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交易行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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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 市志2卷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71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交易行规
分类号: D923.8
页数: 3
页码: 781-78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瓷业的匣钵之交易具体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交易 行规

内容

匣钵之交易,制瓷者不得自制匣钵,由制匣业者经营,其交易为“宾主制”,即双方交易定后,在本年内,买方不得另向其他匣厂购用匣钵,即此厂不能供应时,亦须由卖方带他厂采购,不得自由买卖。
  圆器生产所用的土模,由制模业者供给之。其成交为“包办制”,按照利坯工之多少,制品之种类,由圆业窑户每年出资若干,由其包制、包修,如脱胎每年为三至十银元。
  琢器业所用利坯刀,种类颇多,需用则随时按重量购买,每两约六至七铜元。圆器所用者,则只是利、剐坯工所用的坯刀,采用包办制,按照制造品种与利坯工之人数而定价钱,如脱胎每年约十块银元。
  资商采办瓷器,要经过瓷行、把桩、看色、茭草、打络子五行头。如果自租堆栈,不住瓷行者,仍要挂用×瓷行招牌。这五行业主与窑主的关系是永远固定下来的,这从第一次开始后,瓷客无权更换,并且还是世袭的,只要你来镇办瓷,他的子孙也成了法定的继承人,连瓷客带来办瓷的另一瓷客,也同样归他继承,此谓之“以老带新,生根发叶”。这五行的头子,并可将“根”出卖给商业中的别人,客帮是不能自由雇用的。
  窑柴从船上运至窑厂,要由挑运把头代雇挑运工,挑运工得向把头交两块银元的“买扁担”费,每年第一次挑货还要向其“发市”红包。把头有向窑柴行每担加六厘五毫之权,同时把头有借款给挑夫取息之义务。
  下港提取货物,瓷业中一般不写字条,仅以双方言定好的一块“渣饼”敲破两半,各执一半名曰“合同”。如一方执其半,与彼方拉合,即照付货物。

知识出处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 市志2卷 (下册)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 市志2卷 (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景德镇千余年来的瓷业历史和现状,反映了景德镇瓷业的经济、文化和工艺,是第一部集景德镇瓷业资料之大全的专业地情资料性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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