业教师。同时聘请一部分有教学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和基础课的兼职教师,担任中级培训兼课教师的报酬可按中专代课教师同等待遇。
  六、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工人中级技术培训任务繁重,业务性强,涉及面广,组织工作复杂,各级领导必须列入议事日程,努力做到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要健全教育机构,凡千人以上的单位必须成立专门机构——教育科。按职工3~5%的比例,配备专业人员;千人以下的企业,有条件的也应设立教育科,未能成立专门机构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任务落实到人(此项工作必须在86年底完成)。真正把智力开发作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大战略来抓。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对在培训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干部以及学习成绩优秀的工人应给予表扬与奖励。
  为了保证中级技术工人培训工作的开展,各单位应提供所需的教育经费,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85)25号)执行。按工资总额1.5%使用,超过部分可摊入成本。
  为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各厂(矿)要把工人技术培训任务列入厂长任期目标,公司并纳入对厂(矿)考核的内容之一,从一九八七年起,凡未完成公司下达的中、高级技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以上意见,各厂(矿)可结合本厂(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八六年底报公司人才开发部。
  1986.11.11

知识出处

景德镇陶瓷工业年鉴(一九八六年)

《景德镇陶瓷工业年鉴(一九八六年)》

出版者:景德镇陶瓷杂志编辑部

《景德镇陶瓷工业年鉴》记载了党和国家领寻人考察瓷都的实况,名人题词和咏“景瓷”的诗篇,以及有关论文、译著、报道等均作了入选,现今景德镇继承和创新的各类名瓷及其装饰彩类亦一一作了介绍。还有有关文献作了汇编。遗憾的是,这部年鉴只反映了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状况,未能包括县(区)乡镇制瓷企业和制瓷个体户的全部,愿在今后续篇年鉴中填补这一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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