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交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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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6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交通管理
分类号: F542
页数: 9
页码: 309-317
摘要: 本节记述的景德镇市交通管理包括行政机构、企业机构、路政管理、运输管理等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交通管理 路政管理

内容

行政机构
  景德镇市交通局 1949年5月4日,景德镇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景德镇汽运、公路、航运等交通部门,组成景德镇市军管会交通部。11月,市人民政府增设建设科,交通运输由市政府建设科管理。1954年成立市工业局,管理交通。1955年,市人民委员会成立第三(工业)办公室,负责交通等工作。1956年4月,撤销市工业办公室,成立市工业交通局。1959年2月,工业、交通部门分开,单独成立市交通局。1961年10月,市交通局与市工业局合并,成立市工业交通局,1968年11月,市工业交通局撤销,有关工作由市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工交组负责。1969年12月,成立市交通管理局革命委员会。1979年3月,恢复市交通局的建制。
  1985年,市交通局内设交通管理科、计划统计财务科、人事秘书科、组织科、宣传科、纪律检查组、共青团委、人民武装部8个科室,有干部29人下辖陆地运输管理所、公路管理所、航运管理所等职能部门,管理公路、水路运输和县乡公路;下属企业有汽车运输公司、汽车修配厂、航运(搬运)公司、起重水电设备安装公司。
  江西省交通厅交通稽查征费处景德镇交通稽查征费所 1949年,成立江西省南昌监理所浮梁交通管理站,管理鄱阳、婺源等县交通监理业务。1957年,改为上饶车辆监理所景德镇交通管理站,继续管理波阳、婺源等县的交通监理业务。1960年市县合并后,改为景德镇车辆监理所,次年,更名为景德镇车辆监督所,1963年改名为车辆监理所。1968年船舶监理工作并入,改名景德镇车船监理所。1971年,改名为江西省交通邮政局景德镇车船监理所(简称车船监理所)。1973年,下放市交通局管理,对内是科室,对外称车船监理所。1974年7月,船舶监理划出,改称车辆监理所,次年7月又并入,仍称车船监理所。1980年,重归省交通厅车船监理处管理。1984年与船舶监理所分开,改称江西省景德镇车辆监理所(简称景德镇车辆监理所)。所内设业务、安全、养路费、办公室等4个科室,下辖昌江、鹅湖、蛟潭车辆监理站。全所有职工29人,其中干部19人。1983年9月,将机动车辆挂牌、考试、纠正违章、处理交通肇事等工作移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后,机构名称改为景德镇交通稽查征费所,属江西省交通稽查征费处领导。其主要职能是办理征收汽车养路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业务。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景德镇分局 民国21年(1932),国民政府江西省政府公路局在乐平设立乐平工务段,管辖进贤、东乡、万年、乐平、经公桥、浮梁6个养路工区。
  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乐平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乐平工务段。1950年9月,乐平工务段迁景德镇,改名浮梁工务段,受江西省人民政府交通厅公路局领导。1954年4月,改称上饶公路总段浮梁分段。1956年,改名江西省公路运输厅上饶公路运输局浮梁养路段。1958年7月,波阳养路段并入浮梁养路段,波阳境内公路由浮梁养路段养护。1959年1月,成立景德镇作业区养路段,管辖湖口、波阳、婺源、浮梁等地养路段。1959年6月,作业区撤销,浮梁养路段由市交通局领导,名为景德镇市交通局养路段。1960年11月,养路段与市交通建设工程处合并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61年,和市交通建设工程处分开,改名江西省交通厅工程局景德镇养路段。1962年11月,改称江西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景德镇养路段。