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分配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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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38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分配办法
分类号: F299.275.6
页数: 1
页码: 462
摘要: 本节记述的解放前到1984年景德镇市住房分配的基本形式为房屋租赁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住房 租赁办法

内容

住房分配的基本形式为房屋租赁。故分配办法主要是指租赁办法。
  解放初,城区居民不多,且市民对住房条件要求较低,私房业主为争取赁客,多以廉价租金出租私房。因此,市民需要住房,只要具备交租能力,便可直接找房管人员办理住房租赁手续。
  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城区人口日益增多,城市居民对住房的需求随之增大。为妥善解决市民对住房的需求问题。1952年,开始实施《景德镇市公有房地产租赁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使用公房者,均应向公产管理机关订立租赁关系”;“申请租赁公产者,须事先立具租赁保证书,觅取保证人于3日内送公产管理机关,经认可发给租赁证,租赁关系始告建立”;“租户不得私自将承租公产转租、分租、搭租或转让与他人”。1954年后,住房日趋紧张,空出的住房或新增住房,多由街道居委会房管小组提出分配意见,按最困难的受灾户、无房户、缺房户排列名单,报请房管所批准同意,即可分配入住。为搞好住房分配,当年出台并实施《景德镇市公共房地产租赁暂行办法》。《办法》重申“公共房地产承租人不得将所租房地产(不论全部或一部分)租赁或转租他人”。同时规定:“承租公共房地产,概以公共房地产管理小组为单位,统一进行集体订租”。1964年,公布并实施经修订的《暂行办法》,其中补充规定:“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如发生合并或撤销等变动,对原租公共房屋,不得擅自转让或调换,必须继续租用者,须事先报请租赁单位批准,否则除追缴应缴租金外,还须收回房屋,另行分配”。1973年,市房地产公司规定:凡是新建、改建、移建房屋,统一由市房地产公司房管科分配到各有关系统(单位),再由系统(单位)进行具体分配;凡是现有公管房异动、空出、修建多出的房间,由房管所分配到居委会,然后采取房管人员、居委会干部、居民代表三结合的民主评议会进行具体分配。凡分得住房者,由房管科发给住房证,最后凭证迁入新居。1981年,制订并实施《住房分配暂行规定》,建立住房分配专门机构,印发申请住房报告表、租赁公房协议书和住房分配通知书等。1984年1月,由市房地产公司邀请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委对台办、市老干部局、市外事办、市教育局、珠山区及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举行座谈会,经座谈提出,新建住宅分配实行按投资渠道和国家有关规定,定比例、分指标、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分配到有关系统和单位,再由系统(单位)具体落实到急需住房的个人。同年,印发并实施《城市新建住宅分配方案(试行)》,使住房分配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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