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圆器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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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市志2卷(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55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圆器业经营
分类号: F427.56
页数: 28
页码: 285-312
摘要: 1
关键词: 景德镇 瓷器 圆器业 经营

内容

圆器业经营概述
  元代景德镇制瓷,“利坯、釉坯之有其法,印花、画花、雕花之有其技,秩然规制,各不相紊。”明代,制瓷的分工已相当精细。《天工开物》中曾列举生产过程,以成器而言就有澄泥、印坯(或造坯)、汶水、过利、打圈、绘画、上釉、入匣、满窑、供烧等项分工,其中制坯成型须经七道工序,还指出“共计一坯工力,过手七十二,方克成器”。
  明代,景德镇出现较大面积的圆器作坊,民窑多为圆器业,生产碗、盘、杯(盅)、碟等品种。民窑中的圆器业经营,以青花盅(钟)为例,它的制作工艺不如其他圆器复杂,画坯简易,就其原料、柴料和制坯工价,便可对其烧制费用作出推计。青花盅是小件瓷器,御器厂青窑“烧小酒杯五六百件”,民窑因“官民二窑,槁柴一之,埴器倍之”,故每窑约可烧千件。“民间青窑……每座容烧小器千余件”正与此相符。民间青窑,“用柴八九十杠,多者不过百杠。”以一百杠计,“每杠重百斤”不论船柴或水柴都是“一百斤值四分”,则每烧一千件青花盅柴费为银四两。瓷器烧费一般“柴费几三分之一”(一般说来,窑户亦按此比例计算青花器生产费用。人工、柴费、原料费约各占1/3)。则一千件青花盅的生产费用约为一十三两。青花盅一件值银一分五厘,一千件青花盅值一十五两,一千件青花盅可赚二两。青窑“首尾五日可出器”,每月若烧四次,可赚八两。全年烧制九个月,除生产费用外可赢利七十二两。这笔收入中还必须交税,扣除管理费(相当于生产费的10%)、倒窑赔亏、应付派烧、贿奉官府、买结地棍、行业应酬、购买用器等,这样窑户一年的实际收入约计六十五至八十两。窑户五口之家每月用粮以一石二斗计,全年用粮约费银八两,加以其他费用以一十五至二十两计,余下的还有点积累,以用之于扩大再生产。景德镇的窑户历来合资经营者多。如果二户合资,则每户收入约相当于二名长工的收入。如果三户合资,窑户生活就有点拮据了,这是收入较少的行业窑户的状况。至于烧制脱胎的圆器窑户,其收入较高些。
  清代,圆器业分工更加精细。康熙五十一年(1712),法国传教士昂特雷科莱(中文名殷弘绪)在给教会的一封信中说:“一件瓷坯,在被运出这座工场到窑房的过程中,至少要经过二十余人之手,但是并不发生任何混乱的现象,也许这种劳动分工能使制瓷操作极为迅速地进行。”至于具体的工序,大体与《天工开物》的描述相同,不过其中有的叙述得更为具体。如成型:“粗坯一离开辘轳,就立即被送到第二个工人手中,置于坯板上,不久传给第三个工人,他把坯置于模型上进行印制和整形……第四个工人用泥刀进行修坯。”又如瓷器彩绘:“这一劳动在同一工场内是由许多工人分别进行的。一个工人单纯地把圆形色线绘在瓷器的口缘上;第二个工人描绘花的轮廓;第三个工人接着晕色。这一伙人专门画山水,而那一伙人就专门画鸟兽。”这个传教士还说:“一件瓷器,直到烧成为止,要经过七十二手,亲眼看到这些情况后,我才相信”。在制瓷手工工场中,就连把已成型的瓷坯运送到窑内烧制,也成了一项专门化的体力劳动。“一个运坯工双肩担着两条摆满瓷坯的又窄又长的板子,保持着平衡穿过好几条热闹的街道而不打破瓷坯。……行人见了他就谨慎地闪开,而运坯工则协调着步伐和身子,丝毫也不失平衡,这不能不令人惊叹。”昂特雷科莱所记述的手工分工是相当精细的,可能是规模更大的工场,至于一般的手工工场其分工还未达到如此的程度。据《景德镇陶录》记述,制坯坯房有淘泥、旋坯、合釉、印坯、拉坯、上釉、装坯、舂灰、画坯等工人,这是圆器坯房内所必需的,可见明代后期与清代中期景德镇民窑圆器坯房中的分工大体相同。《景德镇陶录》又载:“列纪各工人数不一”,其人数按照圆器制坯工作人手搭配的一般要求,旋坯工至少二人,装坯工二人,画工三人,上釉工二人,其余至少一人,合计约一十五人。这是一座圆器坯房内的工人数,景德镇称之为一“处”,即生产圆坯件的一个生产单位。圆器即“大小亿万杯盘之类,乃人生日用必需”,其产量最多。