1969年10月,公路、汽车运输和航运3家合并,成立江西省交通运输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公路管理与养护并入分公司。1970年8月,撤销景德镇分公司,12月,成立景德镇市交通局公路营,1971年2月,撤销公路营,改名景德镇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1973年3月,公路管理处归省公路管理局领导,改名江西省公路管理局景德镇公路管理处。1974年1月,撤销公路管理处,成立景德镇公路总段。1976年6月,改称江西省公路管理局景德镇分局(简称省公路景德镇分局)。1985年,内设10个科室,下辖景东、景西、昌江、乐平4个公路段和工程队、机修厂、职工学校等基层单位。有职工665人,其中干部54人。主要职能是修建和养护公路、桥梁、渡口。
  企业机构
  江西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景德镇公司 民国23年(1934)8月1日,江西公路处景德镇车场成立,有汽车5辆,职工26人。27年元月,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一运输处上饶运输段在景德镇河西成立浮梁车站(一级车站),办理客、货运输。28年,公路中断,浮梁县道管理处无力经营客运业务,商请皖南养路处在经公桥、浮梁(设在景德镇)设立汽车站,开办屯溪至景德镇客运班车。35年,交通部第二运输处南昌分处在景德镇设立浮梁管理站,办理南昌、景德镇、屯溪之间过往客车运输。1949年7月,省公路管理局接管景德镇汽车站。1952年11月25日,成立省交通厅运输局景德镇运输站,站址河西。12月,成立景德镇支公司,下辖汽车站。1955年5月,省交通厅运输局浮梁中心运输站成立。1957年6月,改称上饶公路运输局景德镇作业区,同年6月10日撤销作业区,成立汽车运输管理局景德镇办事处。1962年9月,办事处改称省汽车运输管理局第一办事处、1969年5月,又改称景德镇办事处。同年12月17日,办事处、养路段、港务局合并,成立省交通运输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同年8月,分公司撤销,3家分开,曾称汽车运输营。1970年12月31日正式下放给市管后,与市汽车运输公司合并成立市汽车运输团。1973年1月5日,撤销汽车运输团,成立省汽车运输管理局景德镇分局,并恢复市汽车运输公司、市公共汽车公司。1982年2月,分局改称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景德镇公司,拥有客车130辆、货车170辆,主要经营长途客、货运输,兼营汽车修理。
  景德镇市汽车运输公司 1959年10月24日组建。1963年,汽运公司划归陶瓷工业局汽车运输大队。1965年4月,划归市交通局,改称市汽车运输公司。1968年,市公共汽车公司并入。1969年8月1日,市搬运公司并入,并成立汽运公司下属起重装卸队。1970年12月31日,省汽运分公司并入,成立市汽车运输团。1973年1月5日撤销汽运团,恢复市汽车运输公司。1985年该公司拥有客车5辆,货车94辆,以经营货运为主,客运为辅,兼营装卸和汽车修理。
  景德镇市公共汽车公司 1955年9月10日,成立市公共汽车管理所,1960年更名为市公共汽车公司,1968年并入市汽车运输公司,1973年1月5日恢复公共汽车公司。1984年,拥有大客车70辆,主要经营市城区和郊区客运,兼营跨区和旅游客运。
  路政管理 民国36年(1947)8月30,江西省政府颁布《县乡道路养护办法》,对道路修筑、养护、客货营运、交通管理做出规定:对县乡道路养护按《江西省县、乡道路养护办法》,并根据征收汽车养路费规则及施行细则征收养路费、渡河费;对营运事宜依照行车通则、载客通则、运货通则办理;对交通管理依照汽车管理规则办理。37年,浮梁县政府制订《县乡道路养护暂行办法》。38年3月15日,浮梁县县道管理处成立,执行路政管理职能。
  1949年5月,乐平工务段执行景德镇军事管制委员会的命令,组织养路工人抢修桥梁、公路,按时恢复交通;1950年10月,浮梁工务段对所辖公路以线为主,不受行政区域限制,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全面抢修公路。1958年,浮梁养路分段执行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按路线划分管理范围,经常维持公路畅通,并搞好公路绿化。1959年,景德镇市交通建设委员会制订《公路邮电建设方案》,加强公路管理和养护,确保行车畅通无阻。1960年,浮梁养路段根据省交通厅的部署,开展“六化红旗竞赛”,要求做到:路面平实整洁化;公路睛雨通车化;路线适应列车化;渡桥安全畅通化;养路机械化半机械化;道路绿化园林化。