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瓷器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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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 市志2卷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60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瓷器计量标准
分类号: TQ174.72
页数: 7
页码: 410-4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瓷器的计量标准,分别有产品计量、产品标准等。
关键词: 瓷器 计量标准 景德镇市

内容

第一节 产品计量
  景德镇市瓷业工人在千余年的瓷器生产实践中,摸索总结出一套手工制作的、简单的、合理的,景德镇制瓷行业特有的计量方法。其类型可分为产品基本单位、产品规格单位、产品产销计量单位。
  产品基本单位 是对单件陶瓷产品的称谓,因品种而异。如:碗类、品锅类、杯盅类、坛罐类、凉墩等均以“只”为单位;瓶类、针匙类均以“根”;盘碟类均以“块”;壶类均以“把”;和合具、马蹄饭贝均以“合”;缸类均以“口”;箭筒、筷子筒、牙签筒等均以“支”;雕塑类均为“尊”;餐具、饭具、茶具、咖啡具、酒具、文具等配套瓷均以“套”为单位,配入套具内的各类瓷品每件又称“件”、“头”;台灯为“盏”等。
  产品规格单位 景德镇传统的瓷器规格单位之一“件”,是景德镇琢器类瓷器大小和成瓷难易的综合性计量单位。瓷器产品按大部位的外直径、口径、底径、腹径、肩、外高、空心高、内深、重量、容量等测算其规格大小,在琢器类某些品种中,如瓶、缸、壶、箭筒、痰盂、皮灯、水浅、文具等,均用“件”作为计量单位,1966年曾以“号”取代“件”,70年代又恢复“件”的计算方法。景德镇瓷器产品规格的计量单位按照历来情况,一般有几种不同的计量方式:
  1、碗类,是按照大小次序排列划分为品碗、顶碗、贰碗(又叫二大碗)、大碗(又叫三大碗)、工碗(又叫公碗或宫碗)、汤碗、饭碗;也可用英制“英寸”为单位,3英寸~10英寸不等。
  2、壶、瓶、缸、钵、凉墩、箭筒等品种均是以“件”(象征容量大小的单位)为单位,根据外高、肚大器型规格分为:如瓶类、直身瓶、鱼尾瓶、花蓝瓶、美人肩瓶、宝字瓶等的件数,是以瓶的高度来计量,而腹径大的天球瓶、大肚花篮瓶在件数相同是必须降低其高度,一般腹径越大其高度越低,如50件宝字瓶,腹径4.2英寸,高20英寸,而50件的罗汉瓶,腹径5.3英寸,高却只有7英寸。缸类产品的件数主要是从其口径大小来衡量;壶类产品的件数主要是从其同一品种的容量来衡量。琢器中其他产品规格的件数都是以瓶、缸、壶的大小赋予相应的件数,配套的产品,象“文具”,是几件瓷器的组合,它的件数就是以较大的笔筒为标准,其他如花插、印合、笔洗、小罐都按笔筒一样的件数规定它的件数,其规格大小一般有超万件、万件、千件、500件、400件、300件、200件、150件、100件、80件、60件、50件、30件、20件、10件、5件、双件、单件等。新式壶和仿制壶类是以“合”(每合容量200CC)为单位,以大小次序排列划分为10合~2合、合半等。
  3、其它品种,如:针匙、品锅、饭贝、坛类、皮碗等,按照大小次序排列,划分为大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等。盘的大小,现仍以英寸为计算标准。
  4、凡是没有大小之分单一品类,就不加规格单位,直呼品名。如:莲子耳盅、胡椒筒等。
  5、雕塑瓷、碗盘类,是按照英寸口径大小次序排列划分为18英寸、16英寸、14英寸、12英寸、10英寸、9英寸、8英寸、7英寸、6.5英寸、5.5英寸、5英寸、4.5英寸、4英寸、3.5英寸、3英寸等。
