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契税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38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契税征收
分类号: F299.275.6
页数: 1
页码: 471
摘要: 本节记述的民国时期到1985年景德镇市房地产契税征收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房地产 契税征收

内容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颁布统一税法条例,但地方政府附加税和各种摊派过重,以致房地产转移时多有瞒价偷税发生,契税征收工作混乱。
  解放后,税制日逐完善。1949年5月7日,人民市政府发布《废除自己特捐照旧征税的布告》。1951年12月1日起,市人民政府财政科专设契税股,办理契税工作。到1954年,全市共申请核发新契9020件,内白契5733件,先后共收契税款198290万元(旧人民币),审核完竣填发新契7736件。为便于掌握全市房地产异动,控制税收,同年9月10日,市政府财政科将房地产契税移交给市政府房地产管理科。
  1955年,着重抓欠税清理工作,催缴欠税,催领契纸。10月,重点办理私人投资(公私合营)各厂的房产转移手续。全年共收入契税12698.35元,超额完成任务26.98%。
  1956年,共办理各种契纸438件,发出315件,收入契税款计5088.30元,完成全年契税收入任务的84%,其原因是欠税免缴的有5000多元,同时公私合营厂矿企业购买房屋亦予免税。
  1957年,奉上级指示,过去欠税免缴,该年度共收契税3905.10元,收各种契纸287件,发出契纸251件。
  1958年,私房改造完成后,房地产交易显著减少。
  1964~1966年,仅收契纸(房产买卖)39件,收契税仅1446.08元(包括罚金)。“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征收工作中断。
  1980年,成立景德镇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至1985年,房产权转移时按产价7%收取交易费,买卖双方各半负担,不另收契税。交易所按每年交易总额6%上缴市财政。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阅读

相关地名

景德镇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