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帐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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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3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帐户管理
分类号: F830.46
页数: 2
页码: 253-254
摘要: 本节记述的景德镇市帐户管理包括帐户设置规定、帐户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关键词: 银行帐户 帐户管理 景德镇市

内容

帐户设置规定 市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营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和其他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专用帐户(贷款户、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辅助帐户)。
  各单位申请开设基本帐户必须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经济(有核定的流动资金,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机关和建设、工商、农业银行、军队单位;农村人民公社单位都需要设置帐户。
  帐户的使用与管理 各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必须切实遵守以下规定: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银行检查时,各单位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3.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投机取巧活动。4.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支款凭证,不准签发远期的支付凭证。5.及时、正确地记载和银行的往来帐务,重视对帐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
  帐户管理:1.把好开户头。银行对各单位申请开户要集中管理,必须按规定的开户条件,经县(城市区)银行审查批准,开立帐户时,要分清资金性质,正确使用科目,建立开、销登记制度。2.检查帐户使用情况,银行有权随时对各个单位的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3.及时与单位对帐,及时做到帐帐相符。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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