  清代圆器业经营情况,以清末一处炉寸坯坊的生产费用为例记述如下:
  工值据光绪三十四年(1908)日本人北村弥一郎的《清国窑业视察报告》记:“圆器亦即碗类和杯,一千长板毛银24两(每两840文)”,其时银元1元折钱990文。按照前述第一面生产的数值,一处每月生产1200长板,炉寸地下的工值共28.8两(毛银),折钱24192文,折银元24.436364元,折米9.77石。以7人平均,每人1.39石。但此工值并未明指炉寸,而且毛银折钱的比例以及由此折米数都偏低。据老窑户说,炉寸做坯工每月工值为1.7石~1.8石(以1.7石计),印坯、利坯、上釉工值是做坯工的92%~93%(1.564石),打杂工值是做坯工的95%(1.61石),剐坯工值是做坯工的90%(1.53石)。坯坊头要兼一工,其收入是这一工的工值加上管理津贴(俗称“茶费”)。画工的工值:混水工一般1.6石~1.7石,炉寸一处有混水2人,其余画工4人,其工值是混水的85%,即1.36石。庄坯工每月工值1.8石,挑担工2人,每人每月1.2石,擂料工每月8斗。按照以上数值,加上“琢水”工值,一处炉寸坯坊的工值折米每月24.736石,全年9个月共222.62石。
  饭食菜金费 打杂工每天用米1斤2两面,其他陶工每天1斤半,17人每月用米5.025石,全年9个月45.225石。每月菜金,炉寸地下679文,炉寸画桌582文,庄坯90文,擂料75文,挑担2人135文,共1561文,全年9个月14049文,折米5.6196石。
  瓷土费 炉寸所用瓷土釉土属下等坯土,其配合如下:
  以上共18.293元,按照5.5元一石米价折计,折米3.326石,这是10天内制坯用土的费用。每月应为9.978石,全年9个月的瓷土费为89.802石。
  青料费 一付(对)料砵可生产五寸盘1300仝,七寸盘1000仝。其配合:云南产珠明料7斤(每斤6元),青料4斤(每斤3角),釉灰7斤(每担60斤,1元1角)。一付料费为43.3283元,折米7.8778石。五寸盘每仝用青费折米6合,七寸盘每仝青费折米7合8勺。但这是上等炉寸青可的用青费,“外可”(次等炉寸)的用青费只需其中的2/5。上等青炉(青提可)只占产品的25%,即七寸中有1500仝,用青费11.7石,五寸中有4875仝,用青费29.54石,共41.24石。其余七寸4500仝,五寸14625仝的用青费按青提可的2/5计,应为49.49石,与41.2425石相加,共90.73石,这是9个月用青费的折米数。
  烧费 烧窑不熟仍需照给烧费是指小器,大器、二白釉、四大器,可器不熟不收钱。按烧成率75%计,七寸为4875仝,五寸为14625仝,共19500仝,烧费应按此交纳。上等青可与四大器同一窑位,七寸每仝收费0.18元,五寸每仝收烧费0.13元。吴福顺号癸酉(1873)、甲戌(1874)二年平均每年出售青可数五寸为3121仝,七寸为1373仝,按提浮率20%,上等五寸为84仝,七寸28.8仝(以29仝计),其烧费为:五寸(3121+84)×0.13=416.65元七寸(1373+29)×0.18=252.36元共计669.01元,折米121.63818石(5.5元1石)。
  其余次等炉寸的烧费。吴福顺窑号癸酉、甲戌二年平均每年出售五寸10533.75仝(以10554仝计),七寸4014.5仝(以4015仝计)。另有未售出的炉寸数,其中五寸、七寸各按70%和30%计,五寸应为336仝,七寸应为115仝。加上此数,合计次等炉五寸共10890仝,七寸4130仝。次等炉寸的窑位应是余堂和挂窑,所收烧费每仝为3分7厘,七寸以每仝5分计,次等炉寸的烧费应五寸402.93元,七寸206.5元,共计609.43元,折米110.81石。总计烧费共232.45石。
  匣钵费七寸匣40个为一船,价0.35元,五寸匣80个为一船,价0.40元。每个七寸匣可用7次,五寸匣可用8次。全年的9个月内,七寸6000仝需用匣214船,费用75元,折米13.6石;五寸19500仝需用匣钵304.68船,费用121.87元,折米22.16石,合计匣钵费折米35.79石。
  管理杂费 吴福顺号《日用钱流》本内记载:由于支出的总数包括炉寸和灰二两处的费用,故计算炉寸一处的开支时除个别项目外均按其支出的一半计,以乙酉和丙戌二年为例(光绪十一年和十二年),乙酉年的支出折米26.73石,丙戌年的支出折米27.78石,二年平均支出27.26石。