  产品产销计量单位 古代景德镇运送御瓷,以“桶”为运量单位,近代瓷器产量和运量单位均以下河“担”计量,并分不同品种以“2、4、6、8”件为一担。景德镇瓷器品种繁多,造型复杂,而且大小悬殊,圆器口径小的1.2英寸、大的2.3尺,琢器高度低的2.3英寸、高的3.4尺。要把这些器型复杂,大小悬殊的瓷器,完好无损的运往各地,就需要按一定数量和方法,包装成件,才便于挑运和装船,配车。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统一的计量标准,即每一类别的瓷器或配套瓷要多少个才成为一个包装单位。
  一仝 计算碗类、盘碟类、针匙类等产品产量的单位。10只为一仝,如一仝碗(10只),二仝盘子(20只),以此类推。
  一套 计算配套瓷的计量单位,如餐具、酒具、咖啡具、文具等,一套餐具有92头、64头、54头、45头、34头、24头不等,一套茶具有12头、9头、6头不等。
  一箱 指用纸箱包装日用瓷或陈设瓷,按纸箱的大小的产品规格的不同,其包装的数量不一。一般统一规格的纸箱可装不同大小规格的碗类30只~120只,鱼盘18块~50块,壶类12把~120把,大茶具8套,小茶具36套,22头咖啡具4套等。
  一支草指用稻草捆包的日用瓷,亦可称一帮、一包、一捆。其包装的数量根据稻草长短和产品规格的大小,其数量也不一。一般一支草内含3仝~5仝(30只~50只)碗、盘碟,100件桥梁壶6把,2号桃顶水筒32只,加大针匙1200只(又分为2切,每切600只)包装好的瓷器,再按支、帮、包、捆、箱大致重量,划分2、4、6、8件来计算,确定下河担每担的件数为100市斤左右。如锅三大碗6支为1担(每支为36只),罗汉汤碗8支为1担(每支为50只),100件桥梁壶4帮为1把(每帮为6把)。
  景德镇市对陶瓷生产量,购销量的统计,一直延用这种计量标准进行折算。到60年代初,愈来愈感到折担计量比较复杂,工作量很大,且易发生差错,而中央和省下达计划指标,都是自然件,即瓷器个体为单位。为适应不同要求,1961年,曾经采取对内按景市统一担标准计量,对外则采用自然件,每担折算为300件,与实际的自然件差异很大。如1担锅三大碗6支只有216件,1担罗汉汤碗8支有400件,1担加大针匙2切却有1200件。因此,从1963年起,对内外统一改用自然件计量。如碗1只,盘、碟1块,壶1把,杯盅1只,针匙1根,饭古1个……均为1件。54头中餐具则为54件等。
  第二节 产品标准
  产品等级产品质量分级标准是生产部门出售产品和商业部门收购商品时,鉴别产品质量、分等定级以及按质论价的依据。瓷器产品质量有产品的内在质量,外观质量、造型规格和彩绘质量。前三者主要体现在胎瓷上,后者体现在花面上。其传统办法是根据技术工人(选瓷、汇色)的经验和肉眼观察胎瓷,检查其色面是否存在缺点,造型是否符合规格,是否变形,声音是否清脆,大小厚薄是否适当等等。根据各个等级允许存在缺陷的范围来确定等级。花面则要看颜料配制与炉火温度是否恰到好处,色彩是否均匀调和,线条是否分明有力,颜色是否鲜艳、剥落,笔法是否工整,设计布局是否谐和,绘制是否精良,彩色是否发裂等等。这些是否和允许的范围,构成了传统的质量标准。在生产过程中,经过很长历史时期的实践,不断形成、完善了一整套传统的和现代的瓷器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
  传统胎瓷质量标准 传统的分级标准是将产品胎瓷分为七大部分从产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上规定了其等级标准。
  “脱胎” 属细瓷圆器如碗、盘等,通常分为7个等级,即青、正色、次色、正脚、次脚、爽脚与下脚、炭山。
  “二白釉”、“常白釉” 瓷质稍次于“脱胎”的瓷器,通常分为8个等级,即青、正色、次色、正脚、黄脚与次脚、口脚、下脚、炭山。
  “青釉” 为7个等级,即青、四色、正脚、黄脚与次脚、口脚与爽脚、下脚、炭山。
