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产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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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36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产籍管理
分类号: F299.275.6
页数: 3
页码: 454-456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景德镇市产籍管理包括验契换契、房地产普查、产籍档案管理等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产籍管理 房地产普查

内容

第一节 验契换契
  民国时期,规定凡发生房屋买卖等转移活动,应到政府办理契税,领取正契(官契)。但多有隐瞒或匿报等事情发生。国民政府举行过两次统一的验契活动。
  民国元年(1912),国民政府财政部制定《契纸章程》。3年(1914)1月,颁发《验契条例》。5月,印发统一的《查验证书》,开展验契工作。凡以前成交之不动产旧契,无论已税未税,均应一律呈验;无论买典均应一律注册,换发新契纸,交纳查验费1元,注册费1角。16年(1927),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验契条例及章程。17年,颁布《验契补充办法》,再次展开验契工作。凡呈验合格者,发给《验契证书》,粘贴在旧契上,并加盖“江西省政府财政厅印”和“浮梁县政府印”。
  1950年8月,市整委会开始土地权申报工作。1951年,市政府财政科契税股,普遍开展房地产登记、换契工作,对以前发生的房地产转移旧契(包括解放前的官契、白契)一律换新契。1952年7月,景德镇市房地产交易所成立时,布告全市,房地产限期登记,仅8月份共收到房地产契纸3121件,调查契纸1431件、审查751件,发生717件。到1954年,全市申请核发新契9020件。1955年换发房地产契纸工作基本结束。
  1953年,景德镇市管辖8个街政府,有4个街的农田需要发证。4月1日,设立市政府土地证发证办公室。以第三街为试点,先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宣传,并采用民主方式,推选11~13人,成立街发证委员会,街长为主任委员,分别成立调解、审查、补丈3个小组。经过一个月工作,各街发证委员会工作即告结束。这次发证自有土地申报的共计2561.93亩(其中水田1268.26亩,菜园442.48亩,旱地851.19亩),农户601户,产权人数2366人。 1980年,重建市房产管理交易所后,一面办理房产交易,一面开展旧契换契工作。1981年11月22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办理房产交易和契证换发工作实施细则》,对换发契证作出详细规定。换发契证按核定价格收取手续费1%。
  1980~1985年,共办理房屋换契634栋,建筑总面积56215平方米,收取手续费18526元。
  第二节 房地产普查
  解放后,景德镇市先后开展过4次全市性城镇公私房地产普查。第一次是1954年公私房地产普查登记,第二次是1963年全市范围内房屋分布及使用情况的调查。
  第三次是1978年,为加强房产管理和为今后研究房产工作的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依据,为编制住宅建设规则,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创造有利条件,市房地产管理局于7月开始,历时14个月,对全市15561栋房屋(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私房),建筑面积311.69万平方米(不包括部队、邮电、机要部门和三线单位)进行普查。首先在马鞍山居民委员会进行试点,经过普查,查清马鞍山居委会所辖地区共有房屋228栋445间房,建筑面积1.25万平方米,居住面积5743.94平方米,共有居民271户1416人,平均每人居住面积4.05平方米。接着在全市铺开,对全市104个居委会中的92个居委会住房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普查房屋7853栋,普查户数18795户,普查居住面积28.82万平方米。通过普查登记,显示城区平均每人居住面积仅3.47平方米。其中:人均居住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962户;人均居住面积在1.6~2平方米的1749户;三代同房、结婚无房、外地调入人员无房等缺房户共6532户。
  第四次是1985年,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于3月27日召开全市城镇房屋普查工作会议。4月1日,印发《关于开展景德镇市城镇房屋普查工作方案》,成立景德镇市房屋普查工作办公室。嗣后,各级组织相应建立普查机构。7月,普查工作在全市铺开。普查范围是:景德镇市区、乐平县城、蛟潭区和鹅湖区政府所在地以及郊区独立工矿区的全部房屋,包括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市部队的自管公房和私房。
  这次普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以1985年12月31日为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标准时间。按照《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办法》和《全国城镇普查培训教材》的方法和口径,普查中自管房以条为主,分单位进行登记,按系统汇总上报;直管公房和私房以块为主,按区域进行汇总上报。工作步骤分为准备、登记丈量、校正统计3个阶段。各阶段既有重点,又互相穿插。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全市集中举办普查培训班,汇总培训班共9期,先后培训普查人员500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制定《景德镇市城镇房屋普查质量验收细则》,规定各单位丈量登记后的第一、第二幢房屋必须将图表送普查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并对全市各单位一个不漏地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这次房屋普查,至1986年4月结束。对全市3.48万栋房屋,建筑总面积1027.67万平方米,8.30万户进行了普查登记。经验收,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节 产籍档案管理
  1950年,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会接管全市会、社、祠公有财产后,开始建立产籍档案。制有“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委会评租表”,现存48本。“评租表”正面为“房屋情况”,分栏内容为房屋座落、原辖会名(即填写产权来源)、房屋(结构)类别、幢(房间)数、面积等;反面为“租赁情况”,分栏内容为承租人、租额、租赁保证书号码等。1958年,建立经租房分户档案,每户档案资料为个人申请书1份、房屋申请改造审查表1份、经租通知书存根1份、批准国家经租房接管情况表1份。现存经租房分户档案2154栋(户)。1963年,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小组对全市直管公房和经租房逐栋测丈,建立公房和经租房分层分间平面图、卡。至1964年底,共测绘4004栋房屋,建图卡52大本,计5565张。图卡设有房屋座落地点、结构、等级、类型(土库、推板、坯房、窑屋、匣厂五类)、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居住面积等栏,系记载景德镇市直管公房和经租房的宝贵资料。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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