1963年8月,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市交通局执行《景德镇市公路管理通告》,严禁在公路上堆放物件和放养家禽;搭建房屋、凉棚、厕所等须离公路路基边沟3米以外;路肩和边沟不准种植农作物;不准利用桥涵蓄水或堵塞桥涵捕鱼;桥梁和渡口上、下游附近河床不准乱挖沙石或修筑水坝;公路绿化树木不准砍伐损折;各种标志(里程牌、指路牌等)严禁移动、损坏和涂抹;因工程需要占用公路路面时,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负责事后按原标准恢复。1975年5月,市革命委员会批转执行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意见”,切实解决农村挖路扩田,乱砍路树;为养护公路而在河流沙滩和山上选取料场,采集砂石,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或借故收取费用;对盗窃公路砂石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桥梁、渡口上、一律不准挖沙石、采土方。1980年4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制止乱砍滥伐公路树木的报告”,要求把公路绿化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贯彻国造国有,队造队有,实行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林业政策;对护树有功者奖,破坏树木者罚;因基本建设和生产需要迁动公路两旁林木的,须事先报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1984年2月,市人民政府又发布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告”,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抗拒公路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同年11月,市交通局发出“关于在今年土地小调整时必须全部收回公路用地的紧急通知”,要求做到田路分家,公路用地的范围以公路中心为起点,国道与省道两边各15米;县道(主要指县区至乡镇所在地和县、区际公路)两旁各12米;乡道(乡场所在地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路)两边各5~10米;凡此范围内的土地,都应收回,一切违章建筑物要彻底清理。当年共拆除公路上违章建筑2492米,清除堆放物5400多平方米,迁走占用公路的集市50处,恢复公路水沟1.8余万条,处理损坏、盗伐路树
  人员多名。
  运输管理
  装卸搬运管理 解放前,装卸搬运由各行帮按货种、路段分别把持,南昌、吉安两帮独揽街面米、谷、铜、铁、铝、锡等和瓷器货物装卸。南昌帮从斗富弄以下至促垄桥、前街、后街;吉安帮从斗富弄以上至观音阁。散子店以挑运瓷器下河或运送窑柴、杂柴至窑厂或柴行。把庄(即挑夫)担负从瓷厂至瓷行的瓷器挑运。各帮各业各司其职,别人不得营运,所有挑运都由把头派雇工人。民国17年(1928)的运价是:近者每担每里9文,远者10文,把头每担加收佣金6厘5毫。 1951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搬运公司制订的《关于搬运事业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了凡肩挑货物,各公私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的上下码头、上下车船的进出口货物,一律由市搬运公司搬运。1963年,市运输指挥部制订了《关于产、承、托、搬、收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具体规定搬运公司、昌江公社、珠山公社、太白园运输队等4家担负装卸任务。1965年5月,市物价委员会、市工交局共同制订和执行《景德镇市搬运装卸运价(力资)试行规定》。根据各种货物的搬运、装卸的难易程度和合理负担能力,将普通货物分为5个等级,按等计费,漏列货物,比照类似货物计算;无法比照的,一律按3级计算;不同等级的混合货物,按其中最高等级货物计算时对各种货物的重量换算,对各车种、工种、不同作业项目等,分别制订出《人(畜)力车运价标准》、《人力搬运(挑、抬、背)运价标准》、《市内窑柴运价标准》、《木、竹(板料)运价标准》、《专工、点工计时运价标准》、《10~100公里中距离人(畜)力车运价标准》、《货物重量换算表》等明细表。198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制定的《江西省搬运装卸运价(力资)标准试行规则》的各项价格。同年,为解决铁路装卸、货场内物资转堆、搬运和货物输送等问题,在铁路南站成立了联合运输办公室,组织市搬运公司、古城公社历尧装卸队和铁路南站以及有关物资部门对口承包,实行以每一车皮为单位,轮流作业,和由货主自找对象等办法。