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制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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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364
颗粒名称: 房地产管理制志
分类号: F299.275.6
页数: 25
页码: 449-47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景德镇市民国时期及其以前,市内住房私有,各会、社、祠公有房地产由相关团体自行管理,官方未专设房地产管理机构。有关房地产验、换契工作,由浮梁县政府有关科室兼办。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贫富悬殊,富者拥有私房数十栋,而多数贫苦居民则栖身于破旧的窑屋、坯房。解放后,人民政府关心人民安居乐业。1950年,成立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会,接管全市各会、社、祠公有房地产和依法没收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将其分配给城市居民居住。1958年,开始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至1965年底,全市共有2402栋,建筑面积计38.79万平方米的私有租房,经社会主义改造转为国有房地产。50~60年代,房地产管理部门坚持“以租养房”原则,充分利用有限的房租维修公房,兴建住宅。但因资金所限,新增住宅面积滞后于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城市居民住房供需矛盾日趋突出。“文化大革命”期间,住宅建设受到干扰,住房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至1978年,全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由1949年的7.09平方米降至3.71平方米。70年代末以后,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的建房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兴建住宅,使城市住房供需矛盾逐步缓和。至1985年,全市城市居民人均住宅面积回升到6.54平方米。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房地产管理 房地产权

内容

第一章 房地产权
  第一节 国有房地产
  本志所志的国有房地产,仅指产权属国家所有,且由市房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房地产。市内国有房地产,按其来源分为四种类型:
  接管和依法没收的房地产 1950年2月,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会开始对全市的会、社、祠公有房地产进行整理、接管。至年底,共接管378个团体的房屋1874栋,地基53块,公地私建房屋41栋。1951年,通过进一步清查,查出并接管房屋174栋,地基46块。据当年统计,累计接管各会、社、祠公房2231栋,地基493块,水田292.7亩;接管旧工会地基105块;依法没收地方“两霸”房屋54栋,地基9块;接管旧政权房地产和经市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房屋155栋,地基280块。
  1952年,市人民政府房管科开始对无人管理的房地产实行统一代管。1954年4月,将逾期无人认领的代管房屋159栋,地基19块,收归国有。1957年7月,又将逾期无人认领的19栋半代管房收归国有。
  1963年,对全市教会(堂)、寺庙房地产进行了调查,查出被借(占)作他用的宗教房地产共计房屋41栋,建筑面积6439.33平方米,这些宗教房地产概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接管。
  接收私房业主捐献的房地产 解放初,不少私房业主为支援教育事业,自愿将私有房地产捐献给人民政府用作兴办学堂。1951~1955年,先后捐献房屋50栋,地基19块,交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房地产统一管理。
  经社会主义改造转为国有的房地产 1958年3月,开始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至年底,以经租形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业主1237户,房屋1890栋,建筑面积37.85万平方米,除自留房6.22万平方米外,实际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房面积31.63万平方米。1959~1963年,对少数漏改、缓改户进行补改。其间,纳入补改的私房共计25栋。1964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对私房改造工作进行复查,查出符合改造条件的私房116栋,以经租形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至次年底,共有2402栋私房,建筑面积38.79万平方米,经社会主义改造转为国有房地产。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添置国有的房产 50~60年代初期,市房管部门贯彻“以租养房,以租建房”的方针,鉴于资金所限,只能维修旧房和兴建少量的住房,据统计,到1964年,累计新建住宅13万平方米。1965~1976年,其间经历10年“文化大革命”,新建住宅面积总共不到4万平方米。1977~1978年,新建住宅1.44万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住宅建设速度加快,1979~1983年,新建砖混结构住宅楼房10.08万平方米,年平均2.02万平方米。1949~1984年,市房部门共新建各种类型住宅30.2万平方米。
  第二节 企事业公有房产
  建国后,随着陶瓷工业的恢复和发展,以及机械、电子、建材等新兴工业的创办,景德镇市的企事业单位公有房产迅速增长。其增长过程经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1958年“大跃进”,大办王业,一批新厂上马和老厂扩建;60年代后期,一些国防“三线”工厂内迁,电子、航空等企业的兴建;1978年以后,实行改革开放,陶瓷工业技改工程拉开架势.成片新厂房和新宿舍群拨地而起,企事业单位公房成倍增长。据1985年统计,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公房建筑总面积达558.42万平方米。其中陶瓷工业建筑面积129万平方米;电子工业建筑面积63.51万平方米;航空工业建筑面积275.45万平方米;机械工业建筑面积2.58万平方米;建材工业建筑面积24.11万平方米;轻化工业建筑面积16.78万平方米;食品工业建筑面积8.54万平方米。
