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分配原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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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37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分配原则
分类号: F299.275.6
页数: 1
页码: 461
摘要: 本节记述的解放前到1984年景德镇市分配原则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住房 分配

内容

解放前,住宅私有,住房分配随经济地位转移而自发进行。解放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市民安居问题。1952年1月,浮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批准实施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制定的《景德镇市公有房地产租赁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住房分配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解决最困难、最急需”。同时规定,优待军属、干属及贫苦市民。1954年,市公房管理部门提出,住房分配原则,坚持以生产为中心,按工厂——街道——机关团体顺序排列,兼顾发展生产和市民对住房的要求,注意安置缺房、少房户,特别是基建拆迁户。1967年,市房地产管理局第四次行政会议提出,住房分配面向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要求。1973年,市房地产公司将住房分配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主要分配对象为:(1)特殊情况(遭受水、火灾户等);(2)全家上调回城,暂住旅社或办公室及市内无房居住的干部职工;(3)落实政策户,外地调来、退休、退役、复员、转业人员和现役军人家属,在市内但确无住房的;(4)烈军属、五保户、三代同卧室、结婚无住房者,以及家庭人口多,住房太拥挤户。同时对病残人员住楼不便者,予以适当调整。1979年,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在优先安排拆迁户的前提下,统筹兼顾,按轻重缓急进行分配。当年共安排住房289户,其中安排给临街建筑和工业(主要是瓷业)改造拆迁户202户;安排知名人士、统战对象及军转干部29户,安排危房户、火灾户、无房户29户,解决落实私房政策、安排下放回收人员等29户。1981年,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住房分配暂时规定》,规定分配原则。1984年,市房地产公司印发的《城市新建住宅分配方案(试行)》,明确规定:国家补助新建住房资金,中小学教职员工占40%,街道居民占50%,基层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占10%。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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