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港航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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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5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港航管理
分类号: F550.72
页数: 4
页码: 288-291
摘要: 本节记述的景德镇市港航管理包括管理机构、港航监督 、船员管理 、港口管理、运输管理等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港行运输 运输管理

内容

管理机构
  江西省航运管理局景德镇分局 1949年11月,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接收民船公会,成立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航运办事处,内设行政(兼办军运)、财政(兼办民运)二股,办理公私航运管理业务。1950年3月改称景德镇航运管理处,归省航运厅领导。1950年5月,改称景德镇航务派出所,归鄱阳航务办事处领导。1952年设立景德镇航运站,1956年改为景德镇港务处,属上饶专区航运局领导。1958年6月,港务处划归市政府领导,改名为景德镇市航运管理处。1959年7月,市航运管理处与市昌江运输大队合并,成立景德镇市航运公司,对外是地方国营,对内属集体所有制,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61年,航运管理处与航运公司统一名称为景德镇市港务处。1962年,木帆船队划出,恢复集体所有制的市航运公司;市港务处改称市港务管理处,仍与市航运公司合署办公。1964年,市港务管理处改称“景德镇港务管理局”,由省航运管理局直接管辖。1969年12月,景德镇养路段、景德镇汽车运输办事处与景德镇港务管理局三家合并,成立江西省交通运输公司景德镇分公司。1970年8月,景德镇公路养路段、景德镇汽车运输办事处、景德镇港务局3家分开,成立景德镇市航运管理站,与市航运公司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本帐。1972年3月,撤销市航运管理站,成立景德镇市航运管理处,同年改为江西省航运管理局景德镇分局(简称省航运景德镇分局),隶属省航运管理局领导,仍与市航运公司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本帐。1979年1月,与市航运公司分开办公。内设3个科室,主要职能是:货物运输、港口管理、代储转运物资等。
  江西省航务管理处景德镇航道段 简称景德镇航道段,1980年1月成立,由江西省航务管理处主管。内设3个科室和鹅颈滩、苏家庄、三间滩3个站房。主要职能是疏通和管理航道,保证来往船只畅通。
  江西省航务管理局景德镇船舶监理所 原系航运分局航监科,1968年并入车辆监理所,1974年7月,划出成立船舶监理所。1975年7月又并入车辆监理所,隶属江西省交通厅车船监理处。1984年,从车船监理所分出,成立景德镇船舶监理所,隶属江西省航务管理局。下辖乐平航监站。其主要职能是办理船舶检验、丈量、核发船舶证书、船员考试、水上事故处理和宣传教育以及养河费的征收等。
  景德镇市航运管理所 1981年10月,由景德镇市航运管理站管理港航工作。1984年1月28日成立市航运管理所,下辖市航运管理站,其业务范围是:负责商务调度,港口码头和航运企业的管理,承办水运运价和业务结算;代办邻省、县轮驳船客、货运业务;协调对外联系、组织有关铁、公、航、搬联合运输;贯彻执行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水路交通方面的方针、政策。
  港航监督 民国26年(1937)12月,江西省政府颁发了《非常时期内河运输暂行办法》,将全省内河沿岸按船舶中队驻在地划分为25个区,浮梁县景德镇为第5大队21中队,由区长会同中队对当地船舶数目、种类、容量、船港籍、船户姓名等进行了调查登记,发给证明书,编发牌照。
  解放后,景德镇港的港航监督工作由航运办事处航监科办理。1950年3月开始,对所有木帆船进行全面丈量检验,全年共丈量大小船1445艘,计5689.2吨位;检验船3274艘,计23780.4吨位;办理转移过户船345艘,旧船拆板205艘,新船下水296艘,注销50艘。8月,向水上运输单位转发了江西省交通厅制订的《机、帆船管理暂行办法》、《航行安全管理办法》、《港务管理办法》、《联合检查规则》、《海事处理办法》5个法规。1953年丈量船389艘,计2458.2吨位;复验470艘,计428.9吨位;检验船1893艘,计10333.09吨位。
  1951~1953年,市区水上发生大小海事49次,经济损失1.7万元,死亡18人,沉没与损坏船只90艘,经济损失1.7万元。其中触礁23次,搁浅8次,风灾7次,碰撞11次。为加强港航监督,1955年,全港成立安全运动委员会,内设办公室,东、西、南、北四港成立分会,并组成4个工作组,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查处。从1974年起,景德镇船舶监理所担负港航监督职能和养河费征收。1974~1978年发生重大海事4起,死亡6人,烧毁10吨级油船1只,小划子1只,经济损失1.7499万元。1980年,鹅颈滩、三间滩、苏家庄等3个航道维护站派驻专人进行航道维护工作。1980~1984年,在昌江下游22公里河段分期设航标4310只。1984年5月14~19日,对鲇鱼山、兴田、江村、福港、朝阳、古城、新平等渡口的74只渡船逐只进行安全检查、检丈定员。1985年市,交通局严格执行省交通厅《关于制止客(渡)运船舶违章航行的规定》,凡机动客(渡)船驾驶员、轮机员均经港航监督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驾驶;经营客(渡)运者经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于客、货超载和证明不符合要求的船舶不予签证运行。