  第三节 私有房产
  据1958年统计,景德镇市城区私有房屋建筑总面积125.03万平方米。经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建筑面积为31.63万平方米的经租私房当年转为国有房地产。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消灭房屋私有制”口号压力下,不少私房业主将房屋献给政府,名曰“献忠”。一些统战对象因受冲击,其私房亦被占用。将私房“献忠”的业主共有1125户,共献出房屋1569幢。被占用的统战对象私房共366栋。
  1981年,中共市委以景党发[1981]37号文件印发《关于认真搞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至1985年10月,将“献忠”私房全部归还业主。同时,归还被占用的统战对象私房321栋,占总数的95.5%。
  1985年,景德镇市城区私有房屋建筑面积为106.92万平方米,占城区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3%。
  第二章 产籍管理
  第一节 验契换契
  民国时期,规定凡发生房屋买卖等转移活动,应到政府办理契税,领取正契(官契)。但多有隐瞒或匿报等事情发生。国民政府举行过两次统一的验契活动。
  民国元年(1912),国民政府财政部制定《契纸章程》。3年(1914)1月,颁发《验契条例》。5月,印发统一的《查验证书》,开展验契工作。凡以前成交之不动产旧契,无论已税未税,均应一律呈验;无论买典均应一律注册,换发新契纸,交纳查验费1元,注册费1角。16年(1927),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验契条例及章程。17年,颁布《验契补充办法》,再次展开验契工作。凡呈验合格者,发给《验契证书》,粘贴在旧契上,并加盖“江西省政府财政厅印”和“浮梁县政府印”。
  1950年8月,市整委会开始土地权申报工作。1951年,市政府财政科契税股,普遍开展房地产登记、换契工作,对以前发生的房地产转移旧契(包括解放前的官契、白契)一律换新契。1952年7月,景德镇市房地产交易所成立时,布告全市,房地产限期登记,仅8月份共收到房地产契纸3121件,调查契纸1431件、审查751件,发生717件。到1954年,全市申请核发新契9020件。1955年换发房地产契纸工作基本结束。
  1953年,景德镇市管辖8个街政府,有4个街的农田需要发证。4月1日,设立市政府土地证发证办公室。以第三街为试点,先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宣传,并采用民主方式,推选11~13人,成立街发证委员会,街长为主任委员,分别成立调解、审查、补丈3个小组。经过一个月工作,各街发证委员会工作即告结束。这次发证自有土地申报的共计2561.93亩(其中水田1268.26亩,菜园442.48亩,旱地851.19亩),农户601户,产权人数2366人。 1980年,重建市房产管理交易所后,一面办理房产交易,一面开展旧契换契工作。1981年11月22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办理房产交易和契证换发工作实施细则》,对换发契证作出详细规定。换发契证按核定价格收取手续费1%。
  1980~1985年,共办理房屋换契634栋,建筑总面积56215平方米,收取手续费18526元。
  第二节 房地产普查
  解放后,景德镇市先后开展过4次全市性城镇公私房地产普查。第一次是1954年公私房地产普查登记,第二次是1963年全市范围内房屋分布及使用情况的调查。
  第三次是1978年,为加强房产管理和为今后研究房产工作的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依据,为编制住宅建设规则,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创造有利条件,市房地产管理局于7月开始,历时14个月,对全市15561栋房屋(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私房),建筑面积311.69万平方米(不包括部队、邮电、机要部门和三线单位)进行普查。首先在马鞍山居民委员会进行试点,经过普查,查清马鞍山居委会所辖地区共有房屋228栋445间房,建筑面积1.25万平方米,居住面积5743.94平方米,共有居民271户1416人,平均每人居住面积4.05平方米。接着在全市铺开,对全市104个居委会中的92个居委会住房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普查房屋7853栋,普查户数18795户,普查居住面积28.82万平方米。通过普查登记,显示城区平均每人居住面积仅3.47平方米。其中:人均居住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962户;人均居住面积在1.6~2平方米的1749户;三代同房、结婚无房、外地调入人员无房等缺房户共6532户。
  第四次是1985年,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于3月27日召开全市城镇房屋普查工作会议。4月1日,印发《关于开展景德镇市城镇房屋普查工作方案》,成立景德镇市房屋普查工作办公室。嗣后,各级组织相应建立普查机构。7月,普查工作在全市铺开。普查范围是:景德镇市区、乐平县城、蛟潭区和鹅湖区政府所在地以及郊区独立工矿区的全部房屋,包括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市部队的自管公房和私房。
  这次普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以1985年12月31日为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标准时间。按照《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办法》和《全国城镇普查培训教材》的方法和口径,普查中自管房以条为主,分单位进行登记,按系统汇总上报;直管公房和私房以块为主,按区域进行汇总上报。工作步骤分为准备、登记丈量、校正统计3个阶段。各阶段既有重点,又互相穿插。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全市集中举办普查培训班,汇总培训班共9期,先后培训普查人员500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制定《景德镇市城镇房屋普查质量验收细则》,规定各单位丈量登记后的第一、第二幢房屋必须将图表送普查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并对全市各单位一个不漏地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这次房屋普查,至1986年4月结束。对全市3.48万栋房屋,建筑总面积1027.67万平方米,8.30万户进行了普查登记。经验收,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节 产籍档案管理