  坯坊租费 景德镇的坯户多是租赁坯坊开业的。其时,炉寸一处坯坊连同料板等在内每年租费约米10石。
  厘金费 据《日用钱流》帐本,乙酉年厘金费1002文,丙戌年869文,二年平均,每年936文,折米3斗7升。
  综计以上所列各项开支,一处炉寸坯坊一年(9个月,下同)的生产费用折米共759.87石。按同治、光绪前期米价折钱1899673文,折银1117.46两。
  一处炉寸坯平均一年所售出的产品折米为899.977石,加上待售出的480仝炉七寸(或600仝炉五寸),这是它一年的产值。由所售出的银数与炉寸仝数相除,每仝炉寸平均约值银7分,折米0.475石,480仝约值米22.848石,按480仝亦已售出计算,则一处炉寸坯全年收入为922.81石。全年的收支相抵,余数折米共162.94384石(以163石计),这是一处炉寸坯坊一年的盈利。
  然而,实际所得的利润有限而且分散。20%~50%的利润率是按售价与成本的收支计算的。事实上,窑户还有其他的支出。只以营业的应酬而言,晚清的吴福顺窑号乙酉年(光绪十一年,1884),送礼就费去22202文,折米8.88石,折银13.06两。其他贿送官府、买结地棍等未见帐的尚不在内。中等窑号还有客房,吴福顺窑号的客房,一年买菜和杂费就需银10.16两,折米6.91石。以上支出占一处炉寸坯坊全年盈利的5.4%~10%。窑户全年所得即以163石米计,一家5口,按“食贫之人”的生活标准,极为俭朴,全年约用银90两,占全年盈利240两的37.5%,再加上其他营业应酬等,资本的积累最多不过占盈利的50%。按1人“一日有银一钱,则诸凡宽裕矣”的标准,全家5口,每日以5钱计,人用银170两,加上营业应酬,则所得盈利够维持生活外,还可积累40两~50两。
  圆器坯坊的开业资金虽然数值不高,但坯房及生产工具需另行自置和租赁,已有了固定资本。圆器坯坊的佣工只熟谙制坯过程的某一、二道工序,能利坯的不会画青花,是画工,也是“画者则画而不染,染者则染而不画,所以一其手而不分其心也”。即使是起自圆器佣工的窑户,他也不能以自己所擅长的技术代替其他的佣工,至少需雇佣10余人。加上原料烧费等支出,开业资金虽说有限,也得用米253石。
  清宣统二年(1910)景德镇成立江西省瓷业公司。公司原为官商合办,资本由冀、鄂、苏、皖、赣五省协款,选定资本为40万元,但招足时只收20万元,瓷业公司在设立时,先由清政府商部立案,准拨海关则例纳值百抽五之统一税,并于九江、汉口、上海等处设立发行所。在清末一段,“其业务盖蒸蒸日上,后因民元光复,九江与汉口分销处以兵事影响,损失十余万金,以致元气大伤,残余资本,遂集注于景厂,而为局部之经营,以此公司立大厄”。
  民国初年,景德镇瓷业也和中国其他民族工业一样,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民国8~9年(1919~1920年),景德镇瓷业公司渐次扩大,于艰难缔造之中,相能立足。所有出品虽用旧法,悉仿新式,制作精良,几乎与前清之御窑媲美。南洋劝业会,巴拿马赛会均列优等奖章,可以知其工作刷新矣。”
  公司在景德镇当时组织规模,分为工场与发行两个部分。工场中分坯作、窑作、彩作三课。坯作之中分圆琢两类。圆器则为脱胎、二白釉、青花瓷厂之分,窑巢两座,每四日出瓷一次,所值约2000余元。据向焯《景德镇窑业纪事》称:公司“每年营业总额约七八万元。因前亏累太多,今为保全商本计,不得长虑却顾,不敢为阔步之进行,故于恢复分销处及机器制造专事,未能次第举行,亦以资本太狭之故也。总其全局言之,规模既具,则进步方新出品精良,可为镇瓷之代表。”
  民国17年(1928),景德镇圆器业营业情况(根据《江西陶瓷沿革》史料)如下:
  圆器业营业的户数及工人数:脱胎业165户3332人;二白釉业136户3220人;四大器业53户1475人;四小器业18户314人;冬小器业18户381人;饭闭业58户1050人;灰器业119户3167人;渣器业63户1286人;古器业35户1037人;满尺业3户76人;七五寸业15户290人;官古令盅业11户242人;合计694户15870人。
  圆器业营业的资本统计:脱胎业213520元;二白釉业249399元;四大器业89830元;四小器业15000元;冬小器业219000元;饭闭业96400元;灰器业271500元;渣器业80850元;古器业40440元;满尺业9000元;七五寸业13605元;官古令盅业6360元;合计1304904元。
