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征用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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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37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征用土地
分类号: F299.275.6
页数: 2
页码: 459-460
摘要: 本节记述的1949年到1978年景德镇市征用土地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征用 土地

内容

94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设立建设科,主管城市建设和地政工作。1953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翌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设立房地产管理科,接交地政工作。同年,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对征用单位、用途、申请、批准手续、古迹保护、房屋拆迁等作出详细规定。是年,为修建人民公园,征用土地29.29亩。1955年,开辟主轴路(现珠山路)、沿河路,征用土地110亩;瓷业及其他厂矿建设征地1552.34亩。1956年9月18日,全市房管和地政工作交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是年,征用土地290.88亩。并按照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补偿和安置工作。1957~1959年,征用土地数量依次为510.70亩、494.97亩、1395亩。
  1974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就土地征用补偿、青苗补偿、拆迁房屋补偿、鱼塘补偿标准作出规定。1978年5月20日,江西省民政局、省财政局联合发文,重申省人民委员会1965年10月4日总字[65]0568号、会政字第276号文件规定。即:征用水田3亩以下,旱地(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土地和负担农业税的鱼塘)5亩以下,荒山、荒地(包括没有负责农业税的水塘)1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不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移民)5户以下,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审批,报省民政局备案;征用水田3亩以上,10亩以下,旱地5亩以上、10亩以下,荒地10亩以上,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审查,报地区革委会或省辖市革命委员会审批,报省民政局备案;征用水田10亩以上,旱地10亩以上,迁移居民6户以上,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审查,送省民政局审核,转报省革命委员会审批。
  1978年6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建设单位凭上级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文件,首先报请市城建部门划定征用土地范围和数量,再与土地所在社队(村)共同核定,研究补偿安置计划,填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书》,报市民政局审核转报市革委会审批。批准后再向市财政局办理农业税和土地过拨手续。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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