  1950年,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会接管全市会、社、祠公有财产后,开始建立产籍档案。制有“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委会评租表”,现存48本。“评租表”正面为“房屋情况”,分栏内容为房屋座落、原辖会名(即填写产权来源)、房屋(结构)类别、幢(房间)数、面积等;反面为“租赁情况”,分栏内容为承租人、租额、租赁保证书号码等。1958年,建立经租房分户档案,每户档案资料为个人申请书1份、房屋申请改造审查表1份、经租通知书存根1份、批准国家经租房接管情况表1份。现存经租房分户档案2154栋(户)。1963年,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小组对全市直管公房和经租房逐栋测丈,建立公房和经租房分层分间平面图、卡。至1964年底,共测绘4004栋房屋,建图卡52大本,计5565张。图卡设有房屋座落地点、结构、等级、类型(土库、推板、坯房、窑屋、匣厂五类)、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居住面积等栏,系记载景德镇市直管公房和经租房的宝贵资料。
  第三章 住宅建设
  第一节 建设规模
  1949年,景德镇市城区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61.54万平方米,其中居住面积为64.4万平方米。按当年城区居民2.22万户、9.08万人计,户平住房面积为29.1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为7.09平方米。1958年,城区住宅建筑面积增加到73.8万平方米,而实际居住面积反而减少为59.04万平方米,按当年城区居民16.12万人计,人均居住面积下降到4.58平方米。1949~1964年,全市新建住宅面积累计13万平方米。但由城区人口增长远远超过新建住宅面积的增长速度,所以至1978年,城区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仅3.71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的建房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兴建住宅,建设规模激剧增大。1978~1985年,全市城区住宅竣工面积累计81.78万平方米。至1985年底,全市城区房屋建筑总面积达787.4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达395.12万平方米,为1949年的6.12倍。人均住宅面积回升到6.54平方米,为1978年人均住宅面积的1.84倍。
  第二节 单位统建住宅
  1978年,成立市革委会统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之后,市统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各单位住宅建设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将各部门、各单位的住宅建设纳入市统建规划,由市统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统建办公室根据审定的计划项目和投资,集中各单位资金、材料,在建设银行设立建房资金专户,“三材”由统建办公室根据预算交付施工单位。新房建好后,统一分配。
  1979年,有中共市委党校、市电影公司参加统建,集资6万元,建宿舍13套,建筑面积715平方米。
  1980年,市木材公司、市劳动局、市人民银行、市商检处等7家参加统建,集资75.19万元,建宿舍89套.建筑面积4873.8平方米。
  1981年,有市妇联、财政局、景兴瓷厂等12家及个人集资统建,筹集资金42.71万元,建宿舍47套,建筑面积2577.22平方米。
  1982年,市华风瓷厂、焦化煤气厂、市文联等单位集资统建,筹资118.47万元,建宿舍93套,建筑面积5611.71平方米。
  1983年,市物资局、知青办、科委、国家用瓷办公室等7家参加统建,集资278.88万元,建宿舍28套,建筑面积1705.51平方米。1979~1983年,累计建宿舍270套,建筑面积1.55万平方米。
  第三节 住宅区建设
  工人新村住宅区 该区是1956年开辟的居民点,位于人民广场北侧。1978年以前,大部分是结构简易的住宅,平房占90%以上。商业网点稀少,道路堵塞,凹凸不平,积水严重,雨季低洼住房常遭水淹。1978年以后,市房管部门开始对原有住宅进行有计划的分批改造,把地处低洼的房屋拆除,升高地面,重建多层楼房。至1982年新建住宅楼17栋,建筑面积3.77万平方米。
  1979~1982年2月,有52个系统和单位采取集资统建或统一规划分散自建,共建住宅楼或营业(办公)住宅两用楼86栋,共计建筑面积11.9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9.5万平方米,占整个建筑面积的75%.通过改建和新建,该区基本成为市政设施相应配套,商业服务网点大中小结合,交通方便,生活设施比较齐全的新型居住区。区内有光明电影院、体育馆、百花饭店、新华书店、百货、副食品、杂货、五金、粮油、菜市场、储蓄所等服务设施。还有医院3所、小学3所、中学3所。共有公、私房屋992栋(不包括离退休干部宿舍、学校、医院、商店等配套设施)。其中:住宅612栋,建筑面积21.5万平方米,居住人数2.3万余人,人均居住面积超过4平方米。
  枫树山住宅小区 1969年以后,各单位在该区分散自建若干职工生活区,形成一个单位一个小圈圈。由于没有统一规划,布局比较零乱,住房大部分是平房,结构简易。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有陶瓷、商业系统等9个单位在此建住宅楼129栋,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居住人口7000余人。有职工子弟学校6所,房屋建筑面积管近6000平方米;托儿所、保育院4所,房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有粮店、旅社、商店等房屋14栋,建筑面积7800平方米,初步形成住宅小区规模。
  第四节 征用土地