  圆器业生产额统计:脱胎业792770元;二白釉业922494元;四大器业335985元;四小器业69357元;冬小器业83675元;饭闭业256766元;灰器业847862元;渣器业258132元;古器业186546元;满尺业24700元;七五寸业55380元;官古令盅业30003元;合计3863670元。
  圆器业营业赢亏统计:脱胎业赢20903元;二白釉业赢53450元;四大器业亏8564元;四小器业赢2646元;冬小器业亏1210元;饭闭业赢8288元;灰器业亏19182元;渣器业亏1924元;古器业赢5654元;满尺业赢334元;七五寸业亏1109元;官古令蛊业赢1225元;合计赢92500元,亏31989元。赢亏相抵赢60511元。
  民国23年(1934),杜重远在《景德镇瓷业调查记》中对当时生产经营状况作简略介绍:景德镇“已见其衰落景象,益烟囱百余座,出烟者不过十之一、二耳”。由于“至外部如交通不便、兵匪迭兴,全世界之不景气的狂潮又卷入景德镇,前途益觉暗淡。近数年来,窑户(坯户)由四千减至一千,工人由念万而减至四万,营业总数由一千四、五百万元缩至二、三百万元……,故近年景德镇之做瓷者,呈多数亏本”。杜重远任江西陶业管理局局长期间,进行了生产技术及工艺改进,取缔窑禁及各项陋规;限制窑身尺寸;取缔宾主制度;设立模范窑厂,模范瓷厂;筹设原料精制厂;对工人进行文化普及教育。同时抓生产供销,在南昌设立供销处等,使景德镇瓷业经营带来了起色,后由于抗日战争发生等多种原因,瓷业经营又陷入困境。
  《景德镇陶瓷史稿》载:“民国25年(1936),开工柴窑为72座,工人数为1512人,全年烧窑次数为4248次。平均每窑59次。槎窑开工的19座,工人数为475名,全年烧窑数为931座,每窑平均烧数为49次”。
  民国37年(1948)载:景德镇圆器业经营情况(据《景德镇瓷业调查报告》)如下:
  制造圆器而组有同业公会者,有白釉脱胎、青釉脱胎、二白釉、灰器、可器及酒令盅六业,四大器附属于青釉脱胎业。就各业成坯之原料及手工言,以白釉脱胎为最上乘,可器为最逊。就成坯数量言,36年镇上共制成精细碗坯16216052筒,酒盅1655680筒。其中以青釉脱胎为最多,而以酒令盅为最少。坯厂处数以灰器为最多,利坯人数以二白釉为最。据镇上瓷界闻人谈论,昔日白釉脱胎,营业鼎励,而今原用白釉器者,改用青釉二白釉,原用青釉二白釉者,改用灰可器,社会经济衰颓,民生艰苦。
  民国时期圆器各业工厂经营
  脱胎器工厂 民国17年脱胎器业:以利坯工计算,大抵二个利坯工为一单位组织。每一单位组织有打杂工1人、做坯工1人、印坯工1人、利坯工1人、剐坯工1人、杀合坯工1人、装坯工1人,共计8人。此外有营业员、伙夫各1人。兼青花者又有画工若干人。
  共资本总数为213520元。其中:固定资本53380元,每一利坯平均数100元;流动资本160140元,每一利坯平均数301元,合计213520元,每一利坯平均数401元。
  其工人总数为3332人,工资总数为149266元。平均每一利坯工营业为工人6人余,工资282元,人均工资45元,膳宿费由厂主供给。
  景德镇民国17年脱胎业经营制品价额总数792770元,每一利坯平均数1487元。
  以上共计支出771867元,共收入792770元,收支相抵,应赢余20903元。平均计算,每一利坯营业应赢38元。其生产原料费25.97%,匣钵费2.21%,燃烧费32.18%,工资19.34%,膳食费14.64%,其他各费5.66%。其每1工人每年的平均生产额则为238元。
  民国36年(1947),脱胎业所制瓷器品种繁多,类分为白釉脱胎与青釉脱胎。两者的工厂(俗称坯坊)组织仍然相同,是以利坯人数衡量生产能力。每一生产单位组织有打杂工1人,做坯工1人,印坯工1人,利坯工2人,剐坯工1人,杀合坯工1人,以上计7人。另有专司装坯匣的装坯工1人,兼制青花者尚须有画工1至2人。如为2个生产单位组织,则利坯者增至4人,其他工人亦随之加倍,其总数应为14个工人,余类推。每一工厂在名义上有工头1人担工头并专任职,例须兼做其他工作,故不影响人数。
  白釉脱胎业制品种类甚多,主要有正德大碗、正德汤碗、罗汉汤碗、折边7寸盘和合器、3寸碟、二缸盅等,全部不下数十种。青釉脱胎则专制蓝边罗汉汤碗,(即日常用之蓝边饭碗)及蓝边二缸盅。一般情形,白釉脱胎所用原料及所制成品,均较青釉脱胎品质为优。
