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琢器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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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市志2卷(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5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琢器业经营
分类号: F427.56
页数: 23
页码: 312-334
摘要: 本节记述了琢器业经营以及民国时期琢器各业工厂经营的概况。
关键词: 景德镇 瓷器 琢器业 经营

内容

琢器业经营概述
  明代琢器业经营,以龙缸为例,缸窑“前宽六尺,后如前饶五寸,人身六尺,顶员。”青窑比缸窑略小,“前宽五尺,后五尺五寸,人身四尺五寸”,缸窑和青窑改烧,都必须改砌,因此承烧龙缸的只限于龙缸窑户。一个大样龙缸的用料共6钱9分3厘5毫,以7钱计,共用银0.6215两(用料、料价情况见附表50)。另估青2两2钱,计缸坯费用2两9钱。
  烧造大样鱼缸,每窑只烧1个,“每窑约用柴百二十杠,遇阴雨或加十杠”,以125杠计,柴费需银5两。匣钵费以1钱5分计,造坯大匠,“大龙缸,每一名造坯五口”,“一月可成坯五口”,龙缸大匠“日给银三分五厘”,每坯工价应为2钱1分。画青匠工价,“一画青,一混水,二人各一工,每日各给银二分五厘”,图案照描一个大鱼缸以20天计,工价1两。(烧窑人工因里村童氏一族世擅报火,轮班供役,御器厂估值时当不计入内。)以上总计大样鱼缸缸坯及其烧费每个约银9两3钱6分。
  《明经世文编》载:“龙缸、花瓶之类,百不得五。”以4%计,则需烧坯25次方能烧成一个,估银应为25×9.36=234两,比官窑自烧的估值高3.9倍,这可能是指围圆更大、身更高的缸而言(新样大缸),与钦命烧造的一般大缸不同。官窑自烧的估银,“每口原估价银五十八两八钱”,按此计算,烧成的比例应为6.28:1,烧成率为15.9%(道光年间体积相当于明代三样龙缸的体积,其烧成率为20%)。与《窥天外乘》中所记“比入火,十无二三完好者”大致相符。烧制鱼缸一次需时20日,每窑“鱼缸大样、二样者止烧一口”,“瓷坯三样者”,“则烧二口”,平均每窑烧各样鱼缸1.5口。烧成率以16%计,一座窑一年烧12次~13次,可烧成鱼缸3口。从嘉靖二十三年至三十四年(1544~1555年),钦限烧缸2570个,其中注明鱼缸680个。自嘉靖二十三年至万历十一年(1544-1583年),平均每年约烧造67个,需窑23座。御器厂原缸窑32座,后“存龙缸大窑十六座,以备烧造龙缸之用”,则承烧的民窑每年平均为7座。即使按嘉靖二十三年至四十四年计算,21年内每年需烧103个,需窑34座,其中民窑也只需18座。又如万历十一年钦限的龙缸620个,到万历二十一年又再钦限烧270个,则10年之内平均每年烧造60个,只需窑20座,其中民窑只需4座。明代的窑小,其费用远比清代为低,中等以上业主用一座缸窑支应龙缸派烧还是可以承担的。
  清代御厂琢器工匠的工值,据道光年间御厂规定,坯器每件折宽一寸长,每尺的做坯工饭为银7厘2毫。以瓶为例,据老坯工说50件的花瓶每天可拉坯40个,利坯17个。制作青花起线玉堂春瓶(高1.19尺),每个坯工费0.008568两,17个共0.145656两,制作青花芭蕉栏杆玉壶春瓶(高0.9尺),每个坯工费0.00648两,17个共0.11016两。琢器的制作按民窑所说每草鞋3至4人,但其中的杂工在御厂内其工值已计入杂用人夫工值内,故制坯工饭银应按2人计,其每日工值应是一个利坯工所制件数加上拉坯工半日的工值。以上二种瓶的平均工值应为:(0.145656+0.145656/2)÷2=0.109242两;(0.11016+0.11016/2)÷2=0.08262两;二者平均为0.095931两,这是每日的平均工值。每月为2.87793两。道光十八年(1838),“每银一两,易制钱一千六百有零”。该年江西米价,由于丰年,“谷价大贱”,“干稻一石至钱四、五百文,米价倍之”。