  194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设立建设科,主管城市建设和地政工作。1953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翌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设立房地产管理科,接交地政工作。同年,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对征用单位、用途、申请、批准手续、古迹保护、房屋拆迁等作出详细规定。是年,为修建人民公园,征用土地29.29亩。1955年,开辟主轴路(现珠山路)、沿河路,征用土地110亩;瓷业及其他厂矿建设征地1552.34亩。1956年9月18日,全市房管和地政工作交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是年,征用土地290.88亩。并按照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补偿和安置工作。1957~1959年,征用土地数量依次为510.70亩、494.97亩、1395亩。
  1974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就土地征用补偿、青苗补偿、拆迁房屋补偿、鱼塘补偿标准作出规定。1978年5月20日,江西省民政局、省财政局联合发文,重申省人民委员会1965年10月4日总字[65]0568号、会政字第276号文件规定。即:征用水田3亩以下,旱地(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土地和负担农业税的鱼塘)5亩以下,荒山、荒地(包括没有负责农业税的水塘)1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不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移民)5户以下,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审批,报省民政局备案;征用水田3亩以上,10亩以下,旱地5亩以上、10亩以下,荒地10亩以上,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审查,报地区革委会或省辖市革命委员会审批,报省民政局备案;征用水田10亩以上,旱地10亩以上,迁移居民6户以上,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审查,送省民政局审核,转报省革命委员会审批。
  1978年6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建设单位凭上级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文件,首先报请市城建部门划定征用土地范围和数量,再与土地所在社队(村)共同核定,研究补偿安置计划,填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书》,报市民政局审核转报市革委会审批。批准后再向市财政局办理农业税和土地过拨手续。
  第五节 房屋折迁
  从1950年开始,因拓宽和延伸街道,建筑桥梁,兴办工厂,新建住宅、医院、剧场等需要,每年都得拆迁一定数量的房屋。至1952年,累计拆迁房屋42栋。
  1954年,市人民政府规定,拆迁房屋按建筑性质和新旧程度付给补偿费:砖瓦平房每栋补助6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茅房每栋25万元,碾房拆除重建每栋补助200万元。是年,因兴建人民公园,拆迁砖瓦平房8栋,茅房9栋。
  1956年,拆迁房屋补偿,根据情况采取购买移建办法。给予被征用户解决住房,搬家困难适当补助。当年,共拆除房屋399栋,涉及住户932户。其中,新开辟主轴路(今珠山中路,自省陶瓷公司起至一建公司止)及扩建沿河路,拆除房屋255栋,涉及住户514户,拆迁面积1.7万平方米。1957年,拆除房屋37栋。1958年,兴建市百货大楼等基建需要,拆除房屋223栋,计1.67万平方米。1960年,继续扩建沿河路和煤气窑基建需要,拆除房屋139栋,计2.05万平方米。1961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30栋,计1.76万平方米。1963年,继续扩建沿河路和整顿市容,拆除房屋119栋,计1.48万平方米。拆除无修理价值的公房33栋,计2500平方米。1964年。拆除房屋48栋。1975年7月7日,市革委发出52号文件,规定基建单位按批准拆除房屋(包括私房)建筑面积向房管部门一次拨交拆迁补偿费和材料指标,砖木结构每平方米45元,钢材9.5公斤,木才0.06立方米,水泥810公斤,由房管部门另建住宅。
  1978年4月,市革委住宅统建领导小组会议决定,陶瓷工业技改需拆除旧房22万平方米,搬迁2000余户。至年底,先后动员132户居民搬迁,拆除房屋7183平方米。市房管局为安置这些拆迁户,在沿河路、胜利路、工人新村西路建住宅楼7栋,为此搬迁149户。
  1980年6~7月,市建委批复东风、新光、红旗、光明等瓷厂技改,拆迁房屋75户,建筑面积2575平方米。
  1985年,《景德镇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对拆迁补偿作出详细规定:房地产部门管理的公有(经租)房屋被拆,其新建房屋产权不属房地产部门的,按统一规定给予补偿;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被拆,可以按照统一规定补偿,也可以自行拆建,或由建设单位包拆包建;私有房屋被拆,原则上实行收购,按照统一规定补偿;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用相等房屋调换;房主自行拆建的,按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作价35~50%发给拆建补助费,或由建设单位包拆包建;拆迁农民的房屋,一般原拆原建,由建设单位负责迁建,只补工补料,不予补偿。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被拆户临时租用私房或暂作投亲靠友,自行解决过渡住房者,适当发给补贴。1~3人户每月补贴12元,4~6人户每月补贴14元,6人以上户每月补贴20元。对在限期内自行搬家的被拆迁户,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4人以下每户40元,5人以上户每户60元。
  第四章 住房分配
  第一节 分配原则