1981年,对25米以内的装卸费略予提高,凡两班或三班作业的,不得加收夜班费,一班作业的夜班可收夜班费,但不得超过各项运价(力资)的20%。1982年市交通局制订实施《铁路南站地方搬运作业分工和对口承包试行规定》,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确定市搬运公司对口省陶销公司等39个单位;历尧大队装卸队对口市粮食局等42个单位;没有划分对口承包单位和外地单位在货场的物资,由市搬运公司和历尧大队装卸队一家一车,轮流装卸;板车搬运铁路货场的物资,由市搬运公司一家承包营运,从而解决了几家搬运部门的分工和铁路南站压车压库,野蛮作业及抢装争卸等问题。1983年,市搬运公司在李家坳兴建了简易的装卸业务用房400平方米。1984年市交通局在李家坳设立调度室。统一指挥调度竟成乡和搬运公司的搬运装卸作业人员。
  板车运输管理 1977年11月,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民间运输管理的通告”,认真清理整顿板车运输。市区所有板车须经交通部门批准运行,营运的板车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运许可证。市交通局民间运输管理所(现市陆路运输管理所)办理登记,发给牌照,专业营运的发正式营运牌照;企事业单位家属运输队,发临时营运牌照,并限在厂区范围内搬运,不准参加社会营运;工厂、商店、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少量用于自货自运的板车,机关、团体、学校等少量用于生活的板车,发非营运牌照;外来民工所带板车,应持批准使用机关证明,到市民间运输管理所登记,领取临时牌照。未经审验发给牌照的板车,不准在街道和近郊公路上运行。农村公社、垦殖场的板车,以在本公社(场)使用为主,如需进城运肥料等,应持公社(场)证明信,到市民间运输管理所办理手续,领取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城运行。各企事业、机关、学校和街道办事处一律不准擅自组织和招募城市、农村人员从事短途运输。营运板车,一律使用交通、税务部门制订,由税务局监印的“景德镇市短途运输统一发票”,按国家规定纳税和缴纳民间运输管理费。不准争货源、争市场和投机倒把。1978年10月,成立“市板车管理处”和“板车清理、整顿办公室”。管理处内设板车管理、运输调度、财务结算3个组,对市区板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价,统一调度、统一结算,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控制和压缩板车发展。1980年市公安、交通部门作出新的规定:从本年起,各街道办事处只能有一个运输站(队),不准成立新的运输组织,不准增加板车;机关、学校、军事部门、新建企事业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增少量自用板车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板车,须经批准才可办理审验发照运行;旧车更新,必须由交通队注销原钢印号码,以旧换新;无论集体或个体营运板车,必须人、车、照三相符,按指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外来板车由市运输管理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批准限额审批,并限定使用时间和范围。
  机动车运输管理 民国37年(1948),国民政府江西公路处制订《各中途站查验车票办法》,由警务段派出护路队员协助中途站查验。越站和无票乘车的乘客应照章补票。同年又制定《行车耗油考核办法》,按照车牌别、年度、载重量分别核定耗油标准,在标准以内节省之燃料,按市价折合现金,其中70%奖给司机和有关技工,超过标准则进行罚赔。
  解放后,采取集中管理和运输分工的办法管理汽车营运和运输市场。1954~1956年,对资本主义和个体运输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采取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的政策,编组编队进行联营。1959年,为挖掘运输潜力,加速周转,将市区各企业单位的39辆汽车编成4个运输大队,集中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运输,定领导、定人员、定工具、定任务、定时间、定路线,合理组织运输,做到“双边”运输,提高运输效率。