然而这不是平常年份,不宜视作常价。又该年以前苏州“糙粮每石,市价不过一千七百文。”雍正年间,苏州米价平均每石1.176074878两,江西为0.8965两,比苏州低24%。按此比例估计,道光年间江西米价每石1280文,2.87793两折钱4604文,折米3.5974125石。据1928年的记述,粉定器(上等琢器制品)坯工“其工资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有技术者之最高额,日计六七角”,以0.65元计,每月19.5元,米价约5.5元一石,故折米约3.5石,与道光年间御厂琢器坯匠的米值相近,可见以上对道光年间,琢器坯匠的工值推估近符实际。御厂画工应是高手,画琢器青花工饭银每尺为0.0338两,画青花需2人,一混水,一画青,按每画青件数及平均值,每月每人工值约3.237195两,折米4.046石,4石计。光绪年间,御厂有一名瓷匠驻京,每月工银4两,这可作御厂技艺较高的工匠的平均工值。据《吴福顺号帐本》,每两折1.24元,每元折银0.82两,4两折4.96元。光绪十年间江西“米价约为二元”,4.95元折米2.48石,这是按年而不是按开工9个月计算的,若按每年开工9个月计算,每月工值折米3.3石。民窑琢器工值高匠约3.5石,画工高匠约6石,一般工匠每月只折米1.1石~1.5石。
  清宣统二年(1910)成立江西省瓷业公司,民国8~9年(1919~1920)公司渐次扩大,琢器有瓶、尊、壶等专作。民国8年(1919),程业洪创办天侬华平民爱国瓷厂,邀集在镇从事琢器粉定生产的有技术的程姓同宗合股,开始凑集不到1000元,规模只有四双草鞋,每双草鞋每月做坯4天,以30件壶来计算,每天做坯400只。由于生产成品质量较比同业中的好,售价虽比同业略高一点,瓷商还是愿买天侬华的,生意做得很旺,以后又增加了股份,扩大到十双草鞋,上百名工人,改名为天侬华瓷业公司。天侬华的经营方法,在制作方面,既用上等原料,又过细操作。不但改变产品式样,而且增加产品品种,如壶类就有30多种,另外还生产各式痰盂、花钵、咖啡具、酒具、茶具、文具等,生产兴隆一时,“众称为瓷业之冠”。劳资关系方面,除对工序制作要求严格外,在工资和生活待遇上较其他厂优惠,如有生活困难的工人,还可预借工资,逢年过节加餐吃酒,博得工人努力做事。但后来由于股东内部思想分岐,加上抗日战争爆发,政局动乱,于1939年衰落而倒闭。
  民国17年琢器业营业户数及工人数:大件业71户810人,粉定器业298户2302人,雕削业194户818人,古坛业16户230人,官盖业35户252人,滑石业16户157人,淡描业13户122人,针匙业142户1252人,汤匙业12户126人,博古器业7户47人,灯盏业6户44人,合计810户6160人。
  琢器业营业资本:大件业58462元,粉定器业186850元,雕削业35489元,古坛业14500元,官盖业14290元,滑石业11500元,淡描业5200元,针匙业96000元,汤匙业1660元,博古器业2030元,灯盏业2100元,合计428081元。
  琢器业营业额:大件业325850元,粉定器业606984元,雕削业227979元,古罐业75530元,官盖业58431元,滑石业33282元,淡描业21100元,针匙业358785元,汤匙业10760元,博古器业11780元,灯盏业12000元,合计1742481元。
  据江西浮梁一书所载,民国25年琢器业坯厂共有653家,制品总值182333元。民国36年仅有坯厂414家。
  据《景德镇瓷业调查报告》载:“民国36年,镇上制造琢器而组有同业公会者,有琢器粉定、大件、雕削、针匙四业。从资力、规模、产量比较,琢器各业差圆器远甚。即以粉定业而论,也不足与脱胎或二白釉业相抗衡。圆器、琢器之制造,同系利用手工,但琢器各业依赖手工之程度较圆器为深。反之,圆器较琢器更适合於大规模生产。制造圆器须要大量资本,制造琢器须要高度技术。镇上营琢器者,大多小本经营,尤以雕削为最。但镇上瓷器有艺术价值者为琢器。昔评瓷器者有青如天,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磐为衡,唯琢器中佳品始克当之”。
  民国时期琢器各业工厂经营