  解放前,住宅私有,住房分配随经济地位转移而自发进行。解放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市民安居问题。1952年1月,浮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批准实施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制定的《景德镇市公有房地产租赁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住房分配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解决最困难、最急需”。同时规定,优待军属、干属及贫苦市民。1954年,市公房管理部门提出,住房分配原则,坚持以生产为中心,按工厂——街道——机关团体顺序排列,兼顾发展生产和市民对住房的要求,注意安置缺房、少房户,特别是基建拆迁户。1967年,市房地产管理局第四次行政会议提出,住房分配面向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要求。1973年,市房地产公司将住房分配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主要分配对象为:(1)特殊情况(遭受水、火灾户等);(2)全家上调回城,暂住旅社或办公室及市内无房居住的干部职工;(3)落实政策户,外地调来、退休、退役、复员、转业人员和现役军人家属,在市内但确无住房的;(4)烈军属、五保户、三代同卧室、结婚无住房者,以及家庭人口多,住房太拥挤户。同时对病残人员住楼不便者,予以适当调整。1979年,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在优先安排拆迁户的前提下,统筹兼顾,按轻重缓急进行分配。当年共安排住房289户,其中安排给临街建筑和工业(主要是瓷业)改造拆迁户202户;安排知名人士、统战对象及军转干部29户,安排危房户、火灾户、无房户29户,解决落实私房政策、安排下放回收人员等29户。1981年,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住房分配暂时规定》,规定分配原则。1984年,市房地产公司印发的《城市新建住宅分配方案(试行)》,明确规定:国家补助新建住房资金,中小学教职员工占40%,街道居民占50%,基层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占10%。
  第二节 分配办法
  住房分配的基本形式为房屋租赁。故分配办法主要是指租赁办法。
  解放初,城区居民不多,且市民对住房条件要求较低,私房业主为争取赁客,多以廉价租金出租私房。因此,市民需要住房,只要具备交租能力,便可直接找房管人员办理住房租赁手续。
  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城区人口日益增多,城市居民对住房的需求随之增大。为妥善解决市民对住房的需求问题。1952年,开始实施《景德镇市公有房地产租赁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使用公房者,均应向公产管理机关订立租赁关系”;“申请租赁公产者,须事先立具租赁保证书,觅取保证人于3日内送公产管理机关,经认可发给租赁证,租赁关系始告建立”;“租户不得私自将承租公产转租、分租、搭租或转让与他人”。1954年后,住房日趋紧张,空出的住房或新增住房,多由街道居委会房管小组提出分配意见,按最困难的受灾户、无房户、缺房户排列名单,报请房管所批准同意,即可分配入住。为搞好住房分配,当年出台并实施《景德镇市公共房地产租赁暂行办法》。《办法》重申“公共房地产承租人不得将所租房地产(不论全部或一部分)租赁或转租他人”。同时规定:“承租公共房地产,概以公共房地产管理小组为单位,统一进行集体订租”。1964年,公布并实施经修订的《暂行办法》,其中补充规定:“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如发生合并或撤销等变动,对原租公共房屋,不得擅自转让或调换,必须继续租用者,须事先报请租赁单位批准,否则除追缴应缴租金外,还须收回房屋,另行分配”。1973年,市房地产公司规定:凡是新建、改建、移建房屋,统一由市房地产公司房管科分配到各有关系统(单位),再由系统(单位)进行具体分配;凡是现有公管房异动、空出、修建多出的房间,由房管所分配到居委会,然后采取房管人员、居委会干部、居民代表三结合的民主评议会进行具体分配。凡分得住房者,由房管科发给住房证,最后凭证迁入新居。1981年,制订并实施《住房分配暂行规定》,建立住房分配专门机构,印发申请住房报告表、租赁公房协议书和住房分配通知书等。1984年1月,由市房地产公司邀请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委对台办、市老干部局、市外事办、市教育局、珠山区及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举行座谈会,经座谈提出,新建住宅分配实行按投资渠道和国家有关规定,定比例、分指标、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分配到有关系统和单位,再由系统(单位)具体落实到急需住房的个人。同年,印发并实施《城市新建住宅分配方案(试行)》,使住房分配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第五章 房屋维护
  第一节 维修改建 50年代,景德镇市国有公房多属接管的旧房。房龄多数在50年以上。为防止房屋自然倒塌,保证住户安全,市房管部门一直把公房维修作为房管工作一项重要任务,以“公房不倒”作为房管工作一项原则,尽力做好公房维修工作。1950~1956年,共修理公房3082幢,改建55幢,增装250间。1957年,贯彻“普遍小修,重点大修”原则,全年修理公房1057幢。1958年,通过找窍门、想办法,量材使用,修理公房518幢,节约经费2万多元。1959年,开展全能房管员活动,房管干部自己动手,参与修理,为住户服务。
  1960~1965年,实行“管修合一”,公房维修进度加快。6年内,共维修公房17736幢次。其间,1965年2月,市房地产管理局由书记、局长亲自挂帅,抽调45名干部、技工,组成14个工作组,历时半个月,对4753栋房屋进行逐栋检查,为掌握基本资料,改进维修工作起了积极推动作用。当年,共维修公房7234栋次,面积达7.29万平方米,实现了无倒无塌基本无漏,保证了住户用房安全,受到省主管部门重视。当年4月,省建筑工程局专门发文转发《景德镇市房管局1965年春季维修普查工作汇报》,供全省各地参照执行。
  1966~1976年,公房维修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干扰,进展缓慢。
  1977年,恢复市房屋修建公司,制定《关于加强房屋管修工作的试行办法》。1978~1979年,完成大中修585栋,小修7055栋次。
  1980年,全面开展房屋普查工作。查出的危房按轻重缓急进行抢修,以消除隐患。当年,完成大中修228栋,2.69万平方米;小修1560栋次。改建、翻新住宅78栋,建筑面积1.67万平方米。
  1981~1985年,共完成维修投资250.41万元。其间1985年投资53.91万元,完成大中修163栋,面积20.75万平方米,涉及住户607户;小修8704间,面积16.25万平方米,涉及住户6803户。
  第二节 白蚁防治
  1958年,市房管部门曾一度筹建白蚁防治机构,未果。1962年,市人民委员会给市房地产公司下达《关于成立白蚁防治站的批复》,公司正式成立白蚁防治站。但因兼营房屋交易业务和其他工作,分散精力,致使白蚁防治工作很快中止。1970年,市房地产公司再次筹办白蚁防治工作,并派出人员赴广州、上海等地学习防治技术。1970年1月,在房地产公司农场(印墩下)首战告捷,取出土栖白蚁巢1只(1.5×1×1M3)。1971年2月15日,正式成立景德镇市白蚁防治所,隶属市城建局。5月8日,防治所在工人新村第一排第二间挖出第一个家白蚁巢,巢龄15年,体积2×1×1.5M3,危害面积达500平方米。
