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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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 市志2卷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62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价格
分类号: F714.1
页数: 6
页码: 462-4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自明代以来的日用品瓷器出厂价格情况以及部分年代内销日用瓷主要品种收购价格。
关键词: 瓷器 价格 景德镇市

内容

明代以前,记载景德镇瓷器价格的史料甚少,据《皇明条法事类纂》载:“成化十四年,浮梁人方敏“凑银六百两,买得青白花边碗、碟、盆、盏等项磁器共二千八百个”,私运到广东出海贸易。平均每个0.21两,按成化年间江西米价以2.5钱一石计,每件折米八斗五升余。又据《明代后期景德镇制瓷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对明代后期青花钟折算,一千件青花钟的生产费用约为十三两,青花钟一件银一分五厘,一千件青花钟值十五两。清同治《个祥云集》账本记有:1873年售出炉寸20795仝*,结银1465.414两,按每两1700文计,折钱2491文,按每石米2500文计,折米996.7536石。其中上等炉七寸1796.5仝,占27%,炉五寸3549仝,占25%。1874年售出炉寸17327.5仝,售银1181.143两,折钱2007943文,折米803.18石,其中上等炉七寸948仝,占22%,炉五寸2692仝,占21%。两年平均,每年售出炉寸19061仝,售银1323.4785两,折米899.96538石,其中上等炉寸占25%,炉五寸占23%,与提浮率占20%,大致相符。
  民国年间,《景德镇陶瓷史稿》云:“虽然景德镇瓷器,在客观条件上受到种种限制,但一般的价格,却并不比其他各地的瓷器高昂,相反地,景德镇瓷器还是以价廉物美著称。如民国时期,‘仍以青花、五彩、炉均、胭脂红等,尚有可观。其价格之便宜,殊堪惊异。如可装入六、七岁小孩的绘青,花五彩金鱼缸,只卖二三十元。若日用的食器类,如良好青花大碗一个,只售一角四五分……至于下等瓷,如过江瓷器,货虽劣,价颇廉,故人多乐购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景德镇瓷器品种丰富,花色繁多,在价格上曾存在不少比价不合理的现象。如胎瓷有的品种利润较高,有的则还不够成本。在彩瓷价格上,粉彩技术高,操作复杂,价格却很低;洋彩,尤其是粗洋彩操作简单,彩价反高。为解决上述问题,景德镇市先后对陶瓷物价进行了多次调整。
  1953年4月,瓷业公司针对瓷器市场发生的部分牌市差价幅度过大的严重脱节的现象,提出调整部分瓷器收购价,并报请市政府批复同意。这次收购牌价调整为青白胎三大每仝(高)1.50元、(低)1.35元,青白胎加贰针匙每仝(高)0.21元、(低)0.18元,金边各花10件壶每把(高)0.2元、(低)0.19元。 1954年,是瓷器价格改革的重要年份,瓷器价格经历了从个别品种等级差价与价格的调整到全面整顿的过程。5月4日调整了日用粗瓷——可器的等级差价,将五等色面调一等品价格的为60%,六等调为一等品价格的40%,七等调为一等品价格的20%。为了支持瓷器生产的发展和提高生产积极性,在不变动销售牌价的原则上,将大部分瓷器品种调拔价于6月14日调升了10%,同时整顿了8个品种的销售价。为了进一步扭转价格上的不合理现象,10月25日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整理了瓷器价格。整理的情况是:灰可器降低了20%,外可降低了3%至4%,第一、第二类金边新花也大大降低,其中个别品种则由于过去胎价或彩价不合理的调高了,第三类金边新花与过去接近,第四类金边新花、第五类金边加彩比过去稍高,第六类乙级普通粉彩保持原有水平,第七类粉彩已逐步调高,同时把贴花划分开来,价格比过去有所降低。在瓷器购销差价方面也作了调整,由过去的6.9%降低为5.69%,基本上使价格趋向合理。
  1955年,从贯彻稳定物价的原则出发,除少数品种如灰可器的等级差价、包装费收费标准,根据市场和成本情况作了合理调整外,绝大多数品种均维持了1954年的水平。为适应国家出口需要,于11月份在销价不变的原则下,合理调整了主要粉彩、新彩(七类粉彩,二、三类新花)彩价,进一步扭转了出口瓷彩价中苦乐不均现象。
  1956年,先后制定147个新产品的购销价。3月份对有些偏高偏低不合理的颜色釉瓷价在详细核算成本的情况下,进行了调整,同时还将出口粉彩瓷作了适当变动。为了扩大推销,减少积压,照顾到生产的实际困难,5月1日将灰可二、锅三大等品种的销价在购价未予调低的情况下,先行下调5%~10%。将本地产金水价格下调8%。
