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宅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37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住宅建设
分类号: F299.275.6
页数: 6
页码: 456-461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景德镇市住宅建设包括建设规模、单位统建住宅、住宅区建设、 房屋折迁等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住宅建设 房屋拆迁

内容

第一节 建设规模
  1949年,景德镇市城区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61.54万平方米,其中居住面积为64.4万平方米。按当年城区居民2.22万户、9.08万人计,户平住房面积为29.1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为7.09平方米。1958年,城区住宅建筑面积增加到73.8万平方米,而实际居住面积反而减少为59.04万平方米,按当年城区居民16.12万人计,人均居住面积下降到4.58平方米。1949~1964年,全市新建住宅面积累计13万平方米。但由城区人口增长远远超过新建住宅面积的增长速度,所以至1978年,城区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仅3.71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的建房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兴建住宅,建设规模激剧增大。1978~1985年,全市城区住宅竣工面积累计81.78万平方米。至1985年底,全市城区房屋建筑总面积达787.4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达395.12万平方米,为1949年的6.12倍。人均住宅面积回升到6.54平方米,为1978年人均住宅面积的1.84倍。
  第二节 单位统建住宅
  1978年,成立市革委会统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之后,市统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各单位住宅建设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将各部门、各单位的住宅建设纳入市统建规划,由市统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统建办公室根据审定的计划项目和投资,集中各单位资金、材料,在建设银行设立建房资金专户,“三材”由统建办公室根据预算交付施工单位。新房建好后,统一分配。
  1979年,有中共市委党校、市电影公司参加统建,集资6万元,建宿舍13套,建筑面积715平方米。
  1980年,市木材公司、市劳动局、市人民银行、市商检处等7家参加统建,集资75.19万元,建宿舍89套.建筑面积4873.8平方米。
  1981年,有市妇联、财政局、景兴瓷厂等12家及个人集资统建,筹集资金42.71万元,建宿舍47套,建筑面积2577.22平方米。
  1982年,市华风瓷厂、焦化煤气厂、市文联等单位集资统建,筹资118.47万元,建宿舍93套,建筑面积5611.71平方米。
  1983年,市物资局、知青办、科委、国家用瓷办公室等7家参加统建,集资278.88万元,建宿舍28套,建筑面积1705.51平方米。1979~1983年,累计建宿舍270套,建筑面积1.55万平方米。
  第三节 住宅区建设
  工人新村住宅区 该区是1956年开辟的居民点,位于人民广场北侧。1978年以前,大部分是结构简易的住宅,平房占90%以上。商业网点稀少,道路堵塞,凹凸不平,积水严重,雨季低洼住房常遭水淹。1978年以后,市房管部门开始对原有住宅进行有计划的分批改造,把地处低洼的房屋拆除,升高地面,重建多层楼房。至1982年新建住宅楼17栋,建筑面积3.77万平方米。
  1979~1982年2月,有52个系统和单位采取集资统建或统一规划分散自建,共建住宅楼或营业(办公)住宅两用楼86栋,共计建筑面积11.9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9.5万平方米,占整个建筑面积的75%.通过改建和新建,该区基本成为市政设施相应配套,商业服务网点大中小结合,交通方便,生活设施比较齐全的新型居住区。区内有光明电影院、体育馆、百花饭店、新华书店、百货、副食品、杂货、五金、粮油、菜市场、储蓄所等服务设施。还有医院3所、小学3所、中学3所。共有公、私房屋992栋(不包括离退休干部宿舍、学校、医院、商店等配套设施)。其中:住宅612栋,建筑面积21.5万平方米,居住人数2.3万余人,人均居住面积超过4平方米。
  枫树山住宅小区 1969年以后,各单位在该区分散自建若干职工生活区,形成一个单位一个小圈圈。由于没有统一规划,布局比较零乱,住房大部分是平房,结构简易。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有陶瓷、商业系统等9个单位在此建住宅楼129栋,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居住人口7000余人。有职工子弟学校6所,房屋建筑面积管近6000平方米;托儿所、保育院4所,房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有粮店、旅社、商店等房屋14栋,建筑面积7800平方米,初步形成住宅小区规模。
  第四节 征用土地