  大件工厂 大件业生产组织以草鞋为单位,每一双草鞋平均3~4人。其工资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有技术者,日计4角上下;无技术者,日计1角上下。大都以件计算,不限工作时间。民国17年镇上营此业者,工厂共71户,计242双草鞋。其中一双草鞋者4户计4双草鞋;二双草鞋者9户计18双草鞋;三双草鞋者25户计75双草鞋;四双草鞋者28户计112双草鞋;六双草鞋者2户计12双草鞋;七双草鞋者3户计21双草鞋。合计71户计242双草鞋。
  其资本总数55000元分配如次:固定资本20832元,每一双草鞋平均数87元;流动资本3763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数155元;合计资本58462元,每一双草鞋平均数216.5元。其工人数,共810人,工资数共49346元,平均数如次表。
  其所用原料总价额,为56411元。
  以上收入支出二表,支出301830元,共收入325850元。收支两抵,应赢余24020元,若平均计算,每一双草鞋营业应赢99.4元。其生产费之百分率:原料费18.69%,匣钵费3.61%,燃烧费45.87%,工资16.35%,膳食费9.62%,其他各费5.86%。其每一年间每一工人的生产额则为402元。
  民国36年,大件业坯厂组织内容,与粉定业同,有做坯,利坯,雕削,画坯,草鞋等工人。人数配合大件亦与粉定坯厂相似,而草鞋多表示其生产能力。唯在粉定业每双草鞋规定做坯工每月应完成四伕坯;大件业每双草鞋做坯工人每月应完成五伕坯。此其相异之处。
  该业产品体形庞大、古茂朴质,盛销於东北华北一带。原有坯厂100余家,“九一八”事变,东北被占,华北首陷,大件产品市场丧失殆尽。战时镇上大件坯厂,几乎全部歇业;胜利后稍有恢复,但仅有33家,草鞋64双。大件业因制品体积既重且大,而产量不多,镇上大件业坯厂多为2双草鞋。
  粉定器工厂 琢器工厂的组织以草鞋为单位,每一双草鞋的工人数视所制物品的优劣略有变更,大约制白器者约3人,制青花器者约5人。其工资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有技术者日计6角-7角;无技术者日计1角上下。工作时间以件计算,每日应做若干件则视物之大小繁简而定,其同为业中亦有相当准则。民国17年镇上营此项工厂者只298户,计695双草鞋。其中:一双草鞋工厂57户;一双半草鞋工厂2户;二双草鞋工厂125户;三双草鞋工厂81户;四双草鞋工厂30户;六双草鞋工厂1户;八双草鞋工厂2户。
  综上298户,计695双草鞋,其资本总数为186850元。分配如次:固定资本6154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89元;流动资本12531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180元;合计资本18685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269元。其工人数共2302人,工资数共125160元,平均数如次表4-70。
  以上收入支出两表,支出610997元,共收入606984元。收支两抵,应亏损4013元,若平均计算,每一双草鞋营业应亏6元。其生产费之百分率,原料费26.62%、匣钵费2.38%、燃烧费32.99%、工资20.48%、膳食费11.49%、其他各费6.04%。其每一年间每1工人之生产额则为263元。
  民国36年,琢器原有的七业中,惟粉定业尚能勉强支持。故营粉定业者,深信当前唯有该业可以代表琢器,乃直以琢器粉定业命名。琢器粉定业制品繁多,茶壶、花钵、痰盂、帽筒等坯件,均由同一做坯者做成。故做坯者须有优良技术,其待遇亦较圆器做坯者为高。镇上各种琢器每双草鞋每日应有的生产量,称为每伕坯。每伕坯的数量视器形难易而不同,各器形每伕坯的数量如下:
  茶壶:十件壶640个,二十件壶500个,三十件壶400个,五十件壶320个;
  饭古:大饭古120只,二饭古150只,三饭古200只;
  品锅:大品锅120只,二品锅150只,三品锅190只;
  痰盂:圆边矮痰盂150只;
  帽筒:200只;
  花钵:一百件花钵120只,八十件花钵150只;