1962年,规定市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场)的87辆货车,每月由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调用25%(即完好车日7天)。1978年,为充分发挥社会车辆的运输效率,减少相向放空,市计委、市交通局报请市革委会批准,按系统、按行业组成专业车队(公司),具体办法是:1.陶瓷系统组建陶瓷汽车运输公司;2.工业、建工、二轻、房管、商业、粮食、供销、外运、物资、供电和电子工业系统,分别组建13个行业车队;3.经组织起来的瓷石矿、浮南矿、涌山煤矿、黎明制药厂、景德镇电厂、一建公司、二建公司和国防系统等11个单位,共18个企业车队保留。车队组成以后,对市区汽车流通货运,实行大体分工;省营和市营专业货车,以跨省、跨区和重点物资运输为主,跨省以省营为主;各系统行业车队,企业车队担负本系统、本单位的物资运输。相互之间运力余缺和相向配载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和农轻重的次序进行余缺调剂,合理安排。1980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批转执行市交通局制定的《景德镇市汽车运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城乡汽车运输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各专业运货汽车,各系统行业车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备载货汽车,一律由市运输管理处(现市陆地运输管理所)实行统一管理货物托运,统一平衡运力和调度车辆,统一运价、票证和办理运费结算。除跨省物资和粮油、瓷器等15种重点物资以外,市区各物资部门可选优托运。外地单位托运汽车运输业务,一律由运管处批准,纳入管理,统一使用货票。农村拖拉机搞运输以机养机,可以就地、就近运输,如需进城驻点运输,须经市运管处批准。同年,为避免长途客车与公共汽车区间运输线路重复,提高运输效率,划分了营运线路,西湖、九龙山、江村、峙滩、兴田、经公桥、胡宅、洗马为长途客车运输线,由省汽运景德镇公司营运;蛟潭、大洲矿、鹅湖、天保、瑶里、金竹山、东流、涌山、兰田、樟树坑为公共汽车运输线,由市公共汽车公司营运。1982年,省、市汽车运输公司实行《单车耗油奖惩制度》,全年平均每辆车节油665公升,共节约汽油14.2万公升。市汽运公司对车队、调度室、车间实行定产到车、包产到组浮动工资制,调动了驾驶员行车积极性。1984年,市经委、交通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税务局联合整顿运输市场,普查注册154个运输站(队),新增加69个站(队),取缔9户无证、无照违法运输户,换发全省统一公路运输票证199户,追回漏交、拖欠运管费1万余元。同时,制订和实行《景德镇市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对开业登记、运输分工、营运管理、检查监督等作了规定: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面向社会,为各行各业服务,主要承担重点、大宗物资和港口、车站集散物资运输;非交通部门运输企业与各系统行业车队主要承担本系统物资运输任务,也可以承运其他物资;个体联户和农村社队经营的机动车辆,主要承担当地农副产品与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或就近就地参加运输,也可以进行长途运输;城乡个体或联户以大中型客车从事客运,须经市、县运管所(站)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批准,但可简化申领牌照及车辆转籍、过户手续。
  凡跨区跨省的化肥、农药、粮油、食盐、土杂品、猪禽、瓷器、茶叶、五金、百货、副食品、燃料、药材、木材、水泥等15种重点物资,以计划调节为主,各物资部门应按时向市、县运管所(站)报送运输计划,每月定期召开计划平衡会议,按照经济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综合协调安排跨区、跨省和重点物资运输任务。由运管部门下达指定性运输计划,各运输部门按时完成。凡属市运管处计划平衡的货物,都要实行正常或临时运输经济合同,托运双方都要履行职责,承担经济责任;零星批量物资运输以市场调节为辅,允许国营、集体、个体自揽货源,自派车辆,自行调节,互换货源。跨省运输的车辆和物资,尽可能组织对流和配载回程货物。交通运管部门在组织对流和回程货时,从运费总额中提取2%的手续费。外地车辆、拖拉机进入市区驻点,参加社会运输,必须持有县以上证明和三证(牌照、养路票、驾驶执照)齐全,符合安全规定,由使用单位申请,运管处从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私招乱雇。