  “灰可器” 质量较粗的圆器碗,分为8个等级,即青、三色、红顺与米色、次顺与白色爽脚、正脚、毛堧与大脚、炭山。
  “琢器”、“大件”、“雕塑”包括壶、杯、大缸、大瓶、人物、禽兽等细瓷产品,分为7个等级,即青、正色、次色、正脚、次脚与黄脚、下脚与爽脚、炭山。
  “粗青花、粗蓝边、圆琢器” 包括鱼缸、鱼古盘、桥梁壶、令盅等,分为5个等级,即青、四色与三色、正脚与黄脚、下脚、炭山。
  “针匙” 分为6个等级,即青、正色、次色、正脚与黄脚、次脚与下脚及爽脚、炭山。
  产品分级标准 1953年简单划分4个彩花类别和两大类胎瓷品质差价。1954年10月,全面系统地统一品质差价比例和范围。将胎瓷归纳为12个类型,明确各类型的级差和所辖范围,取消旧的“青、正色……炭山”等名称,改为“特、一、二、三、四、五、六等”新的名称。改进后一般只有7个等级,最高8个,少的5个,均包括等外品即旧的炭山。1956年8月,经过实践,对改进后的7个等级,仍感过细、复杂、不利于进出仓、堆码、保管等经营管理,经工商协商同意,将7个等级标准化为5个等级标准,并更改名称为“特、甲、乙、丙级和级外”。又经一年多的实践,各地反映不一,多数认为简化后虽有利于经营,但不利于提高质量,1958年5月,按景德镇市工业交通局颁发的“景德镇瓷器等级外观标准”,将5个等级改为6个等级,名称改为“一、二、三、四、五等和等外”。即通常所称的“5等6级”。1961年6月,景德镇市陶瓷生产主管部门,遵照轻工业部日用工业品分等级的通知,景德镇日用瓷器统一规定为“正品、副品、次品”三个等级标准。实施以后,由于陶瓷与其他工业品不同,各瓷厂产品优劣程度悬殊,销售后销地和消费者反映突出,认为先买占便宜,后买就吃亏,等于无形中提升等级,变相提价。这次变更,由于不符合实际,1964年2月15日改用“4等5级”新标准。196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颁布了日用细瓷器《部标准》和日用陶瓷器检验方法。1965年,江西省轻化工业厅又颁布了日用普通瓷器《企业标准》和日用粗瓷器《企业标准》。从此,景德镇瓷器纳入了全国同行业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
  日用细瓷器《部标准》规定:按产品外观质量分为4个等级,即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四级品。并规定了各等级允许缺陷的范围和程度,每件产品在分级允许范围的缺陷,不得超过的种数:一级4种、二级5种、三级6种、四级8种。同时规定这些缺陷不得密集在一起。
  日用普通瓷器《企业标准》规定:按产品外观质量分为3个等级,即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规定了各等级产品所允许的外观范围、程度以及不能超过的项数:一级5项、二级6项、三级7项,青花产品各级可加1项,但不得密集在一处。
  日用粗瓷器《企业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坛、壶、盘、碗、鱼缸、渣斗等6种粗瓷器。产品外观质量,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同一产品分级允许的缺陷,一级品不得超过5种,二级品不得超过6种,三级品不得超过7种,并不得密集在一处。
  以后陆续颁布了一些标准。1966年1月执行的日用青花、玲珑、紫金龙细瓷器《企业标准》,陈设瓷器《企业标准》。1975年12月实施的雕塑瓷器《企业标准》。1980年2月试行的部颁《高级日用瓷器产品质量试行标准》增加了特级、优级。1983年由市标准局批准发布了景德镇市《内销瓷器稻草包装标准》。这些都使瓷器质量标准的检验、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器型规格标准 1957年上半年,景德镇市工业交通局会同陶瓷批发站、陶瓷出口公司,组织技术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名目繁多的陶瓷产品器型规格、分行业、分产品类别进行比较、鉴定,普遍测定了产品重量、内深、外高、口径、容量,并按照圆器、琢器、注浆、雕镶4大类制订了1130多种陶瓷规格标准,陶瓷产品规格基本统一起来。1965~1980年又先后制定各级产品规格标准和检验方法。