  镇上各种瓷器,每日生产量,在习惯上有数字规定。白釉脱胎每生产单位组织,(即每2个利坯)每日应产坯28板,如为4个利坯,则产量倍之。(所谓板,系指放置器坯之板,板长9尺宽4寸举凡工人生产数量及工资计价,均以板为标准。)正德汤碗每板可放坯20个,罗汉汤碗每板可放22个,顶碗每板可放10个,水碗每板可放9个,茶碗每板可放22个,二缸盅每板30个,8寸盘每板10个,5寸盘每板15个,3寸盘每板22个。青釉脱胎每生产单位组织,规定每日应产坯35板,如四个利坯,则每日应产72板。所制的蓝边罗汉汤碗每板可放22个,蓝边二江盅每板可放30个。一般坯厂多兼制两种器坯,其板数之和仍应合于规定。
  镇上制造白釉脱胎瓷有81家,开设138处坯厂,414个利坯工人。每一坯厂利坯工人最少2人,最多6人,后者占极少数。普通以2个利坯与4个利坯的坯厂为最多。故平均每个白釉坯厂有利坯工人3名。制造青釉脱胎有110家,187处坯厂,566个利坯工人。坯厂利坯工人分布情形,大体与白釉脱胎同,仍以每处2个利坯及4个利坯工人占绝大多数。
  镇上工人开工日期,依惯例,坯厂工人在农历3月1日以后,但各厂开工日不一律。生意好的,赶烧春窑2月间可开工。一般情形常延至3月半后或4月初一开工。折中时间为3月16日开工。年终停工习惯规定在农历12月24日起停工。每年工作日期为8个全月,又3月有15天,12月有23天(各月均以三十日计算)合计为278天。除去休假日数:计端午节1天,中元1天,中秋3天,共5天。民国36年镇上制瓷工人要求增加工资,于4月、8月先后各罢工1次。历时27天、25天,2次共52天。故36年工人实际工作天为221天。工人制坯时受天气影响,一般估计约占全年工作日十分之一以上。如以十分之一为准,各业全年工作时间折合工作日199日。
  民国36年镇上白釉脱胎业有利坯工人414名,每2个利坯规定每日成坯28板,前定36年实际工作日为199日,依此推算36年镇上白釉脱胎成坯数量为1153404板,折合为2076127筒。
  青釉脱胎坯厂雇有利坯工人566人,每2个利坯工人每日规定成坯35板,其中三分之二为罗汉汤碗,每板可放22个,三分之一为江盅,每板可放30个,前述36年实际工作日估计为199天,依此推算36年镇上青釉脱胎成坯数量为4860157筒。
  二白釉工厂 其组织以利坯数为本位,一个半利坯的工厂每日出坯24板,3个利坯每日出坯42板,4个半利坯每日出坯66板,6个利坯每日出坯84板。
  二白釉工厂除做料边的不另用画工外。其余均有画工。然因发彩及货物种类不同,故所用画工不能一致。最少有4人,最多的不过20人。发彩可分2种,一是发给女工专画不填,一是发给红店画,填颜料、烧炉等完全包办。工人工资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最高者为3角上下,最低者1角上下。
  民国17年,镇上经营二白釉业者共136户,计利坯工348人,其中1个半利坯工厂55户,82.5人;3个利坯工厂74户,222人;4个利坯工厂3户,13.5人;6个利坯工厂2户,12人;9个利坯工厂2户,18人。
  资本数共为249399元,其中,固定资本29298元,每一利坯平均数84元;流动资本220101元,每一利坯平均数633元;合计249399元,每一利坯平均数717元。
  工人数共3220人(发彩工人未计),工资数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为143058元。
  共支出869044,共收入922494元,收支相抵,赢余53450元,平均每一利坯工营业应赢152元。其生产费百分率为:原料费27.21%,匣钵费2.08%,燃烧费31.88%,工资16.78%,膳食费12.42%,发彩工料费3.68%,其他各费5.85%。其每年每一工人的平均生产能力为286.4元。
  民国36年,二白釉业系以蓝边三大为主,其品质次于脱胎,为日常普通瓷器。故该业坯厂多,销路广。该业每生产单位组织(即每两个利坯)规定每日应做坯35板。每板可放蓝边三大18个。利坯者每日利坯45板,每板14个,其总和大致相同。
  镇上制造二白釉的有180家,设225处坯厂,雇有680个利坯工人。经营二白釉的坯厂,甚少雇用2个或4个半利坯工,大多雇用3个利坯工人。全坯厂组织共计雇13人或14人。镇上二白釉业有利坯工人680名。每两个利坯每个工作日可成坯35板。每板放坯18个,前述民国36年实际工作日为199日,依此推算36年镇上二白釉成坯数量为4262580筒。