  中山水筒:600只;
  二盖水筒:600只。
  民国36年,镇上制造粉定器坯者计183家,有草鞋430双。按每双草鞋每月应生产四伕坯,则镇上粉定业每月成坯量为1720伕坯。茶壶产量约占百分之八十,水筒、品锅、饭古等约占百分之二十。在茶壶中,五十件壶约估百分之四十五,三十件壶估百分三十五,十件壶估百分之二十。又民国36年实际工作月份,前经估定为221天,可以折成七个半月。依照上述数字,试估粉定各器年产量为:五十件壶坯为14860890只;三十件壶坯为1444800只;十件壶坯为1250960只;水筒品锅饭古等坯为703050只。
  雕削工厂 雕削业的制品种类繁多。所业美术品,常有一件售价数百元者。工厂组织,亦无一定,多者一厂数十人,少者则自己一人,亦能营业。民国17年营此业者计194户,操业工人共818人。工人工资亦相差甚大,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多者一日可获1元数角,少者2角~3角不等,平均每工人每年工资数为51元。其固定资本9487元,流动资本26002元,合计35489元。其所用原料总价额为38185元。其中釉果68492块计6164元;星子469350块计5632元;祁门425250块计7655元;三宝蓬369900块计6289元;安仁166500块计6660元;余干13200块计232元;银坑坞133950块计1206元;南港118500块计948元;东港3750块计75元;渣土360元;花乳石957元;狼羊红15元;珠明料301斤计604元;颜料1388元。
  民国17年雕削业同业营业已售制品价额总收入216345元,所存制品估价11634元,合计227979元。
  以上支出165214元,收入227979元。收支两抵,应赢余62765元,以资本数比较计算,在各业中赢余最多。因此项工厂多系家庭亲族工作,不必另雇工人,故工作努力,出品较多。其生产费用百分率为:原料费23.11%、匣钵费2.17%、燃烧费22.85%、工资(含发彩费在内)27.04%、膳食费16.52%、其他各费8.31%。其每工人每年平均生产额则为279元。
  民国36年,镇上经营该业者有75家,尚有少数做灯盏药瓶者未经登记。其中素负盛名者,仅曾龙升与福建会馆而已。同一制品如出自名家,价百倍於坊肆。成坯数量各厂无定数。
  古坛工厂 古坛业生产组织以草鞋为单位,每草鞋一双计工人6名。其工资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有技术者日计2角上下;无技术者日计1角上下,以件计工,不限定工作时间。民国17年古坛工厂共16户,计47双草鞋。其中一双草鞋者1户;二双草鞋者4户;三双草鞋者7户;四双草鞋者3户;五双草鞋者1户。
  总共16户计47双草鞋,其资本数共14500元,分配如次:固定资本580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124元;流动资本870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185元;合计资本1450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309元。其工人数共230人,工资数共10700元。
  以上支出67376元,共收入75530元。收支两抵,应赢余8154元,若平均计算,每一双草鞋营业应赢176元。其生产费之百分率:原料费20.31%;匣钵费1.68%;燃烧费42.41%;工资15.92%;膳食费13.67%;其他各费6.01%。其每一年间每1工人的生产额则为328.2元。
  官盖工厂 生产组织以草鞋为单位,一双草鞋者,每月做坯5副;二双者,每月做坯10副;三双草鞋者,每月做15副。
  上表仅略示大概,实则因制品之优劣,可以变更。此外若做彩花,尚须另加画工。工作时间无有规定,做坯工作以日计资,每一工做坯400个,给工资4角;利坯者每日利坯70个~80个,工人膳宿均由厂主供给。除做坯工外,工资最高者日给2角数分;最低者8分~9分。有技术工人可以兼带徒弟。