  同年,开展抽样调查,发现景德镇市危害较大的白蚁有家白蚁、散白蚁、土栖白蚁3种。全市直管公房白蚁危害率达80%。许多明清两代古建筑物,如观音阁、龙珠阁、风火庙、禅师庵等都屡遭白蚁蛀蚀,有的会馆、庙祠被蛀倒塌,有的无法大修而拆除,有的大修后又遭蚁害。老式木制或砖木结构民用住宅十室九蛀。50年代以来的建筑物遭白蚁危害亦屡见不鲜。如景德镇饭店、工人文化宫、陶瓷馆、市政府大楼、景德镇宾馆、群英堂、市第一医院、第一中学、第六中学、百货公司、三六厂、四三二一厂、九九九厂、东郊消防队、建国瓷厂、艺术瓷厂、宇宙瓷厂等单位的房屋、物资、设备、仪器、医药及生活用品均不同程度地遭到白蚁危害。受白蚁危害较严重的景德镇饭店大楼,1~7楼蚁路纵横,部分平梁、桁条、楼面都被蛀蚀,先后在1~6楼发现6个大蚁巢。直管公房受白蚁害每年用以维修的费用以万计之。
  1972年以后,白蚁防治工作范围,从景德镇市发展到毗邻12个县;防治蚁类由家白蚁、散白蚁到土栖白蚁;防治对象,从房屋建筑物防蚁,扩大到林业、堤坝防蚁。
  围绕着白蚁防治,市白蚁防治所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努力向群众做好科学普及工作。1974年,成立技术领导小组,学习并推广外地同行的先进技术,反复研制成功亚砒酸灭蚁粉剂、亚砒酸纳水剂、氯丹乳剂、氯丹油剂等灭蚁药物,质量达到全国同行水平,价格比从外地购进降低成本30%。同年,革新研制成功防治散白蚁的“药水喷射器”,使灭蚁效果进一步提高。并与市枫树山林科所、浙江兰溪县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利用白僵菌对家白蚁防治的试验。1975年,应用氯丹对新建房屋地基进行长效防治处理试验。经多次化验鉴定,至1985年未发现有白蚁危害。
  1976~1977年,市白蚁防治所先后接受全国白蚁防治科研协作组下达的《景德镇地区白蚁科类及分布情况调查》,省白蚁防治科研协作组下达的《景德镇地区土栖白蚁生态观察及防治研究》,市科委下达的《利用工业废水防治白蚁研究》等科研项目。为此,设立白蚁防治研究室,全面整理和收集白蚁标本,饲养活体白蚁,进行生态学、生物学观察和研究。1977年,开始对水库堤坝白蚁、森林土栖白蚁危害进行调查和防治研究,研制成功ZD-77直流电动烟熏器,在人工挖巢灭治土栖白蚁的基础上,试用烟熏法灭蚁。1978年,专门成立技术攻关组,研究根据白蚁的生活习性和生物特征,运用科学仪器准确地寻找白蚁巢位。先后采用陶瓷热敏器、声频仪等新材料、新技术,开展研制探巢器的试验。9月,推广应用国产灭蚁新药灭蚁灵,对土栖白蚁进行直接灭杀和诱杀试验。并开展对普遍危害房屋的家白蚁,进行分飞观察和防治研究。
  1980年,市白蚁防治所划归市房地产管理局管辖,人员由7人增至12人。同年,开始应用氯丹油剂和乳剂对建筑干木害虫(长蠹、天牛)进行防治研究。1982年,建立科验组,开展利用生物蜱螨对家白蚁和散白蚁进行灭治试验,在试验室内取得初步成果。1984年,推广应用灭蚁新工具手抢式连续注射器灭杀家白蚁。同时,进行《利用氯丹乳剂对食用菌,种植地基的防蚁处理》、《茶叶仓库蚁害防治》的研究。成功地配制“1223”诱杀药饵。这'种药饵对各种白蚁都能起到灭杀作用而不需找巢,灭治效果达到98%左右。1985年,针对厨方和室内黑蚂蚁及樟螂的危害,研制成功“JB药饵”。经400多户试用,灭杀效果达95%左右。1983〜1985年,参加全国白蚁防治科技协作中心组织的研究活动,开展《低毒高效药物筛选》课题研究。
  据统计1971~1985年,检查和防治被蚁害的房屋38925憧次,查明景德镇白蚁种类有2科9属14种(详见《景德镇地区(含邻县)白蚁种类名录》),防治面积460万平方米,挖取各种白蚁巢9237只。使景德镇市各种白蚁危害率普遍下降。其中:散白蚁的危害从原来的70%下降到30%,家白蚁从47%下降到18%。直管公房蚁害率从原来的80%,下降到26%。应邻县的邀请,市白蚁防治所赴邻县灭蚁数百次,收到各地赠送来的锦旗32面,感谢信223封。其间,还先后在景德镇市及上饶、湖口、鄱阳、铅山等县举办“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森林土栖白蚁防治”、“水库堤坝白蚁防治”等专题学习班,累计培训灭蚁人员464人,协助建立白蚁防治站(组)17个;开展防治研究课题15项,大小实验100多次,写出各项科研实验报告、调查材料、工作总结、科普资料等35篇。市白蚁防治所先后4次派代表出席全国性的白蚁防治经验交流会,成为中国白蚁防治科技协中心成员单位和江西省白蚁防治科技协作分中心的委员单位。为提高群众对蚁害认识,在防治所大厅常年开展“白蚁防治展览”,有标本、图片、文字解说,累计接待参观人员达6万余人次。其中,1981年在珠山中路科普宣传窗展出“白蚁对人类的危害及防治”,受到各界好评。先后在《景德镇日报》发表《白蚁为什么成群地飞来》、《屋内为什么有白蚁》等科普文章,使市民对蚁害认识普遍提高。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公房租赁
  出租规模1950年,直管公房出租1599幢。翌年,增加到2397栋。1952年为2446幢。1953年、1954年,按照“集体订租交租办法”,共订租4055户。1955年,因发展生产需要,迁出使用厂房的住户1528户。1956年,出租公房2742幢。1957年,出租2448幢,租户5053户,计租面积21.41万平方面。1958年,接受纳入改造的私房1890幢,出租面积共计43.88万平方米,比1957年扩大计租面积1.04倍。1959年,共出租4479幢、租户10542户(其中国有房产2301幢、租户5286户;改造房产1906幢,租户5132户;接受厂矿出租房屋272幢、租户124户)o1975年,企业租用公房1077幢,租户233户;出租住宅公房5826幢,住户19387户。是年,出租公房面积达77.37万平方米(其中直管住宅面积49.19万平方米)。1985年,出租公房发展到6080幢,总面积达95.34万平方米。
  计租标准1950~1951年,实施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会制订的《评租办法》,采用民主评租办法,组织评租小组,按以码头地段、房屋状况与使用性质及租户经济状况,逐户评订租金。计租标准实行打分制(每40分折大米1石),按房屋结构分62、56、50、44、38、32、26分7个等级,按新旧程度分17、15、13、11分4个等级,按使用性质分36、35、34、33、32、31分6个等级,按地段按百分比分150%、122%、94%、70%、50%、34%、22%、14%、10%9个等级。计算公式为:(房屋结构+新旧程度+使用性质)×地段百分比X面积(按2平方丈计)=租额(分数)。
  1953年,取消以分计租。并改租米为租金,房租降低11.7%。1956年,拟制并试行《房屋租金标准草案》。1957年,修订《草案》,公布并实施《景德镇市房屋租金标准》。《标准》按楼分4类、平房分5类共9类,其中除坯房及大器匣厂、小器匣厂均为1个等级外,其他7类均按区域各分9个等级。《标准》还规定,根据租用面积大小及用途等情况,酌情提高或降低租金标准。
  1959年,按房屋折旧费(39.72%)、修理费(34.02%)、管理费(8.28%)、房地产税费(17.98%)4大要素,制定新的《房屋租金标准》。新的《标准》对不同条件的住宅用房、生产营业用房租金增减作出规定。