  194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设立建设科,主管城市建设和地政工作。1953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翌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设立房地产管理科,接交地政工作。同年,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对征用单位、用途、申请、批准手续、古迹保护、房屋拆迁等作出详细规定。是年,为修建人民公园,征用土地29.29亩。1955年,开辟主轴路(现珠山路)、沿河路,征用土地110亩;瓷业及其他厂矿建设征地1552.34亩。1956年9月18日,全市房管和地政工作交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是年,征用土地290.88亩。并按照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补偿和安置工作。1957~1959年,征用土地数量依次为510.70亩、494.97亩、1395亩。
  1974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就土地征用补偿、青苗补偿、拆迁房屋补偿、鱼塘补偿标准作出规定。1978年5月20日,江西省民政局、省财政局联合发文,重申省人民委员会1965年10月4日总字[65]0568号、会政字第276号文件规定。即:征用水田3亩以下,旱地(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土地和负担农业税的鱼塘)5亩以下,荒山、荒地(包括没有负责农业税的水塘)1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不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移民)5户以下,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审批,报省民政局备案;征用水田3亩以上,10亩以下,旱地5亩以上、10亩以下,荒地10亩以上,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审查,报地区革委会或省辖市革命委员会审批,报省民政局备案;征用水田10亩以上,旱地10亩以上,迁移居民6户以上,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审查,送省民政局审核,转报省革命委员会审批。
  1978年6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建设单位凭上级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文件,首先报请市城建部门划定征用土地范围和数量,再与土地所在社队(村)共同核定,研究补偿安置计划,填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书》,报市民政局审核转报市革委会审批。批准后再向市财政局办理农业税和土地过拨手续。
  第五节 房屋折迁
  从1950年开始,因拓宽和延伸街道,建筑桥梁,兴办工厂,新建住宅、医院、剧场等需要,每年都得拆迁一定数量的房屋。至1952年,累计拆迁房屋42栋。
  1954年,市人民政府规定,拆迁房屋按建筑性质和新旧程度付给补偿费:砖瓦平房每栋补助6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茅房每栋25万元,碾房拆除重建每栋补助200万元。是年,因兴建人民公园,拆迁砖瓦平房8栋,茅房9栋。
  1956年,拆迁房屋补偿,根据情况采取购买移建办法。给予被征用户解决住房,搬家困难适当补助。当年,共拆除房屋399栋,涉及住户932户。其中,新开辟主轴路(今珠山中路,自省陶瓷公司起至一建公司止)及扩建沿河路,拆除房屋255栋,涉及住户514户,拆迁面积1.7万平方米。1957年,拆除房屋37栋。1958年,兴建市百货大楼等基建需要,拆除房屋223栋,计1.67万平方米。1960年,继续扩建沿河路和煤气窑基建需要,拆除房屋139栋,计2.05万平方米。1961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30栋,计1.76万平方米。1963年,继续扩建沿河路和整顿市容,拆除房屋119栋,计1.48万平方米。拆除无修理价值的公房33栋,计2500平方米。1964年。拆除房屋48栋。1975年7月7日,市革委发出52号文件,规定基建单位按批准拆除房屋(包括私房)建筑面积向房管部门一次拨交拆迁补偿费和材料指标,砖木结构每平方米45元,钢材9.5公斤,木才0.06立方米,水泥810公斤,由房管部门另建住宅。
  1978年4月,市革委住宅统建领导小组会议决定,陶瓷工业技改需拆除旧房22万平方米,搬迁2000余户。至年底,先后动员132户居民搬迁,拆除房屋7183平方米。市房管局为安置这些拆迁户,在沿河路、胜利路、工人新村西路建住宅楼7栋,为此搬迁149户。
  1980年6~7月,市建委批复东风、新光、红旗、光明等瓷厂技改,拆迁房屋75户,建筑面积2575平方米。
  1985年,《景德镇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对拆迁补偿作出详细规定:房地产部门管理的公有(经租)房屋被拆,其新建房屋产权不属房地产部门的,按统一规定给予补偿;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被拆,可以按照统一规定补偿,也可以自行拆建,或由建设单位包拆包建;私有房屋被拆,原则上实行收购,按照统一规定补偿;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用相等房屋调换;房主自行拆建的,按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作价35~50%发给拆建补助费,或由建设单位包拆包建;拆迁农民的房屋,一般原拆原建,由建设单位负责迁建,只补工补料,不予补偿。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被拆户临时租用私房或暂作投亲靠友,自行解决过渡住房者,适当发给补贴。1~3人户每月补贴12元,4~6人户每月补贴14元,6人以上户每月补贴20元。对在限期内自行搬家的被拆迁户,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4人以下每户40元,5人以上户每户60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阅读

相关地名

景德镇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