  景德镇民国17年经营官盖业工厂共35户,计90双草鞋。其中:一双草鞋者2户2双草鞋数;二双草鞋者13户26双草鞋数;三双草鞋者19户57双草鞋数;五双草鞋者1户5双草鞋数。总共35户计90双草鞋,其资本数共14290元,分配如次:固定资本488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54元;流动资本941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104元;合计资本1429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158元。其工人数,共252人,工资数共11768元。
  以上表4-71,4-72两表,支出55650元,共收58431元,收支两抵,应赢余2781元,若平均计算,每一双草鞋营业应赢33元。其生产费之百分率:原料费19.09%,匣钵费1.94%,燃烧费33.49%,工资21.19%,膳食费16.35%,其他各费7.93%。其每一年间每1工人之生产额则为231元。
  滑石工厂 生产组织以草鞋为单位,每草鞋一双工人3人~4人、二双6人~7人、三双9人~10人。其工资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有技术者日计2角上下;无技术者日计1角上下。工作时间以件计算,每日应做若干件则视物之工夫繁简而不同,然其同业中有相当准则。民国17年镇上营此业者共16工厂计45双草鞋。其中:一双草鞋者1户;二双草鞋者5户;三双草鞋者8户;四双草鞋者1户;六双草鞋者1户。
  综上16户计45双草鞋,其资本数共11500元分配如次:固定资本460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102元;流动资本690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153元;合计资本1150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255元。其工人数,共157人,工资数共7650元。以上表4-75,4-76两表,支出33980元,共收入34282元。收支两抵,应亏损302元,若平均计算,每一双草鞋营业应亏损7元。其生产费之百分率:原料费18.78%、匣钵费1.33%、燃烧费35.58%、工资22.48%、膳食费16.66%、其他各费5.17%。其每年间每一工人之生产额则为226元。
  淡描器工厂 生产组织以草鞋为单位,每草鞋一双,连画工计算为工人4人~5人;二双者约7人~8人。其工资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有技术者日计2角上下;无技者日计1角上下。工作时间以件计算,件之多少则视物之大小繁简而定。其同业中亦相关准则。民国17年,镇上营此业者共13户,计32双草鞋。其中二双草鞋者7户,三双草鞋者6户。
  综上13户计32双草鞋,其资本数共5200元,分配如次:固定资本199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60元;流动资本321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100元;合计资本5200元,每一双草鞋平均160元。其工人数共122人,工资数共4910元,平均数如次表。
  以上支出21506元,共收入21100元。收支两抵,应亏损406元,若平均计算,每一双草鞋营业应亏13元。其生产费之百分率:原料费12.65%、匣钵费2.09%、燃烧费32.54%、工资22.92%、膳食费20.53%、其他各费10.27%。年均一工人生产额176元。
  针匙工厂 针匙即长羹瓢。清末至民国逐渐发达,其组织虽然以模型的付数计算,然而多为家庭工业,专雇工人经营者甚少,故其组织也不能确定。大约三副模型可用吹釉工一人,制坯工一人;六副模型可用吹釉工2人,打杂工1人。
  民国17年,镇上营此业者计142户,共模型700付。其资本总数为96000元。分配如次:固定资本21000元,每副模型平均30元;流动资本75000元,每副模型平均50元;合计资本96000元,每副模型平均80元。其工人总数为1251人,工资总数57320元。
