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结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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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2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结算
分类号: F830.46
页数: 4
页码: 251-254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景德镇市结算包括转帐结算、帐户管理等情况。
关键词: 结算 转账结算 景德镇市

内容

第一节 转帐结算
  国家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资金活动,除现金结算按现金管理办法外,一切交易往来的资金,大部分是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其管理办法分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农村结算三个方面。
  同城结算 解放初期,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开办存款结算,私营工商业和个人的汇兑业务。1950年,市人民银行实行现金管理,减少货币投放,调节市场货币流通,全市各部门经济往来使用转帐支票,有86个单位在商品交易中,采用转帐支票支付,由付款单位对其开户银行在其帐户中划帐付款。1953年,统一办理支票结算、票汇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特种帐户结算、同城转帐结算。1961年,市人民银行要求各单位财务部门(包括财务、总务、堂食、互助会、劳保费等)都必须在银行开户(不能用个人名义在银行储蓄所开户),单位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凡金额在10元以上一律用支票,通过银行办理转帐。其手续简便,使用方便。
  1984年初,对同城票据清算,有新的规定:票据交换由市人民银行管理,工商银行主办,各专业银行同城及近郊的行、部、处、所参加。同年11月,市人民银行、市工商银行正式分设,改由市人民银行主办,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及各行办事处,营业部参加。交换同城结算凭证和异地结算凭证,每天上、下午各交换1次。专业银行之间的往来票据填制划改或划付凭证,通过人民银行往来帐户进行资金清算;专业银行系统内办事处之间的往来票据,直接在本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1985年,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凡是经过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承包的单位,允许在银行开立支票帐户和办理转帐结算。
  异地结算 亦称“埠际结算”。即结算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办理的转帐结算。异地结算方式主要有汇兑(包括信汇、电汇)、银行汇票、委托收款结算。1953年,市人民银行统一办理异地承付结算,电汇邮汇结算,并在汇兑结算上办理县辖汇兑、并与全省80多县(市)办理省辖汇兑、并通汇全国。1973年1月起,各单位在银行办理异地委托承付,汇兑结算,实行收取手续费,电报费或邮费。
  从1973~1984年期间,先后4次改变异地托收承付结算部分内容。1980年10月,市人民银行增办邮电异地委托收款。1983年10月恢复曾一度停办的省内票汇结算,嗣后恢复全国票汇结算。
  农村结算 社队(乡、村)与社队(乡、村)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与社队(乡、村)之间相互经济往来,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帐的一种非现金结算。对社队(乡村)实行非现金结算时,应按照社队(乡、村)的要求全部或部分转帐。对社员个人一律不实行转帐。社队和社队企业在办理转帐时,信用社必须保证谁的钱进谁的帐,谁的钱由谁支配,不准任何单位要求而划拨给其他单位。银行和信用社不能扣款,也不能代其他单位扣收任何款项。社队欠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只能通过帮助安排财务,经过协商收回到期的贷款,不能利用转帐和硬性扣款。农村结算主要有3种方式:农村付款委托书结算。收购单位与社队开户的信用社在同一银行营业所开户的,收购单位将收购资金存入银行开立结算户,收购社队农副产品时,签发四联农村委托付款凭证,除第四联留底和第三联送交银行营业所办理付款结算外,将第一、二联交社队凭以到开户的信用社进帐,信用社将这些凭证转向开户银行营业所进帐,经核对无误,按凭证结算金额从收购单位结算户内划转信用社帐户。如跨地区收购,社队开户的信用社与收购单位不在同一银行营业所开户,则使用“辖区处所往来”科目,主动划收购单位开户营业所,完成整个结算过程。 农村限额结算。社队或社队企业向商业部门购买货物时,可持存折向信用社换取信用社签发限额凭证,社队持限额结算凭证到本地市、县城镇或其他单位在用款限额内购买货物。信用社在签发限额结算凭证时,必须在申请的社队存款户内划减同额存款转入“限额结算专户”,因故未用完或未用完的部分再转回生产存款户内、完成结算。
  汇总结算。社队如需到外县市采购生产资料时,可持存折向开户的信用社换签发的信汇委托书凭以向信用社开户的银行办理汇款手续,然后去外地采购货物。
  贸易外汇结算 景德镇瓷器品种花色繁多,远销世界各国,每年为国家收取不少外汇。新中国成立后,陶瓷出口都是通过江西省工艺品公司经营,结汇工作在上海、南昌办理。直到1980年1月,省陶瓷出口公司与江西省工艺品公司业务分开后,由市自营出口。根据中共市委、市革命委员会和外贸部门要求,中国银行景德镇市支行于1980年11月开始办理对港澳地区14家联行陶瓷出口的贸易外汇结算。至12月,短短两个月就办理出口议付250笔,金额204万美元,从而填补景德镇市有史以来陶瓷出口不能就地结算的一项空白。
  1980年11月到1985年12月,随着国际贸易外汇、汇率的变化,全市贸易外汇结算业务数量和余额总的来说是发展的,但不平衡。
  第二节 帐户管理
  帐户设置规定 市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营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和其他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专用帐户(贷款户、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辅助帐户)。
  各单位申请开设基本帐户必须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经济(有核定的流动资金,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机关和建设、工商、农业银行、军队单位;农村人民公社单位都需要设置帐户。
  帐户的使用与管理 各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必须切实遵守以下规定: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银行检查时,各单位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3.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投机取巧活动。4.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支款凭证,不准签发远期的支付凭证。5.及时、正确地记载和银行的往来帐务,重视对帐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
  帐户管理:1.把好开户头。银行对各单位申请开户要集中管理,必须按规定的开户条件,经县(城市区)银行审查批准,开立帐户时,要分清资金性质,正确使用科目,建立开、销登记制度。2.检查帐户使用情况,银行有权随时对各个单位的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3.及时与单位对帐,及时做到帐帐相符。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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