  四大器工厂 四大器工厂有青花及冬青釉瓷器两种。工厂的生产组以处为单位,每日出坯45板者为一处,出坯25板者为半处。
  上表任何工厂,均系一律,不能变更。但画工则无一定数,少者2人,多者20人。擂料工、杂工有1~4人。工人工作时间无规定,只须将本工厂应做板数完成,即可收工,故有1工人兼做2工厂的工作。工人膳宿均由厂主供给,工资最高每日给2角钱,最低者给1角上下。技术工人可以兼带徒,工资数亦与其师相同,但权利归师享受,师则每年酌与津贴,故技术工人每日收4角~5角。
  资本共计89830元,其中固定资本17510元,每处平均367元;流动资本72320元,每处平均1514元;合计89830元,每处平均1881元。
  以上二表共支出344548元,共收入335985元。收支相抵共亏损8563元,平均每一处营业应亏180元。生产费之百分率:原料费23.59%,工资16.6%,燃烧费25.65%,匣钵费14.33%,膳食费13.22%,其他各费6.61%。每一年间平均每一工人的生产能力则为228元。
  抗日战争前,四大器业有50家~60家,营业发达。民国36年所制瓷器成本昂贵,镇上经营此业者仅有9家,未组织同业公会,而附于青釉脱胎业。
  四大器坯厂每两个利坯每天规定成坯32板,各式大碗每板可放18个,各式工碗每板可放20只,庆连寸二每板可放16只,寸三每板18只,五寸每板24只,七寸每板18只,镇上有四大器厂9家,利坯工人30名。坯厂大多制造大碗及工碗,其余产品仅占极少数。
  镇上四大器业雇有利坯工30人,每两个利坯每天成坯32板,成中各式大碗与工碗各占半数,民国36年实际工作日为199天,依此推算,民国36年全年四大器产坯量为181488筒。
  四小器工厂 四小器又名小法器,有青花及冬青釉器两种,瓷工厂组织照利坯工数计算,一个利坯工厂日出坯24板。2个利坯工厂日出坯48板。凡加一利工即增坯20板。工人工资最高3角上下,低的1角上下。
  上述生产组织无论何工厂,均系一律,不能变更。但此外每处尚有画工1至2人,杂工1至2人,他们的工作时间以板数计算,只须将应做的板数做完即可收工,故有1工人兼做2工厂之工作者。工人膳宿均由厂主供给,不用膳的则以钱代,工资最高的日计2角数分,最低的日计1角上下,可以兼带徒弟的工资数,亦与其师相同,不能低减。
  民国17年,景德镇经营四小器业的共18厂,计44利坯工。二个利坯者11户,利坯工人22人;三个利坯者6户,利坯工人18人;四个利坯者1户,利坯工人4人。
  共资本数为15000元,其中固定资本4400元,每一利坯平均100元;流动资本10600元,每一利坯平均241元;合计15000元,每一利坯平均341元。
  以上二表共支出66711元,共收入69357元,收支两抵,应赢余2646元,平均每一利坯营业可赢60元。其生产费的百分率为:原料费24.21%,匣钵费2.60%,燃烧费28.93%,工资21.31%,膳食费15.63%,其他各费7.32%。每一工人年生产能力为221元。
  冬小器工厂 冬小器又名三搭头。其工人组织完全与小器工厂相同,每一利坯每日出坯16板,二利坯者每日出坯32板余。工人工资最高的3角上下,低的1角上下。民国17年景德镇营此业18工厂,共57个利坯。其中2个利坯工厂4户,利坯工数8人;3个利坯工厂7户,利坯工数21人;4个利坯工厂7户,利坯工数28人。
  其资本总数为21900元,其分配如次:固定资本5400元,每一利坯平均数95元;流动资本16500元,每一利坯平均数289元;合计21900元,每一利坯平均数384元。
  以上二表共支出84885元,共收入83675元,收支两抵,应亏损1210元,平均每一个利坯营业应亏21元。其生产费的百分率为:原料费29.28%,匣钵费2.15%,燃烧费28.21%,工资19.66%,膳食费14.57%,其他各费6.11%。每一工人年平均生产能力为219.6元。
  饭贝工厂 饭贝是普通有盖的客茶碗,其生产组织以利坯工人计算,大约2个利坯工为1单位组织。每一单位组织有打杂工1人,做坯工1人,印坯工1人,利坯工2人,剐坯工1人,刹合坯工1人,装坯工1人,以上共计8人。此外有营业员伙夫各1人,画工若干人。
  民国17年,经营此业的共58户,计205个利坯工。其中2个利坯有16户,利坯工数32人;3个利坯有6户,利坯工数18人;4个利坯有30户,利坯工数120人;5个利坯有1户,利坯工数5人;6个利坯有5户,利坯工数30人。
