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地产普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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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37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房地产普查
分类号: F299.275.6
页数: 1
页码: 455
摘要: 本节记述的解放后到1986年景德镇市房地产普查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房地产 房屋普查

内容

解放后,景德镇市先后开展过4次全市性城镇公私房地产普查。第一次是1954年公私房地产普查登记,第二次是1963年全市范围内房屋分布及使用情况的调查。
  第三次是1978年,为加强房产管理和为今后研究房产工作的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依据,为编制住宅建设规则,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创造有利条件,市房地产管理局于7月开始,历时14个月,对全市15561栋房屋(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私房),建筑面积311.69万平方米(不包括部队、邮电、机要部门和三线单位)进行普查。首先在马鞍山居民委员会进行试点,经过普查,查清马鞍山居委会所辖地区共有房屋228栋445间房,建筑面积1.25万平方米,居住面积5743.94平方米,共有居民271户1416人,平均每人居住面积4.05平方米。接着在全市铺开,对全市104个居委会中的92个居委会住房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普查房屋7853栋,普查户数18795户,普查居住面积28.82万平方米。通过普查登记,显示城区平均每人居住面积仅3.47平方米。其中:人均居住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962户;人均居住面积在1.6~2平方米的1749户;三代同房、结婚无房、外地调入人员无房等缺房户共6532户。
  第四次是1985年,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于3月27日召开全市城镇房屋普查工作会议。4月1日,印发《关于开展景德镇市城镇房屋普查工作方案》,成立景德镇市房屋普查工作办公室。嗣后,各级组织相应建立普查机构。7月,普查工作在全市铺开。普查范围是:景德镇市区、乐平县城、蛟潭区和鹅湖区政府所在地以及郊区独立工矿区的全部房屋,包括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市部队的自管公房和私房。
  这次普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以1985年12月31日为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标准时间。按照《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办法》和《全国城镇普查培训教材》的方法和口径,普查中自管房以条为主,分单位进行登记,按系统汇总上报;直管公房和私房以块为主,按区域进行汇总上报。工作步骤分为准备、登记丈量、校正统计3个阶段。各阶段既有重点,又互相穿插。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全市集中举办普查培训班,汇总培训班共9期,先后培训普查人员500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制定《景德镇市城镇房屋普查质量验收细则》,规定各单位丈量登记后的第一、第二幢房屋必须将图表送普查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并对全市各单位一个不漏地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这次房屋普查,至1986年4月结束。对全市3.48万栋房屋,建筑总面积1027.67万平方米,8.30万户进行了普查登记。经验收,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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