各地汽车(省汽运局系统车辆除外)、拖拉机在市区配载回程货,应到运管处指定地点报到、签证,办理有关手续,未签证者,检查站不予放行。各专业和行业货运车辆,都要按路单调度运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备货车,未经运管处安排或签证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境。农村各社(场)的汽车、拖拉机自运自货,除军事、救灾、防洪、抗旱、抢险以及经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外,凡使用统一货票结算的,由运管处按实际营运收入提取1%的管理费和代征3%的工商税。
  凡在市区内从事货运的汽车、拖拉机,一律使用省汽运景德镇分局、市汽运公司和市税务局监印的《景德镇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汽车运输统一货票》(简称统一货票),其他票证一概无效。结算运费时。凭统一货票和托运单、验收证明(即三证)办理结算。外地汽车、拖拉机在市区内营运时,由运管处指定地点统一开票结算。运价和计程一律按《江西省汽车运费计算规则试行规定》的统一运价和《江西省城镇短途汽车货运运价》以及省交通厅规定公路营运里程和市区短途运输规定里程计算,不准面议运价,不准包天、包车,不准多算或少算里程,不准以任何名目抬高或压低运价。但对肥田石灰、人畜粪便、垃圾、化肥、种籽、薯苗、鱼苗、树苗、甘蔗种、农药、农药用机械、农具、农用机械及排灌设备(包括电机设备)、农用塑料薄膜、耕畜、饲料等17种农业生产资料,运费可按8折计算。
  安全管理 民国36年(1947),以浮梁汽车站为主,商同当地军警机关派员参加组成浮梁汽车监察组,执行《江西省汽车监察办法》和《江西省汽车运输业管理办法》,办理汽车司机、技工考验、汽车牌照换发和养路费稽征。37年,江西省公路局设公路警察队,有官佐9人,警长163人,下辖4个分队,第2分队管理南城至浮梁、黎川、宁都等线路,协助各运输段、车站稽查违章,维护行车秩序,看守料库、器械等。
  1949年,浮梁县交管站成立;担负农村交通监理;市公安局交通大队(现为交警支队)担负城市交通监理。1954年成立景德镇市消防、交通安全委员会,担负全市交通安全工作。1972年,恢复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专业汽车运输单位成立车辆检验小组,经常进行车辆修理出厂检查、中途行驶检查、收班回站后检查。1978年,交通大队限制板车运行路线,在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线的街道上,大板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未划有线路的,应紧靠右边运行,不准借故占用机动车道,不准档车、拖挂、横队并行,不准接龙滑坡,不准在主要街道和交叉路口乱停乱放,不准与机动车抢道。1982年5月,市交通局、公安局依据《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的精神,拟定了《交通违章扣分暂行处理办法》,规定每个驾驶员每年违章基数总分为100分,根据每次违章事实、情节及造成后果,对照扣分标准逐次记录,在年度审验时,累计计算,及时处理。同年,市交通大队在人、车流运量大,路幅较宽的主要街道设置隔离护栏,珠山路大部分路段设置4道护栏,实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三道分流。同时规定每天上午7〜8时,中午11〜12时,下午5〜6时,禁止货车驶经珠山路;东一路设置2道护栏,实行人车分流。
  1985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公路沿线写安全标语320条、警告牌50块,进行为时60天的安全教育。同年,又先后开展197次规模不同的突击检查行车,查处违章机动车9523辆次,违章率达30%。对严重违章和屡教不改的驾驶员进行了处理:吊扣驾驶证的1人,给予监理警告的19人,扣安全考核分4415分;对比较严重违章者区别情节进行了罚款、治安警告或治安拘留。历年进行年审、考核,1985年度,审验各类机动车3533辆,占车辆拥有量的83%;审验机动车驾驶员4071人,占驾驶员总数82%;考核驾驶员9次,在应考的1110人中,按照国家标准录取595人,核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876人。1951〜1985年,市区陆路运输共发生交通事故3108起,死亡470人,受伤2499人,经济损失138.55万元,其中重大恶性事故4起。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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