  资本总数为96400元,每一利坯工平均数470。固定资本24200元,每一利坯工平均数118元;流动资本72200元,每一利坯工平均数352;工人总数为1050人,工资总数为43097元,平均每一利坯工营业为工人5人余,工资为210元余。每工人每年间工资数, 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为41元。
  民国17年饭贝制品收入总价额256766元,每利坯平均1253元。经营支出248891元,共收入256766元,收支相抵,应赢余7875元。平均每一利坯工营业可赢余38元。其生产费的百分率为:原料费28.14%,匣钵费2.14%,燃烧费31.77%,工资17.33%,膳食费14.35%,其他各费6.27%。每一工人的年平均生产额为344元。
  灰器工厂其工厂生产组织以处计算,每一处每日制坯50板,有工头1人,打杂工1人,做坯工1人,印坯工1人,利坯工1人,剐坯工1人,杀合坯工1人,画坯工4人,装坯工2人,挑担工1人,擂料工1人,共计15人,此外有伙夫1人,营业员1人或2人。
  民国17年,营业者计119户,共181处。资本总数为271500元,固定资本54300元,每一处平均数300元;流动资本217200元,每一处平均数1200元;合计271500元,每一处平均数1500元。
  以上二表,共支出867044元,共收入847862元,收支两抵;应亏损19182元,平均每一处营业亏损106元。其生产费的百分率为:原料费25.24%,匣钵费4.89%,燃烧费34.09%,工资14.82%,膳食费13.59%,其他各费7.37%。每一工人年平均生产能力为268元。
  民国36年,厂主与工人为谋计算便利起见,规定每日应产灰器坯100筒。同年,镇上加入灰器业有110家,设厂135处,雇有利坯工165人。另有烧槎窑工,兼做灰器,而不加入灰器业同业公会,共有15家计40处。故镇上做灰器的人,共有206处。镇上有灰器工厂210处,每处每工作日可成坯100筒。前述36年实际工作日为199天,依此推算36年镇上灰器业成坯数量为4099400筒。
  渣器工厂 其生产组织以处计算。每处的工人数及制品均与灰器工厂相同。
  民国17年经营此业计73处半,其资本总数为80850元,每一处平均数1100元。其中固定资本22050元,每一处平均数300元;流动资本58800元,每一处平均数800元。
  以上二表,共支出260056元,共收入258132元,收支两抵,应亏损1924元,平均每一处营业应亏损26元。其生产费的百分率为:原料费22.16%,匣钵费3.39%,燃烧费26.09%,工资20.07%,膳食费18.12%,其他各费9.72%。每一工人年平均生产额为202元。
  民国36年镇上加入可器业(即渣器业)者有28家,设厂37处,雇有利坯工人37人。每处每工作日可成坯100筒。前述36年实际工作日为199天,依此推算镇上36年可器业成坯数量为736300筒。
  古器工厂古器业组织以处计算,每处每日制大器坯50板,小器坯75板。有工头1人,打杂工2人半,做坯工2人半,印坯工2人半,利坯工2人半,剐坯工2人半,制合坯工2人半,画工8人,装坯工2人,挑夫1人,擂料工1人,共计25人。此外尚有营业员、伙夫1人或2人。
  民国17年经营此业者计315户,共35处。其资本总数为40440元,每一处平均数1156元。其中固定资本10110元,每一处平均数289元;流动资本30330元,每一处平均数867元;其工人总数,为1037人,工资总数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为32350元。
  以上二表,共支出180892元,共收入186546元,收支两抵,应赢余5654元,平均每一处营业应赢余161元。其生产费的百分率为:原料费23.24%,匣钵费2.29%,燃烧费28.17%,工资17.88%,膳食费19.00%,其他各费9.42%。每一工人平均生产额为180元。
  满尺盘工厂 满尺盘业组织以处计算,每一处每日制坯70板。有管事工2人,做坯工1人,利坯工2人,印坯工2人,剐坯工2人,画坯工6人,装坯工1人半,打杂工2人,挑担工2人,擂颜料工2人。共计22人半,此外有伙夫1人。