  船员管理 民国28年(1939年)以前的船员按籍贯归口各船帮管理。民国28年(1939)11月,在景德镇大钟家弄34号成立浮梁民船船员工会,制订《浮梁县民船船员工会组织章程》,办理介绍职业和船民公益事业,调解纠纷等事宜。1949年11月,市航运办事处将船帮(保甲)改编12个中队,1950年10月改为大组、分组、小组,由船民自选组长。1953年,基层建立船民协会,景德镇港成立4个港籍委员会和183个行政小组。同年11月成立水上治安保卫委员会,配合普选换发水上正式户口1600户。1956年1月,制订《景德镇港第一木帆船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共分11章54条,对入社社员的权利、义务、股金、劳动纪律和劳动报酬分配等工作作了详细规定。1982年9月开始实行使用船民证办法,具体规定:1.凡长年在水上从事生产运输的公民,不论其为个体船民或船舶集体户,以及户口登记在陆上的船上员工,一律使用《船民证》;2.凡临时(包括轮换的)到水上从事生产运输的人员和农村渡船工,发给《临时船民证》;3.对农村装运农作物、肥料等船只,其范围不超过生产队、大队境界的,不发《船民证》,只能从事生产性运输。
  港口管理 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至民国27年(1938),景德镇港口由鄱、祁、都、浮4帮的把头操纵,船民按船籍入船帮。民国23~28年,由以范保安、黄登洲为首的18保的把头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由熊铁秀、熊尿根、胡桂义、张甫本等为首的十八罗汉、五老虎、十三太保、青红帮、兄弟会、真君会等帮会把持。
  1949年11月以后归市航运办事处管理。1954年1月,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景德镇内河港务统一管理暂行办法》。1957年10月,市人民委员会进一步制订《景德镇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对码头划分、港口管理、航道通行等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凡船舶进出港口应立即向航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载有强烈爆炸物品或其他危险性物品的船舶进港,还必须同时向公安部门申报。一切船舶在港区停靠,必须按航运部门规定的地点停泊,并依次进行装卸或进行其他作业,不得抢档、挤档,不得长期占用码头。凡在港区行驶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定,机动船应使用慢车;木帆船张帆以不妨碍航行安全及港内交通为限;严禁船舶挤档或抢越航道航行。凡在港区设立码头、木桩、堤岸、坝滩、桥梁或其他一切占用水底、水上或岸线等工程,必须事先征求航管部门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建设部门批准。
  运输管理 明、清时期解运御瓷由官府掌管。清代解运御瓷,每岁秋冬二季,雇觅船只夫役解运。民间水运由船帮、船行掌握,一般规定航行线路和装载货物:东港、婺源船航行东河,装运瑶里釉果(瓷土)和土特产;东港、北港槎船装载槎柴。民国17~24年(1928~1935),瑶里釉果开运时由船帮发给运票,每船纳费(银洋)1元,分帮依次装运,头帮未运,后边各帮不得抢运,每船装运费40~50元。26年,江西省政府将景德镇船舶编为5大队21中队,并实行航行报告制,不论重载或空驶,须向出发港申领报告单,每经一地区应将报告单交中队部登记后盖戳放行,到达后将报告单交目的地的中队部存查,还规定船舶的征调办法。船帮,船行或水上保甲,除向船民收缴月捐、帮费、担保费、会员费和办公费等固定性捐费以外,介绍货运时要按运费收取10~15%的佣金。37年,货船经过鄱阳,船民要先向帮头缴纳3千至1万元(法币)的登记费;办理过境登记手续,要按运力力资的3%交贴差费;瓷商公会按每担货收费240元,非会员交480元;鄱阳水警队按货收费,每万块瓷土收费200元,每担杂货收费300元。
  解放初期,船帮、船行私自代客报关纳税,抽收手续费,破坏了税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50年1月停止船行营业。1957年,浮梁县航运部门实行以组计件、分组经营和超额加奖的方法改善运输管理。1960年,实行“调度、政治思想教育、工具维修、宿食、保健安全”,五到运输第一线的管理措施。1961年,市航运公司确定深水和浅水的载重标准,建立实载研究会议和检查制度。1981年,市交通局发出《关于港口和水运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统由市航运管理所(站)实行统一组货、调度、配载、结算和缴纳税收、规费;农村船舶就地、就近运输,需进城驻点运输的,必须经当地运输管理站批准,按“准运证”核定人数、船数,规定营运范围从事营运;外地船舶来市驻点运输从严控制,特殊需要的须经市、县运输管理处批准;物资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向市航运所(站)报送下月托运计划,统一调度平衡,统一安排运力;运输部门统一使用“景德镇市航运所水运费结算凭证”结算运费。
  在运价管理方面,50年代早、中期,波阳或其他地区直达景德镇的物资运价按正常运价执行。省航运厅鉴于波阳凰岗至景德镇30公里航道滩多水浅,实载量少,航速低,为照顾船民正常收入,自1957年6月1日起,执行凰岗至景德镇段专线运价。轮船货运运价按木帆船运价结算,同时根据上水、下水运载情况,货运运价比正常价分别提高25%和15%。1960年,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调整了景凰专线运价。
  古代渡运多为义渡。农村渡口和渡运由封建宗族族主把持,一般都有田地房产出典 收租,维持渡船修造和渡工工资;少数由地方开明绅士资助或村民捐款捐物办理;城市 渡运费由各会馆收入中开支,过渡均不收费。民国时期始有费渡,费率不一。解放后,渡 口、渡运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管理。1950年1月,市政府决定市城区的十八渡、中渡、 里市渡、哪咤渡由费渡改为义渡,一切开支由各会馆、团体公产收入解决。1951年11月 清理调查全市渡船情况,处理了鲍桂源霸占渡运财产12年的问题,没收被其霸占的房屋 1栋、院子1个、田地96亩。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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