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验契换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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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37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验契换契
分类号: F299.275.6
页数: 1
页码: 454
摘要: 本节记述的民国元年(1912)到1985年景德镇市房地产验契换契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房产验契 换契

内容

民国时期,规定凡发生房屋买卖等转移活动,应到政府办理契税,领取正契(官契)。但多有隐瞒或匿报等事情发生。国民政府举行过两次统一的验契活动。
  民国元年(1912),国民政府财政部制定《契纸章程》。3年(1914)1月,颁发《验契条例》。5月,印发统一的《查验证书》,开展验契工作。凡以前成交之不动产旧契,无论已税未税,均应一律呈验;无论买典均应一律注册,换发新契纸,交纳查验费1元,注册费1角。16年(1927),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验契条例及章程。17年,颁布《验契补充办法》,再次展开验契工作。凡呈验合格者,发给《验契证书》,粘贴在旧契上,并加盖“江西省政府财政厅印”和“浮梁县政府印”。
  1950年8月,市整委会开始土地权申报工作。1951年,市政府财政科契税股,普遍开展房地产登记、换契工作,对以前发生的房地产转移旧契(包括解放前的官契、白契)一律换新契。1952年7月,景德镇市房地产交易所成立时,布告全市,房地产限期登记,仅8月份共收到房地产契纸3121件,调查契纸1431件、审查751件,发生717件。到1954年,全市申请核发新契9020件。1955年换发房地产契纸工作基本结束。
  1953年,景德镇市管辖8个街政府,有4个街的农田需要发证。4月1日,设立市政府土地证发证办公室。以第三街为试点,先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宣传,并采用民主方式,推选11~13人,成立街发证委员会,街长为主任委员,分别成立调解、审查、补丈3个小组。经过一个月工作,各街发证委员会工作即告结束。这次发证自有土地申报的共计2561.93亩(其中水田1268.26亩,菜园442.48亩,旱地851.19亩),农户601户,产权人数2366人。 1980年,重建市房产管理交易所后,一面办理房产交易,一面开展旧契换契工作。1981年11月22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办理房产交易和契证换发工作实施细则》,对换发契证作出详细规定。换发契证按核定价格收取手续费1%。
  1980~1985年,共办理房屋换契634栋,建筑总面积56215平方米,收取手续费18526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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