  民国17年经营此业计3户,每户一处,共3处。其资本总数为9000元,其中:固定资本3200元,每一处平均数1067元;流动资本5800元,每一处平均数1933元;合计9000元,每一处平均数3000元。其工人总数为76人,每一处工人19人余,其工资总数,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为3895元。平均每一处工资数为1298元。平均每个工人每年工资数为51元余。
  民国17年,满尺盘工厂同业营业制品价额总收入24700元,每一利坯平均数8233元。以上共收入24700元,共支出24366元,收支两抵,应赢余334元,平均每一处营业应赢111元。其生产费的百分率为:原料费31.52%,匣钵费2.92%,燃烧费35.18%,工资15.98%,膳食费9.54%,其他各费4.86%。每一工人年平均生产能力为325元。
  炉寸工厂 又名七五寸业。其组织以处计算,每一处每日制坯40板。有管事工1人,做坯工1人,利坯工1人,印坯工1人,剐坯工1人,刹合坯工1人,画坯工6人,装坯工1人,打杂工2人,挑担工2人,擂料1人,以上共计18人。此外有徒弟1人或2人不等。
  民国17年经营此业者计15户,每户一处共15处。其资本总数为13605元。其中固定资本5835元,每一处平均数389元;流动资本7770元,每一处平均数518元;合计13605元,每一处平均数907元;其工人总数为290人,平均每一处工人为19人余;其工资总数,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为10299元,平均每一处为687元。每工人平均年工资数为36元。
  民国17年,景德镇炉寸工厂同业营业制品价额收入总数55380元,每一利坯平均数3692元。以上共支出56489元,共收入55380元,收支两抵,应亏损1109元,平均每一处营业应亏74元。其生产费的百分率为:原料费28.28%,匣钵费2.74%,燃烧费28.70%,工资18.24%,膳食费15.72%,其他各费6.32%。每一工人年生产额为191元。
  官古令中工厂 官古令中业以利坯工为单位。2个利坯为1组,每日制坯32板。4个利坯为2组,每日制坯64板余。照此推算,民国17年营此业者计11户,共46个利坯工。其中:2个利坯工厂3户,利坯工6人;4个利坯工厂5户,利坯工20人;6个利坯工厂2户,利坯工12人;8个利坯工厂1户,利坯工8人。
  资本总数为6360元,其中固定资本2820元,每个利坯平均数61元;流动资本3540元,每个利坯平均数77元;合计6360元,每个利坯平均数138元。工人总数为242人,除膳宿由厂主供给外,工资总数为7544元。每一个利坯组织平均为工人5人,工资153元,每一工人年平均工资为31元余。
  景德镇民国17年官古令中工厂同业营业总收入计30003元,每一利坯平均数为652元。以上共支出28778元,共收入30003元,收支两抵,应赢余1225元。其生产费的百分率为:原料费16.45%,匣钵费2.56%,燃烧费21.09%,工资26.19%,膳食费25.72%,其他各费7.99%。每一工人年平均生产能力为124元。
  民国36年,酒令盅业(原附属于四小器业)生产组织与制碗相同,以利坯工为单位。每生产单位组织有打杂工1人,做坯工1人,印坯工1人,利坯工1人,剐坯工1人,刹合坯工1人,共计6人。另有装坯工人1人。其组织内容与脱胎业相同。该业产品为蓝边酒令盅。按其大小,分为大令、二令、小令,其中以二令销路最大。习惯上规定,每2个利坯每日应制成坯40板,3个利坯每日产量应为60板,依此类推。每板可放大令35个,二令40个,小令45个。
  民国36年(1947),镇上制造酒令盅者有34家,设坯厂34处,计雇利坯工104名。每厂雇用利坯工人以2个或4个为多,平均约为3个。每2个利坯每工作日可成坯40板。每板酒令盅平均有40个,前述36年实际工作日为199日,依此推算,36年镇上酒令盅成坯数量为1655680仝。

知识出处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市志2卷(上册)

《中国瓷都•景德镇市瓷业志市志2卷(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景德镇千余年来的瓷业历史和现状,反映了景德镇瓷业的经济、文化和工艺,是第一部集景德镇瓷业资料之大全的专业地情资料性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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