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房屋折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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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37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房屋折迁
分类号: F299.275.6
页数: 2
页码: 460-461
摘要: 本节记述的1950年到1985年景德镇市房屋折迁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房屋 拆迁

内容

从1950年开始,因拓宽和延伸街道,建筑桥梁,兴办工厂,新建住宅、医院、剧场等需要,每年都得拆迁一定数量的房屋。至1952年,累计拆迁房屋42栋。
  1954年,市人民政府规定,拆迁房屋按建筑性质和新旧程度付给补偿费:砖瓦平房每栋补助6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茅房每栋25万元,碾房拆除重建每栋补助200万元。是年,因兴建人民公园,拆迁砖瓦平房8栋,茅房9栋。
  1956年,拆迁房屋补偿,根据情况采取购买移建办法。给予被征用户解决住房,搬家困难适当补助。当年,共拆除房屋399栋,涉及住户932户。其中,新开辟主轴路(今珠山中路,自省陶瓷公司起至一建公司止)及扩建沿河路,拆除房屋255栋,涉及住户514户,拆迁面积1.7万平方米。1957年,拆除房屋37栋。1958年,兴建市百货大楼等基建需要,拆除房屋223栋,计1.67万平方米。1960年,继续扩建沿河路和煤气窑基建需要,拆除房屋139栋,计2.05万平方米。1961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30栋,计1.76万平方米。1963年,继续扩建沿河路和整顿市容,拆除房屋119栋,计1.48万平方米。拆除无修理价值的公房33栋,计2500平方米。1964年。拆除房屋48栋。1975年7月7日,市革委发出52号文件,规定基建单位按批准拆除房屋(包括私房)建筑面积向房管部门一次拨交拆迁补偿费和材料指标,砖木结构每平方米45元,钢材9.5公斤,木才0.06立方米,水泥810公斤,由房管部门另建住宅。
  1978年4月,市革委住宅统建领导小组会议决定,陶瓷工业技改需拆除旧房22万平方米,搬迁2000余户。至年底,先后动员132户居民搬迁,拆除房屋7183平方米。市房管局为安置这些拆迁户,在沿河路、胜利路、工人新村西路建住宅楼7栋,为此搬迁149户。
  1980年6~7月,市建委批复东风、新光、红旗、光明等瓷厂技改,拆迁房屋75户,建筑面积2575平方米。
  1985年,《景德镇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对拆迁补偿作出详细规定:房地产部门管理的公有(经租)房屋被拆,其新建房屋产权不属房地产部门的,按统一规定给予补偿;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被拆,可以按照统一规定补偿,也可以自行拆建,或由建设单位包拆包建;私有房屋被拆,原则上实行收购,按照统一规定补偿;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用相等房屋调换;房主自行拆建的,按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作价35~50%发给拆建补助费,或由建设单位包拆包建;拆迁农民的房屋,一般原拆原建,由建设单位负责迁建,只补工补料,不予补偿。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被拆户临时租用私房或暂作投亲靠友,自行解决过渡住房者,适当发给补贴。1~3人户每月补贴12元,4~6人户每月补贴14元,6人以上户每月补贴20元。对在限期内自行搬家的被拆迁户,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4人以下每户40元,5人以上户每户60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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