  1957年,上半年瓷器收购平均提高5%,销价未动。5月20日为适应景市市场行情变化,将供应本市市场灰可器批发价调高11%~15%左右,批零差价由20%调为18%,使景市粗瓷供应紧张得以缓和。从鼓励生产出发,7月8日起将瓷器出厂价总水平平均提高60%,批发价则维持原有水平不变。从8月16日起取消过去规定的合作社系统1%调拨优待,一律按批发价执行。
  1960年,根据会计核算年报,景德镇10个大型瓷厂共计亏损347.35万元,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原燃料价格上涨。1961年为使景德镇日用瓷工业能获得适当的积累或者保本不致亏损,景德镇将日用瓷所有品种出厂价格的总水平,在1960年的基础上调高了11%,同时,调整了瓷器等级差价。
  1962年,仍然是原燃材料涨价的因素,陶瓷出口发生很大亏损,亏损率高达19.6%。为鼓励扩大出口生产的积极性,在不影响国内市场的前提下,景德镇决定从5月1日起,将由陶瓷出口公司收购的正品瓷在原出厂价的基础上,平均提高30%。副、次品价格不变。
  根据对外贸易部、轻工业部的指示,从1962年7月1日起,景德镇再次调整了出口陶瓷产品出厂价格,将9类产品、59个品种、157个规格的瓷器出厂价格平均调高28.1%。经过5月和7月的两次调整,景德镇出口日用瓷的出厂价格一年之内提高了66.53%。
  1962年10月,根据原燃料价格上升和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景德镇内销日用瓷的出厂价格相应作了调整,将10个传统产品的65个规格平均调高了28.08%。经过1961年1月和1962年10月的2次调整,景德镇内销日用瓷的出厂价和批发价都大幅度地提高。与1957年相比,景德镇25个主要陶瓷产品的出厂价,以1957年为100%的话,调高幅度最大的达253.66%,调高幅度最小的为123.5%,平均调高了1倍。25个主要产品的批发价,随着出厂价格的上升而调高。如以1957年为100%,到1962年,调高幅度最大的达233.28%,调高幅度最小的为106.1%,一般也都提高了1倍左右。
  1963年9月18日,江西省批复同意自9月1日起,景德镇日用瓷出厂价格的总水平平均降低8.8%。其中:细瓷碗类下降14.92%;粗瓷碗类下降20.89%;杯盅类下降0.16%;杂品类下降9.44%;雕塑瓷产品价格总水平下降7.11%。其中:灯台、小玩具等下降29.2%,“新人物”下降21.34%,“古典人物”提高10.5%,“飞禽走兽”提高2.45%。
  市场销售价也作了相应调整:景德镇市批发价按出厂价加2%计算,零售价按批发价加15%计算。各地区批发价按景德镇市批发价加包装费及合理流转路线的运转费外,另加6%的综合差率为各地批发价;零售价按批发价加13%计算。成套瓷器如餐具、茶具等,按调整后各零件价格总和加10%计算。
  1964年10月,为扩大景德镇瓷器的销路,同时解决出口瓷的三、四级品及等外品的转内销问题,促进景德镇陶瓷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江西省物价委员会批文同意,从10月1日起,将景德镇内销日用瓷的出厂价格平均调低6.18%,出口转内销的三、四级品及等外品的出厂价格平均调低45.32%。内销日用瓷的销售价格,根据出厂价格的调拨综合差由2%调整为3%,即景德镇市批发价按出厂价加3%计算,零售价按批发价加15%计算。省内各地的批发价,按景德镇市调拨价加包装费外,另加8%的综合差率(不包括运杂费)计算,零售价按批发价加15%计算。
  1965年,为进一步促进景德镇陶瓷工业生产的发展,扩大销售,经省人民委员会和省物价委员会同意,景德镇两次大幅度地调低景德镇陶瓷产品的出厂价格和批发价,调低总幅度为25.3%。
  同年4月25日,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文同意将景德镇日用瓷的出厂价格自4月1日起,平均调低15.01%,内外贸的调拨价也同时相应调低。8月15日,江西省物价委员会决定再次降低景德镇日用瓷66个品种的出厂价格。日用瓷出厂价格平均调低9%,后又改为调低12.11%,以一级品计算,其中碗类调低32.16%,盘类调低12.3%,盅类调低42.6%,省内外市场销售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

知识出处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 市志2卷 (下册)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 市志2卷 (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景德镇千余年来的瓷业历史和现状,反映了景德镇瓷业的经济、文化和工艺,是第一部集景德镇瓷业资料之大全的专业地情资料性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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