  赣Q/128-65江西省日用普通瓷标准,按产品的型式和用途分为碗类、盘、碟类、壶类、杯类、其它类各类,按产品的规格分为大、中、小型。其规格分为大、中、小型。其规格范围是:碗类口径大型在175毫米以上、中型在111毫米~174毫米、小型127毫米以下。盘碟类口径大型在225毫米以阿上、中型在128毫米~224毫米、小型在127毫米以下。杯类口径中型在60毫米以上、小型在59毫米以下。壶类容量在1.3升以上、中型在0.7升~1.29升、小型0.7升以下。其它类,空心器皿视其外形相似,以碗或壶的规格确定大、中、小型;扁平器物按盘碟划分。其技术要求产品的口径尺寸规格允许有+2%或-1.5%的公差。
  赣Q/QB3-65江西省日用青花、玲珑、紫金龙的细瓷器标准,按产品的形式和用途分为五类;按产品的规格分为特型、大型、中型、小型。其型号规格:碗类口径特型110毫米以下。盘碟类口径特型351毫米以上、大型225毫米~350毫米、中型128毫米~224毫米、小型127毫米以下。杯类口径中型60毫米以上、小型59毫米以下包括各式调羹。其它器物类,空心器物视其外形相似的情况,按碗或壶类的规格确定型式;扁平器物按盘碟类的规格确定型式。其技术要求,产品口径在60毫米以上的尺寸规格,允许+1.5%或-1%的公差。口径在59毫米以下的允许在±2%公差。
  赣Q/QB1-65江西省陈设瓷标准,按产品形式为缸、瓶、坛、盘和瓷板等四类,按产品的规格分为特型、大型、中型、小型。其型号规格是:瓶类、缸类(花钵、箭筒、凉墩)特型号300件以上,大型150件~200件,中型50件~100件,小型30件以下。盘类(包括挂盘、元盘、瓷板、皮碗等)为尺四以上盘、瓷板、大二号皮碗以上产品为特型;尺二盘、瓷板、3号~5号皮碗为大型,8英寸~12英寸挂盘瓷板满尺圆盘为中型;7寸以下挂盘、瓷板等为小型。坛类(包括天字坛,宝珠坛等)18英寸以上为特型;12英寸~16英寸为大型;8英寸~10英寸为中型;7英寸以下为小型。其技术要求产品口径在400毫米以上的允许有+1%或-0.5%的公差。口径300毫米~390毫米允许有+1.2%或-0.8%的公差,口径150毫米~290毫米允许有+1.5%或-1.9%的公差。口径140毫米以下的,允许有+2%或-1.5%的公差。
  赣Q/TS4-75江西省雕塑瓷器标准按产品形式分为人物、动物、花鸟、山水等四类,按产品的规格分为大、中、小型,其型号规格、人物、动物、花鸟、山水等规格均一致。特型为51厘米以上,大型30厘米~50厘米,中型16厘米~30厘米,小型15厘米以下。各型号一般以厘米高度计算,必要时可以按产品宽度计量。
  此外,1982年市标准局批准发布了《薄胎瓷器器规格标准》。1983年市标准局批准发布了《景德镇市四项传统瓷器标准》。

知识出处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 市志2卷 (下册)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 市志2卷 (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景德镇千余年来的瓷业历史和现状,反映了景德镇瓷业的经济、文化和工艺,是第一部集景德镇瓷业资料之大全的专业地情资料性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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