  其计租公式为:
  住宅用房月租金标准单位X居住面积X(1士成色率)×(1士增成率)
  生产昔业用房租金=标准单价X建筑面积X(1土成色率)×(1士增减率)×(1±营业率)×(1士区等率)
  住宅用房根据以上标准单价按居住面积计租;生产用房、营业铺面,根据标准基数按建筑面积计租,再加生产用房营业铺面增加率;办公用房,根据标准基数按建筑面积计租;特殊用房,除按营业铺面计租外,再酌情增加15〜30%。
  1964年,贯彻国家房管工作会议精神,从“积累资金,增加建筑住宅房屋,逐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出发,将市内生产营业性用房租金标准,按区域等级,平均调高70%。
  1970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宿舍定分标准,结合市内住房具体情况,以造价为依据,将房屋结构分8个等级,抹去地区等级率,缩减新旧成色率。民用住宅租金在平均降低29.27%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其计租公式为:
  月租金=标准单价(按结构等级)×居住面积×增减率
  1975年,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将原月租金0.09~0.23元/平方米提高到0.30〜0.70元/平方米。具体按混合、砖木一等、砖木二等、简易砖木4种结构依次分为1〜4等,每等月租级差为0.20元。特殊行业用房按等级租金标准另加10〜30%。
  房租收入1950〜1952年,房租收入以大米计,年收入依次为99.84万斤、76.02万斤、76.02万斤。1953年,改以人民币计,全年房租收入为97889.18万元(旧人民币)。至1956年,年房租收入增加到24.13万元(人民币)。1957年,调整租金标准,全年房租收入为21.85万元。1958年,因接受经租房,出租房屋增多,租金收入猛增到39.80万元。1960年,实施新的《房屋租金标准》,全年租金收入达72.70万元。至1965年,年房租收入增加到90.69万元。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干扰,拖欠房租现象十分严重。其间1966~1971~年,拖欠直管公房租金累计55万元,1972年1〜9月,拖欠租金达16.62万元。据当年对两个房管段的1774租户的实地调查,欠租的达1292万户,占调查租户总数的72.8%;欠租额共6.32万元,平均每户欠48.85元。1977年,开展清理房租旧欠工作,欠租现象明显好转。是年,企业用房租金完成收入96%,民用住房租金完成收入94%。1978年,房租收入持续稳定上升,全年完成房租收入191.70万元。民用住房租金收入完成48.48万元;企业用房租金收入实际完成143.22万元(其中包括回收旧欠72.24万元)。1979年,民用住房租金完成年计划的109.99%,实际收入达55.39万元,比上年增长14.2%;企业用房租金完成年计划的107%,实际收入达144.49万元,比上年增长0.88%。1980~1985年,民用住宅租金收入总计377.99万元,企业用房租金收入总计881.5万元。
  第二节 房屋交换
  50年代初,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发展文教卫生事业,开展市政建设,除充分利用国有房地产外,市会社祠整理委员会还组织人员,深入街道弄巷,同私房业主进行换房洽谈。当时有中共浮梁地委、市委会、地委干校扩建,及新建市人委大礼堂、市人民医院、人民文化宫、瓷器交易所等所用地基,都是通过同私房业主反复协商,达成交换的。至1950年底,共换房49处。1952年7月,成立市房地产交易所,兼理房屋交换业务。至1954年12月,先后与私房业主换房屋163栋。地基8块。
  1977年12月,为缓解居民住房紧张,解决职工住房与工作,住房与环境不相适应所带来的困难,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昌江房管所开展互换住房试点工作,开办换房业务。1984年12月10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联合发出《关于全市开展房屋互换活动的通知》,对换房原则、手续、范围、要求等作出规定。1985年1月,市房地产管理局成立房屋互换站,专司房屋互换登记,办理换房手续,收集与提供换房信息等业务。是年1月和8月,先后两次在市第七小学召开全市换房集会。其中仅8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市换房集会,就有4570余人次到会,填写换房登记表的达159户。
  第三节 房地产交易
  解放前,房地产交易按传统方式进行。即买卖典当房地产者,首先请中间人介绍,再请四邻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协商、评价、雇请代笔人立定草契,交易活动即告成功。
  1952年7月,成立景德镇市房地产交易所。承办房地产交易、交换、抵押、产权继承、赠与、分析等转移产权业务。至1954年,先后累计办理产权转移手续968件(其中房产937件、基地31件)当年办理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等转移产权业务517件,办理私营工商业以房地产投资于合营厂交易手续52栋。1955~1957年,每年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依次为564件、474件、233件。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地产交易,按成交额的0.6%收取手续费。1958年,因交易活动稀少,交易所工作自然中止。
  1980年8月,成立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同时出台《景德镇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暂行规定》。是年,市场私房买卖价格为60~100元/平方米。交易所按产价的7%收取交易费。另按每件交易收取工本费4元、注销费10元。当年办理房屋交易37栋,收取交易费等7000余元。1980〜1985年,共办理房屋交易472栋,、共收取交易费等14.69万元。
  第四节 契税征收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颁布统一税法条例,但地方政府附加税和各种摊派过重,以致房地产转移时多有瞒价偷税发生,契税征收工作混乱。
  解放后,税制日逐完善。1949年5月7日,人民市政府发布《废除自己特捐照旧征税的布告》。1951年12月1日起,市人民政府财政科专设契税股,办理契税工作。到1954年,全市共申请核发新契9020件,内白契5733件,先后共收契税款198290万元(旧人民币),审核完竣填发新契7736件。为便于掌握全市房地产异动,控制税收,同年9月10日,市政府财政科将房地产契税移交给市政府房地产管理科。