  景德镇民国17年针匙工厂制品总收入358785元,每副模型平均收入512元。
  以上共支出324590元,共收入358785元。收支相抵,应赢余34195元。平均计算,每一副模型营业应赢余49元。其生产费之百分率:原料费11.88%、匣钵费1.94%、燃烧费42.32%、工资17.72%、膳食费13.61%、其他各费12.52%。其每工人每年间平均生产额则为287元。
  民国36年,景德镇制造针匙者共有163家。内有40家,纯由家人操作,并未到公会登记。而已登记为会员且雇有男工者,都帮有87家,抚帮有36家,共123家。全镇共有造针匙模子355副。每副模子规定日产针匙30仝。唯该业家庭工业性质太重,工人常兼理家事、少有达到标准者。一般妥慎估计,每副模子每日可产25仝。阛釉工人技术熟者,每日可阛针匙60仝。但一般不能达到规定。
  全镇有制针匙模子355副,每副平均日产针匙坯25仝。年工作日数为199天,依此推算民国36年镇上制成针匙坯数为1766125仝。
  汤匙工厂 因针匙业发达,渐受淘汰。其组织以模型之副数计算,民国17年营此业者计12户,共模型101副,资本共1660元。其分配如次:固定资本500元,每副模型平均5元;流动资本1160元,每副模型平均12元;合计资本1660元,每副模型平均17元。其工人总数为126人,工资总数除膳食由厂主供给外,为2225元。
  以上共支出11814元,共收入10760元,收支相抵,应亏损1054元。平均计算,每一副模型营业,应亏损10元余。其生产费之百分率:原料费20.51%、匣钵费2.56%、燃烧费24.81%、工资18.80%、膳食费25.63%、其他各费7.69%。1工人年平均生产额85.3元。
  博古器工厂 清末民国初年,上等酒席馆使用较多,故营业繁盛。进入民国后,国内各处几无人使用,唯一的销路是南洋方面的华侨。其工厂组织全无一定,工人工资完全照件计算。民国17年,营此业者共7工厂。其工人总数为47人,工资总数为1990元,平均每年每工人工资数为42元余。资本总数为2030元。其分配如次:固定资本580元,每副模型平均83元;流动资本1450元,每副模型平均207元;合计资本2030元,每副模型平均290元。
  以上支出11029元,共收入11780元,收支两抵,应赢余751元,平均计算每厂可赢107元。其生产费之百分率:原料费30.65%、匣钵费1.84%、燃烧费27.79%、工资18.02%、膳食费14.53%、各费7.17%。每一工人年平均生产额251元。
  灯盏工厂 生产组织以陶车计算。半乘车者,每日出坯45板;一乘车者,每日出坯90板。
  清末民初,煤油灯盛行而灯盏业渐次衰微。民国17年经营此业者共6户,计一乘车者5户,半乘车者1户,总计五乘半车。资本共2150元,其分配如次:固定资本750元,每一乘车平均136元;流动资本1350元,每一乘车平均245元;合计资本2100元,每一乘车平均381元。
  工人数为成年工人34人,童工10人,共44人。每一乘车平均成年工6人、童工1人。其工资总数为1950元,每一乘车平均为355元。每工人每年平均工资数为44元。
  以上共支出10599元,共收入12000元,收支两抵,应赢余1401元。若平均计算,每乘车应赢254元。其每年每一工人生产能力则为273元。其生产费之百分率:原料费18.06%、匣钵费2.63%、燃烧费38.09%、工资18.43%、膳食费15.42%、其他各费7.37%。每一工人年平均生产额273元。

知识出处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市志2卷(上册)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市志2卷(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景德镇千余年来的瓷业历史和现状,反映了景德镇瓷业的经济、文化和工艺,是第一部集景德镇瓷业资料之大全的专业地情资料性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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