  1955年,着重抓欠税清理工作,催缴欠税,催领契纸。10月,重点办理私人投资(公私合营)各厂的房产转移手续。全年共收入契税12698.35元,超额完成任务26.98%。
  1956年,共办理各种契纸438件,发出315件,收入契税款计5088.30元,完成全年契税收入任务的84%,其原因是欠税免缴的有5000多元,同时公私合营厂矿企业购买房屋亦予免税。
  1957年,奉上级指示,过去欠税免缴,该年度共收契税3905.10元,收各种契纸287件,发出契纸251件。
  1958年,私房改造完成后,房地产交易显著减少。
  1964~1966年,仅收契纸(房产买卖)39件,收契税仅1446.08元(包括罚金)。“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征收工作中断。
  1980年,成立景德镇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至1985年,房产权转移时按产价7%收取交易费,买卖双方各半负担,不另收契税。交易所按每年交易总额6%上缴市财政。
  第七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房地产管理局
  1950年2月4日,成立景德镇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会(简称市整委会)。1951年5月,市整委会划归市政府财政科。1953年10月6日,市整委会易名为市公产管理委员会。1954年9月,市公产管理委员会改名为市政府房地产管理科,负责办理全市房地产契税、地政及交易业务。1956年9月18日,成立景德镇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秘书股、财会股、管理股和施工所。并成立市房地产公司,管理房屋出租、保养、修建等工作,与市房地产管理局合署办公。1962年2月,市房地产管理局改为市房地产公司,隶属市城建局。1963年12月30日,市房地产公司从市城建局划出,恢复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时保留市房地产公司牌子,仍与市房地产管理合署办公。1968年6月,成立市房管局革命委员会。1969年10月,撤销市房管局,市房地产公司同市房屋修建公司合并,仍为市房地产公司,故市房管局革命委员改为市房地产公司革命委员会,复归市城建局领导。1971年1月,市房地产公司撤销,分别成立景南区房管处、景北区房管所,隶属于市景南、景北两区。全市公房分别划给景南区房管处、景北区房管所管理。1972年4月20日,撤景南房管处、景北房管所,恢复市房地产公司,隶属市建工局领导。1973年6月,成立市房地产管理局,保留市房地产公司牌子,合署办公。1983年11月,市房管局改为市房地产公司。1986年11月,恢复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节 房屋管理所
  50年代末,始设麻石弄、太白园、石狮埠、苏家弄4个房屋管理所。1962年2月,随着市房地管理局改为市房地公司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将麻石弄、太白园房管所合并为昌江房管所,苏家弄、石狮埠房管所合并珠山房管所。1965年,恢复麻石弄、太白园、苏家弄、石狮埠4个房管所,撤销昌江、珠山房管所。1966年12月,调整各房管所的设置。将新华南路及东郊地区划为第一房地产管理所;红旗南路办事处辖区划为第二房地产管理所;新华北路办事处辖区为第三房地产管理所;红旗北路办事处辖区划为第四房地产管理所。1969~1970年,4个房管所分别以连称谓。1971年1月,市直管公房划归景南,景北两区管理,分别成立景南区房管处和景北区房管所。同时撤销4个房管所。1973年7月,恢复太白园、昌江(原名麻石弄)、石狮埠、珠山(原名苏家弄)4个房管所。1974年7月,设置东郊房屋管理所。1977年12月,成立局属企业用房管理组。后改名为企业用房管理所。
  太白园房管所 座落中山南路156号。管辖地段北起珠山中路、沿中华南路下折至戴家弄以南为界,南到天宝桥、西瓜洲,东起马鞍山西麓沿解放路下,西至沿河东路、跨太白园、周路口两个街道办事处,共23个居民委员会。直管公房1036幢,老式低矮房屋多,建筑面积14.79万平方米,居住面积5.83万平方米。住户3768户。1985年租金收入19.6万元。1973年设6个房管段,1985年设5个房管段,有职工50人。
  昌江房管所 座落市大十字弄2号。管辖地段北起珠山中路,南到戴家弄以北,东起中华南路,西到官庄,共有26个居委会。直管公房2199栋,建筑面积23.26万平方米,居住面积7.64万平方米。设4个房管段,有职工78人,1984年租金收入12.54万元。
  珠山房管所 座落胜利路48号。管辖地段南起珠山中路,北至风景路,东始广场北路、西至中华北路。跨珠山、新村两个街道办事处,共24个居委会,直管公房564栋,建筑总面积12.96万平方米,居住面积5.11万平方米,新楼房较多居5个房管所之首。共有居户3202户。1985年设5个房管段,有职工37人。
  石狮埠房管所 座落中山北路141号。管辖地段北起观音阁,南至珠山中路,东起薛家坞,西至东风坦,三闾庙、石岭。直管公房1234栋,总建筑面积15.64万平方米。
  超龄房较多。共有住户3433户。1985年设6个房管段,租金收入10.56万元,共有职工40人。
  东郊房管所 座落朝阳八卦山1栋。管理地段西起马鞍山、延至东郊黄泥头。1976年增拨夜叉坞地段,80年代增管白坞生活区。共有5个居委会。直管公房98栋,大多数为新住宅楼。建筑总面积6.9万平方米。1985年设3个房管段。租金收入5.29元,有职工10人。
  企业用房管理所 座落工人新东路27栋附1号。负责管理市属各企业租用的直管公房。1980年,管理直管公房1011栋。1985年,按行业设瓷业、商业管理段各2个,轻化工业、文教卫生管理段各1个,共管理直管公房978栋,总面积25.62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131.07万元。共有职工16人。
  第三节 义务房管小组
  1954年,市公产管理委员会依靠租户中的工人和基本群众,按地段设公产管理代表。1955年,在各居民委员会选出义务房管员105名,以居委会为单位,建立房管小组。1963年,调整义务房管机构,重新按居委会选出义务房管员156名。1973年7月4日,市革委会工交办公室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建立群众管房委员会的报告》,各居委会建立群众管房委员会。群管会成员由群众推荐,公社党委审查批准,报房管局备案。从8月1日起,由群管会集体收租。为关心义务房管员的生活,各房管所在每月收缴的房屋租金总额中提取2.5%(1972年为2%),划拨给居委会,由居委会研究分配。1979年,群管会发展到100余个,群管干部400余名。由于充分发挥群管会的作用,5个民用房管所的租金收入超额完成,和上年同期相比增长65.7%。1982年,市房管部门制定《新住宅楼管理工作细则》。并发动群众,开展“新楼房文明管理”的管房活动。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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